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20**)
20**年4月29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土地、建設、城管執法、環境保護、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城鄉規劃制定、實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項,為本級人民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審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重要事項,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組織形式、職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公開城鄉規劃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規劃信息和依法監督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編制、報批和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特定區域規劃和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提交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編制涉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內容的城鄉規劃,應當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論證。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城鎮功能、空間布局和規??刂?,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產業發展布局,明確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能源以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等。
第九條 綜合防災、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綠地系統、河湖水系、地下空間等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h級市的專項規劃應當同時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備案。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統籌發展戰略,滿足城市規劃區和相鄰區域未來人口、資源、環境、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要素發展變化的需要。
經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確定的布局要求和建設時序,應當作為相應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條 本市以下特定區域應當編制特定區域規劃,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批;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ㄒ唬╋L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自然保護區、海岸帶、海灣、海島、濕地、林地、森林公園、中心城區的山體和生活飲用水源地等特定自然區域;
?。ǘv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等特定歷史文化區域;
?。ㄈ┙洕夹g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臨港經濟開發區等特定經濟區域;
?。ㄋ模Ρ臼猩鷳B環境、自然資源、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其他特定區域。
特定區域規劃應當劃定特定區域的范圍以及規劃控制線,明確特定區域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資源保護措施等。對特定區域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特定區域規劃的要求。
第十一條 市和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的具體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市總體規劃和特定區域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甲級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法確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下一層次規劃的編制,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組織對現行總體規劃的實施進行總結,對城市發展戰略、功能定位、城鄉空間布局和人口規模、環境容量、防災減災以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特色風貌保護等進行專題研究,作為編制總體規劃的基礎。
對因城市發展需要進行規劃控制但尚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編制概念規劃,作為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的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內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場所和時間應當提前三日在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發布。
第十六條 市和縣級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專項規劃、特定區域規劃的修改,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備案。特定區域規劃的修改,不得縮小規劃控制線確定的自然生態資源保護范圍。
第十八條 城鄉規劃、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地理空間數據庫的建設,為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修改提供基礎信息。
建立城鄉規劃基礎資料信息系統,促進區域、部門和行業之間的信息開發與共享,實現全市城鄉規劃、建設與管理基礎資料信息的協同開發和動態維護。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十九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符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二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供地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規模、時序以及空間布局和發展方向。城市土地供應和建設投資計劃應當與近期建設規劃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組織編制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區、居住區和特定經濟區域建設,應當配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建設施應當統一規劃、系統建設,并按照規劃要求和建設計劃交付使用。
鎮的建設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周邊農村的實際需要,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村莊建設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道路、供電、供水、排水、垃圾處理以及教育、衛生、文化等設施的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二十三條 依法實施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規劃許可制度。
規劃許可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序、決定方式以及期限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無法定依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將其規劃許可權授權、委托或者以其他方式轉交其他組織行使。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規劃許可,應當提供真實、合法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現場勘察和召開聽證會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自選址意見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且選址意見書未被批準延期的,選址意見書失效。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出讓地塊的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率、建筑界線以及必須配置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要求。
土地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不得改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
自規劃條件意見書發出之日起一年內,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意見書失效。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不得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自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建設項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未被批準延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失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ㄒ唬┙ㄖ?、構筑物、道路、橋梁、管線和地下工程;
?。ǘ┏鞘械袼?、戶外環境設施等工程;
?。ㄈ┙ㄖ?、構筑物外立面工程;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并同時提交下列各項的設計文件:
?。ㄒ唬┙ㄖ?、構筑物的外裝修;
?。ǘ┐笮凸步ㄖ透邔咏ㄖ膽敉鈴V告設施;
?。ㄈ┦彝夤こ?、環境景觀、夜景觀照明等。
與道路、橋梁以及地下空間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與道路、橋梁以及地下空間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同步報審。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編制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文件等有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建設項目未申請辦理開工驗線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被批準延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三十一條 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土地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村莊規劃,對建設工程的性質、規模提出審查意見,報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進行公示,并將公示意見與建房申請一并報鎮人民政府審查。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建房條件的,報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村民住宅進行恢復性建設的,按照前列規定公示、審查后,由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自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二年內,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手續且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被批準延期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失效。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規劃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第三十三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向鎮人民政府申請驗線。
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制臨時建設。因工程建設、公共服務確需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準。
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歷史城區和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內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建筑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 臨時建筑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建設,按照批準的功能使用,不得轉讓或者租賃。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臨時建筑的使用功能。
臨時建筑使用期滿,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違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在批準使用期間的臨時建筑,因城鄉規劃建設需要拆除的,應當及時拆除。對當事人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大型交通樞紐、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和鐵路沿線的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的要求。
使用公共資源的戶外廣告的設置權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專門用于公益用途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與地面設施有機結合,提高空間資源利用的綜合效益。
附著地面建筑進行地下工程建設,應當隨地面建筑一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規劃許可。
獨立開發的用于商業、交通、停車、倉儲、能源、人民防空等的地下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筑間距,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災、衛生等標準和要求,結合具體條件確定。
建筑日照間距的具體計算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進行日照分析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相鄰居住環境、公共利益或者與較大范圍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將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設計方案等內容,在規劃展示固定場所和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并提前二日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及其周邊對公示的場所和時間進行公告。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時間不計入許可期限。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公開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和相關規劃確定的相鄰地塊的用地性質、建設布局等。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委托進行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當向設計單位如實提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以及相關規劃要求。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以及相關規劃要求進行設計,并遵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建設,并遵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確需變更規劃許可內容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審批程序提出變更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原許可機關不得批準。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變更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因修改城鄉規劃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變更的,土地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程序重新組織供地。
第四十三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規劃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劃條件和規劃許可內容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管線、地下工程復土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建筑物,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四十五條 建筑物應當嚴格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性質或者用途使用。確需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的強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后,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居住建筑與商業建筑混合建設的,商業建筑的使用不得違反環境保護、消防等規定,不得影響居民的生活環境。
第四十六條 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需要拆除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對符合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筑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決定或者批準拆除。
第四章 特色風貌保護
第四十七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突出對本市特色風貌的保護。
特色風貌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整體保護、嚴格保護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四十八條 特色風貌的主要保護內容:
?。ㄒ唬┯缮襟w、水體、丘陵地形、沙灘、礁石、岬角等自然要素構成的環境風貌;
?。ǘ┓从潮臼袣v史文化傳承的建筑物、構筑物、名勝古跡、古樹名木等歷史文化風貌;
?。ㄈ┈F有城市空間尺度、街巷格局等整體風貌;
?。ㄋ模┦腥嗣裾_定的其他保護內容。
第四十九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特色風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提出建議等方式,參與特色風貌保護。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特色風貌保護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確定本市特色風貌以及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內容、保護范圍、保護措施和實施方案。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各類特色風貌以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一條 對環境風貌的保護,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海岸帶、海灣、海島、濕地、山體等特定區域規劃的要求,嚴格控制開發建設行為,保持自然風貌特色。
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間形態,保護城市景觀視廊、道路對景點和城市天際輪廓線,保護城市整體風貌。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確定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并向社會公布。歷史建筑的認定、調整、撤銷,應當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評審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經確定為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保護標志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認為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區、建筑物、構筑物,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建議。
第五十三條 歷史城區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其傳統的空間尺度、道路線形、自然風貌和建筑環境,嚴格控制歷史城區內的建設強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礎設施。
第五十四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保留和維護有特色的、與歷史風貌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廣場、綠地、市政設施和地面鋪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外裝修材質、色彩以及室外廣告、雕塑、夜景觀照明和戶外環境設施等,應當與街區的總體環境相協調。
第五十五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保護要求,并按照程序組織專業設計,經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門意見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在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非建設地帶,不得進行除綠化、道路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外的建設活動。
第五十六條 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設項目,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向社會公示,組織專家論證,并提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時間、專家論證時間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審議時間不計入許可期限。
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危舊房屋進行改造,不得破壞其原有風貌、格局和形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規劃許可前,應當委托具有甲級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影響的評估,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 根據歷史建筑價值、特色和保護要求不同,對歷史建筑實行分類保護。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條 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修繕標準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歷史建筑的修繕計劃,及時組織對歷史建筑進行修繕,對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有困難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助。
修繕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其原有價值和特色。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甲級建筑設計資質以及相應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方案,按照規定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 歷史建筑所有權人無力承擔維護和修繕責任時,經雙方協商同意,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置換或者收購歷史建筑,并依法實施保護。
第六十條 禁止擅自拆除、遷移、改建歷史建筑。禁止在歷史建筑及其附屬設施上刻劃、涂污、設置廣告、牌匾、安裝動力設備以及實施其他危害、損毀歷史建筑或者影響歷史建筑風貌的行為。
歷史建筑經鑒定為危房,并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可以進行恢復性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謴托越ㄔO應當按照原地、原占地面積、原建筑體量、原建筑外觀進行規劃與設計。
第六十一條 對保護規劃范圍內不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現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改造、遷建或者拆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二條 市和縣級市、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各縣級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報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按照職責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笥嘘P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ǘ┮笥嘘P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ㄈ└鶕枰M入現場進行勘測;
?。ㄋ模┴熈钣嘘P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執法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三日內,將許可證件復印件以及核準的相關施工圖紙抄送城管執法部門。
城管執法部門對建筑物使用性質是否被改變不能直接確認時,應當書面征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原許可資料對建筑物使用性質是否被改變予以確認。
第六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臨時建筑跟蹤監督制度,隨時檢查臨時建筑的建設、使用情況,對使用期滿后沒有自行拆除的臨時建筑,及時調查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建設活動的,應當當場予以制止并及時查處。
對申請利用或者部分利用違法建筑從事經營活動,以及申請利用建筑物從事不符合其批準的使用性質或者使用功能的經營活動的,工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批準。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建立統一的信息公開平臺,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外,將以下城鄉規劃信息,自形成或者批準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ㄒ唬┙浺婪ㄅ鷾实某青l規劃;
?。ǘ┙浺婪ㄅ鷾市薷牡某青l規劃;
?。ㄈ┮巹澰S可的條件、程序和作出的許可決定;
?。ㄋ模┏青l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情況以及處理結果;
?。ㄎ澹┢渌勒辗?、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規劃展示固定場所,并配備方便查詢的設施、設備。
第六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和對違反城鄉規劃行為的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或者查閱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七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并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的身份信息。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的宣傳,加強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
?。ǘ┏铰殭嗷蛘邔Σ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ㄈΨ戏ǘl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ㄋ模┪窗凑毡緱l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組織建設項目公示的;
?。ㄎ澹┻`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建設項目未組織公示、專家論證或者未提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的;
?。┪窗凑毡緱l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城鄉規劃信息公開的。
第七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虛報、瞞報規劃設計指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規劃許可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該許可。
第七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按違法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批準的功能使用臨時建筑或者轉讓、租賃臨時建筑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公示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規劃驗收將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管線、地下工程復土前未進行竣工測量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罰款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ㄆ撸┻`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已拆除建筑面積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不能計算面積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建設單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審的建設項目設計,不符合規劃條件以及相關規劃要求的,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委托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下罰款:
?。ㄒ唬┰跉v史建筑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廣告、牌匾、安裝動力設備,或者實施其他危害、損毀歷史建筑和影響歷史建筑風貌的行為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ǘ┪窗凑张鷾实姆桨笇v史建筑進行維護、修繕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唇浥鷾矢慕v史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唇浥鷾试跉v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內進行建設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拆除違法建筑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置。
第八十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實施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2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規劃條例》和《青島市村鎮規劃條例》、20**年11月2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2: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2013)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20**)
?。?0**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年5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嘎查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的各項原則和要求。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國家或者自治區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為特定地區。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前款所稱特定地區,包括開發區、邊境口岸、獨立工礦區、農林牧場區等。開發區,包括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
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地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盟行政公署組織編制盟域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域城鄉統籌發展總體要求;
?。ǘ┵Y源利用與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
?。ㄈ┏青l空間和規??刂埔?;
?。ㄋ模┡c城鄉空間布局相協調的區域綜合交通體系;
?。ㄎ澹┏青l基礎設施支撐體系;
?。┛臻g開發管制要求;
?。ㄆ撸ο聦哟纬青l規劃編制的要求;
?。ò耍┍U弦巹潓嵤┑恼?/a>措施。
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的管制要求、重要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等應當作為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旗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盟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設區的市所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自治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旗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旗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恋厥褂眯再|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ǘ┤莘e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ㄈ┗A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ㄋ模┗A設施用地的控制界限、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及控制要求。
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蘇木鄉和嘎查村莊,應當編制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審批。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的規劃期限,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
嘎查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嘎查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供有關基礎資料,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以及理由。
第二十五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公布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報送同級城鎮建設檔案機構存檔。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查詢經批準公布的城鄉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 特定地區、城市或者鎮新區的設立,應當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依法批準公布后,城市、旗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澇、市政管線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保護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構筑物進行統籌安排。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城市、旗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條 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鄉規劃,依法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臨時規劃許可證。
第二節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ㄒ唬﹪液妥灾螀^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所在地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并逐級上報,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ǘ┏鞘?、旗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二條 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x址申請文件;
?。ǘ┯嘘P部門同意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ㄈ┚哂邢鄳Y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選址研究報告;
?。ㄋ模┻x址位置圖、平面布置圖;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或者選址意見書過期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項目。
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一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節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并制發規劃條件書,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材料,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六條 規劃條件應當包括地塊的位置、界線、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綠地率、停車位指標、主要出入口方位、道路控制點標高、各類規劃控制線、必須配置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內容。
工業、倉儲、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的規劃條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規劃條件應當符合節能要求。
第三十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
工程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時,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
第三十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經依法轉讓后,受讓方應當持轉讓合同等材料,向原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原出讓合同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 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節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者規劃條件書、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通過展館、公示欄或者網站、報刊等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 在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牧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 需要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編制建設項目整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分期建設計劃,經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后,分期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以及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經驗線合格確認后,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建設工程驗線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公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施工期間,應當保持公示內容的完整。
第四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條件建設或者未按照時序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不予規劃核實。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并報送同級城鎮建設檔案機構存檔。
第五節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應當經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后,向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土地使用權屬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進行臨時建設時,可以直接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第四十七條 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臨時建設、臨時用地批準期滿前,自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清理場地。
第四十九條 臨時建設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評估和修改
第五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每兩年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ㄒ唬┥霞壢嗣裾贫ǖ某青l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ǘ┬姓^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ㄈ┮驀鴦赵号鷾手卮蠼ㄔO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ㄋ模┙浽u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ㄎ澹┏青l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盟轄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經盟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向原審批機關報告。
修改后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蚩傮w規劃修改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ǘ┮巹潓嵤┲薪浾撟C認為確需修改并經原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
?。ㄈ┮驅嵤﹪?、自治區、盟市重點工程項目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條 修改蘇木鄉、嘎查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備委員會或者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監督。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城鄉規劃督察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派駐地的城鄉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和實施情況進行督察。
第五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和查詢制度,依法公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情況,方便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查閱監督。
第五十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建設活動進行城鄉規劃執法檢查,及時制止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建設行為。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行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予以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核查、處理結果應當公開,并告知舉報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凑辗ǘ嘞?、依據、程序組織編制、修改城鄉規劃或者專項規劃的;
?。ǘ┪匆婪ê税l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的;
?。ㄈ┪匆婪▽⒔泴彾ǖ男藿ㄐ栽敿氁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ㄋ模ξ唇浺巹潡l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
?。ㄎ澹`反城鄉規劃行為不及時予以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不依法處理的;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編制城鄉規劃或者違反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工程設計單位違反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由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合同約定的設計費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由原發證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驗線,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旗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13)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20**)
?。?0**年8月28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18日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猿殖青l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
?。ǘ┳⒅馗纳瞥青l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ㄈ┩咨票Wo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ㄋ模﹫猿窒纫巹澓蠼ㄔO,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空間;
?。ㄎ澹┓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贤恋乩每傮w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及用地指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九條 烏魯木齊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報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審批。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建成區外的鎮、鄉、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鄉規劃、村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相鄰地區規劃。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建設用地范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和規模,耕地、河道水系、濕地、山林等自然資源和名勝古跡、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防災減災、節約和有效利用能源資源等應當作為鄉規劃、村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二條 本市各類開發區、產業園區的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園區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由相關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批準,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按程序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其他競爭方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編制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六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城鄉規劃標準和技術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促進城鄉規劃目標的落實和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執行,為規劃動態調整和修編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規劃期限內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修改的情形,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修改。
修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ㄒ唬┏鞘锌傮w規劃的修改,對城鎮布局和功能產生重大影響的;
?。ǘ┦姓A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難以滿足城鎮發展需要,且不具備更新條件的;
?。ㄈ┮驅嵤┲攸c工程需要修改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備案??刂菩栽敿氁巹澬薷纳婕俺鞘锌傮w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城市新區建設應當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綜合開發,有序建設,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城市生態空間。
城市建成區應當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段進行改造,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
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集中建設。
第二十一條 本市對城鄉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實行規劃許可制度。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上進行各項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規劃許可,并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規劃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發證條件的,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不予核發規劃許可證件,并書面說明理由。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規劃許可申請過程中,發現規劃許可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將申請內容予以公告,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和建議。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持書面申請、擬建項目情況說明、現狀地形圖等材料,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址意見書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仍需建設的,應當重新辦理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依法審批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用地批準手續;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用地批準手續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出讓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ㄒ唬┏鲎尩貕K的位置、使用性質、用地范圍;
?。ǘ┩恋厥褂脧姸?,主要包括容積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ㄈ┍茈y場所、疏散通道的設置;
?。ㄋ模┖硕ńㄖ澞?、綠地、市政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汽車停放車位、車庫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要求;
?。ㄎ澹Ψ康禺a開發項目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和有關規范、標準的強制性內容。
非因依法變更規劃條件,建設單位在規劃條件核定滿一年后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一年。未申請延期的,核定規劃條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因依法變更規劃條件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二十七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用地界限時,應按城鄉規劃將相鄰的道路用地、廣場用地和公共綠地同時劃入征遷范圍。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規劃條件,因特殊需要擬調整的,應當依法提出變更申請。
收到申請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變更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會,通知建設工程所涉區域內利害關系人、同一地塊使用權競買人等參加。依法作出變更后,應當將變更的決定通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
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經依法批準變更規劃條件的,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重新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法重新出讓的,按照不少于變更后增加建筑面積對應的建設用地二倍追征土地出讓金。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支付的,由建設用地批準機關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各類管線及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界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ㄒ唬┕こ绦再|、規模、標高、體量、體型、高度、朝向、間距、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色彩和風格等;
?。ǘ└黝惞艿雷呦?、坐標和標高、道路寬度、等級、交叉口與橫斷面設計、附屬設施等;
?。ㄈ└黝惞芫€工程的性質、斷面、走向、坐標、標高、架埋方式、架設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線間水平垂直距離及交叉點處理等;
?。ㄋ模┍茈y場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求,汽車停車位、車庫以及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要求的落實;
?。ㄎ澹┓?、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和有關規范、標準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一條 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具有管轄權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卩l規劃、村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內,符合鄉規劃、村規劃的要求;
?。ǘ┐_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取得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后一年內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界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續六個月。未獲得延續批準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和優秀近現代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保護規劃進行審查,經組織專家論證并公告后,方可辦理規劃許可。
文物保護范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前,應當先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區周邊進行的建設工程,其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應當符合文物保護和園林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因地質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臨時占用土地,搭建簡易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臨時建設規劃許可申請時,應當明確告知申請人批準臨時建設的條件、臨時建設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的法律義務等,由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
?。ㄒ唬┏鞘?、鎮沒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ǘ┯绊懣刂菩栽敿氁巹澔蛘呓诮ㄔO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ㄈ┰谂R時用地上建造非簡易型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ㄋ模┮耘R時建設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業、工業、倉儲、餐飲、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臨時建設規劃許可批準的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需要延續臨時建設使用期限的,應當在使用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臨時建設應當依照規劃許可建設和使用,不得買賣、交換、出租、轉讓、贈予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臨時建設應當在許可的使用期滿后自行拆除。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定位、放線,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檢驗,符合要求的方可開工。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并在工程建設期間保持設置完好,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梁、隧道等市政工程,管線敷設應當同步規劃、同步審批、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管理單位、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和監理;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據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實行施工圖審查、審批、核準制的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和項目審批、核準機關,必須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分別提出審查意見,作出項目審批、核準決定。
第四十一條 測量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測量技術規范和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放線和竣工測繪,并對其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質、配套設施、環境建設等是否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拆除的房屋和臨時建筑是否已經拆除進行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文件;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實。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竣工認可文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許可載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對未按規劃許可載明的使用性質向有關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的,有關部門應當不予辦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查、審批、修改、實施的監督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主體。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和村組為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實施監督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建設。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笥嘘P單位或者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ǘ┮笥嘘P單位或者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ㄈ┴熈钣嘘P單位或者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對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的監督。
規劃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取得城鄉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城鄉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勘察設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施工圖審查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勘察、設計單位,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由認定機關取消資格認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測量單位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測量技術規范和規劃許可證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三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ㄒ唬┻`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進行整改的決定,繼續進行建設的;
?。ǘ┰诜?、法規規定禁止建設的區域建設或者違反城鄉規劃有關禁止建設的強制性規定的;
?。ㄈ┓欠ㄕ加贸鞘幸巹澋墓珗@、綠地、道路、停車場、廣場、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各種地下管線和消防通道進行建設的;
?。ㄋ模┓恋K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觀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ㄎ澹┻`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的強制性內容,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的。
第五十五條 在鄉規劃、村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所需經費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臨時建(構)筑物,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ㄒ唬┪唇浥鷾蔬M行臨時建設的;
?。ǘ┪窗凑张鷾蕛热葸M行臨時建設的;
?。ㄈ┡R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建設工程規劃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設期間未保持告示牌設置完好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建設項目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已經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不動產權屬登記的,由備案、登記機關撤銷備案、登記。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規劃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并自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處改變使用性質部分建筑面積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擅自變更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處理。
第六十二條 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違法建設所在地發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期限屆滿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三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匆婪ńM織編制相關城鄉規劃,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相關城鄉規劃的;
?。ǘΣ环戏ǘl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各類規劃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各類規劃許可證的;
?。ㄈ┪匆婪▽泴彾ǖ男藿ㄐ栽敿氁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以及其他應當公開的規劃材料和信息予以公布的;
?。ㄋ模┌l現違法建設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控告后不依法處理的;
?。ㄎ澹┢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違法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規劃許可證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偽造、變造規劃許可證件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