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動火管理制度
01總則
1. 為了加強動火作業管理,確保作業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部所有涉及動火作業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3. 動火作業是指使用明火或產生高溫、火花、火焰的作業,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熱處理等作業。
4. 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規定,確保作業安全。
02組織管理
5. 企業應設立專門的動火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的審批、監督和管理。
6. 動火管理部門應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7. 動火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動火作業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03動火作業審批
8. 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向動火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等相關材料。
9. 動火管理部門應對動火作業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批準。
10. 動火作業批準后,作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內容進行作業,不得擅自變更。
04安全措施
11. 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
12. 動火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劃定安全警戒區域。
13. 動火作業現場應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設施,確保其完好有效。
14. 動火作業現場應采取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安全。
05作業監督與檢查
15. 動火管理部門應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定期巡查,檢查作業單位是否遵守本制度的規定。
16. 動火管理部門應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17. 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管理部門應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離開。
06應急處理與事故報告
18. 動火作業現場應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流程和責任人。
19. 發生火災事故時,作業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人員進行撲救,并報告動火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20. 動火管理部門應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分析,總結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07考核與獎懲
21. 動火管理部門應建立動火作業考核評價制度,對作業單位的安全管理、作業質量等方面進行評價。
22. 對于安全管理到位、作業質量優良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23. 對于違反本制度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單位,給予相應的處罰。
08附則
24.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由動火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25. 本制度經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篇2: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做好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定本制度:
1、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必須由安全主管人員簽字、總經理批準后進行。
2、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場所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親自到動火現場勘查,判斷是否具備動火條件。
4、動火現場必須保持與煙花爆竹儲存位置50m的距離,而且要位于煙花爆竹儲存位置的下風向,否則,不能動火。
5、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而且要保證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處于待運行狀態,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要全過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并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7、動火作業完成后,應及時進行現場清理,消滅余火,妥善處理剩余灰燼,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確定沒有事故隱患后方可撤離。
8、對不申請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篇3:禁火區域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禁火區域動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儲存可燃氣體(加熱爐煤氣區域、可燃氣體、油庫、液壓站、電纜層倉庫,在上述區域內因搶修設備和管道,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區域的動火或明火作業應嚴格掌握,動火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凡能夠拆卸的,應事拆下、移動非禁火區動火。
2、根據動火時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影響程度和危險性,動火項目實行分一級(公司級)二級(廠礦級)三級(車間級)審批管理,一級動火是大、中的工程項目施工中,動火時有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危險的,由動火單位制定動火方案,報公司公安分局(保衛處)公司安全處審核,經公司分管經理或總(副總)工程師批準,二級動火是指在一類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間、精軋機、裝配機;二類要害部位潤滑、液壓系統設備本體和管道動火、動火前24小時,由動火單位認真填寫動火許可證(應寫清動火時間、地點、動火部位原因、工程負責人、動火執行人、安全監護及安全措施)報安環科審查,經安環科對動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簽署意見后,由車間(科室)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動火。如加熱爐、煤氣管道有煤氣泄露現象時,由廠調召集安環、機動科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了解情況,共同制訂詳細動火方案,由廠領導批準安環部門應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廠領導必要時要親臨指揮。
3、夜間搶修時如必須在禁火區動火,由動火單位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由車間調度或班長任工程負責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監護人)報經廠調審批,并在(車間主任簽字)位中簽字方可動火。
動火負責人人應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并仔細查看120#汽油使用點、燃氣管道、潤滑、液壓系統油箱、設備、本體和主管道嚴禁在夜間動火。
4、煤氣管道及相關閥蘭、閥體上動火和加熱爐抽堵盲板、點火作業時,由安環科負責辦有關動火手續,并由安環科負責與公司負責煤氣防護站聯系和組織廠內相關科室做好現場安全、消防、保衛、救護工作。
5、動火執行必須經過培訓領取操作合格證專職焊工或其他明火作業職工,“動火執行人”和“安全監護人”要認真驗看動火許可證,嚴格執行,防火規定,認真檢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6、不得擅自延長動火時間與擴大動火范圍,如在原定時間未能完成任務而需延長動火時間應重新辦理手續。
7、動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氣瓶)停放位置均按規定執行,不準亂拖、亂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