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寓樓水電費測算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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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樓水電費測算范例

  (1) 公共電費 = 建筑面積 * 平均每平方米用電量 * 公共面積比率 *

  每日使用時間 * 每月使用日數 * 每度電收費

  = __________ * 10W * 0.2 * 16 * 30 * RMB_____/每度電* 1/1000

  =

  (2) 電梯電費 = 電梯用電量 * 電梯使用率 * 每日使用時間 *

  每月使用日數 * 電梯總數 * 每度電收費

  = 20KW * 0.6 * 12 * 30 * __________ * RMB_____/每度電

  =

  (3) 水費 = 大樓每日用水量/每平方米 * 建筑面積 *

  每月使用日數 * 每度水費 + 排污費 +

  綠化每日用水量/每平方米 * 綠化面積 *

  每月使用日數 * 每度水費

  = 3L * __________ * 30 * 1/1000 * RMB_____/每度水 +

  排污費 + 5L * __________ * 15 * 1/1000 *

  RMB_____/每度水

  =

  公寓樓公共水電費為 :

  = {項(1) + 項(2) + 項(3)} / 建筑面積

  = RMB__________/平方米

  辦公樓

  (1) 公共電費 = 建筑面積 * 平均每平方米用電量 * 公共面積比率 *

  每日使用時間 * 每月使用日數 * 每度電收費

  = __________ * 25W * 0.2 * 10 * 24 * RMB_____/每度電* 1/1000

  =

  (2) 電梯電費 = 電梯用電量 * 電梯使用率 * 每日使用時間 *

  每月使用日數 * 電梯總數 * 每度電收費

  = 20KW * 0.7 * 10 * 24 * __________ * RMB_____/每度電

  =

  (3) 水費 = 大樓每日用水量/每平方米 * 建筑面積 *

  每月使用日數 * 每度水費 + 排污費 +

  綠化每日用水量/每平方米 * 綠化面積 *

  每月使用日數 * 每度水費

  = 3L * __________ * 24 * 1/1000 * RMB_____/每度水 +

  排污費 + 5L * __________ * 15 * 1/1000 *

  RMB_____/每度水

  =

  (4) 空調電費 = 總建筑面積 * 空調使用面積系數 * 平均制冷量要求(每平方) * 每月主機運行日數 * 每天主機運行系數 * 每年系數 * 每度電費

  = __________ * 10 * 24 * 0.6

  RMB_____/每度電

  =

  辦公樓公共水電費及空調電費為 :

  = {項(1) + 項(2) + 項(3) + 項(4)} / 建筑面積

  = RMB__________/平方米

篇2: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2012年)

  附件3:

  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共用水電收費行為,根據《印發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用分攤問題規定如下:

  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擔,不得向業主分攤。

  二、住宅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區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服務公共服務費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三、在住宅小區內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四、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電梯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共用水、電費用,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本樓業主合理分攤。

  五、小區范圍的路燈用電費用,也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小區所有業主按實合理分攤。

  六、向業主分攤的公共設施設備共用水、電費,應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向業主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及各業主分攤的金額,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業主自用水、電費與共用分攤水、電費分別列明,以便業主明明白白繳費。

篇3:民法典物業公攤水電費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公攤水電費作出的規定如下:

  1、物業收取公攤水電費是合法的。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2、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3、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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