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匯景雅居施工人員治安管理規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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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景雅居關于施工人員治安管理規定及處理辦法

  為了加強物業小區內部治安安全管理,保證內部工作正常運行及各施工裝修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內部管理規定如下:

  1、在各物業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包括短期、臨時裝修隊),均應設一名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檢查日常施工并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自覺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施工單位進場時須到小區物業處辦理申請手續,并交納相應的押金,退場時需到小區物業處退還出入證及出示物品清單。

  3、裝修施工申請進場,需交納2000 元施工保金,其中包括裝修管理費(按 3 元/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待施工隊完工清場、驗收合格后,按規定退還剩余保證金。

  4、施工人員出入小區或在施工區內必須隨身攜帶有效證件及出入證,違者發現一次支付違約金10元,經常未帶者從重處理或清除出場。

  5、施工人員施工不準帶違禁品(易燃易爆物)進入樓層,特殊情況經保安部同意后可少量帶進,做到一日一清,并必須設專人管理。違者賠償150元,屢教不改者送交公安部門從重處理。

  6、施工人員之間糾紛引起打架斗毆損壞本公共財物者,除加倍賠償外,肇事者雙方需支付賠償金200元,對故意損壞公共設施者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7、施工人員工作中不準飲酒,發現醉酒狀態中有威脅他人安全的本物業公司有權將其約束到酒醒以后,并賠償150元;施工人員須文明施工,不得赤背、著短褲、穿拖鞋在小區公共區域行走。

  8、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本公司有權將其送至公安部門處理。

  9、對于施工的樓層部位,存在不安全隱患和不衛生狀況,經小區保安部人員書面通知后,不按期整改,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令該施工單位(施工隊)主管領導或負責人賠償200元。

  10、所有施工人員不經小區物業處批準,任何人不準在施工現場留宿(包括留宿其他人),發現一次賠償50元,屢教不改者從重處理。經批準可在現場留宿的人員,晚10:00后請勿離開施工現場。

  11、各施工現場有火災隱患的應及時排除,如未及時排除而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單位(裝修隊)承擔責任。

  12、明火作業(電、氣焊、無齒鋸、噴燈、電爐等)施工現場須提前申請,凡未經物業處審批、保安部同意,隨意在樓層內使用明火作業的施工單位和人員賠償200元,造成嚴重后果者追究刑事責任。

  13、小區內部的消防設備、器材未經保安部同意,任何人、任何部門(包括內部工作人員)不能隨意動用(發生火情時除外),發現者將依照《消防管理條例》處理。

  14、施工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樓層)隨地大小便,發現違反者賠償100元,屢教不改者從重處理。

  15、施工人員出入小區所攜帶物品,保安人員有權檢查。

  16、施工過程中如對樓內或樓外設施(如電梯、樓梯等)造成損壞的,視情節輕重支付賠償金。

篇2:安管部治安管理規定

  安管部治安管理規定

  為加強小區治安管理,保護業主(住戶)的合法權益,維護小區良好生活秩序和治安環境,制定本規定:

  1、公共區域內的治安保衛工作,由物業公司安管部協助公安部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小區內的業主(住戶)要積極配合安管人員,做好小區的聯防保衛工作。

  3、本小區公共部位已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小區外圍已安裝周界防范系統。嚴禁各業主(住戶)遮蓋、損壞攝像頭及配套器材。否則,視情節輕重予以賠償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4、發現形跡可疑人員,業主(住戶)應立即向安管人員報告。

  5、一旦發生偷盜等惡性案件,業主(住戶)應立即報告安管部或公安部門并保護現場。

  6、小區嚴禁下列妨礙公共安全和擾亂小區秩序行為:

  6.1.在小區內打架、斗毆、無理取鬧。

  6.2.制造噪音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和休息。

  6.3.私自開啟或撬開他人信箱,取走他人信件。

  6.4.在小區內擺攤叫賣,發放傳單。

  6.5.在小區內使用汽槍。

  6.6私自.動用、損壞消防器材、標志。

  6.7.損壞小區各種公共設施設備。

  6.8其他妨礙和擾亂小區秩序的行為。

篇3: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2012)

  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20**)

 ?。?0**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20**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8號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用于居住的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活動。租賃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動適用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整合、互聯互通的原則,推進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實現政府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便民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集中辦理租賃房屋相關業務。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租賃房屋集中的地區統籌規劃、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管理,維護公共安全。

  第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⒆赓U房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采集、查核租賃房屋信息;

 ?。ǘ┙⒔∪赓U房屋信息登記制度等管理制度;

 ?。ㄈ┙⒅伟矤顩r通報制度和租賃房屋治安違法行為舉報制度;

 ?。ㄋ模┲笇С鲎馊撕统凶馊俗龊冒踩婪洞胧?,督促其依法報送租賃房屋信息;

 ?。ㄎ澹┲笇оl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開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培訓機構工作人員;

 ?。┢渌赓U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稅務、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開展租賃房屋信息采集、登記等治安管理服務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對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租賃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送租賃房屋信息。

  出租人應當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未簽訂合同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承租人變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承租人變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轉租房屋給他人的,承租人應當自房屋轉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報送。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賃房屋的,應當書面明確租賃房屋信息報送人;未明確的,由代理人報送。

  第九條 租賃房屋的,應當報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賃房屋信息:

 ?。ㄒ唬┬彰?;

 ?。ǘ┥矸葑C件的種類和號碼;

 ?。ㄈ┞撓捣绞?;

 ?。ㄋ模┳赓U房屋地址。

  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送,也可以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短信等方式報送。

  第十條 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對收到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及時登記、錄入租賃房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

  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為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報送租賃房屋信息提供便利,簡化辦事程序,在租賃房屋集中地區、辦事窗口、網站等公布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錄。

  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租賃房屋信息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對租賃房屋集中地區進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訪并進行治安安全檢查,及時通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出租人發現治安安全隱患和出租的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數達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采取措施,配合相關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出租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惭b租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

 ?。ǘ┘磿r采集和報送租住人員基本信息;

 ?。ㄈ┡鋫鋵B毠芾砣藛T,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接受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提供虛假身份證件、留宿無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產、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或者假冒偽劣商品以及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承租人發現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做好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有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ǘεe報的違法犯罪活動,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ㄈ┪匆幏?/a>管理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

 ?。ㄋ模⒆赓U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職責以外用途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 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報送租賃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出租人以小時、天數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裝租住人員信息采集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規定采集或者報送租住人員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中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0年7月2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的《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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