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投訴處理工作規程(八)
物業助理/物業文員接到商戶的投訴時,應在《商戶投訴意見登記表》上做好記錄,如在本職責范圍內能給予解決的,應盡快解決。否則,應馬上向物管部經理或物業主任匯報,由物管部經理或物業主任落實處理。
一.商戶所投訴內容超出本部門處理權限的應填寫《商戶投訴處理聯系單》,由物管部經理或物業主任落實處理。
二.物業助理、物業文員接到商戶的報修要求時,及時在《商戶投訴意見登記表》上登記。
三.登記內容包括商戶名稱、地址、報修內容、聯系電話或預約維修時間。
四.物業助理根椐報修所記錄的內容填寫《維修單》,并隨時通知工程部派人前來收單或由物業助理在20分鐘內將《維修單》送達工程部。
五.工程部接到《維修單》后即時安排報修內容所屬項目之工程人員上去處理。
六.維修員到達商戶門口時,維修員應表明來意,在商戶同意后方可進入室內維修。
七.維修員進入室內首先要現場確認維修項目及維修項目所涉及使用的材料。如果材料須管理公司提供,維修員應在《維修單》上注明材料名稱及金額。
八.如果維修材料是商戶提供,維修員應根椐《商戶提供維修產品的控制程序》進行驗證,并將驗證結果("合格"或"不合格")填在《維修單》的備注欄內。
九.在維修過程中,維修員盡量別損壞或弄臟周圍的設施、場地。
十.對于有償服務,維修員應根椐維修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結合實際情況收費,并在《維修單》上注明應收費用的金額。
十一.維修完畢,維修員應請商戶對維修項目進行試用或檢查合格后在《維修單》上簽名確認。
篇2:綿陽市誠信個體工商戶評比認定辦法(2003)
綿府辦發 〔20**〕 32 號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條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礎。為在個體工商戶中大力倡導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加快健全和完善社會信用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評比認定機構。成立綿陽市誠信個體工商戶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任由政府分管經濟工作的領導擔任,工商、稅務、公安、勞動、質監、衛生、文化、旅游、藥監、銀行、消協、個協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全市誠信個體工商戶進行評比審查認定,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分別負責本系統業務范圍內的個體戶信用情況的記錄、征集和整理。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誠信個體戶的評選活動。
各縣(市、區)也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縣級誠信個體工商戶的評比認定。
第三條 參評范圍。凡在綿陽市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兩年以上,已加入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組織,均可自愿申請參加誠信個體工商戶評比認定。
第四條 評比認定級別和時間。我市誠信個體工商戶評比認定分市級和縣級兩級,市級每兩年評比認定一次,縣級每年評比認定一次。
第五條 評比方式。采取自下而上,逐級認定,擇優評選的方式進行,除市級誠信個體工商戶初次評選從嚴掌握外,縣級誠信個體工商戶是評選市級誠信個體工商戶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 誠信個體工商戶的基本條件。愛黨愛國,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敬業奉獻,熱心公益。
第七條 誠信個體工商戶的誠信條件。在評比年度內:
(一)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評比年度無惡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
(二)依法簽訂并履行經濟合同,無合同違約行為,無逃廢債務行為。
(三)按時參加并通過年檢驗照,經營活動符合各項登記事項,經營狀況良好。
(四)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無違反其他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不良行為記錄
篇3:巴彥淖爾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辦法(修訂)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巴政辦發〔20**〕46號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廣大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住房保障權益,增強其購買更新住房的能力,提高生活居住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原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修改后,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公積金繳存對象及相應權利
第二條 本辦法在全市范圍內適用。
第三條 凡在本城區內具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經過注冊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均可參加繳存。
第四條 凡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繳存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均可享受住房公積金個人抵押貸款,用于購買自用房屋(含自住房及商用房)。
(一)貸款比例和額度:在確認申請人具有相應償還能力的前提下,貸款比例執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標準;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限額。
(二)貸款年限: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年限為1年,最高年限為20年。
第五條 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在符合所在地城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的前提下,可享受同級人民政府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優惠。
第三章 繳存額度及繳存方式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要以戶為單位,每戶繳存額每月不得低于100元,每月最高繳存額不得超過1000元,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原則上實行按月繳存,也可以年內一次性或分次繳存。首次繳存時,要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旗縣管理部核定繳存額度,填寫《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審批表》,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實行按月繳存的個體工商戶必須于每月25日前按核定額度繳存。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計息及支取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利率計息,所繳存住房公積金本息歸繳存個人所有。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支取個人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累計達到10000元以上且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本人自愿,2年后本息可一并支取;對已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在還清貸款后支取。
(二)繳存人死亡,且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其住房公積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支取;已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在繼承人還清貸款后支取。
(三)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且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可以支取。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
(五)停業達兩年以上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的可以支取。
在完成上述支取后,若本人自愿,可繼續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并享有相應權益。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管理
第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對全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進行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