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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關于禁止亂貼亂掛亂刻亂畫行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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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加強城區戶外宣傳品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重慶市城市容貌管理條例》和《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通告。

  二、禁止亂張貼宣傳品。宣傳品應當貼入經批準設置的張貼欄內或指定位置。

  凡在公共場所、行道樹、建(構)筑物等處亂張貼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清除,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禁止亂張掛宣傳品。因特殊情況,確需張掛各種條幅、橫幅等宣傳品的,必須經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禁止在城區主干道上張掛過街宣傳品。

  凡亂張掛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依法強制拆除,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禁止超時限張掛宣傳品。宣傳品張掛期限不得超過30日(運動場、展覽會場、交易會場等場所的宣傳品除外)。張掛者應按批準的期限張掛,并在宣傳品上標明張掛起止日期,期滿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禁止在公共場所亂刻亂畫。

  在公共場所的墻體、護坡、行道樹、橋柱、門窗、電桿及其他建(構)筑物上直接刻寫文字、繪制圖案的,責令限期清除,恢復原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禁止亂擺設標牌、標志。因特殊情況,確需在臨街門窗、地面、公共設施上擺設標牌、標志的,應按照城市容貌標準規范設置。

  凡亂擺設標牌、標志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七、禁止亂審批張掛宣傳品。因特殊情況,確需設置戶外宣傳品的,由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設置

  規劃依法審批。擅自審批設置戶外宣傳品的,其審批文件無效,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八、禁止在城區主干道(含車行道和人行道)上亂散發宣傳品(傳單)。

  亂散發宣傳品(傳單)的,由工商、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處罰。

  九、亂張貼(掛)宣傳品的清理整治和管理,由區人民政府統籌負責。

  工商、衛生、公安、地房、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區人民政府的統籌安排,加強對宣傳品張貼(掛)的管理。

  十、對違反本通告的處罰,由市、區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市政管理監察支隊及其他依法委托執法的監察隊伍實施。

  十一、對阻礙市政(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本通告適用于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其他地區是否適用本通告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十三、本通告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重慶市關于禁止亂貼亂掛亂刻亂畫行為的通告

  一、為加強城區戶外宣傳品管理,美化城市容貌,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根據《重慶市城市容貌管理條例》和《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通告。

  二、禁止亂張貼宣傳品。宣傳品應當貼入經批準設置的張貼欄內或指定位置。

  凡在公共場所、行道樹、建(構)筑物等處亂張貼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清除,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禁止亂張掛宣傳品。因特殊情況,確需張掛各種條幅、橫幅等宣傳品的,必須經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禁止在城區主干道上張掛過街宣傳品。

  凡亂張掛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依法強制拆除,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禁止超時限張掛宣傳品。宣傳品張掛期限不得超過30日(運動場、展覽會場、交易會場等場所的宣傳品除外)。張掛者應按批準的期限張掛,并在宣傳品上標明張掛起止日期,期滿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禁止在公共場所亂刻亂畫。

  在公共場所的墻體、護坡、行道樹、橋柱、門窗、電桿及其他建(構)筑物上直接刻寫文字、繪制圖案的,責令限期清除,恢復原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禁止亂擺設標牌、標志。因特殊情況,確需在臨街門窗、地面、公共設施上擺設標牌、標志的,應按照城市容貌標準規范設置。

  凡亂擺設標牌、標志的,責令其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七、禁止亂審批張掛宣傳品。因特殊情況,確需設置戶外宣傳品的,由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設置

  規劃依法審批。擅自審批設置戶外宣傳品的,其審批文件無效,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八、禁止在城區主干道(含車行道和人行道)上亂散發宣傳品(傳單)。

  亂散發宣傳品(傳單)的,由工商、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處罰。

  九、亂張貼(掛)宣傳品的清理整治和管理,由區人民政府統籌負責。

  工商、衛生、公安、地房、園林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區人民政府的統籌安排,加強對宣傳品張貼(掛)的管理。

  十、對違反本通告的處罰,由市、區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市政管理監察支隊及其他依法委托執法的監察隊伍實施。

  十一、對阻礙市政(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本通告適用于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其他地區是否適用本通告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十三、本通告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十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本小禁止高空拋物的公告

  本小禁止高空拋物的公告

  尊敬的小區業戶/住戶:

  最近,我們接到多起業主和周邊居民反映本小區有少數不自覺的業主高空拋物:往樓下扔煙頭、果皮等生活垃圾,甚至有數次差點砸到路過行人的現象的投訴,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是非常危險而且不道德的,而且也是背離法律規定的。

  如果在明知道高空拋物會傷及他人身體之際,仍然為之,應該視為故意犯罪。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果是過失傷害他人身體,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果在鬧市區人多處的高空,明知下邊人多,故意丟東西砸人還有可能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沒有傷人動機,只是高空物意外墜落,則是民事侵權,賠償受害人損失。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空拋物不僅是不文明的行為,還會造成許多安全隱患,對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極大的威脅,嚴重的高空拋物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請大家自覺維護小區的整潔、培養自身安全防范意識,這是我們每位業主(住戶)的義務。望廣大業主/住戶積極行動起來,共同抵制不文明高空拋物的行為。

  為了給廣大業主(住戶)營造一個干凈、舒適的生活居住環境,同時為了您和大家的安全,請各位不要高空拋物(并監護好自己的小孩),敬請大家注意以下幾點:

  一、不要高空丟棄垃圾及其它廢棄物;

  二、還在進行裝修的業主,請督促裝修人員將放在陽臺上的建筑材料及雜物捆綁固定,以防掉下造成危險;并在施工時注意安全,以防造成人身的傷害及財物損失。

  謝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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