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商鋪建筑物養護維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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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鋪建筑物的養護及維修管理

  1 商鋪修繕的計劃、資金管理。

  為了確保商鋪建筑物的完好,應制訂完整的修繕制度,編制每年的修繕計劃,安排年度修繕投資,經管理處審核后報商鋪業委會方審批(大中修要落實資金),檢查修繕結果。

  2 工程性質的確定。

  依據商鋪建筑物的損壞程度,將修繕工程大致分為大修、中修、小修三類。

  大修工程是指建筑物主體結構的大部分嚴重損壞,或有局部倒塌的危險;部分附屬設施必須拆換、改裝或新裝,如上、下水道等。由于大修工程施工場地和安全的要求,通常是經營業戶必須停止營業。因此,工期安排和開工前的籌備工作非常重要;

  中修工程是指建筑物部分損壞,在局部維修中只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保持原樓宇規模和結構的工程。如樓頂的局部修繕或部分重做面層,加固部分鋼筋混凝土梁柱,外墻的全面粉刷裝飾等。中修工程影響面為局部,管理工作做得好,可使建筑物內的部分業戶繼續營業;

  小修工程(亦稱零修工程或養護工程)是指及時修復的小損小壞,以保持建筑物原有完損等級的日常養護工程。此類工程在新舊樓宇中極為常見,如修補面層,門,窗、地面的整修等。小修工程較小影響商業經營,但也應加強施工管理,盡可能不影響業戶及顧客。

  3 建筑物維修的檔案管理

  建筑物維修的技術檔案的管理是對原有建筑物技術資料的補充,是為日后建筑物的維修、整改、擴建等工作提供不可缺少的依據。

  4 維修或施工工程的管理

  設備、設施的大中修或商鋪建筑物的修繕如需外發包時,應給有相應資質的修繕施工單位承接。外發包合同應要求該施工單位對修繕工程有設置總工程師、主任工程師、技術隊長或技術負責人的措施,形成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技術決策、管理體系,總工程師為技術總監,各崗位有技術負責人,職、權、責分明。維保部派專人在整個工程施工過程中對現場的質量、安全(包括防火)和是否按外發包合同要求和對施工現場環衛(裝潢垃圾)、環保措施進行監督管理。

  5 檢查監督

  維保部主管對屬下各維修組的維修與保養每天進行抽查,發現問題(苗子)記錄在案,追查分管維修工的責任;發生責任事故追究維保部主管的責任。

篇2:醫院建筑物室內設施保護病人安全制度

  醫院建筑物及室內設施保護病人安全的制度

  一、在總務科長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供水、供電、供暖、供氣及日常維護工作,并對全院建筑物室內外設施進行不定期維護。

  二、水工、電工、電梯操作工、木工、瓦工等工種,應熟知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工作性質,在維修工作中嚴格執行院內崗位責任制和各自職責,在工作中作好各項保護措施,不能傷及病人。

  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接到報修電話應及時維修,不得找借口推諉、扯皮。

  四、認真執行三通、三下、無兩漏制度,切實保護病人合法權益,創造良好就醫環境。

  五、各種設施不得帶病運行,尤其是電氣設施、各種電梯、電熱水器要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做到萬無一失,確保病人安全。

  六、在冬季下雪天,各主要通道應鋪設防滑腳墊,室內水房地面保持干燥,防止摔傷病人。

  七、在檢查工作中,凡出現有傷害病人的各種不安全隱患,應立即進行維修,可先維修,后報告。

  八、與各維保公司保持良好通訊,設備出現故障,立即通訊聯系,要在最短時間內排除故障,以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九、及時更換破損、脫落的提示牌,保持各種提示牌醒目,起到應有的作用。

  十、各樓屋面不得堆放雜物,防止大風天雜物漂落,砸傷病人。

  十一、要有預見性的對建筑物及室內設施加強維護,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制度,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維護工作。

篇3:烏蘭察布市城鄉街路居民區建筑物名稱和地名標牌管理技術規范

烏政辦發〔20**〕122號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近年來,隨著城鎮建設與經濟發展,各類新生地名不斷涌現,特別是城市改造和房地產開發發展迅猛,道路拓寬延伸,生活居住區、商住樓和具有地名意義的建筑物大量出現。為了從源頭上把住地名命名關口,改變城鎮地名命名混亂的狀況,徹底扭轉城鎮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滯后的被動局面,規范我市的地名管理工作,根據民政部《關于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的通知》(民函〔20**〕122號)和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內政辦字〔20**〕242號)及烏蘭察布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烏政辦發〔20**〕99號)要求,今后凡居住區、商住樓及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由開發建設單位向所在行政區民政局提供地名命名可行報告,報市地名公共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核發《烏蘭察布市標準地名準用證》,方可辦理立項、規劃、建設等手續。為此,市地名公共服務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了《烏蘭察布市城鄉街路、居民區、建筑物名稱和地名標牌管理技術規范》印發你們,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烏政辦發〔20**〕99號)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為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適應城鄉建設、社會發展、對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地名公共服務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街(路)巷、居民區(含商住樓,下同)、門(含單元牌、戶牌,下同)、樓(含院、寫字樓,下同)、公園、橋梁等名稱的命名、更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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