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令第212號
《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已經20**年3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
20**年4月1日
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水量的調度管理,發揮東江流域水資源綜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水量的調度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東江水量調度應當遵循重要斷面流量控制、用水總量控制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調度。
東江水量調度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農業、工業、航運和生態環境等用水需求。
東江流域內的水庫、水利樞紐、水電站的發電用水及其調度運行應當服從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條 東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水量調度計劃是實施東江水量調度的依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東江水量調度工作。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涉及流域內各地級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調水的水量分配和新豐江、楓樹壩、白盆珠水庫(以下簡稱三大水庫)、東江干流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調度工作。
東江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東江的水量調度工作。
東江流域有關水文機構負責東江水量調度的水文監測和水文情報預報工作。
第六條 三大水庫和東江干流的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取水工程及設施的工程管理單位以及電力調度部門,是水量調度執行單位。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東江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以及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東江水量調度的責任人。責任人名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
第七條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東江水量調度管理的設施建設,完善東江水量水質監控體系。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水量調度管理設施的建設工作。
第二章 日常調度
第八條 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由東江流域管理機構依據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控制指標,在綜合平衡有關取水單位的年度取水計劃、三大水庫和東江干流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等工程運行計劃的基礎上制訂,經征求東江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分為汛期水量調度計劃(4月1日至9月30日)和枯水期水量調度計劃(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汛期水量調度計劃于每年3月31日前下達,枯水期水量調度計劃于每年9月30日前下達。
第九條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依據下達的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合理安排取水、發電以及工程的調度運行。
三大水庫的水量調度應當充分發揮水庫蓄豐補枯性能,按照經批準的水庫供水調度方案實施聯合優化調度。
電力調度部門對三大水庫進行電力調度時,應當按照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指令進行調度。如需調整三大水庫出庫流量,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特殊情況下確需臨時調整三大水庫出庫流量的,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東江水量調度實行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制度,東江干流下泄流量應當滿足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控制指標要求。
東江干流重要控制斷面的設立和流量控制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重要控制斷面流量以東江流域有關水文機構出具的水文監測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 在三大水庫可調度水量、東江干流重要控制斷面流量與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偏差較大時,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提出調整水量調度計劃,經征求東江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三大水庫工程管理單位等意見,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因重大節日慶典、體育賽事等重大公共活動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實施臨時調度。
第三章 應急調度
第十三條 東江流域發生重要控制斷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咸潮上溯、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干旱缺水、嚴重塞船等情況,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設施安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應急調度。
第十四條 東江水量應急調度預案由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實施應急調度時,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量調度權限,可以采取調整三大水庫、東江干流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下泄流量和取水工程的取水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確保東江流域重要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 實施應急調度時,有關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文監測和預報,每日向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報送相關水文
監測資料。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日互相通報取水及水庫蓄水、泄水等情況,并同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水量調度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在線監控。
有關水文機構、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將東江水量調度的相關信息及時報送東江流域管理機構。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文機構和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等通報東江水量調度情況,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量調度權限,對水量調度執行單位實施東江水量調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應急調度時,應當實行巡回監督檢查或者駐守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水量調度執行單位執行東江水量調度計劃、調度預案、調度指令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調度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量調度執行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其提供有關數據、文件等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其就東江水量調度執行情況等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三)進入其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
(四)對水量或水質進行現場監測;
(五)責令其停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一條 東江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相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東江水量調度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東江水量調度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工作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不執行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調度預案和調度指令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廣東省水量調度管理辦法(2015年)
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令第212號
《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已經20**年3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朱小丹
20**年4月1日
廣東省東江水量調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水量的調度管理,發揮東江流域水資源綜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東江水量的調度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東江水量調度應當遵循重要斷面流量控制、用水總量控制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調度。
東江水量調度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農業、工業、航運和生態環境等用水需求。
東江流域內的水庫、水利樞紐、水電站的發電用水及其調度運行應當服從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條 東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應急調度預案和水量調度計劃是實施東江水量調度的依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東江水量調度工作。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涉及流域內各地級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調水的水量分配和新豐江、楓樹壩、白盆珠水庫(以下簡稱三大水庫)、東江干流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調度工作。
東江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東江的水量調度工作。
東江流域有關水文機構負責東江水量調度的水文監測和水文情報預報工作。
第六條 三大水庫和東江干流的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取水工程及設施的工程管理單位以及電力調度部門,是水量調度執行單位。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東江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以及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東江水量調度的責任人。責任人名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
第七條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東江水量調度管理的設施建設,完善東江水量水質監控體系。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水量調度管理設施的建設工作。
第二章 日常調度
第八條 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由東江流域管理機構依據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控制指標,在綜合平衡有關取水單位的年度取水計劃、三大水庫和東江干流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等工程運行計劃的基礎上制訂,經征求東江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分為汛期水量調度計劃(4月1日至9月30日)和枯水期水量調度計劃(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汛期水量調度計劃于每年3月31日前下達,枯水期水量調度計劃于每年9月30日前下達。
第九條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依據下達的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合理安排取水、發電以及工程的調度運行。
三大水庫的水量調度應當充分發揮水庫蓄豐補枯性能,按照經批準的水庫供水調度方案實施聯合優化調度。
電力調度部門對三大水庫進行電力調度時,應當按照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應急調度預案和調度指令進行調度。如需調整三大水庫出庫流量,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特殊情況下確需臨時調整三大水庫出庫流量的,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東江水量調度實行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制度,東江干流下泄流量應當滿足重要控制斷面流量控制指標要求。
東江干流重要控制斷面的設立和流量控制指標,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重要控制斷面流量以東江流域有關水文機構出具的水文監測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 在三大水庫可調度水量、東江干流重要控制斷面流量與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偏差較大時,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提出調整水量調度計劃,經征求東江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三大水庫工程管理單位等意見,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因重大節日慶典、體育賽事等重大公共活動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實施臨時調度。
第三章 應急調度
第十三條 東江流域發生重要控制斷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咸潮上溯、水庫運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干旱缺水、嚴重塞船等情況,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設施安全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實施應急調度。
第十四條 東江水量應急調度預案由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流域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實施應急調度時,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量調度權限,可以采取調整三大水庫、東江干流水利樞紐、閘壩、水電站下泄流量和取水工程的取水量等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確保東江流域重要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 實施應急調度時,有關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文監測和預報,每日向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報送相關水文
監測資料。東江流域管理機構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日互相通報取水及水庫蓄水、泄水等情況,并同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水量調度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在線監控。
有關水文機構、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將東江水量調度的相關信息及時報送東江流域管理機構。
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文機構和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等通報東江水量調度情況,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量調度權限,對水量調度執行單位實施東江水量調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應急調度時,應當實行巡回監督檢查或者駐守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水量調度執行單位執行東江水量調度計劃、調度預案、調度指令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調度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量調度執行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其提供有關數據、文件等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其就東江水量調度執行情況等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三)進入其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和調查;
(四)對水量或水質進行現場監測;
(五)責令其停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一條 東江水量調度執行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相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東江流域管理機構、流域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東江水量調度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的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東江水量調度監督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及其工作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水量調度執行單位不執行東江年度水量調度計劃、調度預案和調度指令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