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業主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居物業管理行為,維護物業管理活動中各方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參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示范文本,依法作出以下約定。本公約對**居全體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業主的權利
第二條 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第三條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權利。
第四條 有權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有權對小區物業管理的公共事項向管理公司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第五條 有權就本小區物業管理方面的問題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條 有權依法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大會對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享有決定權。
第七條 有權根據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狀況,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責任人維修養護。有權監督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第九條 有權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本小區內各種違章以及其他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第十條 有權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支帳目,并接受審核。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業主的義務
第十二條 物業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或轉讓、出租后,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當知會物業管理公司,辦妥物業入住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使用房屋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1、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房屋結構、房屋外墻立面使用功能和整體完整。
2、室內的供水管發生破裂或排水管發生堵塞、滲漏水等,應及時修復。
3、不得在房屋門口、陽臺亂塔亂建,不封閉陽臺。
4、不得在房屋門口、陽臺、窗戶搭裝外伸衣架、雨篷、天線和其他影響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設施。
5、房屋門口、陽臺、窗戶放置花盆、曬衣竹等物品的,應放置安全位置。
6、晾曬衣物、澆灌或清潔的滴水不得濺落侵擾樓下住戶及過路行人。
7、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如音響、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8、室內不得制造對周圍環境及其他住戶不安的異味。
9、室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害危險物質、物品。
10、不得利用房屋窩藏違法犯罪人員和贓物,發現違法犯罪人員和違法犯罪行為及時
舉報。
11、不得通電于圍墻、圍欄等設施,以免誤傷他人。
12、不得改變房屋窗戶玻璃顏色,粘貼反光膜,在玻璃及外墻上粘貼標語廣告,改變外墻顏色,在超出門窗平面以外安裝防盜門及紗窗等。
13、首層私家花園,陽臺和屋頂天臺務必保持整潔和美觀,不得有違反規劃進行封閉、搭建、改造等行為。
14、需要搬走室內用品,應有業主陪同方可搬出,或業主以書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稱和數量,經業主簽名后交物業管理公司方可搬走。
15、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告知物業管理公司,協助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業主使用人的義務,遵守業主公約。
16、轉讓房屋時,應通知物業管理公司,并協助物業管理公司通知新業主前來簽訂物業管理有關協議、合同。
17、房屋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設施,須維修、更新,要有過半數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同意的,即可安排施工,少數應當服從多數。
18、排水管、糞管堵塞時,應報管理公司召集共用該管道的業主協調解決維修。維修方案通知有關業主確認,相關業主應積極配合。費用視情況而定。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以下約定:
1、不得損害物業區域內各類公用設施。
2、不得在物業外墻亂寫亂畫、亂貼廣告標語等。
3、家居雜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場地,嚴禁從門窗、陽臺向外拋擲。
4、不得損壞公共綠化和設施,不得向綠地、花草樹木上潑污水和有害物質。
5、不得在綠化帶種植蔬菜、農作物及擅自種植其他花木;
6、不要在公眾場所睡覺。
7、不得在戶門外等公共場所焚香;
8、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飼養家禽和貓狗(含寵物)。
9、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舉行*、懸掛橫額、張貼標語、廣播等活動,如對服務質量有意見和投訴,可向管理公司提出,或通過合法渠道反映。
10、家居垃圾應包扎好,按時定點投放。
11、不得讓小孩在通道、道路上兒戲追逐,以免發生事故及阻礙交通。
第十五條 使用樓梯等共用通道應遵守以下約定:
1、不得堆放雜物等物品,以免影響他人通行。
2、不得亂扔垃圾等物品,如有物品灑落在樓梯間內,請自行清除或請物業管理處協助,如污染、破壞地面,需恢復原樣。
3、業主裝修或入住時搬運的裝修材料或家具時,對樓梯梯石、梯級有碰損的要恢復原樣。
第十六條 乘坐電梯應遵守以下約定(適用于有電梯的物業):
1、要愛護電梯及電梯內有關設備,不要帶過重和體積過大的物品乘坐電梯,不要用硬物及尖物按電梯按鈕,如因此損壞電梯負賠償責任。
2、需要用電梯運載較大的物品,要經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3、兒童乘坐電梯需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讓兒童亂按電梯按鈕。
4、電梯內不得吸煙、吐痰、拋棄什物。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遵守以下防火約定:
1、愛護防火設施,遵守防火規定,發現有火災隱患,及時通知管理公司。
2、樓層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不可私自加鎖或長期打開。
3、管理好電爐、燃氣用具,用電爐、煤氣爐煮食請勿外出。
4、室內裝修要配備滅火筒,天花木材要涂防火漆,易燃涂料要日用日
清。 第十八條 業主在本小區內必須遵守的交通管理行為。
1、不得亂停亂放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指定的停放點停放。需保管的車輛要另簽協議。
2、禁鳴喇叭,車輛停放時應當及時關閉發動機。
3、除救護車、公安消防車、清潔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外,其他機動車進入小區,應當嚴格遵守小區的交通管理規則。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安裝室內空調應遵守以下約定:
1、應當將空調機外機安裝在建筑設計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裝牢固。不得安裝超出設計要求尺寸的空調機。
2、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管道,不得隨處滴漏;
3、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要排除故障或更換后再使用。
第二十條 進行室內裝飾裝修的,應當向物業管理公司申請,簽訂裝飾裝修協議,并保證按協議的約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做有損社會公德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2、執行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3、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4、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時間繳交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
5、對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有意見,應當向管理公司反映和通過其他正常渠道提出,在服務合同終止之前,不得拒絕繳交物業服務費。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專項維修資金,處每日3‰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2個月不交的,管理公司可以將欠繳費用的業主名單予以公布,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采取相應停止服務或其它催繳措施;逾期仍未交納的,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條 業主違反第三章業主的義務,管理公司有權制止。拒絕糾正的,管理公司可以將業主違反規定的行為予以公布,并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管理公司也可以通過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街道、居委會配合處理。
第二十四條 業主違規安裝空調和裝飾裝修房屋的,管理公司可將業主的裝飾裝修保證金扣押,督促業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損壞,包括滲、漏、堵等,拒絕維修和配合修繕的,業主負責修繕費。
第二十五條 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個人或單位,拒絕主動將占用費或經營收益歸于業主大會或業主基金的,業主大會授權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采取行政、訴訟等方式向相關責任人追討。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物業管理公司應向行政主管機關報告,由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業主在物業出售或出租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或承租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規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不得侵害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否則,物業管理行政主管機關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第三十條 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本小區所有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具有約束力。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應當執行本公約的相關條款。
第三十一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內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礎、人防地下室、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垃圾房、單車房等。
2、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物業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供電線路、照明、消防設施、綠地、空地、廣場、道路、橋、路燈、溝渠、池、井及無上蓋物業的共用配套設
施設備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公約對本物業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如業主更變時,本公約繼續有效。
第三十三條 小區綜合樓、水中樓、架空層車庫(車房)的產權屬發展商所有,不屬于共有物業。
第三十四條 小區內的露天車位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全體業主共有,其經營和收益由物業公司支配,主要用于物業公司營運支出。
第三十五條 業主與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無效的,提請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提交中山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第三十六條 本公約未盡事宜,均按國家和地方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業主公約》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業主委員會代表簽署:
**居業主大會
**居業主委員會
20**年12月22日
篇2: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物管案例:轉讓商鋪忘了公約 原業主照付物業費
余女士系本市亮都商場某商鋪的原業主。幾個月前,順利將該商鋪轉手。不過讓她沒想到的是,7月份,她突然收到法院的一紙傳票,原商鋪的物業管理公司居然要求她繼續支付物業管理費。余女士萬萬沒想到自家商鋪都轉手好幾個月了,自己居然還得為新業主照付物業費。
[案例提示]
業主轉讓物業應注意相關手續的辦理,尤其應注意是入住時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公約合同等中的相關條款。
[案例分析]
庭審中,物業管理公司拿出了一份余女士當初與物業管理公司曾簽訂的一份“公約”,約定一旦業主轉讓其擁有的單元時,須將轉讓情況書面通知物業公司,否則,前業主仍對該單元的管理費用及一切相關事項負有責任。但余女士未履約,應按規定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日前,法院判定,該管理公約對雙方的確具有法律約束力,余女士須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1568.8元。
篇3:物管案例:業主反對物業管理公約怎么辦
物管案例:業主反對物業管理公約怎么辦
某物業管理公司承接了一小區物業管理業務后,草擬了物業管理公約,交給業主討論。不料,公約遭到了全體業主的激烈反對,其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下兩款:
?。?)物業管理者為進行物業管理活動而對業主或用戶造成的一切損失,物業管理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業主或用戶欠繳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等,則物業管理者有權采取斷水、斷電、斷暖的做法,直到所欠費用繳清為止。
對此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怎么辦?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約是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雙方間的服務合同,雙方形成的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關系。業主作為消費者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本案例中的前款約定物業管理公司實際上侵犯了業主的知情權,其作為免責條款,對業主是不公平的,符合《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惫蚀丝畹闹贫ú煌?。
本案例的后款觸碰了物業管理實踐中的一個敏感話題,那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有無權利對業主采取斷水、斷電、斷暖的等做法,根據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用戶逾期未繳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繳仍未繳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規定程序停止供電。由此可見,中止供電的權利僅在供電企業,而且供電企業也不得隨意中止供電??梢娢飿I公司無權斷電。從實踐的角度看極易激化矛盾,又有侵犯業主消費權之嫌,此款制定同樣不妥。
[解決方法]
沒有必要的免責條款,物業管理工作難以開展,前款可改為:
物業管理者進行如下活動時,對業主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為救助人命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為避免業主或用戶財產受損或可能受損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為抓捕違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其他類似上述情形。
后款可改為:物業管理者有權對欠繳費業主提起民事訴訟,并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2條、第184條的規定減少損失。
《合同法》第182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p>
《合同法》第182條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相關法規政策]
1.《物業管理條例》(節選)
......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略)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