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公司投資及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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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公司投資及資金管理

  1、權益的管理

  a.實收資本按國家有關法規進行管理。

  b.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儲備基金等股東權益應按政府相關法規和董事會的決議進行處置和分配。

  2、投資管理

  未經公司董事會批準不得進行證券投資,其他長期投資按批準權限、申報程序上報公司董事會批準。

  3、融資管理

  融資必須經公司董事會批準。

  4、擔保管理

  未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嚴禁對本公司及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5、債權、債務的管理

  對各項應收款、預付款、存出存入保證金要及時入帳,明確責任人,按季核對,及時催收。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如屬經辦人責任,則由經辦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6、資金管理

  a.基本原則:根據深圳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辦法有關管理酬金提取規定,公司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酬金后,分公司(管理處)盈余應屬全體業主,各分公司(管理處)往來帳戶要及時清理不得占用公司資金,公司無特殊情況亦不得占用分公司(管理處)資金。公司財務部統籌安排使用自有資金,實行資金計劃管理。

  b.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司董事會批準,不得將資金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也不得向外單位或個人提供公司銀行帳號。

  c.銀行貸款必須向公司董事會申報,經批準后實施。

  d.加強對外幣資金的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有關法規辦理外幣業務。

  f.開設銀行帳戶應書面報告公司主管財務副總裁批準后,報公司財務部備案,銀行帳戶檔案資料由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帳戶管理按中華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篇2:物業財務管理制度之投資資金管理

  物業財務管理制度之投資及資金管理

  1、權益的管理

  a.實收資本按國家有關法規進行管理。

  b.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儲備基金等股東權益應按政府相關法規和董事會的決議進行處置和分配。

  2、投資管理

  未經公司董事會批準不得進行證券投資,其他長期投資按批準權限、申報程序上報公司董事會批準。

  3、融資管理

  融資必須經公司董事會批準。

  4、擔保管理

  未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嚴禁對本公司及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5、債權、債務的管理

  對各項應收款、預付款、存出存入保證金要及時入帳,明確責任人,按季核對,及時催收。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如屬經辦人責任,則由經辦人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6、資金管理

  a.基本原則:根據深圳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辦法有關管理酬金提取規定,公司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酬金后,分公司(管理處)盈余應屬全體業主,各分公司(管理處)往來帳戶要及時清理不得占用公司資金,公司無特殊情況亦不得占用分公司(管理處)資金。公司財務部統籌安排使用自有資金,實行資金計劃管理。

  b.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司董事會批準,不得將資金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也不得向外單位或個人提供公司銀行帳號。

  c.銀行貸款必須向公司董事會申報,經批準后實施。

  d.加強對外幣資金的管理,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有關法規辦理外幣業務。

  f.開設銀行帳戶應書面報告公司主管財務副總裁批準后,報公司財務部備案,銀行帳戶檔案資料由財務部指定專人保管,帳戶管理按中華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篇3:投資集團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投資集團公司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現金管理暫行條 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辦理有關貨幣資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第四條 公司財務資產部與所屬各單位財務部門是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職能管理部門,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均由公司財務資產部與所屬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辦理。

  第五條 公司資金管理實行授權審批制度,根據公司整體管理需求進行授權,各單位必須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資金管理、審批、結算。

  第六條 辦理貨幣資金業務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品質,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七條 為了加強公司的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資金預算制度進行“全面計劃、整體協調、統籌安排、宏觀控制”,資金預算的編制和審批要嚴格遵循資金預算流程規定。

  (一)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應加強資金收支業務的預算控制,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年度資金預算。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匯總編報年度資金預算上報集團財務中心。

  (二)公司以集團財務中心審批的年度、月度資金預算額為依據,對公司的日常資金管理進行全面控制,對各單位(部門)的資金預算工作起指導性作用。

  (三)公司各財務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年、月資金計劃安排和落實,并在實際工作中控制監督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

  (四)公司各財務部門設資金管理崗,負責收集本單位所屬各部門、各科室的年(月)度資金計劃,編制本單位的年(月)度資金預算,提交公司資金預算管理委員會。

  (五)公司根據各單位(部門)年度、月度資金預算,經預算管理委員會討論批準,下達月度資金計劃,是公司月度資金管理的指令性標準。

  (六)批準后的月度資金計劃是各單位、各部門資金使用的準則,必須嚴格遵守。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門申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經預算管理委員會研究通過并加蓋印章 后方可進行資金結算。

  第八條 審批人依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經辦人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意見辦理資金業務。各單位對于重大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范貪污、侵占、挪用資金等行為發生。

  第九條 公司各財務部門應加強資金運行管理,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定期對資金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稽核,防止資金風險。各財務部門應通過企業網上銀行查詢功能,對本單位財務的收支情況予以監督,了解其月度資金收支執行情況。

  第十條 建立資金報告制度,編制月度“資金計劃表”和“現金流量表”,進行資金運行情況分析,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資金變動事項及時報告,及時掌握資金流向、資金預算執行動態及結果。

  第十一條 嚴格資金管理崗位職責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崗位時,應分別由不同人員擔任,形成內部相互牽制機制。至少包括以下幾項:

  (一)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銀行預留印鑒不得由一人保管。

  (三)網銀電子證書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出納人員應妥善保管保險柜鑰匙和密碼,不得隨意轉交他人。

  (五)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不得是同一人。

  (六)貨幣資金的保管與盤點清查不得是同一人。

  (七)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與會計監督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條 資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請。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必須根據月度預算和生產計劃需要,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資金計劃,資金計劃應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原始單據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

  1、公司領導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領導根據其職責和資金收支授權審批制度規定,按相關業務審批程序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支付,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批準后,資金表一聯由用款經辦部門提前送財務部門復核,另一聯由用款部門自存,支付復核時連同憑證交經辦財務人員審核。

  2、結算會計依據掛帳的應付款項列出周付款計劃,報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批,根據審批的周計劃,填制付款申請單,報主管會計、總會計師或單位負責人審批,履行完審批手續。

  (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備合法,金額計算是否正確,支付方式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填制相關付款通知單,交由財務主管簽字,簽字后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付款通知單及其他原始憑證,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未經復核人員和財務主管簽章 的資金支付憑證,出納人員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 資金收入的一般程序:

  (一)收入預測。各單位應定期(年、月)根據生產計劃、銷售計劃、應收款項的預計回收額等資料,分項目預測資金收入情況。

  (二)收入審核。在銷售與發貨各環節 設置相關的記錄,建立完整的銷售登記制度。財務部門核對銷售合同、銷售計劃、定價表、折扣執行、銷售通知單、發貨憑證、運貨憑證、銷售發票、賒銷授權批準等文件,及時檢查往來帳目的核對與沖銷情況。

  (三)辦理收款。根據現金繳款單、銀行存款進帳單和應收票據等結算單據,編制記帳憑證,辦理收款入帳。

  (四)收入分析。對產品(勞務)銷售、收款的兩個收入環節 進行跟蹤管理。通過發票(收據)與資金核對、貨品(勞務)與發票(收據)核對,分析資金收入的完整性、及時性。

  第三章 現金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 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制度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會計、出納人員應嚴格職責分工,出納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現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納人員負責辦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十六條 公司各財務部門庫存現金最高限額為5000元整。

  第十七條 現金的使用范圍:

  (一)對職工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轉賬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華人民銀行確定的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八)超出現金收支范圍的,通過銀行轉賬結算。在合法、規范的前提下,運用金融結算工具,減少直接以現金方式辦理的收支業務。

  第十八條 現金管理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出規定范圍,超限額使用現金;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

  (三)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即不得“白條 ”頂庫;

  (四)將公司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五)設立“小金庫”或保留帳外公款;

  (六)借用其他單位現金或向其他單位借出現金;利用本單位帳戶替其他單位或個人套取現金;

  (七)公司所有現金銷售收入都要當天入賬,當天聯系存入公司銀行收入專戶上,禁止“坐支”現金。收款部門不得挪作他用,更不準留存于經辦部門。

  第十九條 現金的支付程序:

  (一)按規定的現金支出范圍,會計核算人員審核經辦人提交的支付單據,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復核。

  (二)出納人員根據經復核的記帳憑證支付現金,并監督經辦人員在記帳憑證上簽字。出納人員在記帳憑證欄處加蓋個人章 。

  第二十條 現金的收入程序:

  (一)現金收入須由會計人員審核收入單據,確認資金來源,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復核。

  (二)出納員清點現金后,在收款憑證上簽字蓋章 ,在原始憑證和收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章 后,方可入賬。

  (三)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必須于當日(或銀行規定的時間)送交銀行。

  第二十一條 現金的帳務處理程序:

  (一)現金收支業務發生時,對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和有關各級負責人審核批準,財務復核員復核無誤后填制“付款通知單”,制作記賬憑證,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由出納進行收付結算。

  (二)公司各財務部門應按不同的幣種,設現金日記賬,出納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及時編制“現金日報表”,保證賬款相符、帳證相符、帳實相符,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財務部門負責人處理。

  第二十二條 現金的盤點:

  (一)每一工作日終了前半小時,出納人員應核對現金日記帳。

  (二)公司各財務部門應當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編制“現金盤點表”并由出納人員和盤點人員在表上簽字確認,確?,F金帳實相符,必須有其他財務人員在場監盤,現金的盤點方式為實地盤點法。

  (三)核對現金日記帳與現金實存數,如存在差異,及時查清原因,報請會計機構負責人審批后,進行現金溢缺的帳務處理。

  (四)稽核人員應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現金盤點情況,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現金的保管:

  (一)現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納負責,其他人員非經特別授權,不得接觸現金。

  (二)現金不得隨意存放,除工作時間需要的少量備用金可放在出納員的保險柜內,其余應放入保險柜內,保險柜必須設置在適當防盜和報警裝置的辦公室內。

  (三)經常性收取較大額度現金的單位或機構要與銀行簽訂上門收款協議,由銀行定時上門收款。

  (四)大額現金的存取應配備專門車輛和專門的保衛人員。

  第四章 備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備用金主要是預付給公司有關部門或職工用于出差等的零星開支,嚴禁以備用金的方式辦理異地項目結算。

  第二十五條 審請備用金經辦人據實填寫“借款單”,根據公司授權審批制度的規定程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后,在財務部門辦理申請借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 實行限期報銷制度。對因公出差人員回來后一個月內到財務部門報銷,否責財務部門不予辦理新的備用金借款。對無特殊原因拖欠兩個月以上公款的,應從其工資中扣除借款。

  第二十七條 每月對備用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進行認真清收,對長期未沖銷的備用金應向財務部門主管領導匯報,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備用金領用人員發生崗位變動或調動前,必需到財務部門辦理備用金退款手續,否責不得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第六章 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直接使用現金結算外,其他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第三十條 銀行帳戶的管理:

  (一)銀行帳戶的開立:

  1、公司加強銀行帳戶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集團公司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賬戶。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不得私自開設銀行帳戶,銀行帳戶實行集團公司統一審批管理。

  2、公司原則上不得在注冊地或住所地以外開立銀行帳戶,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實際經營管理需要開設銀行帳戶的,需向公司財務資產部申請,公司財務資產部報經集團批準和備案,方可開設銀行帳戶。

  3、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因經營業務結算需要確需在異地開設銀行帳戶的,要采取總分帳戶管理模式,在業務發生地開立臨時帳戶作為支出戶,工程完工或業務完成后要及時撤銷異地帳戶。

  4、開立關閉境內外外匯帳戶,按照集團公司批復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向集團財務中心和當地外匯管理局備案。

  5、銀行開戶手續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總會計師書面授權的財務人員直接到開戶行辦理,嚴禁通過私人代辦開戶手續。

  6、公司各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時要與銀行簽訂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填制銀行預留簽章 卡片,送交開戶銀行存檔,妥善保管銀行預留簽章 卡片和開戶許可證。

  (二)銀行帳戶的分類:

  1、按照集團公司的規定開立收支帳戶,執行資金“收支兩條 線”管理。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所有銷售收入及其他收入來源都屬于統管資金范圍,統一轉入公司銀行“收入統管專戶”上。該賬戶資金由財務中心統一管理,不對外支出款項。

  2、公司各單位日常資金支付業務通過費用支出賬戶進行處理,費用支出帳戶資金僅來源于上級部門的撥款和銀行利息收入及其他暫收代付款項。

  (三)銀行帳戶的變更、撤銷:

  1、單位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于集團公司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辦理變更手續。

  2、撤銷銀行結算帳戶時,于集團公司批復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帳戶的申請,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帳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由銀行核對無誤后辦理銷戶手續。

  (四)銀行帳戶管理禁止如下行為:

  1、公司銀行帳戶只供公司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部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部單位或個人代收代付、轉賬套現;

  2、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3、嚴禁財務部門以外的業務部門設立、管理、操作銀行帳戶;

  4、未經上級財務部門批準,私自開設銀行帳戶;

  5、隱瞞各銀行帳戶使用情況;

  6、多頭開戶。

  (五)銀行帳戶的監管:

  1、公司財務資產部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帳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未經審批擅自開立銀行帳戶或者不按規定及時清理、撤銷銀行帳戶等問題,應及時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公司各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至少每季檢查一次帳戶的對帳情況,并要有記錄。

  第三十一條 銀行印鑒的管理:

  (一)預留銀行印鑒實行分管辦法,其中個人名章 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財務專用章 由專人保管。公司預留銀行財務專用章 和個人章 分別由會計和出納保管,不準一人統一保管使用。

  (二)銀行預留印鑒與各種收付款票據、有價證券、銀行存單分崗、分人管理。

  (三)每日業務結束時,印鑒相關責任人必須把印鑒分別鎖入不同的保險柜,次日工作時取出。保存預留印鑒的保險柜密碼要每月更換一次。

  (四)印鑒保管人臨時外出或更換時,必須填寫“印鑒交接登記表”,辦理交接手續,經授權并登記在案以備查。

  (五)當銀行預留印鑒相關責任人發生變動時,財務部門應當立即辦理銀行印鑒更換,已報廢的印鑒,不得重新使用。

  (六)如果印鑒遺失,立即向開戶銀行掛失,并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執照、公函和公安機關證明等相關文件,變更銀行預留印鑒。

  (七)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預留手寫簽名或電子簽名,但必須要有完備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手續,不得以加蓋個人名章 代替。

  第三十二條 銀行業務處理流程

  (一)銀行存款的收付須履行資金收付的一般程序,會計核算人員審核經辦人送交的收付單據,編制記帳憑證,交由稽核人員復核。

  (二)出納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付款憑證,在當日根據不同的結算方式辦理款項收付,在原始付款憑證上加蓋銀行付訖章 和出納個人名章 。

  (三)辦理銀行存款業務時,嚴禁以下行為:

  1、對其他單位或個人拆借資金;

  2、辦理違規高息存款業務;

  3、公款私存;

  4、在企業非經營所在地存款,經授權批準的除外。

  (四)單位所有資金收支必須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禁止以下行為:

  1、以個人名義開設帳戶辦理公款收支業務;

  2、帳外設帳;

  3、資金“體外循壞”;

  4、非財務部門管理資金。

  (五)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遠期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嚴禁收取商業承兌匯票。

  第三十三條 銀行存款的帳務處理流程

  (一)銀行存款發生收支業務時,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和有關各級負責人審核批準。

  (二)復核批準后的原始票據經財務復核員復核后填制“付款通知單”,制作記賬憑證,經財務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收付結算。

  (三)出納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付款憑證,在當日付款,然后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結出余額,編制“銀行存款日報表”,確保當日付款業務,當日全部處理完畢,登記上賬。

  第三十四條 支票辦理流程

  (一)支付業務的辦理流程

  1、由出納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加蓋預留的銀行簽章 后,領購支票;

  2、簽發支票前,為防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納人員應認真查對銀行存款的帳面余額;

  3、簽發支票時,將支票的確定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要素填寫齊全,并加蓋預留的銀行簽章 。簽發現金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4、經辦人在支存根和“支票管理明細表”上簽字,出納人員在“支票管理明細表”上填寫支票領用日期、業務事項、金額、支票號、領用單位、備注等作為備查,“支票管理明細表”按支票的流水號登錄,并提示經辦人員在10日內辦理結算;

  5、作廢的支票須加蓋紅色“作廢”標記,與重新簽發的支票存根一起作為附件粘貼,并在“支票管理明細表”備注欄內注明“作廢”字樣。

  (二)

  收款業務的辦理流程:

  1、收到支票后,檢查支票上記載的要素是否齊全、是否已過提示期限,是否附有條 件、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 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簽章 、是否曾被拒絕付款。

  2、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 欄簽章 ,記載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取得加蓋銀行轉訖章 的“銀行存款進帳單”后,交會計人員入帳。

  (三)確需使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寫明出票日期、收款人和使用限額,并經財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加蓋銀行預留簽章 。

  第三十五條 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辦理流程

  (一)支付業務的辦理流程

  1、對外支付款項時,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或“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金額和申請人名稱、申請日期等事項并簽章 。

  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2、將銀行受理后加蓋銀行轉訖章 的“銀行匯票申請書”或“銀行本票申請書”,交由會計人員作為原始憑證。

  (二)收款業務的辦理流程:

  1、收到的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時,檢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人簽章 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壓數機壓印的出票金額,并與大寫出票金額一致;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 證明;背書是否連續,背書人簽章 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是否按規定簽章 。

  2、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的填入銀行匯(本)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填寫“銀行存款進帳單”,并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 ”處蓋上預留簽章 。

  3、出納將銀行加蓋轉訖章 的“銀行存款進帳單”交會計人員記帳。

  第三十六條 匯兌辦理流程

  (一)付出款項時,先填寫“銀行業務申請憑證”,列明確定的金額、受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委托日期、簽章 、將銀行加蓋轉訖章 的“銀行業務申請憑證”交由會計作為原始憑證。

  (二)出現銀行退匯時,應查清原因,待退匯款項到帳后方可辦理重新支付。

  (三)收到款項時,出納將收到的“銀行存款進帳單”交會計人員,落實資金來源,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七條 銀行對帳

  (一)每月取得“銀行存款對帳單”后,由會計人員核對銀行存款收支,并于次月初7個工作日內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 表”,然后由編制人員、出納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簽章 ,并由銀行確認加蓋印章 存檔。出納人員不得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 表”。

  (二)核對銀行存款余額包括的內容:銀行存款余額的一致性;對帳期內資金流入流出的時間、金額與實際經濟業務的符合性;資金流入流出都必須在單位會計帳簿中記載;未達帳項的項目、金額;上期未達帳項的本期到帳情況等。

  (三)分管資金崗位的主管會計至少每季檢查一次銀行存款對帳情況,并要有記錄。會計機構負責人至少每月一次通過電話或銀行網絡查詢銀行存款余額。

  (四)銀行存款不允許跨月、跨年入帳,對于未達帳項應查明原因,當月形成的未達帳項應于次月清理完畢,超過一個月的未達帳項及時上報會計機構負責人未達帳項報告表,作出處理。未達帳項報告表作為會計檔案保管。

  第七章 網上銀行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為了提高資金運營效率,確保公司資金安全,公司開通企業網上銀行業務,一定要按照銀行企業網銀業務管理制度和規定操作流程辦理業務,不得違規操作。必需遵守集團公司《網銀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各財務部門啟用銀行企業網銀業務,必須與承辦銀行簽訂網上銀行操作協議,明確雙方在資金安全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交易范圍等,確保資金安全。

  第四十條 公司企業網上銀行支付業務建立三級審核制度,即操作員、審核員、授權主管,各級操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各自職責,執行業務操作。

  第四十一條 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內控制度,保證網上交易的安全完整和系統的暢通穩定。

  第四十二條 電子證書令牌的保管

  (一)操作人員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電子證書令牌,完成網上銀行業務后,必須把各自的電子證書令牌(TOKEN)從讀卡器中拔出,并同時退出網銀系統界面,將其鎖入各自不同的保險柜中。

  (二)公司網銀業務相關操作人員,應嚴格管理好各自的電子證書令牌(TOKEN),對各自電子證書令牌(TOKEN)的操作密碼保密,每月定期修改密碼,防止泄密。

  (三)電子證書令牌(TOKEN)保管人臨時外出時委托他人代管,必須填寫“印鑒交接登記表”,并在交接時修改操作密碼。

  第四十三條 網上銀行業務處理流程

  1、辦理網上銀行付款業務時,指令錄入人員和審核人員必須取得已批復的資金調撥或支出計劃。網上銀行付款實行“三人操作、二級審核”制度。任何一筆付款業務必須有三名或二名以上操作人員才能完成,根據授權審批權限,二級審核人員須由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其授權人員擔任。

  2、審核人員無權錄入和修改付款指令,如果發現付款指令錯誤,必須通知錄入人員修改。

  3、出納員對每筆收支款項都要以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和付款通知單為依據,進行款項支付。每個工作日結束后,當天網上銀行交易必須與銀行日記帳進行核對,做到日清月結。

  4、各單位必須取得經銀行確認,并加蓋銀行業務受理章 的憑證作為帳務處理的依據,通過計算機打印的憑證不得作為原始憑證。

  第四十四條 通過企業網上銀行進行資金撥付,應權責明確,界限清晰,不得由單人辦理網上資金支付的全過程。

  第八章 財務票據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各單位必需加強公司票據的管理,規范財務票據的傳遞和保管,控制票據的有效使用。本制度所稱票據系指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相關的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包括發票、支票、匯票、收據等。公司處理有關票據事務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司財務票據由出納保管,必須建立“票據登記薄”,登記票據的購買、使用、保管等事項。每工作日結束后,應把相關票據放入保險柜,次日工作時取出。

  第四十七條 票據的使用

  1、出納不得簽發空頭財務票據或者簽發與預留銀行的簽章 不符的票據。財務票據上出票人的簽章 ,為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 。

  2、使用票據收款必須兩人以上,一人開票,一人收款,票證按順序號填寫,各聯一次復寫,字跡清楚,大小寫金額不得涂改。其他內容涂改必須加蓋收款人私章 并僅限修改一次。收款票據必須蓋單位公章 和開票人簽章 ,填寫收款項目名稱并詳細注明結算方式。

  3、票據已填寫需作廢的,把票據全聯完整的收回后,必須要加蓋作廢印章 ,按照票據業務發生順序裝訂入賬。

  4、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應及時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和其他有關證明。

  5、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6、票據免失后,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在票據喪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銀行匯(本)票喪失,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第四十八條 內部票據的管理

  1、內部結算票據按規定要求及時安全傳遞,收到結算票據后,當月發生的結算當月辦理完成。內部交易的結算在網上及時確認并進行帳務處理,不允許單方掛帳。

  2、按照內部結算票據的核算內容和使用范圍,正確選擇結算票據種類,認真填寫,字跡清楚、簽章 齊全,要素完整。

  第四十九條 票據領用、繳銷票據時,應點清票據數量(本數、份數),辦理票據領用、繳銷手續,明確責任。票據管理員應按規定設置“票據登記薄”,規范登帳,妥善保管票據領用、繳銷憑證,年終裝訂歸檔。

  第五十條 票據管理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認真辦理移交手續,移交不清,不得離職。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發生經濟業務需向對方開具發票的,由公司財務資產部向集團財務中心申請,集團開票后返回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務部門交給經濟業務對方單位。

  第五十二條 公司各財務部門應定期核對庫存票據,保證帳、票相符。

  第五十三條 加強票據管理。發生票據遺失或被盜等,當事人必須將遺失、被盜票據的名稱、編號及數量等情況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經單位相關部門認真審查核實,審批后方可核銷,遺失、被盜核銷的票據應予登記存檔以備查對。人為原因造成票據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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