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華物業動火作業管理工作規程
1.0目的
對動火用火加強管理,確保本大廈的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集團大廈內動火用火管理。
3.0職責
3.1保安部負責對客戶提出的《動火作業申請表》進行審批,檢查現場有無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3.2巡邏保安員負責檢查施工人員有無違規操作,制止施工人員在現場抽煙、煮食等違規行為。
3、3工程部負責施工現場的技術監理。
4.0工作程序
4.1大廈各部門、各業主、租戶及各裝修公司(隊),在大廈范圍內要進行臨時燒焊,設爐生火等動火作業,必須到大廈保安部辦理動火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動火。
4.2動火(施工)單位需動火,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設專人負責,動火完畢必須立即清理現場。
4.3一般裝修的燒焊、生火,由保安部審批;重點部位、危險地段(如變壓器房、發電機房、配電房、電梯機房、車場、煤氣管道等場所)動火、用火必須由管理處會同工程部保安部到現場會審,由管理處審批。
4.4任何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在大廈范圍內動火,一經發現,必須馬上停工,并視情節輕重按章進行處罰。
4.5動火安全規定:"八不"、"四要"、"一清"。
4.5.1"八不"。
a.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用火。
b.周圍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用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用火。
d.裝過油類的容器、管道未清洗干凈不動火、用火。
e.裝過氣體有受熱膨脹、爆炸危險的不動火,用火。
f.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未經排除1危險的不動火、用火。
g.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可燃物未清理、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不動火、用火。
h.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不動火、用火。
4.5.2"四要":
a.動火、用火前要指定現場負責人。
b.動火、用火時發現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停止施工。
c.發生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d.動火、用火人員要嚴格安全操作規程。
4.5.3"一清":指動火、用火后徹底清理、熄滅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
4.6施工現場的監管
4.7巡邏崗負責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施工人員是否按照本大廈的動火作業要求進行動火,動火現場有無放置滅火器,有無消防安全隱患存在,若有及時制止另其停工。
4.7.1領班負責抽查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情況。
4.7.2工程部值班不定時到施工現場查看,動火作業時有無亂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的現象發生,現場是否存有用電安全隱患,一旦發現及時給予停工整改。
4.8動火審批:由動火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集團大廈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經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和《動火安全規定》,施工單位需將《臨時動火許可證》貼于施工現場,以便管理處人員檢查;《臨時動火許可證》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用火使用期限(最長期限為一個月),到期后施工單位需另行提出申請。
5.0相關文件
5.1《動火安全規定》
6.0相關記錄
6.1《動火作業申請表》QR/GR-614
篇2:化工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5)
化工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五)
(1)審證禁火區內動火、應辦理動火證的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明確動火的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沒有動火證或動火證手續不全,動火證已過期不準動火;動火證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之前也不準動火;動火地點或內容更改時應重辦審證手續,否則也不準動火。
(2)聯系動火前要和車間,工段聯系,明確動火的設備,位置。由生產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置換、掃線、清洗或清掃工作,并作書面記錄。由審證的安全或保衛部門同時通知鄰近車間、工段或部門,提出動火期間的要求,如動火期間關閉門窗,不要進行放料、進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氣體或泄漏可燃液體。
(3)拆遷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的作業不應放在生產現場(禁火區)內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內的動火工作量。
(4)隔離動火設備應與其他生產系統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來;將動火地區與其他區域采取臨時隔火墻等措施加以隔開,防止火星飛濺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將動火地點周圍10m范圍內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劑、潤滑油及未清洗的盛過易燃液體的空桶、木柜,竹籮等移到安全場所。
(6)滅火措施動火期間動火地點附近的水源要保證充足,不能中斷;動火現場準備好適用的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具;危險性大的重要地段動火,消防車和消防人員要到現場,做好充分準備。
(7)檢查和監護上述工作準備就緒后,根據動火制度的規定,廠、車間或安全、保衛部門負責人現場檢查,對照動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檢查是否已落實,并再次明確和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動火現場指揮,交代安全注意事項。
(8)動火分析動火分析不宜過早,一般不要早于動火前半小時。如果動火中斷半小時以上,應重做動火分析;分析試樣要保留到動火之后,分析數據應作記錄,分析人員應在分析化驗報告上簽字,從理論上講,只要可燃物濃度小于爆炸下限,動火時不會發生燃燒、爆炸事故,但應考慮取樣的代表性,分析化驗的誤差,應該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現有測試分析儀器的靈敏度?;て髽I動火分析合格的標準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積百分比,下同)的,動火地點空氣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則分析可燃物小于0.5%為合格。
(9)動火動火應由經過安全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壓力容器的焊補工作應由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合格的工人擔任,無合格證者不得獨自從事焊接工作。動火時注意火星飛濺方向,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做成的擋板控制火星飛濺方向,防止火星落入危險區域,如在動火中遇生產裝置緊急排空或設備、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質外泄時,監護人應立即命令停止動火,待恢復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經原批準部門同意后,方可重新動火。高處動火作業應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遵守高處作業的安全規程。氫氣瓶和移動式乙炔發生器不得有泄漏,應距明火10m以上,氧氣瓶和乙炔發生器的間距不要小于5m。五級以上大風不宜高處動火。電焊機應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線和接地線應完整無損、牢固,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
(10)善后處理動火結束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做好不遺漏任何火種,切斷動火作業所用的電源。
篇3:管理處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質量/環境/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
--管理處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人員必須具有該專業知識和持有合格證書。
2、作業必須向管理處辦理申報手續,重點部位動火作業必須經消防部門批準。
3、管理處消防負責人接到動火申請時,須到現場勘察,確認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批準,并與施工單位簽定防火責任書后才能施工。
4、動火作業接駁臨時電源時,必須按照公司臨時用電規定辦理,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源接駁處要有明顯警示牌。
5、動火作業現場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易爆物品。高空或高層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地面和下層易燃物品,并做好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6、動火期間,如作業人員暫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和檢查火種完全熄滅,并安排有關人員監護。
7、動火現場要配備滅火器材,做好現場防范工作。
8、動火作業期間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9、動火作業完成后,施工人員必須清理現場,消除火種。
10、一切與動火作業有關的人員和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深圳市臨時動火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