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湛江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2016年)

6814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華人民銀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湛人社〔20**〕552號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華人民銀行湛江市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湛江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奮勇高新技術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南三島濱海旅游示范區管委會黨組辦,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

  《湛江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華人民銀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20**年12月20日

  湛江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和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47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銀行關于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發〔20**〕8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卡,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銀行批準,在湛江市行政區域內,由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導,面向社會公眾發行,用于辦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社會救助、撫恤優待、殘疾人保障、老年人優待等個人社會事務,享受社會保障、金融服務及其他社會公共服務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條 社會保障卡的服務對象為湛江市戶籍人員和依法享受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的非湛江市戶籍人員,一人一卡,實行實名申辦和使用。

  第四條 本辦法將我市各社會保障卡合作的商業銀行,統稱為“服務銀行”。

  第五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部門職責分工

  第六條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社會保障卡業務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中華人民銀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和駐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職責,對全市社會保障卡在金融應用方面進行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負責全市社會保障卡發行申領授權、制作發放、運行管理、功能拓展、增值服務和宣傳培訓等工作,并接受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湛江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內各縣(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設立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做好指導溝通協調、情況分析、監督管理和反饋等工作。

  第十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應配合做好轄區內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社會保障卡發放、宣傳、推廣應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含各縣(市、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轄區社會保障卡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統一規劃,做好社會保障卡在本轄區內管理和應用服務工作,指導本轄區內各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各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和各服務銀行開展社會保障卡建設應用、宣傳、推廣工作,組織開展政策業務培訓工作。

  (二)組織管理本轄區內各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各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和各服務銀行設立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開展數據采集、申請受理、信息確認、表格回收報送工作。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做好指導溝通協調、情況分析、監督管理和反饋等工作。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為服務對象提供社會保障卡申請、制卡進度查詢、醫保個人賬戶激活、醫保賬戶密碼修改解鎖重置、醫保賬戶掛失和解掛、臨時社會保障卡申請、個人信息查詢等日常服務。

  (四)積極與各縣(市、區)政府部門溝通,力爭成立社會保障卡服務機構。

  第十二條 服務銀行職責如下:

  (一)負責配合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相關單位做好本行經營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好社會保障卡在本行服務區域內的應用服務工作,指導本行營業網點開展社會保障卡應用工作。

  (二)在本行營業網點設立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做好指導溝通協調、情況分析、監督管理和反饋等工作。

  (三)負責社會保障卡數據采集、申請受理、信息確認、表格回收報送工作。

  (四)社會保障卡日常管理。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社會保障卡發放激活工作。制定社會保障卡日常管理制度,指派專人負責、專人保管。

  (五)協助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做好社會保障卡應用、宣傳、推廣工作,以及本行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的優惠政策和應用推廣工作。

  第十三條 服務銀行社會保障卡服務窗口職責如下:

  接受相關單位的監督管理,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業務經辦,為服務對象提供社會保障卡申請、制卡進度查詢、領取、激活、密碼解鎖重置修改、掛失和解掛、補卡和換卡、注銷回收、銷卡、即時補換卡、個人信息查詢等日常服務。

  第十四條 持卡人可以憑卡申請查詢本人卡內信息和相關應用部門提供的其他信息。社會保障卡金融服務網點、醫保定點機構、相關應用部門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持卡人提供相應業務辦理的查詢服務。

  持卡人認為上述信息有誤的,可依法向相關應用部門提出變更申請(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相關應用部門應當在辦公服務區域顯要位置統一張貼社會保障卡業務標識,按照業務需求配備社會保障卡應用設備,以滿足持卡人業務使用。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障卡金融服務網點、相關應用部門應依法、準確、完整地向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提供其采集和更新的與社會保障卡功能應用有關的信息,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有權依法使用其他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

  第三章 應用與規范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障卡的設計規范應按照中華人民銀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社會保障卡銀行業務應用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348號)文件的要求進行設計,不得隨意更改版面設計。日后國家在社會保障卡設計規范上另有文件規定的,按國家要求的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的功能應用

  (一)身份憑證??勺鳛槲沂腥肆Y源和社會保障業務辦理的身份憑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就業扶持政策、參保登記、繳費申報、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醫療費用報銷、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等業務。

  (二)信息查詢。以社會保障卡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錄湛江市社會保障卡的手機軟件或網站,以及在自助服務終端上查詢本人人社公共服務信息,亦可在網上辦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

  (三)待遇發放。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醫療費用等的報銷返還,以及面向個人的各類就業扶持政策和其他政府公共服務補貼等。

  (四)醫保結算支付。憑社會保障卡和卡PIN碼(即社保密碼),可實現本市醫療費用即時結算、異地醫療費用報銷結算和定點藥店購藥。

  (五)便捷就診和健康檔案。就診實現自助預約掛號、查詢處方報告、自助繳費、消費記錄等功能。建立個人健康檔案,記錄本人就診信息。

  (六)金融服務。社會保障卡是具有金融功能的特殊銀行借記卡,可以享受由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

  (七)其它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障卡的密碼管理、申領、掛失、換領、注銷等業務要求,由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訂具體管理規范。

  第十九條 各級各部門(單位)在進行信息化系統建設時,對涉及公共服務的,應將社會保障卡的應用作為配套建設內容,積極推進社會保障卡在本部門、本行業的應用。

  第四章 安全與保密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障卡發行各參與方之間的制卡數據傳輸必須使用數據專網接入,必要時應對數據進行加密處理,確保制卡數據安全性。各參與方必須對申請人信息承擔保密責任,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披露。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服務銀行和卡制作廠商必須妥善保管好社會保障卡成品卡,建立健全的成品卡的簽收、跟蹤和發放管理制度,確保成品卡的安全。

  第五章 收費與優惠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醫保賬戶必須按照《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計息,即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資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計息時間規定為每年1月1日,利息按年度計算法。

  社會保障卡的金融賬戶按銀行儲蓄計息要求計息。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工本費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社會保障卡(IC)卡收費問題的復函》(粵價函〔20**〕167號)和省勞社廳、省財政廳《關于社會保障(IC)卡收費問題的通知》(粵勞社〔20**〕169號)文件的規定收取。補換卡收費亦執行同一標準。

  社會保障卡的收費由各服務銀行按相關政策法規執行。

  首次發卡不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的優惠政策

  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不收取小額賬戶管理費及卡年費。

  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其他金融賬戶優惠政策。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及其金融服務網點、相關應用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卡管理和使用操作流程、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查詢投訴管理、安全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須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及使用密碼。因保管不善、丟失、密碼泄漏、出借轉讓他人使用、被盜后沒及時掛失等過失行為而造成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 因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偽造、使用偽造社會保障卡、破壞社會保障卡應用系統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障卡管理部門、經辦機構、金融服務網點、相關應用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出現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紀行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責令其改正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窗口和合作銀行社會保障卡業務窗口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發卡職責的;

  (二)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使用或向他人泄露社會保障卡相關個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個人隱私受侵害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社會保障卡金融服務網點、相關應用部門在社會保障卡的發放、應用等管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違規違法的情況,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或政府服務熱線(12333、12345)進行投訴舉報。

  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應當對上述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情況報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并按照有關規定協調整改。

  持卡人對社會保障卡申請、發放和應用等管理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若持卡人參保單位發生變化,持卡人可繼續使用原有社會保障卡。因個人用卡需要、用卡環境變化等需要變更服務銀行換卡的,由持卡人自行申請。

  各服務銀行須做好湛江市內社會保障卡跨行換卡和資金清算劃撥工作。

  第三十二條 若持卡人在銀行自助設備上用卡時,被吞卡的,應由持卡人到卡所屬的服務銀行辦理社會保障卡的歸屬證明,并將歸屬證明交吞卡網點辦理領卡。若持卡人未在吞卡銀行規定的時限前領取社會保障卡,吞卡銀行按相關規定對卡片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需要納入社會保障卡的政務、民生等各項公共服務功能由相關應用部門向市政府或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征詢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意見后,由市政府或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市、區政府不再發放用于個人辦理社會事務、享受社會保障等社會公共服務的其它電子身份憑證;已經發放的,應當逐步納入社會保障卡體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篇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201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人社部發〔20**〕47號

  【執行時間】:20**年4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發行、應用和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行,主要應用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集成電路卡。

  社會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具有信息記錄、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管理全國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應用工作。省、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應用工作,其所屬的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技術管理的有關事務。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國通用”的原則進行建設。各地發行社會保障卡必須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國統一的標準規范,保證在全國范圍內使用。

  第二章 發行管理

  第五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后,可發行社會保障卡。其他任何機構和組織均不得發行社會保障卡。

  第六條 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地區(以下簡稱發卡地區)應建立規范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流程,各項業務間具有較強的綜合協調性,能夠保證社會保障卡的有效應用。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技術條件:

  (一)建立為社會保障卡應用提供后臺支持的業務管理系統、數據庫和適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網絡;

  (二)具備支持社會保障卡管理和應用的技術力量,包括人員、設備等,能夠快速完成社會保障卡應用的系統布局;

  (三)制定規范可行的實施方案,包括應用設計方案、費用解決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體發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學完善的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制度和明確的內部控制程序,并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發行社會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備的社會保障卡發行注冊申請表;

  (二)社會保障卡發行籌備情況說明;

  (三)符合全國統一規范要求的應用領域和卡內應用文件結構(包括本地擴充的應用領域和指標);

  (四)按照統一要求設計的卡面樣式;

  (五)本地區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社會保障卡的注冊審批程序:

  (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行社會保障卡,需將申請發行材料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二)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行社會保障卡,需將申請發行材料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批準后,統一為被批準發行社會保障卡的地區分配社會保障卡發行機構標識號,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IC卡注冊中心備案。

  (四)發卡地區若變更社會保障卡卡面、卡內文件結構等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審批。若變更供卡廠商和產品、擴大發卡人群、增加擬發卡數量等,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條 社會保障卡采用全國統一的卡面樣式,正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字樣,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持卡人照片、發卡單位等信息。

  第十條 社會保障卡卡內文件結構劃分、控制密鑰加載、卡面印刷、個性化信息寫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級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機構統一組織;省級不具備集中制作條件的,可交由發卡地市或第三方機構承辦。

  第十一條 發卡地區選定的承辦社會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產環境,在數據存放、傳輸、使用以及卡片運輸過程中具有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夠保證社會保障卡數據和密鑰的安全。

  第十二條 初次制卡、更換供卡廠商和產品等情況下,均須通過正式制卡環境先行制作測試卡,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標準符合性審核、安全性審核和跨地區通用性測試后,方可正式制作、發放。

  第十三條 發卡地區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發放流程,便捷地將社會保障卡發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應用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積極推動社會保障卡在各業務領域的應用。對于暫不具備用卡條件的業務,須做好預留。對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開展的業務,應通過在社會保障卡上搭載金融功能的方式實現。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保障持卡人查詢、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的權利,采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護持卡人的個人隱私,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確保社會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條 經批準發行社會保障卡的省級、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制定明確的社會保障卡應用管理規程,并通過在服務場所明示、政府網站公示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社會保障卡應用管理規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會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

  (三)社會保障卡的使用范圍(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會保障卡損壞、遺失后的掛失、補發程序;

  (五)發卡機構、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規劃和部署社會保障卡的跨地區應用,實行跨地區應用接入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各地用卡環境的一致性和安全性檢查,檢查通過的予以接入。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障卡應主要用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業務領域。在保持主要功能不變、標準規范不變、密鑰體系不變、管理主體不變的前提下,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更多精品: 總結 會保障部門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準,可以搭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障卡因損壞、遺失、到期等原因不再使用的,應列入失效名單。失效名單實行分級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省級、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管理全國、全省、全市范圍內的社會保障卡失效名單,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障卡采用密鑰安全技術,實行全國統一的密鑰管理體系。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生成和管理全國通讀通寫文件的控制密鑰、及其他需要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密鑰,并按照統一規則逐級分散給省、地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形成子密鑰。

  省、地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生成和管理僅限本地區使用的密鑰,以及本地區自行擴充文件的讀寫密鑰;負責管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逐級分散給其的子密鑰。

  第二十二條 用于社會保障卡密鑰管理和安全應用的加密機須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并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規范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用于存儲密鑰的社會保障卡主控密鑰卡、密鑰母卡、傳輸密鑰卡、安全訪問控制模塊(PSAM卡)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發放。

  第二十四條發卡地區須建立嚴格的社會保障卡密鑰管理制度,嚴格規范密鑰及加密機、主控密鑰卡、密鑰母卡、傳輸密鑰卡等密鑰載體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確需將密鑰載體移交給第三方使用時,須做好交接記錄,簽署保密協議,審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對第三方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發卡地區須建立PSAM卡管理制度,詳細記錄其具體信息和使用情況,建立收回、銷毀機制,并對其實際使用時的物理形式、外界條件、使用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保證用卡環境安全。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建立社會保障卡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社會保障卡發放、使用、及密鑰管理中出現的安全問題。凡出現密鑰載體遺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區,須立即報告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并查明原因,根據國家關于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第六章 產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障卡芯片實行備案制度。發卡地區擬選用的芯片,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才能在社會保障卡中采用。

  第二十八條 發卡地區擬選用的芯片,應從具備以下條件的芯片廠商所提供的產品中選擇:

  (一)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二)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銷售許可證和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定點單位證書,至少有一款集成電路卡(IC卡)芯片產品通過國家相關部門組織的通用準則評估保證級別4+(EAL4+)的信息安全認證;

  (三)企業管理規范,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并取得相應證書。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障卡的芯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硬掩膜工藝加工制造的智能卡(CPU卡)芯片,存儲器應由隨機存儲器(RAM)、只讀存儲器(ROM)、電可擦可編程只讀存儲器(EEPROM)組成,不包含其他類型的存儲器;

  (二)支持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加密算法,具有國家密碼管理部門頒發的商用密碼產品型號證書;

  (三)提供芯片的廠商對該芯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

  第三十條 發卡地區應選擇具有自主開發能力的廠商提供的社會保障卡卡內操作系統(COS)和讀寫機具,其選定的上述產品均需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卡規范要求。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已投入使用的社會保障卡產品質量和標準符合性等進行檢查、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的發行費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并收取。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障卡相關技術規范、辦事流程、制度要求、卡面樣式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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