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汕府辦〔20**〕142號
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理順社區管理與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的關系,確立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地位,明晰相關職能部門在物業小區的責任,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在社區管理中應盡的義務,完善中心城區城市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按照“重心下移、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條條保障、全民參與”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支持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經營;物業服務企業積極配合、協助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和開展社區日常管理工作(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接受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形成以社區居委會為主導,業主自主管理、小區資源共享、共建社會主義新社區的良好局面。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監督、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認真履行涉及物業服務工作的各項管理職能;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工作,指導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做好涉及物業管理活動的協調、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負責轄區內公共設施、街貌的管理和監督;
2、參與新建住宅區的規劃驗收,對未按規劃要求建設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有權提請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對建設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質量問題,有權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3、依照有關規定確定建成居住區物業管理區域并報備案,協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劃定的爭議問題;
4、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協助物業小區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運作,協助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重新選舉;
5、協調物業服務與社區建設的工作;
6、會同主管部門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7、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8、對物業小區的日常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并提出相應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質量的評價意見,作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的主要參數。
(二)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與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工作,定期主持召開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涉及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對相關職能部門涉及物業管理的工作績效進行評價,促進其改進存在問題,向其上級部門反映有關情況。
(三)在授權及經費保障的前提下,完成相關職能部門委托的涉及物業管理活動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社區居委會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一)協助配合社區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協助或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并由居委會代表擔任籌備組組長;
2、協助業主推選樓、梯業主代表;
3、協助業主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草案;
4、協助業主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以及名單;
5、監督業主委員會的運作;
6、指導業主按照物業小區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物業服務管理合同的相關內容;
7、會同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小區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活動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宣傳工作;
8、參與調解物業管理活動的糾紛;
9、參與綠色住宅小區和物業管理示范小區的評選工作;
10、積極創建平安和諧文明示范小區。
(二)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與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的管理職責進行社會監督,有權向其反饋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在授權及經費保障的前提下,完成街道辦事處、相關職能部門委托的涉及物業管理活動的各項工作任務;接受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委托,做好環境衛生、“門前三包”等有償服務工作。
第六條
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工作,協調處理物業服務企業的違規行為,同時抄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查,作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的參考。
(一)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理涉及物業服務收費的投訴舉報;實行價費公示制度,推進價格服務進社區工作。
(二)公安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小區內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三)公安派出所對轄區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施消防監督。
(四)各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1、根據《汕頭市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制定物業小區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2、確定物業小區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及其責任人;
3、規定物業小區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環境衛生清掃保潔作業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并對物業小區的環境衛生作業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負責對本轄區沿街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指導和協調;
5、依法對違反環境衛生規定行為進行糾正或處罰。
(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小區范圍各種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行為的監督檢查。
(六)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物業小區的違反城市管理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七)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根據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或相關職能部門對物業小區日常物業管理活動的評價意見,嚴格做好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審查和定、升級工作。
(八)市、區衛生監督部門要依法對物業小區游泳池、二次供水衛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接受委托負責對物業小區游泳池、二次供水水質衛生進行監測。
(九)各級愛衛部門依法檢查指導物業小區開展除“四害”、講衛生、防治疾病活動。
(十)供水、供電、供氣、通訊與網絡、有線電視等單位,依法承擔所管轄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的責任。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工作
(一) 依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做好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二)支持和配合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進行包括治安、消防安全、計生、健康教育與除“四害”活動、征兵、民政等社區管理工作。
(三)及時協調和處理業主投訴的物業服務問題,改進工作方法,提高物業服務質量。
(四)配合調解業主之間的矛盾。
(五)按照 “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有關規定,接受委托,做好物業小區沿街“門前三包”服務工作,接受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六)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做好衛生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工作。不得雇請或委托沒有取得汕頭市市區從事環境衛生經營服務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本物業小區的環境衛生作業,不得容許垃圾清收人員在小區內外撕拆袋裝垃圾和撿拾廢品雜物。
(七)物業服務公司應做好小區內部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小區外部周邊衛生管理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八)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督促、指導業主或者用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九)物業服務企業對責任區內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必要時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并有權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查處。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的義務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相關社區居委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一)配合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衛生、治安、安全等工作。
(二)物業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擬定有關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草案時,事前應告知相關的社區居委會,并認真聽取居委會的建議。
(三)落實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物業管理決議,不得從事與小區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和做出無關的決定。
(四)協調、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共同搞好物業小區物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 業主義務
業主是物業管理活動和社區工作的參與者和執行者。按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和省、市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享有業主權利的同時應履行相應義務。
(一)積極支持和配合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的各項社區工作,積極參與各項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
(二)發現各種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并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好各自職責,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三)不得在小區內進行違法違規活動,不得破壞公共設施、侵占公共場地,必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四)自覺履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物業管理決議;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自覺繳交物業服務費。
(五)自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
第十條 相應法律責任
(一)對責任范圍內社區物業管理活動有關工作不落實的單位或個人,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整改。責任單位對責任區范圍內的各類違規行為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市或區縣行政執法部門反映,市或區縣行政執法部門應及時依法查處。
(二)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 物業服務企業、物業使用人違反市容衛生管理規定的,按《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 小區業主委員會不按有關規定配合開展社區工作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規定破壞社區公共設施、侵占公共用地等違規行為按相關法律法規論處。
第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汕頭市中心城區,中心城區未實行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2:柳州市關于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通知(2015)
柳州市關于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通知(20**)
柳州市物價局 住建委關于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柳州市物價局和柳州市住建委于20**年聯合印發了《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柳價格〔20**〕99號,簡稱《實施細則》,下同),現根據區物價局《關于柳州市物價局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批復》(桂價格〔20**〕92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修改《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范圍內,根據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所執行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不再報價格部門核準備案。
二、修改《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款為“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應根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服務等級,在對應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以招投標方式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其物業服務等級不得低于中標等級,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中標價格”。
三、《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增加以下內容:“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日常及定期核查機制,對物業服務企業承諾提供的物業服務等級開展核定及核查。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與核定或核查服務等級不符的,可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出具《物業服務等級核查意見書》,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四、刪去《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
五、各城區住建局、陽和規建局、柳東規建處作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等級核定及日常核查。
六、物業服務企業要落實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明碼標價公示,價格監督部門加強檢查和指導。本通知從20**年2月1日起執行。
柳州市物價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1月30日
篇3: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15修正)
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修正)
柳州市物價局 住建委關于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柳州市物價局和柳州市住建委于20**年聯合印發了《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柳價格〔20**〕99號,簡稱《實施細則》,下同),現根據區物價局《關于柳州市物價局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批復》(桂價格〔20**〕92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修改《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范圍內,根據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所執行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不再報價格部門核準備案。
二、修改《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款為“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應根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服務等級,在對應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以招投標方式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其物業服務等級不得低于中標等級,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中標價格”。
三、《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增加以下內容:“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日常及定期核查機制,對物業服務企業承諾提供的物業服務等級開展核定及核查。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與核定或核查服務等級不符的,可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出具《物業服務等級核查意見書》,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四、刪去《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
五、各城區住建局、陽和規建局、柳東規建處作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等級核定及日常核查。
六、物業服務企業要落實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明碼標價公示,價格監督部門加強檢查和指導。本通知從20**年2月1日起執行。
柳州市物價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1月30日
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柳州市市區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持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開展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活動的收費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服務和管理范圍內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和其他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的公共綠化、衛生、環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市、城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既要考慮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成本、服務等級、硬件配套設施等因素,也要考慮廣大業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條 物業服務包括公共性服務、專項服務和特約服務;對應的物業服務收費為物業服務費(公共性服務費)、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
物業服務費(公共性服務費)指物業服務企業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設備的日常維護以及公共環境保潔、公共綠化養護、公共秩序維護等公共性服務而向全體業主收取的費用。
專項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專項性服務而向該部分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務費用。如車輛停放服務費、裝修垃圾清運費等。
特約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滿足部分業主或者使用人的需要,與業主或者使用人協商,為業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特約服務而向委托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根據物業類型、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依法成立業主大會之前(前期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服務費、電梯維護費、停車收費(包括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等)、裝修垃圾清運費(含裝修管理提供服務)等專項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車輛保管費等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依法成立業主大會之后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停車收費除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范圍內,根據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確定。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等級有異議的,可向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制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進行成本監審。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前3年的物業服務成本監審情況、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收費標準。已評定服務等級并實施等級收費的住宅小區可參照新的等級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的等級、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等級定價,前期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服務費實行分類分等定標準定基準價,浮動幅度上下不超過15%。
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評定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達不到服務等級標準的須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的,作降級處理。該行為作為企業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超高層或超低密度建筑等特殊住宅,其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核準備案。
第十二條 按照鼓勵先進、優質優價的原則,對榮獲國家(自治區、市級)物業管理示范小區等榮譽稱號的項目,其物業服務費可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或業主大會同意,并經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按項目現行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
榮獲國家物業管理示范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10%;
榮獲自治區級物業管理優秀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8%;
榮獲市級物業管理優秀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5%。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公共性服務費)的計價單位為:元/平方米.月,計費面積為房屋建筑面積,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經審核的房屋測繪成果報告中確定的建筑面積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也未經審核的房屋測繪成果報告的,暫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收取。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金和利潤(利潤率不高于8%)。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含共用設施設備運行以及公共性服務所產生的水、電等公共能耗費用;電梯專業維護保養和年檢費用另行計費收?。?;
3.物業管理區域(包括單元樓道)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消防設施維護費用;
6.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8.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9.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10.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規定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的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物業服務企業合理配備的管理、服務人員職數按物業小區實際管理、服務的合理需要及相關政策規定核定。不合理的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及其福利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配電、給排水、電梯、消防、水泵、公共衛生間、監控設備、公共照明、綠化用水等公共設施設備運行所產生的電費、水費等能耗費以及管漏、線損,列入物業服務成本的,公共能耗費不再分攤;未列入物業服務成本的,公共能耗費合理分攤。物業服務企業自用辦公及生活等用水、用氣、用電,應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不得向業主分攤。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違約責任、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應根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服務等級,在對應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以招投標方式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其物業服務等級不得低于中標等級,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中標價格。
達不到法定交房條件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費應當直接扣減,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
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日常及定期核查機制,對物業服務企業承諾提供的物業服務等級開展核定及核查。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與核定或核查服務等級不符的,可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出具《物業服務等級核查意見書》,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第十七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從物業交付之日起,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已納入物業服務范圍但物業尚未交付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
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住宅進行指導和監督。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收取住宅裝修垃圾清運費(含裝修管理提供服務),住宅裝修垃圾清運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裝修有關的其他費用。如:裝修押金、裝修保證金、裝修管理費、裝修出入證工本費、裝修電梯使用費等。
裝修過程因破壞公共部位及設施需要修復的費用,按實際發生數額由業主或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條 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出入證(含IC卡等)4張。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費。出入證制作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住宅物業交付使用之后,小區新配置或升級改造智能門禁系統的,其建設、升級改造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的解決途徑及門禁卡配送數量由物業服務公司與業主依法共同協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含住宅小區的商業、辦公、住宅樓)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應優先考慮給予小區業主辦理車位月票。車輛停放服務費用于車位(車庫)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
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停車位(車庫)內停車應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業主在自己擁有使用權的車位(車庫)內停車應交納車位物業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或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可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同一小區露天配套停車場車輛停放收費標準,車位租賃費主要用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收費收入單獨設立帳目,并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收支情況。
第二十三條 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特種車輛等在小區內執行公務時停車不需交費。其他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一小時內免費;超過一小時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根據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費。
第二十四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采用包干制。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初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上年度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
第二十六條 物業交付后,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業主大會成立后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業主大會、物業使用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可以按法制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物業服務合同中有預收物業服務費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業主自愿的原則預收不超過一年的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以外的特約服務,其收費由雙方協商。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向業主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稣笇r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ǘ┳粤⑹召M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業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約服務的除外);
?。ㄈ娭苹蛘咦兿鄰娭品詹⑹召M的;
?。ㄋ模┎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ㄎ澹┎话匆幎▽嵭忻鞔a標價的;
?。┢渌`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完成前期物業服務招標、申請備案,或已通過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并完成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合同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按招標申請備案內容(或原合同)約定執行。如物業企業需調整物業收費標準,應當經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并經公示,辦理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收費標準備案后方可執行。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原未實行服務等級的住宅小區,在業主大會未成立之前,可參照等級標準選擇五項服務中的若干項目及服務等級,經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并經公示,辦理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收費標準備案后方可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本細則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市六縣可參照本細則制定相應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從20**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