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廈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地址:*****。
所轄區域范圍:*******。
第二條本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
本會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會是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負責。本會成立后應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之日為本會成立日期。
第三條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本會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居住環境。
第二章組織及職責
第六條全體業主(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選舉、罷免本會委員。
2.審議通過《本會章程》和《業主公約》,審議通過物業管理工作報告。
3.審議通過本年度財務決算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4.審議通過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第七條本會每屆任期*年。任期屆*個月前,本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本會由*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聘任執行秘書*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九條本會成立后,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經有*%以上持有投票權的業主(業主代表)提議,本會應于接到該項提議后*日內,就其提議內容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特別會議。對提出的議案已經做出決定的,半年內不得以同一內容再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第十條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應按樓層或按一定比例邀請物業使用人以及街道、居民委、派出所人員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沒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有過2/3業主(業主代表)出席。會議決議、決定應當經全體業主(業主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本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2.負責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設備和公共設施修繕資金的籌集及使用管理。
3.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4.與物業管理企業議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標準及方法。
5.審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6.監督檢查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7.提出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議案。
8.組織換屆,改選本會。
9.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合理使用。
10.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利。
第十三條本會義務:
1.向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和各項決議、決定。
3.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5.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完成和實現物業管理區域的各項管理目標。
6.調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的糾紛。
7.建立本會檔案制度。
8.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十四條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會議
第十五條本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次。在1/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一周內組織召開本會的特別會議。
第十六條本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的決議,決定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本會
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第一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數與反對票數相等時,由主任或會議或主持人增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八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會議召集人應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作為缺席。
第十九條本會討論重大事項,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物業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并要認真聽取邀請列席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條本會執行秘書應作好每次會議的記錄,并由主持人簽署后存檔。涉及物業管理重大事項的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委員
第二十一條本會委員由業主擔任,委員可連任。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主任由業權份額大的業主擔任。委員撤換或增補,須經本會會議通過,提交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表決。
第二十二條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業權份額與體現小業主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小業主委員在委員中應占有一定比例。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委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遵守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2.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3.品行端正無劣跡。
4.熱心公益事業。
5.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在業主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形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屆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確認:
1.已不是業主的或商場承租戶。
2.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3.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辭呈的。
4.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5.被司法部門認定有違法犯罪行為并正在接受調查的。
6.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二十五條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半月內將其管理、保存的屬于本會所有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
本會。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任的職責:
1.負責召開本會會議。
2.負責召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
3.代表本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4.核定修繕資金賬目。
5.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3)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2.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對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五章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分攤比例另定)。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本會的會議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經費收支賬目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第季度向本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公布。
第三十條由本會管理使用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嚴格按規定落實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
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補充。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通過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分。
第三十二條解散本會,須經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十三條制定和修訂的本會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科技大廈業主委員會
20**年12月25日
篇2:M花園業主委員會章程
M花園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宗旨市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與組織
第二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由業主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四條 **花園業主委員會擬設委員11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聘任執行秘書1名,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執行秘書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會委員。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兼職。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代表名額分配是每座樓1名,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 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定:
(一) 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3年內的;
(二) 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 無故缺席會議連續3次以上;
(四) 已不是業主;
(五)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六) 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
(七) 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第三章 委員的權利和業務
第八條 委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三) 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四) 對業主和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第九條 委員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
(二) 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工作;
(三) 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四) 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除首次“業主大會外”,以后每年召開的年度大會均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況,業主委員會有權召集和主持召開“業主大會特別會議”。
(二)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決定聘請物業管理企業。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方法。
(五)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六)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七)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公共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八)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的義務
(一) 籌備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三) 貫徹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住(租)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四) 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五) 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六) 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
篇3: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章程
第一條 為規范本小區業委會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錯用、濫用、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委會公章必須按本章程嚴格管理,嚴禁違章使用。
第三條 業委會公章由業委會委派專人保管,并設立公章使用登記冊,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業主委員會秘書應該對所有蓋章文件進行編號存檔,分為公告類和知會類兩種。公告類文件以“(歐園小區業委會[200×]公告第×××號)”進行編號,知會類以“(歐園小區業委會[200×]知會第×××號)”進行編號。隨時供業主查核。
第四條 公章投入使用前應在房管局、公安局、物業管理公司等相關單位預留印鑒,專人保管、使用時由主任審批并實行使用登記制度。
第五條 使用公章,凡是會令業主大會、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必須由全體業委會委員議事表決通過,超出議事規則規定權限的還須經業主大會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例如業委會代表全體業主對外聘用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物業合同、針對物業維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對外簽署的報告、協議等。
不會令業主大會及業委會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但涉及的事項較重要,必須經業委會主任批準,并逐項登記使用情況。例如經全體業委會委員討論通過的向全體業主公示的通告、對外同政府相關部門、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咨詢、協商的往來函件等。
第六條 嚴格控制開具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因業務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須開具者,必須經副主任以上人員批準,并簽領備案.領用人返回后,必須報告使用情況進行核銷。未使用的空白介紹信一律交回。隱瞞不交回者,一經查實,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七條 嚴禁將公章隨意扔放,無人看管;嚴禁任何人隨身攜帶公章外出辦事,遇特殊情況需經業委會主任或授權副主任批準方可帶出。
第八條 公章保管人對公章必須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丟失、被盜和被盜用。如發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報告業委會主任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違反公章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嚴重者,提請業主大會取消業委會成員資格;如已經給業委會、業主大會造成損失必須全額賠償,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屆業委會公章保管人為:陸惠芳(業委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