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管理處機構編制說明
根據管理處實際應承擔的工作職責與范圍,管理處設專職經理(主任)1人,主持管理處全盤工作,組織落實管理處各項工作的實施和檢查,對日常工作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的糾偏指導。
其下劃分為以下五個職能部門:
1、財務室:負責整個管理處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公共維修基金、車位使用費及營業外收入的收繳,日常運營經費支出管理,管理處帳務處理。負責每季度向各小區住戶公布財務報表的制表和公布。財務室設會計1人負責整個管理處的帳務處理,對所轄小區進行獨立建帳。各小區分別設立1個出納人員,各自負責本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公共維修基金、車位使用費及營業外收入的收繳和日常收支流水帳的登帳,同時負責轄區住戶的報修、投訴申請的登記和轉達以及其他事務工作。
2、行政事務室:負責管理處日常行政事務處理、人員招聘工作、住戶投訴處理、住戶回訪工作、住戶滿意度調查等客戶服務工作。行政事務室設管服主管1人,主管行政事務室全面工作,具體負責一個小區的客戶服務工作。設立事務助理1人,具體負責一個小區的客戶服務工作。
3、維修管理室:負責小區日常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負責小區住戶的有償維修服務。由于各小區沒有較大設施設備,故僅物業公司總部設立一個維修管理室,維修室設維修工二名,負責處理各社區的突發事件。維修管理室設主管1人,負責小區的維修計劃的制訂、計劃性維修的組織、指導和實施,負責小區突發維修項目的組織和調度。
4、環境管理室:負責小區日常清潔保潔,小區綠化、植物的養護、修剪。環境管理室設主管1人,負責對所轄小區日常清潔、保潔、綠化工作的檢查、指導和作業計劃的制訂、組織、實施。在清潔保潔、綠化養護外包時,環境室與行政事務室則合并組成物業管理室。
5、安全管理室:負責所轄社區安管隊的管理,統籌計劃安排小區內的公共秩序管理、物業使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車輛出入管理、物品搬遷管理和住戶及人員(流動人口)流動管理。安全管理室設安全主管1人,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小區的公共秩序管理方案、突發事件處理預案,指導并監督各小區安管隊的車輛出入管理、物品搬遷管理和住戶及人員(流動人口)流動登記管理,負責對各小區安管隊日常工作偏差的糾集指導。各社區安管隊設隊長1人,具體負責所轄社區安管隊日常工作的安排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各小區安管隊員編制設:大門崗每班1人、側門崗每1人,監控中心每班1人,小區巡邏崗不少至2人。每班5人×3班=15人,另設輪休人員1人,共計16人。每班設班長1人,班長為巡邏崗,便于巡回對本班工作進行全盤掌握。
篇2:山西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
二○○八年一月九日
山西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機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保障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合法權益,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職責配置,編制、領導職數和編制結構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構,是指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等。
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全省各級使用行政、事業編制的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 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應當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適應全面履行職責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科學配置職責,合理設置機構,優化編制結構,提高行政效能和公益服務水平。
第四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是本級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機關。
第五條 行政機構、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六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履行管理職責,并對下級機構編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告工作。
第七條 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設置的機構,核定的編制、領導職數和編制結構,是錄用、聘用、調配人員,配備領導和核撥經費等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禁止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對擅自設置的機構和增加的編制以及超編人員,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