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供水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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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的供水管理程序

  1目的

  本程序明確了對物業供水管理實施控制的職責、方法和要求,以確保用戶的供水及安全用水。

  2適用范圍

  適合于本公司目前所承接物業的供水管理。

  3相關標準要素

  GB/TI9002-ISO9002,4.9,4.10,4.11,4.13

  4相關文件

  4.1《物業裝修管理》

  4.2《水泵站運行規程》

  4.3《質量手冊》

  4.4《給排水管道維護管理規程》

  4.5《建筑給排水工程規范》

  4.6《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5職責

  5.1機電工程部總體負責本公司所有供水設施的維修保障及運行控制;其中zz開關站具體負責zz苑中心泵站的正常運行。

  5.2沙河管理部具體負責本公司沙河南、北工業區供水設施的正常運行 ,并負責抄沙河南、北工業區所有用戶的水表的抄表工作。

  5.3物業管理部具體負責zz航苑大廈供水設施的正常運行, 并負責本公司生活區各住戶的水表的抄表工作。

  5.4經營部負責本公司商業用戶的水表抄表工作, 并負責本公司管理物業全部用戶的水費計算。

  5.5財務部負責本公司管理物業全部用戶的水費收繳。

  5.6機電工程部負責停水的搶修及通知相關部門。

  5.7公司承接zz外物業管理項目中, 由其物業管理處具體負責該物業供水設施的正常運行。

  6實施程序

  6.1入住用戶用水水量的申請報裝。

  6.1.1經營部負責向用戶發放《用水申請表》,具體參見運作程序《物業裝修管理》執行。

  6.1.2用戶向機電工程部提供供水系統管道平面圖及管道系統圖。

  6.1.3機電工程部負責對其審查,經批準后用戶方可施工。

  6.1.4機電工程部對用戶的施工驗收合格后供水,并由水工班負責碰管接表的施工或監理,若驗收不合格,按本程序6.4.4條規定將不給予供水。

  6.1.5施工驗收標準按初步審批意見及《建筑給水排水工程規范》和《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進行。

  6.2正常供水

  6.2.1本公司所有泵站的每月值班均由各相應站長在上月末根據情況制定《值班人員安排表》,巡視項目及要求按《水泵站運行規程》執行。

  6.2.2機電工程部負責保障本公司zz中心泵站,北苑住宅區及zz苑內所有建筑供水設施的安全可靠運行,24小時值班,做好水泵運行記錄。

  6.2.3沙河管理部負責保障本公司沙河南、北工業區內供水設施的安全可靠運行,做好水泵運行記錄。

  6.2.4物業管理部具體負責zz航苑大廈供水設施的安全可靠運行,并做好運行記錄。

  6.2.5所有泵站的《水泵運行記錄表》應每半月上交機電工程部,由技術主管進行匯總及技術分析,發現不正常即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解決。

  6.3正常停水

  6.3.1公司接到自來水公司發出的停水通知后,機電工程部在一小時內通知相關部門,并作記錄,由物業管理部、沙河管理部在接到通知不超過半小時內及時通知用戶。

  6.3.2公司供水設備或管道維修改造及清洗水池等需停水時,由物業管理部、沙河管理部在停水前一天書面通知用戶。

  6.3.3由于工程之需要,對消防設施停水時,應由用戶報消防辦批準后,再由機電工程部按排執行,在工作中應實行閥門操作表制度。

  6.4非正常停水

  6.4.1自來水公司事故停水,由機電工程部及時與自來水公司取得聯系,了解恢復供水時間,并報告公司領導和通知相關部門,作好記錄。物業管理部、沙河管理部掌握恢復供水時間后,在半小時內書面通知用戶。

  6.4.2公司供水設備、管道在運行過程中出現故障或爆管造成停水,機電工程部應盡量縮小停水范圍,及時搶修,并報告公司領導,通知相關部門,并作好記錄,同時物業管理部、沙河管理部在接到通知后半小時內書面通知用戶。

  6.4.3沙河南、北工業區事故停水, 沙河管理部及時掌握情況,盡量縮小停水范圍,及時搶修,并報告公司領導和機電工程部,由機電工程部派人搶修,并作記錄;同時沙河管理部在發生事故停水不超過半小時內通知用戶。

  6.4.4懲罰性停水:當用戶違反了公司的消防、租賃、裝修等管理條例,經通告而拒不改正者,在得

到公司領導同意后,由機電工程部對其進行強制性停水。

  6.5應急供水保障

  6.5.1機電工程部在接到自來水公司停水通知后,提前做好所屬水池水箱蓄水準備,以備停水時應急供水。

  6.5.2航苑大廈管理處在接到停水通知后,提前做好大廈水池水箱蓄水準備,以備停水時應急供水。

  6.5.3沙河管理部在接到停水通知后,提前做好樓宇水池水箱蓄水準備,以備停水時應急供水。

  6.5.4當供電局或公司停電時,各相關部門應分別啟動發電機,充分保障各泵站的正常供水。

  6.5.5任何人未經消防辦及公司領導同意,不得動用消防蓄備用水。

  6.6工程臨時供水

  6.6.1在無現成供水設施、管道且施工中需提供水源的工程施工時,施工、裝修單位在施工前應向機電工程部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包括:

  a.施工及裝修單位名稱

  b.施工及裝修地點、內容和所需時間段

  c.施工日用水量

  6.6.2由機電工程部審查后決定臨時供水的接管處及配表大小。

  6.6.3機電工程部負責對臨時供水設施進行檢查后準允供水。

  6.6.4工程結束后,由施工、裝修單位向機電工程部提出申請,拆除臨時供水設施、管道,恢復至原狀態。

  6.6.5由于施工或停水而浪費的水,由機電工程部負責計量和收費,其它臨時供水的抄表計費工作由機電工程部通知經營部進行,并由財務收費。

  6.7水質保障

  6.7.1機電工程部每年對zz苑小區、北苑、南苑18、19棟,城東街2、 3棟所有水池、水箱進行消毒清洗兩次,并作記錄。

  6.7.2沙河管理部每年對沙河南北工業區內所有水池、水箱進行消毒清洗兩次,并作記錄。

  6.7.3機電工程部將清洗后的水池、水箱儲水取樣送至福田區防疫站進行衛生化驗,并及時領取化驗結果。

  6.7.4沙河管理部將清洗后的水池、水箱儲水取樣送至南山區防疫站進行衛生化驗,并及時領取化驗結果,并將水池清洗記錄及化驗結果上交機電工程部,由技術主管綜合分析。若化驗合格,存檔備案;若不合格,則根據相應情況找出不合格原因,并加以處理,直至化驗合格為止。

  6.7.5機電工程部隨時接受配合相關衛生防疫部門的臨時水質衛生抽檢工作。

  6.7.6機電工程部、沙河管理部所派水池、水箱清洗人員應在此前作體檢,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狀況良好。

  6.8用戶水表抄表

  6.8.1經營部在每月1-5日抄商業用戶水表。

  6.8.2物業管理部在每月1-5日抄生活區住戶水表,報經營部。

  6.8.3沙河管理部在每月1-5日抄沙河南、北工業區用戶水表, 報經營部。

  6.9水費計算與收款

  6.9.1經營部負責統計各用戶的水度數,計算出各用戶的水費并打印出水費票據,將票據交財務部。

  6.9.2財務部根據票據收取水費,具體運作按《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程序執行。

  6.10公司供水設備的日常和定期維護保養

  6.10.1機電工程部負責公司所轄范圍內整個供水系統的運行、保養、維修工作,但在某些指定地點可以交由樓房管理處具體執行運行保養任務,機電工程部仍應負督促及指導的責任,分工如下:

  6.10.1.1沙河管理部負責沙河(南)、沙河(北)工業區泵站及供水設施的運行、保養。

  6.10.1.2航苑大廈管理處負責航苑大廈泵站及供水設施的運行、保養。

  6.10.2公司供水設備的定期維護保養均由水工維修班執行,每年一次, 由機電工程部具體安排,做好定期維護保養記錄。

  7質量記錄

  7.1用水申請表

  7.2水泵站運行記錄表

  7.3停水記錄表

  7.4水質檢驗記錄

  7.5閥門操作票

篇2: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20**)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萬勇

  20**年2月6日

  武漢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公共供水儲存、加壓后提供給居民用水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居民用水戶計量水表)等設施,不包括消防、熱水、直飲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蔡甸、江夏、東西湖、漢南、黃陂、新洲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的具體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財政、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二次供水應當采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移動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修維護。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壓需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工程項目總概算。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水企業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供水企業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意見書。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

  第九條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設施施工前10個工作日將施工安排書面通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過程中的查驗工作,對未按照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或者不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應當及時提出限期整改書面意見,并抄送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整改。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λO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能夠滿足用水需要,便于維護管理;

 ?。ǘ﹥λO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通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

 ?。ㄈ﹥λO施結構結實牢固,內壁光潔、不滲漏、耐腐蝕,加蓋加鎖;

 ?。ㄋ模﹥λO施應當獨立設置,并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裝置;

 ?。ㄎ澹┧貌牧?/a>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

 ?。﹪澜O計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儲水設施,嚴禁使用玻璃鋼等對水質有影響的非環保儲水設施;

 ?。ㄆ撸﹥λO施應當符合防凍保暖要求,滿足異常寒冷天氣供水需要;

 ?。ò耍﹥λO施和泵房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周圍2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沖洗、試壓、消毒并依法組織驗收,供水水質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時,應當邀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還應當邀請供水企業參加。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建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經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與供水企業簽訂協議,移交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設施,在移交供水企業前,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行維護管理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產權人將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運行維護管理的,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現狀組織認定,經認定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對不符合移交條件的,應當進行改造,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條件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接收并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條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訂。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要按照統一計劃、分批開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其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其確定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實施工作。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方案應當征求供水企業的意見。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市、區人民政府對改造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提供節能、節水設備和技術等方式參與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第十七條 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時,可以將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用計入城市公共供水總成本。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喂┧畠λO施應當盡量利用用水低谷時間蓄水;

 ?。ǘ┧脵C組運行噪音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ㄈ┪蓓斔浼奥懵对谕獾亩喂┧O施應當按照規范和異常寒冷天氣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凍、防腐措施;

 ?。ㄋ模┙⒍喂┧O施運行維護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故障處理、清洗、消毒、檢驗、更新改造等逐一記錄歸檔。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臺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標注清洗、消毒的單位和時間。

  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畢,水質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的水質檢測報告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用戶,同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隨機抽檢;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應當限期予以整改。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結果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 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武漢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窗凑沼嘘P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

 ?。ǘ┒喂┧O施運行維護管理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

 ?。ㄈ┪窗凑找幎▽Χ喂┧畠λO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ㄋ模╇[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ㄎ澹┥米哉加?、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ㄒ唬┒喂┧|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ǘ┪慈〉眯l生許可證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

 ?。ㄈ┪:Χ喂┧|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處理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和運行維護管理費用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2012修正)

  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5月22日唐山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經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于20**年8月1日公布施行;20**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其中2項行政許可規定,經2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于20**年12月1日公布施行;根據2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經2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于20**年10月8日公布施行;根據20**年12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改,經20**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于20**年4月5日公布施行)

  唐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用水,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均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工商、衛生、技術監督、物價、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應當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實行合理開發水源、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鼓勵循環用水和使用中水,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二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應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供水經營活動。

  第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ǘ┌凑諊乙幎▽嵤┧畨罕O測,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ㄈ┮勒湛h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水價標準和計量標準計量收費;

 ?。ㄋ模嵭新毠こ肿C上崗制度;

 ?。ㄎ澹┳越拥接盟畣挝换騻€人對用水計量和收費等事項提出異議之日起七日內予以答復;

 ?。┳越拥接盟畣挝换騻€人對水表故障報修申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予以排除。

  第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有關用水單位和個人,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二日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用水量較大的單位,應當采取節水措施,實行科學用水。

  經營洗車、洗浴、建筑物清洗保潔等行業用水,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使用節水器具和設備。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ψ怨艿挠盟O施、器具進行檢修、保養,防止和減少水的漏損量;

 ?。ǘ┙褂贸鞘猩铒嬘盟畯氖滤a養殖和農業灌溉;

 ?。ㄈ┬枭暾堔D業、轉戶、停止用水或者移動水表的,應當提前一個月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手續;

 ?。ㄋ模┫騼λ?、游泳池內蓄水應當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同意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

 ?。ㄎ澹┙贡I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股米圆饟Q水表或者實施其它妨礙水表效能的行為。

  第十二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依法簽訂《城市供水用水合同》。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用水分別安裝經認證合格的水表,并對水表進行定期校驗。

  第十四條 同一用戶不同性質的用水應當分表計量。同一用戶不同性質的用水由于用戶原因不能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第十五條 市政維護、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并在指定地點取水。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價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則、程序制定。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第十七條 城市的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對新增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嚴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

  城市用水總需求超過總供給能力時,為確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八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水費,自接到繳納水費書面通知十五日仍不繳納水費的,按應繳納水費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 因水表發生故障或者其它原因無法抄表計量的,按用戶前三個月平均月用水量計收水費。

  由于用戶的責任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用戶前三個月平均月用水量二倍計收水費。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用水建設方案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內,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新建自備水源,已建的自備水源應當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供水的技術要求;供水設施工程規劃、建設、施工、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含中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住宅小區或與供水有關的工程,在規劃設計階段,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參加項目會審。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應當對供水設施建設進行監督,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新裝、增裝、改裝供水設施的用戶(包括臨時用水的用戶)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到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按有關規定進行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供水設施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并按資質證書確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四章 供水設施維護

  第二十六條 供水設施按照產權歸屬,由產權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維護。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安裝的計費水表,由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統一管理;表井、計費水表由用戶負責保護。

  公用消火栓由消防部門負責檢查,并把檢查結果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確保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檢修隊伍,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其所屬的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修,保證供水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各類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線及設施情況;施工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措施,并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因保護不當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惭b、改裝公共供水設施;

 ?。ǘ﹩?、拆卸、挪動、掩埋公共供水設施;

 ?。ㄈ┰谒砭?、閥門井內接裝水管或穿插其它管道;

 ?。ㄋ模┰诔鞘泄补┧芫W上直接取水。

  第三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a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ǘ┰谒幢Wo區內修建滲水坑、井,堆放掩埋污物;

 ?。ㄈ┰诠补┧髽I水源地補給區范圍內打井取水;

 ?。ㄋ模┰诠补┧艿兰捌涓綄僭O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與供水無關的建筑物、堆放物料、種植樹木;

 ?。ㄎ澹┪唇浥鷾史且蚧鹁瘎佑孟鹚?;

 ?。┓恋K供水企業搶修、維修公共供水設施;

 ?。ㄆ撸┢渌<肮补┧O施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條 凡需建造二次供水設施的用戶,應當分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二次供水設施的專業管理人員應持有健康證。

  第三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按規定保持供水設施正常運行;保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四條 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

  第三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以及對水質的定期化驗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規定,水質或管網壓力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超標準收取的水費,應當退還用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ㄋ模┻`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造成非正常停水的,責令改正,可并處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三十七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ǘ┻`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除按特殊行業收取水費外,并處所用水費二倍的罰款;

 ?。ㄈ┻`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ㄋ模┻`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ㄎ澹┻`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ㄆ撸┻`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ò耍┻`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ň牛┻`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ㄊ┻`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罰款;圍攻、辱罵、毆打維修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其它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有關用語的含義:

 ?。ㄒ唬┏鞘泄补┧?,是指市、縣(市)、區公共供水企業通過公共供水設施向單位或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ǘ┳越ㄔO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它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ㄈ┥铒嬘盟喂┧?,是指用水單位通過自建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管道、水泵機組等設施從供水企業的公共供水管網或自建供水管網取水,再為本單位提供生活飲用水。

 ?。ㄋ模┕补┧O施,是指供水企業所屬的水源井、取水構筑物、凈水構筑物、泵站、專用供電及通訊線路、輸配水管網、各類閥門、計量儀表、消火栓等設施。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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