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小區業主三不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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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業主“三不”的具體表現

  一是普遍缺乏權利意識和公共意識,不關心公共事務。

  中國第一個業主委員會1991年成立于深圳天景花園。當年出生的孩子,今天已經讀大學了。但就整體而言,絕大部分業主仍舊不關心小區的公共事務。對于自己房子里的一條裂縫、一處滲水,業主通常會看得很重,這當然也是應該的,但對于家門以外的事情,大多數人會認為與己無關,懶得去管。比如有人欠物業費,有人把車停在消防通道上,有人違章裝修甚至在共有部位搭建,大多數業主的反應是視而不見,或者認為這應當由物業公司去管,與自己毫不相干。對于業主自治的組織——業主大會,很少有人會去關心和參與,不覺得這關系到自己的重要權利。因此,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難以成立,或者徒有其名。即使是在引入物業管理最早的深圳,也沒有實現真正的業主自治。

  二是很少有人愿意為小區的管理貢獻力量。

  商品房的業主,大部分屬于中產以上階層,其中不乏有識之士、管理人才。但到了管理自己小區事務的時候,卻很少有人愿意承擔。90年代北京曾有一些頗具理想主義色彩的知識分子業主,滿懷熱情,通過競選當上了小區的業委會主任,但沒有多久,大都碰壁灰心、黯然退出。20**年北京“建外SOHO”小區出現管理亂象,該項目的開發商潘石屹作為業主一員接受電視臺采訪,表示憂心如焚,但也無能為力。顯然,他也沒有參與到小區公共事務管理當中來。還有一個事實是,小區居民中有相當比例是行政司法機關的公職人員,他們在自己的機關中,管理著各種社會事務,運籌帷幄,但自己的小區亂成一團,他們卻無動于衷。這就提出一個很值得思考的問題:為什么在人才聚居之地,會出現管理燈下黑的情況?是群體的素質差,還是缺乏管理人才?顯然兩者都不是。只能說明,少有人愿意投身于小區的公共事務,其原因也很簡單:干大家的事,耗費自己的時間精力,出力不討好,從自己的得失利害出發,不參與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三是維權缺乏理性。

  近年來業主維權的事件此起彼伏,然而平心而論,真正有理有節最終取得有利結果的,不過少數,大多數都是轟轟烈烈鬧過一陣,就煙消云散。從媒體披露的許多“維權”事件上來看,業主們常用的還是“階級斗爭”的思路,把維權的對象(通常是開發商或者物業企業)推定為敵對勢力,好像非采用極端方法不足以爭取權益。最近媒體報道,某地開發商雇兇砍傷兩位業主委員會成員,起因是由于業主委員要求開發商解決配套設施不到位及質量問題,得不到滿意答復,就帶領業主在開發商的銷售大廳“聚集”,開發商銷售受阻,遂出此下策。雇兇傷人顯然是流氓手段,并且涉嫌犯罪;而到企業的經營場所搗亂,令人家的生產經營不能正常進行,又何嘗不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須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擾亂企業秩序,致使工作、營業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拘留。這個兩敗俱傷的悲劇,留給我們許多思考。最近深圳法院還判決了一起案件,業主因細微質量瑕疵,在自家陽臺上張掛標語指該樓盤為“豆腐渣工程”,被開發商以侵害名譽權告到法院,法院判業主敗訴,賠償開發商2000元。此案中,業主顯然是沖動行事,反而是開發商懂得訴諸法律途徑“維權”。本來,關于商品房買賣糾紛、商品房質量爭議,國家有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當事人之間也有明確的合同約定,按照法規與合同,通過協商、仲裁、訴訟解決爭議,是正當而有效率的途徑。一些業主動輒選擇非理性的方式,說明他們還不成熟,不懂得怎樣行使業主的權利,這也是不會當家的一種表現。

  二、業主存在“三不”的原因

  個人認為,這是由特定的國情所決定,在現階段幾乎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我們擁有自己不動產的時間太短,還不能適應業主的身份。

  新中國六十年,在前四十年中,城市中的房屋都是“公家”的,建設、分配、維修都是“公家”的事情,居住者只有一個“過客”的身份,都是真正的“無產者”。無產者胸懷天下,卻不能成為自己財產的主人。1988年以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建立,中國大陸才有了真正意義上的業主。今天的業主,充其量不過幾年或者十幾年的“業齡”。而世界上的發達國家,都有幾百年保護私有財產的歷史,就是在我國的臺灣、香港,土地房屋的產權也一直世代私有,形成傳統。這種制度背景下的業主,有什么權利,應盡什么義務,彼此之間如何相處,糾紛如何解決,長期以來形成了一整套習慣、觀念、制度,我們這里最令人頭痛的問題,在別人那里可能根本就不是問題。著名法學家楊立新教授去德國考察侵權法,想到國內一個爭議很大的法律問題——高空拋物的法律責任,就提出來請教德國同行,德國學者聽后十分茫然,說怎么能從樓上往下扔東西?我們沒有遇到這樣的事情。常言說三代培養一個貴族,那么要養成一個業主的意識,恐怕也要經過兩三代人才行。

  其次,長期生活在高度集權的社會環境下,缺乏當家作主的意識,也沒有這種能力。

  今天的業主,年齡從“40后”到“80后”,都是在缺乏民主訓練的環境里成長的,在家聽家長的,在外聽領導的,重大的決策都由領導和組織作出,自己不必要也不應該瞎操心。雖說從八十年代起已經有了基層人民代表的選舉,但大家都知道那是怎么回事。我們民族的血液中,缺少民主的基因,也不鼓勵民主的嘗試。如果有人想毛遂自薦,或者固執地要選自己認定的人選,大家多半會認為他精神上有什么問題。公共的事情由政府決定,老百姓只管服從,似乎成了一般民眾的共識。假如我們把國家看作一個居住區,全體公民就是業主,在這個“小區”里,我們能不能自主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自主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物業公司?顯然,至少目前還實現不了。在這種大環境下,指望住宅小區里能做到業主自治,無異于期待池塘里生出鯨魚來。所以,我們看到,絕大多數住宅小區,包括管理得非常好的小區,都不是業主當家,而是靠其他人來當家,比如好的物業公司、負責任的單位后勤、勤政的基層政府等等。有的小區因業主欠費導致電力公司停電,電梯停開,業主自己都沒有辦法解決,要向政府投訴、*,求政府“為民作主”。

  第三,我們這個社會,缺乏在法制的軌道里解決糾紛的機制,“管閑事”只能給自己找麻煩。

  小區內部的事,也是公共事務,要處理好公共事務,不僅要出以公心,也需要相應的資源。而現在僅一個業主欠費問題,就讓人萬分棘手,有些欠費業主,連法院判決都不理會,弄得法院沒有辦法,干脆不再受理欠費案件。這種情況下,業主自己就更無能為力。替大家辦事是義務的,做得再好,沒有任何利益;但做得不好,就給自己惹下了天大的麻煩。公共事務,眾口難調,總有不滿意的人,總會有抱怨、指責甚至謾罵。一個頭腦正常的人,沒有特別的理由,不會主動摻和到這種是非的漩渦之中去。

  以上分析業主自治的障礙及客觀原因,并不是要得出結論:業主自治在中國是行不通的。恰恰相反,正是由于這樣的狀況,才使我們認識到業主自治的重要性和艱巨性。擁有了自己的房子,還不能算真正的業主;只有通過業主自治,實現了管理共同事務的權利,才能成為一個真正的業主。

  三、改善和促進業主自治的辦法

  有什么辦法克服目前這些障礙,促進業主自治的實現呢?對急功近利的人,我們只能回答“沒有辦法”。因為,歷史的進步不能指望收效于一朝一夕,沒有任何高招妙法,在短時間內就讓“不會當家、不愿當家、不敢當家”的業主變得樂于當家、善于當家、勇于當家。也不能指望國家出臺一部法規、政府制訂一個政策就能從根本上扭轉局面、解決問題。

  但這并不意味著業主自治只是空中樓閣,更不是說由于業主自治難以實現,政府就有了包辦小區事務的理由。今天的股票、網絡、外企、雇工,在三十年前沒有人敢想,但不過一萬多個日日夜夜,就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根據這個經驗,我們有理由相信,再過若干年,情況一定會改變,只要有業主,他遲早會當家

 


 所以,從長計議,改善、促進業主自治的辦法,有以下三條:

  第一,最根本的,當然是“假以時日”。

  要相信總有一天業主會當家。事實上目前已經有一些業主是會當家的,深圳景洲大廈就是一個典范。在其它小區普遍存在的亂搭建、欠費、住改商等痼疾,在這里基本不存在;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自主選聘,小區公共事務由業主民主決定。盡管這在深圳的小區中還屬于鳳毛麟角,但讓我們看到了未來和希望。*總理在國慶六十周年講話中說,再過40年,一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將巍然屹立在世界東方。也就是說,還要經過兩代人的奮斗,中國才能真正成為發達、文明的國家。到那個時候,業主已經進入第三代、第四代,他們在成為國家主人的同時,理所當然地會當自己小區的家。

  第二,政府的輔導、支持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決不應當包辦代替。

  在業主“三不”的情況下,政府應當調整思路,變在上的審批、核準為在旁的輔導、支持,教會業主當家、鼓勵業主當家、支持業主當家,而不是索性自己當了業主的家。目前從法規到實務,都要求業主大會在基層政府的掌握下召開,業主委員會的成員要經過基層政府認可,這是根本違反業主自治的。20**年廣州翠湖山莊業委會換屆,原業委會成立了籌備組,卻被基層政府“叫?!?,指令成立了由居委會主任牽頭的“聯席會議”作為換屆籌備機構,引發一場行政訴訟。最終業主雖然敗訴,但此事件值得人們深思。正如業主一方的代理律師所指出的:政府指導小區管理,如同家長可以指導子女談戀愛,但決不可以代替子女談戀愛。我們的執政黨曾經是最善于發動群眾的,為什么今天卻如此擔心群眾自己起來管理自己的事務呢?我們在翠湖山莊和其它案例中看到:業主要自治,首先面對的障礙竟然是基層政府,這是非常奇怪的事情。

  第三,法律與規則的完善。

  目前已經有了《物權法》,有了《物業管理條例》,許多地方也在制定省市的物業管理法規。但已有的法律規則仍然存在許多缺憾:業主自治作為物業管理的核心原則,沒有被法律和行政法規所確認;《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區分“物業管理”與“物業服務”,沒有明確只有業主才是物業管理的主體;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作為合法的組織,其法人地位本來是題中應有之義,但立法上一直采取回避態度;20**年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不適當地強化了基層政府與居民組織在物業管理中的權力,更加削弱了業主自治;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焦點問題,如欠費、私搭亂建、小區內部的公共秩序等問題,都沒有有效的解決辦法;行政機關在物業管理中的權力過大,責任模糊,違法作為與不作為的情形都很普遍。解決這些問題,一定要在法理上加以澄清與梳理,在此基礎上才能確立科學的法律規則。而這項工作,僅靠立法機關是不夠的,必須依靠廣大業主的管理實踐所提供的豐富經驗,由法學家和立法者加以總結、提高,通過立法活動,形成中國特色的物業管理法律體系。

篇2:物業管理中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物業管理中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

  一、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自治管理組織機構各地有不同的規定和做法。上海、深圳等地規定了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一些做法。有的地方只成立業主委員會,本節重點講述上海市的規定。

  (一)物業管理區域

  1.物業管理區域劃定的條件

  物業管理區域是一個由業主委員會管理的物業的范圍。它的劃定有如下幾個條件:(1)原設計構成自然街坊和封閉小區。自然街坊是城市建設中自然形成的相對獨立的居住區。近年來房地產開發中形成的居住小區,一般由4-5個住宅組群組成,用地一般為15-20公頃,建筑面積15-20萬平方米。按照政府有關建設小區規劃的規定,小區要配置居委、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文化活動室、綜合商店、自行車棚等公共設施項目。小區水、電、煤等公共設施相關程度高,在開發時一起建成,一起交付,再讓居民入住。這種小區,大都實行封閉管理,稱為封閉小區。一個封閉小區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有利于對房屋及相關設施的管理。

  (2)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由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樓宇與附屬設施的相關情況,可以是一棟或幾棟大樓,也可以是一個樓宇群體進行適當的調整劃定。劃定后應通知有關街道和已進行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轄區地圖上予以注記。一經劃定,如無特殊情況,不作任意改動。這樣,物業管理區域范圍相對固定,有利于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上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2.非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

  對于公共設施與房屋相關聯系不很緊密的房屋,或只有一個或少數幾個業主的單幢房屋,或沒有劃入物業管理區域之內的房屋,業主可以自行負責房屋管理,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

  對于一些單位如機關、企業、學校等籌建在單位內部或外部的職工住宅,形成不了住宅小區,也沒有委托房管部門管理的,也可以成立由業主或使用人組成的管理房屋小組,與原單位的總務后勤部門配合,實施物業的管理,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專業化的物業管理。

  (二)業主房管小組

  業主房管小組簡稱房管小組或業主小組,由本幢房屋內業主協商選舉產生,其成員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般由3人或3人以上組成。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應按建筑面積來確定和分攤房管小組成員。建筑面積一樣的幢(或大廈中一個層面),推選的業主房管小組成員數應相同;建筑面積不相同的幢(或大廈中一個層面),按分攤到的成員數推選。一般每500-1000平方米建筑面積產生一名小組成員。要推選好業主小組成員,這是業主自治管理的基礎工作。要讓本幢業主和有關使用人都參與和了解業主小組成員的推選過程,使業主小組具有一定的群眾基礎。住宅出售單位要請街道、居委會配合做好首次業主小組的組織成立工作。業主小組成立后,其成員要盡快進入角色。

  業主小組具有以下職能:

  (1)代表和維護業主的權益,負責本幢房屋的管理。要了解掌握本幢房屋的建筑情況,建筑結構、面積,共用設備如電梯、水泵等情況;

  (2)聽取和反映業主對房屋修繕等有關方面的建議和意見。要經常和業主、使用人溝通和聯系;

  (3)決定本幢房屋內修繕基金的使用和支付,當住宅修繕基金不足時,負責籌集;

  (4)決定本幢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的修繕;

  (5)協助調解房屋使用、修繕糾紛;

  (6)執行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7)督促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和房屋使用公約等。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小組的一切決定都不得違反業委會的決定。

  (三)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1.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召開的條件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當業主人數較少時,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當業主人數較多時,應當召開業主代表大會,代表成員由業主小組成員組成。如上海市房地局有關文件指出,業主超過100人的,應當召開業主代表大會,其代表成員一般不超過100人。

  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房屋出售單位組織召開。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就應當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30%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50%上;

  (3)在這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第一套房屋實際交付業主使用之日起已滿兩年的。

  2.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

  當滿足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條件時,房屋出售單位應將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積、房屋出售時間、業主清單等材料報區、縣房管局,區、縣房管局在接到材料后45天內會同房屋出售單位組織業主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1)組織成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籌備組,其成員由所在地區、縣房管局、房屋出售單位、業主代表組成,可以邀請居委會人員參加?;I備組一經協商成立,即進行籌備工作;

  (2)按幢協商產生業主小組成員,業主小組成員一般為業主代表;

  (3)協商推薦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按建筑面積的比例,業主包括公房業主和擁有物業的開發商等推薦候選人;

  (4)起草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草案,可參照市有關示范文本,并聽取業主和相關人員意見,結合本區域情況進行修改;

  (5)確定會議的時間、地點,做好會議的各項會務準備工作。

  整個籌備工作可以在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主持下進行,開發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管理單位要密切配合。在籌備期間,籌備組的推選產生,每次會議討論的決定和意見都要作必要記錄。

  3.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程序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是行使業主自治管理職權、決定管理事項的重要組織形式。為了體現廣大業主的共同意志,使決策更具有廣泛的民主性,業主大會應當有半數以上業主參加,作出的決定要全體業主過半數通過;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半數以上業主代表參加,作出的決定要全體業主代表過半數通過。

  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審議通過業主公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是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三方面重要任務。要參照有關行政部門的示范文本制定好業主委員會章程,對業主委員會組織、職責、會議、經費與辦公用品等作出規定。業主公約也要參照示范文本來明確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約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有關義務,如不得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等各種禁止行為。推選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方式,按業主委員會章程進行,如召開的是業主大會,要有全體業主半數以上通過;如召開的是業主代表大會,要有全體業主代表半數以上通過,而不能以與會代表過半數通過這種簡單多數為準。

  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程序一般如下:

  (1)由大會籌備組介紹大會籌備情況;

  (2)由大會籌備組介紹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情況,候選人也可作自我介紹;

  (3)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4)由業主大會成員或業主代表大會代表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成員;

  (5)審議決定其他物業管理重大事項。

  (四)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職權

  1.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參加成員和例會、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業主組成,包括已售及未售公房、已售及未售商品房、舊私房的產權人即業主等。召開業主大會時,全體業主應當參加,因故不能參加,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參加。

  業主代表大會的業主代表應按物業管理區域內各種物業包括公房、商品房、舊私房等占有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產生。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時,自然人業主代表應當參加,一般不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業主代表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例如,公房業主代表,公房產權人即區、縣房地產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區、縣公房資產經營公司有關人員作為代理人參加業主代表大會。書面委托代理書,可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召集人業主委員會或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印制。不論是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應按幢或按一定比例邀請非業主的房屋使用人如租賃人列席會議,還應當邀請居民委員會代表列席。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當召開涉及改選或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時,業主委員會應通知區、縣房管局派員參加會議。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總結本年度區域內的各項物業管理工作,決定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15%以上業主或業主代表提議,業主委員會要在接到提議30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如業主委員會不召開,業主和業主代表可向區、縣房管局反映,區、縣房管局應督促業主委員會召開,經督促業主委員會仍不召開會議的,區、縣房管局可以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經15%以上業主或業主代表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對提出的議案已作出決定,一般在半年內不再以同一提案再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2.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職權

  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

  (2)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必要時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3)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報告,包括業主委員會工作特別是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等情況報告,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報告;

  (4)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如確定業主委員會經費籌集方式、來源和標準;物業維修基金不足時的籌集辦法和數量;物業管理區域內修建、新建建筑物或構筑物等。這就是說,物業管理區域內重大管理事項都必須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或審批通過。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認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當時,可予以撤銷。

  (五)業主公約

  業主公約是全體業主制定的行為準則。一般可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籌備組制定,并交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業主公約要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制定時可參照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在文本基礎上修改、補充。一般來說要明確物業使用、經營、轉讓必須遵守法律規范,在物業使用有哪些禁止行為,對違章行為如何管理,小區管理中公共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設等。

  二、業主委員會

  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指出,住宅小區應當成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代表成立的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規定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和居委會代表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深圳市由住宅區業主選舉產生管委會。

  《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

  (一)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步驟

  1.選舉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召開時,即當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30%以上,或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積達50%以上,或住宅出售已滿兩年時,就具備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由業主擔任,非業主的使用人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出售單位要協助業主做好首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醞釀、推選工作,征求各業主小組意見,把遵紀守法、具有一定的物業管理法律知識、熱心公益事業、能履行職責的業主作為業主委員會的候選人,提請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人數要根據物業管理區域規模決定,通常由5-15人組成。

  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企業工作。物業管理企業成員又是管理區域內業主的,不能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2.核準

  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之日起15日內,應當到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予登記的完成登記工作;對不符合登記的不予登記,予以登記或不予登記都要書面通知申請人。當接到予以核準登記的書面通知時,該業主委員會正式成立,任期正式開始。在向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申請時,必須提交以下文件:

  (1)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登記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業主委員會的名稱,所轄物業管理區域范圍,房屋建筑面積,房屋出售面積,時間和所占比例,出售房屋的戶數;

  (2)第一次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會議記錄,應到人數及名冊,實到人數及名冊,投票選舉結果,會議所作決定等;

  (3)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如是借用或租用場所,要有協議或合同。

  (二)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在民事活動中,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業主委員會具有民主性、自治性和公益性的特點。

  業主委員會是房屋管理體制改革中新生事物,其法律地位由于各地成立程序規定不同不甚一致。

  1.社會團體

  有些城市規定,業主管理委員會經民政部門依法核準后,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簽發日期為管委會成立日期。業主委員會作為社會團體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2.其他組織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條文規定,在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復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會團體。一般來說,一個大中型城市,少則有幾百家多則有幾千家業主委員會。拿上海來說,至1997年底,業主委員會達1600多家。因此,如業主委員會作為社團,將使得一個城市或地區出現許多類似的××業主委員會的社會團體?!睹袷略V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業主委員會經過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選舉產生,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成立,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的,是民訴法所稱的“其他組織”。它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作為合法組織,完全可以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三)業主委員會的任期和職權

  1.任期

  業主委員會的任期每屆為兩年,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期滿三個月前,應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其選舉工作由原業主委員會主持,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派員參加;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名單應報所在地區、縣房管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如個人物業產權轉讓、因病、長期出國等,須書面通知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章程中,可以規定業主委員會缺額補選辦法,章程沒有約定的,一般可在半年內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予以補選。

  業主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業主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宣布解散業主委員會。如果出現這種反常情況,房產管理部門應予以阻止。由于物業管理區域的變化引起業主委員會的撤銷、合并,須經原核準登記的區、縣房管局核準。

  業主委員會可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有的地方,業主委員會聘用執行秘書,負責日常事務。

  2.職權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是業主行使自治管理權利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執行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

  《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指出,管委會的權利是:

  (1)制定管委會章程,代表住宅小區內的產權人、使用人,維護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利;

  (2)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3)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計劃和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4)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該辦法指出,管委會的義務是:

  (1)根據房地產權利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2)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區的房地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4)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業主委員會的職權由各地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進行規定。主要職權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向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工作,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提請審議重大管理事項和措施;

  (2)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執行合同進行管理服務;

  (3)管好、用好物業維修基金;

  (4)檢查、督促業主和使用人合理、安全使用物業,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對個別業主和使用人違章裝修和不合理使用物業的行為進行勸阻和監督等;

  (5)其他事宜。如提出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議案,組織換屆工作,建立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等。

  業主委員會一般一個季度召開一次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才有效,作出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業主委員會可臨時召*議。必要時,可邀請政府有關部門、物業管理企業、居委會代表列席。每次業主委員會會議,都應當有會議記錄,記錄應整理歸檔。

  (四)業主委員會的章程和日常工作

  1.章程

  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成立起,就要擬訂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章程是業主委員會活動的規范性文件。章程必須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業主委員會籌備組可以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業主委員會章程的示范文本基礎上制定章程,制定時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征求業主小組的意見,其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業主委員會章程的內容一般包括:

  (1)本會名稱、地址、所轄區域范圍、性質、主管部門及宗旨等;

  (2)組織及職責;

  (3)會議制度及工作制度;

  (4)委員的條件、選舉及權利和義務等;

  (5)經費來源、經費賬目管理;

  (6)辦公用房;

  (7)章程、生效、修改、補充等有關事宜。

  2.日常工作

  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要根據業主委員會章程來決定,一般說來有如下幾項:

  (1)了解掌握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和使用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轄區物業面積、建筑結構、產權性質,轄區基礎設施、綠化、公建配套情況,轄區周圍環境、交通等情況。業主和使用人按戶登記造冊。對本轄區的物業管理的目標和要求在廣泛征求業主意見后提出初步方案供討論;

  (2)如轄區原已有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對原來的物業管理工作作出評價,包括取得的成績、得當的管理措施,存在的問題,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合理性,對原來的物業管理公司是否續聘或解聘提出意見,向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

  (3)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可參照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對合同草案條款逐項進行擬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轄區物業管理的標準和收費在報送所在地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前,最好事先征求意見,然后簽訂合同并辦理備案手續;

  (4)管理好物業維修基金,掌握好對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權,遵循??顚S玫脑瓌t,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在賬務上按幢立賬、按戶核算,在年終時可委托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賬務進行審計,并把結果向業主大會報告;

  (5)提出本轄區年度房屋修繕計劃、設備維修更新計劃、公共設施維修養護計劃,并提出財務預算,提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必要時,做好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工作;

  (6)督促業主和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小區管理公約、房屋使用公約等行為準則,協調好物業使用中業主的相鄰關系,對于違章裝修,協助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如有違章行為的人不聽勸阻要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7)做好轄區內道路場地,車輛行駛和停放,以及設置廣告等方面的管理;

  (8)做好內部管理工作:起草有關物業管理公約、辦法的草案;做好委員的增補選舉工作;建立工作制度、會議制度和檔案制度;做好辦公經費的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好辦公用房的設置和管理工作;做好換屆選舉工作等。

  (五)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

  1.經濟合同的平等雙方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是一種委托與受委托的關系,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前后,雙方地位都是平等的。簽訂合同前,雙方可以雙向選擇;合同簽訂時,對于管理目標、要求和費用,雙方都要協商,協商取得一致,才簽約。其間雙方沒有隸屬關系。在法律上,業主委員會有委托或不委托某個物業管理企業的自由,物業管理企業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的自由。

  2.目標一致的利益雙方

  管理服務目標一經確定,雙方簽約后,雙方都是物業管理目標的追求者。這個目標就是為了保持物業的完好,保障物業使用方便安全,維護環境優美整潔,保證公共秩序的良好。在這個目標下,物業管理企業要以優質服務為物業使用提供管理服務,而這種管理服務根本上是為了物業業主和使用人的利益。雙方聘與被聘的關系,融合在目標一致之中;各方的行為不能影響和損害這種目標的實現,否則將承擔責任。

  3.勞務和經濟交換的雙方

  這一關系是在經濟合作關系下產生的,體現有償的等價交換原則。一方要求對方優質廉價服務,另一方要求對方支付費用,這是一種對立統一。當出現矛盾時,要依照法律來規范,可以協商解決,合同可修改補充,當矛盾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雙方可以依法申訴,直至提起訴訟。

  4.職權范圍各不相同的雙方

  業主要對物業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進行安全使用和維護,又要遵守業主公約和房屋使用公約,維護公共部件、公共設備、設施的安全、整潔使用。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的專業管理要監督、檢查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體作業單位,實施日常管理的作業組織,在合同范圍內業主委員會要與之合作和給予幫助,必要時建立協調工作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解決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問題。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要及時向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工作。

篇3:減免**大廈住宅業主1月份物管費函(業主自治)

  關于減免**大廈住宅業主20**年1月份物管費的函

  深景業字20**-1號

  深圳市**物業管理發展有限公司:

  為了讓**大廈全體住戶(業主及其它物業使用人)共同分享業主自治帶來的優惠待遇,減輕通漲壓力,降低民生成本,經20**年12月18日至19日**大廈業主大會投票表決通過和**大廈業委會研究決定:減免**大廈住宅住戶(不含裙樓商業及3戶“住改商”)20**年1月份物業管理費。貴公司應收取的1月份住宅物業管理費由**大廈業主委員會統一買單支付,其費用在**大廈業主基金中列支。

  由于貴公司尚未同我會結算往屆物管合同期剩余資金賬務,為簡便操作,請貴公司在應轉我會的資金中列支“1月份住宅物業管理費”到時同我會統一結算。請貴公司盡快安排同我會清算往屆物管合同期所有賬務,以便我會向業主公布所有財務收支賬目。

  深圳**大廈業主委員會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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