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停車場規則
1.[XX步行街]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為步行街配套停車場,車輛在進入本停車場時,其司機將被視為該車輛的合法擁有人或合法擁有人的代表,并已完全接納管理公司的車場規則(以下簡稱為“車場規則”)。
2.凡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必須購買有效之車輛綜合保險,摩托車至少購有有效之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否則本車場有權拒絕該車輛進入及一切后果由車主負責。
3.管理公司將發給每位固定車位使用者一張停車出入證,此出入證必須展示在停泊車輛擋風玻璃當眼處,管理公司保留權利拒絕沒有張貼出入證的車輛進入。如有遺失出入證,使用者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管理公司。
4.任何車輛均不可停泊在本車場的車道、出入口處或其他非指定的公共地方,以免堵塞其他道路使用者。
5.管理公司保留對不遵守車場規則或有關政府法規的車輛進行違例處理之權利,該車輛之車主需要負責全部有關費用。開鎖費用為RMB100元。管理公司有權在適當時候調整上述行政收費而無需預先發出通知。
6.管理公司保留拒絕車輛進入的權利。
7.所有車輛必須正確停泊在車位黃線內,并應立即關閉發動機及遵守本停車場內所有駕駛指示標志。
8.本停車場禁止載有危險貨物或物品的車輛進入,違章擅入車場者要承擔一切后果及法律責任。
9.除得管理公司書面同意,任何進入本停車場內的車輛不得在管理公司指定的貨物裝卸區以外的任何地方裝卸物品。
10.所有進入本停車場時租停泊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本車場規則,并將車輛停泊于管理公司指定之時租停車位內;時租車輛駕駛員遺失電腦IC卡,須登記本人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并按入口處安防員登記的入場時間計算停車費及補交IC卡工本費50元正后,經車場當值人員同意后方可離場。
11.管理公司謹對本停車場的車輛出入及停泊車位分配等事宜負責,并不對停車場內人員車輛及其財物的安全負責。對于本停車場內任何人員的傷亡,車輛及其內財物的被盜、遺失、損壞以及其它任何損失,管理公司及本停車場業主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2.管理公司對刻意或疏忽而損壞本停車場設施、財物的任何人仕,包括車輛司機、擁有人等,保留追討及在事件未處理完畢之前拒絕該車輛離開停車場的權利,直至有關損失被完全賠償為止。
13.任何人仕均不準在本停車場內維修車輛或清洗車輛。
14.車內人員不得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眠。
15.管理公司有權因應需要而修改本停車場的規則而無須預先通知。
篇2: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1989試行)
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建設部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大、中城市和重點旅游區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小城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專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在主體建筑用地范圍之內。
第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必須按照國家標準GB5768-86《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交通標志,施劃交通標線。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出入口應有良好的視野。出入口距離人行過街天橋、地道和橋梁、隧道引道須大于五十米;距離交叉路口須大于八十米。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大于五十個時,出入口不得少于二個;大于五百個時,出入口不得少于三個。出入口之間的凈距須大于十米,出入口寬度不得小于七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包括吸引外來車輛和本建筑所屬車輛的停車位指標。
第六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停車方式應以占地面積小、疏散方便、保證安全為原則。主要停車方式見圖一。
第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設計時,應將其他類型車輛按表一所列換算系數換算成當量車型,以當量車型核算車位總指標。
第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應不小于表二規定。
第九條 在停車場內停放的機動車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表三規定。
第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六米。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小平曲線半徑應不小于表四規定。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車場通道的最大縱坡度應不大于表五規定。
第十三條 自行車停車場原則上不設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應不少于二個。寬度不小于二點五米。
第十四條 自行車停車方式應以出入方便為原則。主要停車方式見圖二。
第十五條 自行車停車場主要設計指標應不小于表六規定。
第十六條 公共自行車停車場的停車位指標是指吸引外來自行車的停車位指標。專用自行車停車場的停車位指標應不小于本單位職工人數的30%。
第十七條 各類建筑配建的停車場車位指標應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規定。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公安部和建設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公安部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一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圖表略)
篇3:商街停車場管理規則
**步行街停車場管理規則
1.[**步行街]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為步行街配套停車場,車輛在進入本停車場時,其司機將被視為該車輛的合法擁有人或合法擁有人的代表,并已完全接納管理公司的車場規則(以下簡稱為“車場規則”)。
2.凡進入本停車場之車輛必須購買有效之車輛綜合保險,摩托車至少購有有效之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否則本車場有權拒絕該車輛進入及一切后果由車主負責。
3.管理公司謹對本停車場的車輛出入及停泊車位分配等事宜負責,并不對停車場內人員車輛及其財物的安全負責。對于本停車場內任何人員的傷亡,車輛及其內財物的被盜、遺失、損壞以及其它任何損失,管理公司及本停車場業主均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管理公司對刻意或疏忽而損壞本停車場設施、財物的任何人仕,包括車輛司機、擁有人等,保留追討及在事件未處理完畢之前拒絕該車輛離開停車場的權利,直至有關損失被完全賠償為止。
5.管理公司保留拒絕任何車輛進入的權利。
6.管理公司將發給每位固定車位使用者一張停車出入證,此出入證必須展示在停泊車輛擋風玻璃當眼處,管理公司保留權利拒絕沒有張貼出入證的車輛進入。如有遺失出入證,使用者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管理公司。
7.管理公司將向使用者發出電腦磁卡一張,使用者進出本停車場時,必須按指引正確刷卡操作,本車場電腦控制系統將記錄所有出入車輛的進出時間,并且該電腦磁卡作為取車憑證,使用者不應把磁卡留在車輛內,以策安全。
8.所有進入本停車場時租停泊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本車場規則,并將車輛停泊于管理公司指定之時租停車位內;時租車輛駕駛員遺失電腦磁卡,須登記本人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并按入口處車場管理員或電腦登記的入場時間計算停車費及補交磁卡工本費50元正后,經車場當值人員同意后方可離場。
9.管理公司保留對不遵守車場規則或有關政府法規的車輛進行違例處理之權利,該車輛之車主需要負責全部有關費用。開鎖費用為RMB100元。管理公司有權在適當時候調整上述行政收費而無需預先發出通知。
10.任何車輛均不可停泊在本車場的車道、出入口處或其他非指定的公共地方,以免堵塞其他道路使用
11.所有車輛必須正確停泊在車位黃線內,并應立即關閉發動機及遵守本停車場內所有駕駛指示標志。
12.本停車場禁止載有危險貨物或物品的車輛進入,違章擅入車場者要承擔一切后果及法律責任。
13.除得管理公司書面同意,任何進入本停車場內的車輛不得在管理公司指定的貨物裝卸區以外的任何地方裝卸物品。
14.任何人仕均不準在本停車場內維修車輛或清洗車輛。
15.車內人員不得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眠。
16.管理公司有權因應需要而修改本停車場的規則而無須預先通知。
17.臨時停車收費如下:
車類
時間中、小型汽車三噸以下貨車摩托車
當日08:00-當日22:00RMB元/時RMB元/時RMB元/時
當日22:00-次日08:00RMB元/時RMB元/時RMB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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