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0月21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的決定
(20**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
(20**年6月26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品德、心理、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制定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全面發展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本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市、區、縣級市教育、公安、財政、民政、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司法行政、衛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城市管理、城鄉建設、水務、科技、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四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科學技術協會以及其他相關社會團體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未成年人保護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情況、經費投入與使用情況和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標、任務。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宣傳工作,培養和提高全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
第二章 國家機關保護
第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教育、公安、財政、民政、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司法行政、衛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城鄉建設、水務、科技、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科學技術協會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負責人擔任。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未成年人保護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本市兒童發展規劃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要求;
(三)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同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相關單位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四)受理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訴求并移交依法處理,向未成年人提供相關服務;
(五)收集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情況,調查、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總結、推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經驗,組織宣傳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七)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表彰、獎勵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當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履行的職責。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共產主義青年團,工作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需要或者委員會主任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由教育、醫療、心理、法律、社工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協助其開展工作。
第八條 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臺,設置并公開全市統一的專用電話和網址,提供下列服務:
(一)接受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
(二)接受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保護未成年人職責的投訴、舉報;
(三)收集、反饋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意見、建議;
(四)接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求助;
(五)接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工作者等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咨詢;
(六)其他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臺的日常管理由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
第九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通過綜合服務平臺等渠道收到投訴、舉報、求助事項后,工作人員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處理,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收到相關信息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在處理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在收到處理情況、處理結果信息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向投訴、舉報、求助人反饋。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不按照前款規定依法履行職責進行處理的,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可以向其發出督促意見書,督促其依法履行相關職責、回復處理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十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同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組織實施的兒童發展規劃監測評估,并支持、配合監測評估工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按照兒童發展規劃監測評估的要求,向同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提出未成年人保護的報告和監測數據等信息。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在履行保護未成年人職責時存在需要協調的問題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成員單位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將本單位的未成年人保護信息與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和其他相關單位共享,共享的信息內容和范圍由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采取開設宣傳欄、舉辦講座、播放電視、廣播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宣傳工作。
每年五月的最后一周為本市的未成年人保護宣傳周。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咨詢制度,利用社會各類保護未成年人的資源和力量,通過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臺向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關于未成年人學習、教育、人際關系、戀愛、職業、家庭、身心障礙等方面的咨詢。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收到咨詢事項后,能夠自行提供相關服務的,應當及時提供,不能自行提供的,應當及時聯系有關專業機構提供服務,將聯系情況及時向咨詢者反饋,并做好后續的協調
、督促工作。
第十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加大對學前教育的財政投入,逐步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滿足適齡兒童的入園需求。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依法減免有關稅費、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扶持民辦幼兒園發展,重點扶持收費合理、辦學規范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第十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均衡配置教師、設備、圖書、校舍等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重點提升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辦學水平,逐步使所有適齡未成年人均能接受良好的義務教育。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義務教育階段教師、校長定期交流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滿足實際需求的原則,設立或者增設各類特殊教育學校,為因身體或者心理原因不適宜在普通學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設立或者增設專門學校,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等嚴重不良行為、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特殊教育和專門教育發展規劃,在資金、場地、辦學條件、教師待遇、師資引進等方面給特殊教育學校和專門學校予以優先保障,并視財力情況,逐步加大對特殊教育學校和專門學校的扶持力度。
第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監測預警和應急反應機制。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管、公安、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建立健全食品、飲用水、藥品、衛生保健、消防、住宿、運動場地及相關設備設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責令整改。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對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周邊環境的治理:
(一)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周邊地區及學生上學、放學期間學校周邊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邏防控,在治安情況復雜學校的周邊路段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制止、查處擾亂校園秩序和毆打、敲詐勒索、搶劫、搶奪等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門前和學生上學、放學期間學校周邊路段的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
(三)交通、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門前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禁止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大門兩側機動車道各50米范圍內設置停車泊位,已經設置的,應當予以取消;
(四)城市管理、交通、城鄉建設、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周邊市政等公共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維護,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
(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門前路段的日常巡查,及時查處占用門前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食品和物品的行為;
(六)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周邊餐飲經營者的日常監管,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
(七)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關閉學校周邊歌舞娛樂、互聯網上網服務等不適宜未成年人的經營場所。
第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服等學生生活用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發現生產或者銷售不合格校服等學生生活用品的,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校服等學生生活用品的安全與采購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學校加強校服等學生生活用品采購的質量監督和管理,確保選購的校服等學生生活用品符合有關標準。
第十九條 教育、民政、工商、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學生托管服務機構和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監管,規范服務行為,對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或者食品安全不符合條件的學生托管服務機構和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當及時責令整改、依法進行處理;對無證經營的學生托管服務機構、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依法予以取締。
學生托管服務機構和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對流浪乞討未成年人、處理違法犯罪案件中解救的未成年人給予臨時救助保護。
救助保護機構應當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文化知識教育。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救助保護機構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受助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行為矯治和心理輔導。
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加強同已返鄉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交流與合作,協助落實返鄉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后續安置。
第二十一條 民政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現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應當引導、護送其前往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
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現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應當引導、護送其前往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對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發現有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現流浪乞討未成年人的,應當告知并協助民政或者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護送其前往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在資金、場地等方面支持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公園和社區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開設非營利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社工群體為未成年人提供專業的社工服務、組織未成年人開展有益身心的文體活動和社會實踐。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組織購買未成年人事務的社工服務,并采取措施對購買服務的資金使用和購買服務質量進行監管。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二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實施下列行為:
(一)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未成年學生購買商品、教學輔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
(二)索要、變相索要或者收受財物;
(三)以罰款手段懲處未成年學生;
(四)組織未成年學生參與商業性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在招聘教職員工時,應當加強對應聘人員的資格審查,不得聘用有犯罪記錄或者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的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每年定期組織教職員工進行身體檢查和心理健康測評,對經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鑒定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的,應當視其病情,采取在崗治療、離崗治療、調整工作崗位、調離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在開展體育鍛煉和戶外活動時,應當對患有心臟病、哮喘、癲癇等特定疾病或者有過敏等特異體質的未成年學生給予特別關注和照顧。
學校應當保證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的戶外體育鍛煉,因天氣、突發事件等原因不適宜進行戶外體育鍛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設置心理輔導室,配備專業的心理輔導老師,有針對性、適時地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生理、心理健康和青春期教育,接受心理咨詢,對有行為偏差、心理障礙的未成年學生給予相應的輔導。
學校應當對未成年學生進行防范性侵犯教育,增強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定期對未成年學生進行體檢和體質監測,了解其身體健康狀況,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學校、幼兒園應當妥善保管學生健康檔案,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個人隱私。未成年學生的健康檔案應當經其監護人簽字確認。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學生健康檔案管理規定,規范學生健康檔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幼兒園和托兒所提供的食品、飲用水,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以及衛生部《學生營養午餐營養供給量》的有關規定,提供的藥品、玩具、學習用品和校服等生活用品應當符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提供校車服務的企業應當在校車上安裝、使用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并接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監控平臺。教育和公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的日常監管,發現問
題的,應當及時處理,保障校車安全運行。
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發現校車超載、駕駛人飲酒等違法情形時,有權拒絕乘坐,并向教育或者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也可以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舉報。教育、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應當及時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除下列情形外,在七時至十八時時間段內,學校應當允許本校未成年學生入?;蛘吡粜#?/p>
(一)法定節假日、公休日;
(二)教育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因防疫、安全防范等原因要求學生離校;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教育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未成年學生在前款規定的時間段內入校、留校的安全管理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二條 學校及其教師不得實施下列增加未成年學生課業負擔的行為:
(一)在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教學內容之外增加新的教學內容;
(二)削減、擠占體育、藝術等非升學考試科目課時用于升學考試科目教學;
(三)利用寒暑假期和法定節假日為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
(四)超過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作業量布置家庭作業;
(五)組織、動員未成年學生參加校內、校外課業補習班;
(六)增加未成年學生課業負擔的其他行為。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制度,定期對未成年學生的課業負擔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其實施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索要財物、賭博、抽煙、酗酒、濫用藥物、吸毒、視聽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等行為,發現后應當及時制止、予以批評教育,并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必要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采取措施,增強未成年學生甄別媒介信息的能力,提升未成年學生在網絡上自我防范、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并教育其不看、不聽、不傳播不良信息。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應當會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耐心教育、幫助。對有嚴重不良行為、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未成年人,經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學??梢砸勒障嚓P規定申請將其送往專門學校。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學校的教學和生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為隨班就讀的殘疾未成年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一)發現未成年人流浪街頭的,向民政或者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二)發現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三)發現適齡未成年人未接受義務教育的,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四)發現校車存在超載等不符合安全標準情形的,向教育或者公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五)發現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發現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發現前款規定情形的,也可以通過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臺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反映或者舉報。
第三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療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一)未成年人被操縱、教唆、引誘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毒品或者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三)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未成年人遭受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的;
(五)未成年人被拐賣、綁架的;
(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被迫賣淫或者從事其他色情服務的;
(七)未成年人被利用或者被脅迫、誘騙進行乞討的;
(八)未成年人遭受其他嚴重傷害的。
發現前款規定情形的,也可以通過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臺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反映或者舉報。
第三十九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接到本規定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在接到報告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給報告人,在處理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報告人。
有關單位和人員直接向未成年人保護綜合服務平臺反映或者舉報的,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移交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不及時處理的,報告人可以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投訴,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下列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配合、協助學校、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單位在本社區、本村開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活動,提供便利和幫助;
督促家庭和協助學校防止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輟學;
幫助缺乏教育能力的家庭教育未成年人;
制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對本社區、本村留守兒童的學習、生活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六)配合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學校和家庭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幫扶教育。
第四十一條 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發展的特點開設各類興趣班,內容設置應當以科技活動、體育鍛煉、文學藝術等為主。不得利用興趣班進行義務教育階段升學考試科目的補習。
鼓勵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與社會力量合作,進入社區、村莊為未成年人提供各類課外活動項目。
第四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應當依法在營業場所入口處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第四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讓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未成年人在居住地接受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機構在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時,應當根據其犯罪原因、犯罪類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現、家庭及社會關系等具體情況,結合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矯正方案,進行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
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可以邀請熟悉未成年人成長特點的教育、醫療、心理、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以及熱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退休干部、義工參加。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提供就學、就業等方面的幫助。
第四十四條 不提倡未成年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未成年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醫療美容的,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未成年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前,應當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醫療風險等事項。
家庭保護
第四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心未成年人的學習和生活,教育其遵守社會公德,指導其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鼓勵、支持其參加家庭勞動、社會公益勞動以及各類積極健康的文體活動、社會交往活動,增強自學、自理和自律能力,促進身心健康發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未成年人遵守非教學時間段內的留校紀律,告知其遇到危險和突發事件時的求助途徑和自救方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對有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管教,但不得對其實施家庭暴力。
第四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體或者心理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送醫治療或者進行心理輔導,可以將有關情況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
第四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保護未成年人安全的義務,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未滿十周歲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獨處;
(二)將未滿十周歲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交由未滿十六周歲、或者有法定傳染病、或者身心有嚴重缺陷、或者其他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為照顧;
(三)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獨處于容易觸電、溺水、高空墜落等場所。
第四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課外學習和休息娛樂時間,配合并監督學校減輕未成年人的課業負擔,保障未成年人應有的
休息、娛樂權利,促進其健康成長。
第四十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閱讀、觀看、收聽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制品、網絡視頻、電子出版物等,對不適宜其單獨閱讀、觀看、收聽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陪同并給予指導。
第五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控制未成年人的上網時間,防止其沉迷網絡。對已經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進行教育和心理輔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在電腦中采用安全過濾技術或者陪同、指導未成年人上網,防止其接觸不良網絡信息。
第五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外出務工的,應當妥善安排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學習,加強溝通交流,定期了解其生活、學習情況,并給予指導。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不依法處理投訴、舉報和求助事項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或者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不依法對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周邊環境進行治理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不依法對校服等學生生活用品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建立校服等學生生活用品的安全與采購管理制度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對學生托管服務機構和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進行監管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對流浪乞討未成年人、處理違法犯罪案件中解救的未成年人進行救助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制定學生健康檔案管理規定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依法建立未成年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制度,或者未定期對未成年學生的課業負擔進行檢查的;
(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接到報告后不依法處理,或者不依法將處理情況和處理結果反饋給報告人的;
(十)不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投訴、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等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經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督促其依法限期履行職責,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可以建議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的,由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及其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未成年學生購買商品、教學輔助材料、捐款捐物,索要、變相索要或者收受財物的;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聘用有犯罪記錄或者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的人員,或者不依法定期組織教職員工進行身體檢查和心理健康測評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設置心理輔導室,或者不依法配備專業的心理輔導老師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供的食品、飲用水、藥品、玩具、學習用品以及校服等生活用品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法定時間段內不允許本校未成年學生入校、留校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增加未成年學生課業負擔的;
(八)發現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不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反映、舉報的;
(九)不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義務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不依法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或者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由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法定監護人同意,對未成年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或者未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告知相關事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相關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所稱的學校,是指承擔未成年人教育任務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設置或者批準設置的全日制小學、全日制普通中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專門學校、殘障學校和智障學校等。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2004年)
(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年12月5日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12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本市保障未成年人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不受侵犯;培養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諸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
第四條未成年人依法享受的權利,不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民族、性別、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病殘等而有任何差別。
第五條未成年人有權對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項發表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未成年人的意見應當給予重視;處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事務,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及智力成熟程度,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
第六條本市國家機關、學校、社會團體和社會福利機構處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具體事務,應當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第七條培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家庭和每個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有權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八條未成年人應當奮發向上,自尊、自愛,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未成年學生應當遵守學生守則。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第九條市和區、縣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工會、共青團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律師協會、紅十字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的負責人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由有關部門和共青團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第十條鄉鎮及街道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組成,參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
第十一條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
(二)監督國家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的實施;
(三)協調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工作;
(四)接受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交由有關部門查處,為受害者提供或者尋求法律幫助;
(五)對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有權建議有關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關制度,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并可向主管機關和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完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隊伍建設。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保護專項資金列入市和區縣財政預算。
第三章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
第十四條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以下通稱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以下通稱未成年子女),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他們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非法處分、侵占未成年人的財產。
第十五條父母死亡、喪失監護能力或者監護人監護資格被依法撤銷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擔任監護人:
(一)沒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具備監護能力的;
(二)沒有其他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和無人收養的;
(三)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沒有監護能力的。
第十六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依法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不得使其中途退學。因特殊情況
不能繼續學習的,須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制止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未成年被監護人的下列行為:
(一)擅自夜不歸宿;
(二)不滿16周歲,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許可于22時以后外出;
(三)未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離家遠游。
第十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教師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與家庭互相配合,密切聯系,共同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品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和法制教育。學校應當聘請法制工作者,擔任學校專職或者兼職法制輔導員或者法制校長。
第二十條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自我保護教育,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一條學校和教師應當執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保證學生必要的休息時間和參加文娛、體育活動的時間。
第二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教師對進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應當正確地給予生理上、心理上的關心、教育和指導。學校應當逐步配備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專職或者兼職心理教師,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
第二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
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不得有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
第二十四條對曠課、逃學的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規勸其返校受課。學校辦理學生轉學、復學、退學或者開除學生學籍,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學校不得以停課、勸退等方式變相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第二十五條對擾亂學校秩序的或者對學生進行攔截強索財物、侮辱、毆打的,學校、教師應當教育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與學校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學校秩序,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支持、引導本校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及其他學生組織開展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聽取他們的意見與建議。
第二十七條禁止學校、教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和以罰款手段懲處違反校規的學生。學校不得強行要求學生捐款捐物。
第二十八條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組織有利于幼兒健康成長的文化娛樂等活動,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組織幼兒活動,應當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條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須給予處
分的,學校應當先向未成年學生及其監護人說明理由并聽取意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處分決定。第三十條對有違法或者輕微犯罪行為的中學生,不宜留在原校學習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學習。家長應當支持,不得阻攔。工讀學校應當對學生加強管理教育,對接近就業年齡的學生,根據社會需要,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工讀學校的學生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四章政府保護和社會保護。
第三十一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組織實施。教育、文化、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貫徹執行法律、法規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和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各級工會、共青團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發揮各自組織的作用,并動員社會力量,從多方面對未成年人進行培養教育,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機關,可以聘請志愿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公民擔任輔導員,對未成年人進行幫助教育。
第三十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學校、社會組織以及個人興辦家長學校和采取其他形式對家長培養教育未成年人進行指導。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為培養教育未成年人開展生理咨詢、心理咨詢、法律咨詢、教育咨詢等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對危險校舍必須及時進行維修、翻建;教室采光必須符合視力衛生保健標準;學生使用的課桌椅應當按規格配備。定期為中小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并提供優惠條件。
第三十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三十七條不得在中小學校門前和兩側設置集貿市場、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在中小學校門前200米半徑內設置臺球、電子游戲機營業點。第三十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并有計劃地新建、擴建、改建供青少年文化娛樂、體育、科技等活動的場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興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活動場所及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侵占供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及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活動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四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完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應當統籌安排,由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就業前的職業技術培訓。
第四十一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科學家、藝術家和作家及其他創作人員,創作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作品。
第四十二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和文藝團體應當出版、發行、播映、演出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書報、雜志、圖書、影視、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文藝節目。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為未成年人開辟專題節目,并在適宜未成年人收聽、收看的時間播出。
第四十三條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出版、發行、經銷單位、個體銷售攤點和圖書管理部門等,不得出版、發行、復制或者以出售、出租等形式傳播淫穢、暴力、*、迷信、賭博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視聽讀物。電影、電視節目中不得含有宣揚淫穢、暴力、*、迷信、賭博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學校、家庭、圖書館以及其他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讓未成年人在互聯網上接觸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未成年人優惠開放。
第四十六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游樂設施以及公共設施,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生產、銷售的前款所列產品應當標有適應年齡范圍或者注意事項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游樂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設施附近的顯著位置標明適應年齡范圍或者注意事項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四十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營業性舞廳、歌廳等場所,應當在入口處的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不得允許其進入。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第四十八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
第四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工作需要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不得在互聯網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五十條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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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五章特殊保護。
第五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和遺棄殘疾未成年人。
第五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教育、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殘疾未成年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定向培訓。對年滿16周歲,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應當推薦安排就業。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殘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業。
第五十三條對有特殊天賦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為他們的發展創造條件,關心他們的身心健康,保護他們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成果不受侵犯。
第五十四條未成年女子在入學、就業、勞動報酬等方面同未成年男子享有同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當照顧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他們受撫養、受教育等權利,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夫妻進行關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的教育、指導。
第五十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未成年人緊急救助機構,對因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問題需要幫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
第五十七條對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救助。在救助場所內應當與流浪乞討的成年人分開救助,同時提供心理輔導、短期教育,進行不良行為矯治,并在監護人的帶領下可以離開救助場所。
第六章司法保護。
第五十八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對強奸、拐賣未成年人或者誘騙、脅迫、組織、教唆未成年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必須依法嚴懲。
第五十九條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應當分別組成專門的預審組、起訴組、合議庭,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進行訊問、審查、審理。人民法院對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第六十條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聘請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員對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司法機關。
第六十一條對判決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其他違法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和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六十二條對羈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同羈押或者服刑的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六十三條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機關與各區、縣人民政府之間,應當簽訂幫教安置協議,對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以及刑滿釋放、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進行幫教安置。人民檢察院不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和刑滿釋放、被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以及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六十四條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機關應當對正在服刑、接受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加強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組織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參加文化技術學習,并根據社會需要,定向培訓,為他們就學、就業創造條件。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教養機關應當依法保護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他們的人格。嚴禁辱罵、體罰。
第六十六條對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請法律援助;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為申請法律援助。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學?;蛘呔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以及未成年人的親屬、鄰居等可以幫助未成年人申請法律援助,或者支持未成年人提起訴訟。
第六十七條對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公安機關、醫療機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學校、家庭等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減輕未成年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傷害。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精神鼓勵、物質獎勵:(一)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
(二)組織、指導未成年人開展文化、體育、科技活動的;。
(三)創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優秀精神產品的;。
(四)為未成年人提供、興建活動場所及設施或者提供經濟資助的;。
(五)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的;。
(六)培訓、安置殘疾未成年人就學、就業的;。
(七)培訓、安置工讀學校畢業生就學、就業的;。
(八)培訓、安置刑滿釋放、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就學、就業的;。
(九)其他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剝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權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可以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或者有侮辱、誹謗、歧視、恐嚇、貶損等
言行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學校、教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和以罰款手段懲處違反校規的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招用未成年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出版、發行、復制或者以出售、出租等形式傳播淫穢、暴力、*、迷信、賭博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視聽讀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的產品沒有警示標
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營業性舞廳、歌廳等場所,不設未成年人禁入標志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娛樂市場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六條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屆第60號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