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氣照明裝置驗收
1.驗收項目
(1)并列安裝的相同型號的燈具、開關、插座及照明配電箱(板),其中心軸線、垂直偏差、距地面高度。
(2)暗裝開關、插座的面板,盒(箱)周邊的間隙、交流、直流及不同電壓等級電源插座的安裝。
(3)大型燈具的固定,吊扇、壁扇的防松、防振措施。
(4)照明配電箱(板)的安裝和回路編號。
(5)回路絕緣電阻測試和燈具試亮及燈具控制性能。
(6)接地或接零。
2.驗收應提交的技術資料和文件
(1)竣工圖。
(2)變更設計的證明文件
(3)產品的說明書、合格證等技術文件。
(4)安裝技術記錄。
(5)試驗記錄。包括燈具程序控制記錄和大型、重型燈具的固定及懸吊裝置的過載試驗記錄。
二、IKV及以下配線工程
1.驗收項目
(1)各種規定的距離。
(2)各種支持件的固定。
(3)配管的彎曲半徑,盒(箱)設置的位置。
(4)明配線路的允許偏差值。
(5)導線的連接和絕緣電阻。
(6)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或接零。
(7)黑色金屬附件防腐情況。
(8)施工中造成的孔、洞、溝、槽的修補情況。
2.驗收應提交的技術資料和文件
(1)竣工圖。
(2)設計變更的證明文件。
(3)安裝技術記錄(包括隱蔽工程記錄)。
(4)各種試驗記錄。
(5)主要器材、設備的合格證。
電氣線路與管道間最小距離(mm)
管道名稱 | 配線方式 | 穿管配線 | 絕緣導線明配線 | 裸導線配線 | |
蒸汽管 | 平行 | 管道上 | 1000 | 1000 | 1500 |
管道下 | 500 | 500 | 1500 | ||
交叉 | 300 | 300 | 1500 | ||
暖氣管、熱水管 | 平行 | 管道上 | 300 | 300 | 1500 |
管道下 | 200 | 200 | 1500 | ||
交叉 | 100 | 100 | 1500 | ||
通風、給排水壓縮空氣管 | 平行 | 100 | 200 | 1500 | |
交叉 | 50 | 100 | 1500 |
注:
①對蒸汽管道,當在管外包隔熱層后,上下平行距離可減到200mm。
②暖氣管、熱水管應設隔熱層。
③對裸導線,應在裸導線處加裝保護網。
篇2: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制度
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 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動用電氣焊作業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并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篇3:X電氣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某電氣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電氣有限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為勞動紀律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各分公司、部門開展勞動紀律管理,有權直接處理員工違紀事件。
第四條 各分公司和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勞動紀律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勞動紀律負責。
第二章 勞動紀律管理要求
第五條 公司員工應當:
1.遵守作息制度,按時出勤,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會議。
2.工作時間,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工作積極認真,注重效率。
3.遵守工藝紀律和安全文明生產制度。
4.遵守員工職務行為準則。
5.愛護公司財產。
6.文明、誠信,團結、友善。
第六條 公司員工工作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遲到,早退,無正當理由缺勤,缺席會議。
2.上班時間打鬧、嬉戲、追逐、喧嘩、瞌睡、串崗、離崗、閑聊、吃零食、用餐、或干與工作無關之事。
3.玩游戲、瀏覽無關網站或干私活。
4.工作消極懈怠,神情萎靡、效率低下。
5.不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著裝的,如穿拖鞋、敞衣、赤膊等。
6.帶領無關人員進入生產車間,生產車間、倉庫等非會客場所會見客人,長時間會見私人客人。
7.帶領嬰幼兒、兒童進入車間,辦公場所。
8.違反設備操作規程、違章操作設備,非資格人員操作設備或把設備交給無資格人員操作。
9.生產車間、倉庫等禁煙場所吸煙。
10.忽視產品質量,違反工藝紀律,違規操作。
11.違反文明生產、消防安全、用電安全、設備安全規范和勞動防護規范。
12.違反公司業務流程、管理程序。
13.弄虛作假,虛報、假報、瞞報各種數據指標,以及其它欺騙行為。
14.從事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兼職。
15.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公司利益。
16.對外泄漏公司采購、財務、技術、工藝等方面的信息及秘密資料。
17.未經許可利用公司設備、電腦、電話、車輛等資源辦理私人事務。
18.拒不服從主管工作安排和管理,無理取鬧、撥弄是非。
19.賭博、打架斗毆、謾罵,拉幫結派、挑撥離間,破壞團結。
20.損壞公司設備、財產,浪費公司水、電、電話費、燃油、原材料等。
21.破壞環境衛生,綠化。
第三章 違紀處理
第七條 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行為的處罰有:戒勉談話、通報批評、停工反省、罰款、勸退、除名,可單獨適用也可并用。
第八條 通報批評包括在早會上通報和宣傳欄中通報,罰款額度為20元以上200元以下,停工反省為1天以上7天以下。
第九條 違反第六條 第2款規定,給予20至50元罰款,違反第3款規定的罰款50至100元。
第十條 對下列違紀行為當事人予以勸退或者除名:
1.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個人利益,或損害公司利益,如拿回扣等。
2.故意違反規章制度、操作程序,造成重大安全隱患、重大質量事故或較大財產損失。
3.故意對外泄漏公司不宜公開的信息和秘密。
4.盜竊或伙同他人竊取公司原材料或其它財產。
5.惡意行兇、打架,威脅報復管理人員。
6.故意弄虛作假等嚴重等的欺騙行為。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 規定,但不在第十條 規定范圍內的,同時可處以通報批評,三次重犯的,可停工反省,多次重犯的,可予以勸退或除名。
第十二條對其它違紀行為的處罰由分公司或部門按照“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實事求是、不枉不縱”的原則,依據違紀行為的情節、性質、后果等因素決定,除名處理的由部門或分公司提出,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主持工作的生產副總或總經理批準。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部巡回檢查發現的違紀行為可直接處理,也可責成責任單位處理。
第十四條 對影響較大的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中層以上干部的違紀行為由股份公司領導班子處理,具體方式有處以0.5—3個月工資的罰款、嚴重警告、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直至開除。
第十五條 對違紀行為有專項制度規定的,其處罰按專項制度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部門、分公司負責人對本單位發生的違紀行為負管理責任,必要時部門、分公司負責人須接受問責。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 各分
公司、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部門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