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轄區共用設施中大修管理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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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轄區共用設施中、大修管理規程

  1目的

  對共用設施的中、大修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業主的需要。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管轄范圍內共用設施的中修和大修。

  3引用標準和文件

  3.1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3.2公司《質量手冊》

  4職責

  4.1設施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共用設施的中、大修正確使用和管理。

  4.2工程技術部負責公司范圍內共用設施的中、大修的計劃管理。

  4.3維修中心負責共用設施中、大修的組織實施。

  5程序要求

  5.1流程圖

  5.2大修工程

  5.2.1凡需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為大修工程。

  5.2.2大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

  5.2.3大修后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5.2.4大修工程主要適用于嚴重損壞房屋。

  5.3中修工程

  5.3.1凡需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但保持原房的規模和結構的工程為中修工程。

  5.3.2中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以下。

  5.3.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5.3.4中修工程主要適用于一般損壞房屋。

  5.4共用設施大、中修程序

  5.4.1管理部門提出大、中修申請,由工程技術部鑒定后,報總經理審批。

  5.4.2總經理批準后,工程部會同管理部門、維修中心提出改造方案,送財務部審核后交總經理批準。

  5.4.3產權屬于業主的,或需要動用維修基金的應報告業主委員會,并征得其書面同意。

  5.4.4維修中心負責實施大、中修方案,改造方案既可由維修中心獨立完成,也可委托專業單位完成。

  5.4.5大、中修方案委托給專業單位實施的,維修中心須派技術人員監督檢查質量和工作進度。

  5.4.6大、中修完成后,由工程部會同管理部門、維修中心進行驗收,填寫"維修驗收單",如由專業單位實施的,則收雙方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應在保質期內承擔相應責任。

  6記錄

  維修驗收單

篇2:物業轄區共用設施中大修管理規程

  物業轄區共用設施中、大修管理規程

  1目的

  對共用設施的中、大修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業主的需要。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管轄范圍內共用設施的中修和大修。

  3引用標準和文件

  3.1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3.2公司《質量手冊》

  4職責

  4.1設施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共用設施的中、大修正確使用和管理。

  4.2工程技術部負責公司范圍內共用設施的中、大修的計劃管理。

  4.3維修中心負責共用設施中、大修的組織實施。

  5程序要求

  5.1流程圖

  5.2大修工程

  5.2.1凡需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為大修工程。

  5.2.2大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

  5.2.3大修后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5.2.4大修工程主要適用于嚴重損壞房屋。

  5.3中修工程

  5.3.1凡需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但保持原房的規模和結構的工程為中修工程。

  5.3.2中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以下。

  5.3.3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5.3.4中修工程主要適用于一般損壞房屋。

  5.4共用設施大、中修程序

  5.4.1管理部門提出大、中修申請,由工程技術部鑒定后,報總經理審批。

  5.4.2總經理批準后,工程部會同管理部門、維修中心提出改造方案,送財務部審核后交總經理批準。

  5.4.3產權屬于業主的,或需要動用維修基金的應報告業主委員會,并征得其書面同意。

  5.4.4維修中心負責實施大、中修方案,改造方案既可由維修中心獨立完成,也可委托專業單位完成。

  5.4.5大、中修方案委托給專業單位實施的,維修中心須派技術人員監督檢查質量和工作進度。

  5.4.6大、中修完成后,由工程部會同管理部門、維修中心進行驗收,填寫"維修驗收單",如由專業單位實施的,則收雙方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應在保質期內承擔相應責任。

  6記錄

  維修驗收單

篇3:藥業公司辦公設施管理規定

  **藥業辦公設施管理規定

  1.目 的:為了確保公司辦公設施的合理使用,規范辦公設施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細則并報總公司備案。

  3.權責說明:

  3.1辦公設施的購買、配置等由總經辦負責。

  3.2辦公設施使用部門和使用人負責辦公設施的保管。

  4.定義:辦公設施指辦公事務用的桌椅、會議桌、洽談臺、文件柜等物品。

  5.辦公設施管理

  5.1辦公設施由總經辦統一購買、配置、分發、領用、修繕并記錄臺賬。

  5.2臺賬按部門分別設置,分別記錄各部門領用、借用和使用辦公設施的情況。

  5.3供應或配置的辦公設施,記錄部門名稱、物品編號,以及購置日期等。任何人不得擅自調配或使用該辦公設施。

  5.4各部門負責人對其部門所配置的辦公事務用物品,負有使用與保管的責任,防止辦公設施被盜、被挪用以及污染與破損。

  5.5使用者調離時,總經辦根據人力資源部的調離通知對辦公設施另行安排。

  5.6總經辦每年6月和12月對庫存辦公設施進行盤點,并把賬物是否一致的情況,制成清查明細表,上報分管領導。

  5.7總經辦應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分管領導上報辦公設施報表。

  6.辦公設施保管

  6.1辦公設施采取"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使用者具有不可推卸的保全與維護責任,使用者不得委托他人保管家具。

  6.2未經使用者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動用已經投入使用的辦公設施。

  6.3辦公設施破損或污染需要進行修理與清洗,各部門應與總經辦聯系,由總經辦負責辦理各項修理與清洗事宜。

  6.4因管理或使用不當造成辦公設施毀損、丟失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

  7.辦公設施報廢:總經辦經檢查確認破損家具已經沒有修理必要時,應書面向分管領導請示是否予以報廢處理。

  8.附則

  8.1 本規定由總經辦負責解釋。

  8.2本規定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8.3 本規定經總經理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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