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園(小區)業主的權利、責任及義務
(一)業主及其承讓人之權利:
1.獨自擁有、使用其名下的單元及收取全部租金。
2.各單元業主擁有其名下物業,并可依法及依本公約擁有其名下所有的物業權益,包括自由出售、轉讓、饋贈、遺贈、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或變賣,而無須經其他業主的同意。
3.有權根據本公約之條款規定共同合理使用該物業的公共地方和公共設施。
4.根據本公約維護業主自身合法權益。
5.有權按業委會章程要求召開、參加業主大會,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有權向業委會、管理公司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
(二)業主及其承讓人之責任及義務:
1.除發展商外,各業主在轉讓其擁有的單元時須于有關的出讓合同簽署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關于該單元之業權變化的情況,同時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購買者的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地址,及由購買者簽署的同意遵守本公約的承諾書,以確保有關購買者遵守本公約,并受其約束。在管理公司接到該份由購買者簽署的承諾書前,該業主仍須繼續負責支付該單元的管理費用及其它有關費用,并遵守本公約的所有條款,唯該業主此等責任并不影響購買者于本條款下之責任。如該業主在購買者拒絕或尚未簽署上述承諾書時,將其所擁有單元轉讓,則該業主仍要履行本公約的責任,包括所有管理費用等,直到購買者簽署的承諾書生效為止。在購買者簽署之承諾書生效前,如該購買者因違反本公約而對發展商或其他業主造成損失,購買者及該業主須共同負責賠償發展商及/或其他業主。如該業主未能付清其應付的管理費用及其它有關費用,管理公司有權向該業主及/或購買者追討。
2.各業主須把本公約及一切根據本公約制定之管理規則或守則知會使用人參閱,并須監督使用人遵守本公約及該等管理規則及守則的條款規定,若使用人違反本公約及/或管理規則或守則之條款,業主及其使用人須共同或分別承擔法律責任。業主須補償發展商及/或管理公司因此而蒙受的損失。
3.各業主須如期付清有關單元現有及將來之其它各種費用及稅收。倘任何業主不能如期付清此等費用,該業主須向其他業主負責賠償因此而引致的一切損失,在有關之業主未能清繳所有欠費之前,該業主在本公約所賦予之權益亦可能由于欠費而被終止,但該業主仍須履行本公約的所有責任。
4.各業主須如期按規定將其單元應繳之管理費用及其它基金款項、費用按管理公司指定的方式繳付予管理公司。
5.各業主須嚴格遵守有關該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有關批文之條款及有關中國法律及法規之規定。
6.各業主不得違反本公約,以免使該物業的保險成為無效或令該等保險的保金提高。如有前述事情發生,則違約之業主須向其他業主負責因此而產生的所有損失、損害、費用、訴訟、索賠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額外或增加的保金。如該業主違反本公約導致該物業或其中一部分被損毀,而所投保項下的全部或部分保險金又因該業主的違約行為而無法得到賠償,則違約之業主應立即將全部重建或修復損毀部分的一切所須費用支付給發展商及管理公司或其他業主。
7.各業主若因其本身、或其單元的住戶或使用者的疏忽引致水、氣、煙或其它有關物體外溢,或引起其它事故,從而損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則該業主須對因此而產生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8.明白并承諾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維修、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應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各業主應對其行為向發展商及管理公司及其他業主負責,也應對其租客、受許可人、代理人、雇員、訪客及其他使用其所屬單元者的行為疏忽或錯誤負責,該業主并須對因此而發生的損害及損失負責,并支付一切有關的費用或賠償。
9.明白并承諾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在本物業內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10.除事前經管理公司書面同意及雇用合資質技師,各業主不得變更、修理、接駁或以其它方式干擾公共設施的運作。尤其不可隨意更改該物業的供水、供電、供氣或機電設備系統,如因做出更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有關業主及住戶負責。各業主必須遵守安全用電規則,不得使電器超負荷,不得破壞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若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相關業主及住戶負責。
11.各業主須負責維修該物業的主要結構,包括外墻、公共地方及公共設施等費用。各業主亦須自行負責支付其自用部位的設施系統、毗鄰部位的設施系統(如所屬單元及單元內的家具、門窗及喉管等)的維修保養費用。
12.各業主不得將其單元用作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或違反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有關批文、中國有關部門發出的用途許可、交付使用通知書或本公約條款關于用途的限制,亦不得有滋擾、損害其他業主的事情發生。
13.各業主不得阻塞或堵塞任何公共地方或放置或棄置任何垃圾或物件于公共地方內,各業主亦不可把公共地方作私人用途及不可在公共地方做出任何滋擾性或對其他業主或住戶造成騷擾的事情。
14.各業主必須遵照管理公司對該物業規定的辦法處理垃圾,不得高空拋物,不得把垃圾投入廁所及下水道,各業主不得做出任何行為令該物業任何管道或排水系統堵塞或令該等設施有效工作程序受損。如屬人為因素導致堵塞或損壞,一切修理費用由有關單元業主及住戶負責。
15.業主及住戶必須愛護
綠化及園林設施,不得隨意踐踏草地、攀摘花木。
16.各業主不得涂污公共地方及/或公共設施,在未征得管理公司書面同意前,各業主不得張貼或架設任何招貼、通告、招牌、廣告、旗幟、竿柱、鐵籠或其它有礙觀瞻的物件于其單元及/或該物業范圍內、公共地方及/或公共設施等。其中張貼或架設招牌、廣告,除需征得管理公司同意還必須按政府有關規定進行。違反此規定的業主應向發展商及其他業主及管理公司負責因裝置、使用、維修或拆除任何上述之廣告及其它標志(包括業主之名稱或其商業名稱)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所有損失、損害、費用、訴訟、索賠及要求。
17.各業主不得在管理公司指定以外的地方懸掛任何衣物或洗滌物或其它物件,曬(晾)衣架的式樣必須按照管理公司(或發展商)的要求。
18.各業主不得在其單元及該物業任何部分存放任何武器、彈藥、煙花或任何危險及易燃物品或存放可能觸犯當時的任何法規或對其他業主及住戶構成滋擾或危險的其它物品。各業主及住戶只能在單元內存放當時中國法律允許的合理分量之火水、燃氣或類似易燃物品。
19.各業主不得在其所屬單元內發出過量噪音、震動或其它形式的騷擾,以免對其他人造成滋擾或對該物業造成破壞,或做出對其他業主構成損失或損害的行為或疏忽行為。觸犯此條款的業主須負責修復或彌補因此而引致的損失及費用支出,而管理公司仍保留追究的權利。
20.各業主無權直接懲戒管理公司屬下的職員,該業主如對管理公司任何職員不滿,應以書面形式向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采取其認為合適的必要的行動。
21.業主無權要求管理公司和其屬下職員為該等業主提供與該物業管理無關的服務或為業主單元內提供私人性質的服務。
22.自行車、摩托車、汽車須按管理公司指定的地點統一整齊擺放。購有車輛的業主或住戶須將車輛停放在所屬單元的車位或自置的車位內。其他業主、住戶、訪客及一切相關人員的車輛需有序地停泊于小區車位,不得阻塞交通、道路及公共地方,亦不得妨礙其他業主使用所屬單元及公共地方,并遵守管理公司制訂的泊車規則,業主或住戶需自行妥善保管車輛,并作好安全防盜措施,管理公司對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如業主或住戶不按規定停泊車輛或違反國家有關消防規定,管理公司有權鎖車或拖車,并向該有關業主/住戶追討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鎖車費、拖車費、律師費或訴訟費等),各業主/住戶應保持公共地方整潔干凈,未經管理公司許可,業主/住戶不得于小區公共地方內維修或清洗車輛,不得于小區公共地方裝卸物件(除事先取得管理公司同意外),如有任何業主/住戶之車輛損壞小區內任何公共設施或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財產損害,由有關之業主/住戶負責賠償,且管理公司有權代第三者向有關之業主/住戶索賠(索賠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等)。
23.業主有權對其購買單元進行內部裝修、維修,但事前必須取得管理公司的書面同意及應保證絕對不影響單元結構、公共地方和區內之協調性及不違反任何中國的法律及法規,有關之裝修公司或業主須向管理公司交納由管理公司所訂定的裝修保證金、公共設施完好保證金,裝修時每天應及時把剩余物清理干凈,不得損壞或阻礙一切公共地方或公共設施或干預該物業任何部分的使用。裝修前須向管理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將有關裝修圖紙提交管理公司審批,管理公司有權對該等圖紙可能中危及物業安全的方案作出修改,相關裝修方案在獲準后方可進行。業主選用的裝修材料須符合有關的消防等級要求,并對材料采取必要的白蟻防治措施,裝修完成后,若無違規、違章情況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冒等),沒有對公共設施設備造成任何損害,管理公司派員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無息退還裝修保證金、公共設施完好保證金予裝修公司或業主;否則視違章情況限期整改,如有關之業主或裝修公司未能于限期前完成整改,管理公司有權從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費用作為賠償,不足部分,管理公司有權追討。
24.各業主不可切割或破壞(包括鑿、拆、搭、建等)物業內任何建筑物的內外承重柱、橫梁、主墻或地板、陽臺。各業主不得將其所屬單元的洗手間、廚房位置(給排水系統等)或屋內任何線路更改,否則,因此而導致滲漏、線路不通等后果由業主負責。
25.各業主不得改變該物業內任何建筑物的外貌或顏色,包括外墻、分隔墻及鐵欄柵,尤其不得在陽臺、窗外加裝防盜網,不得在天臺加設圍欄。加裝鐵閘、(車位)檐篷、窗花圍欄,必須按照發展商或管理公司設計的統一的規格、式樣。正門、窗口的大小、顏色的更改,必須得到管理公司的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凡擅自改變單元結構、外貌、顏色、用途或進行擴建、拆建者,除責令停止或恢復原貌外,管理公司有權聘請專人將有關單位改回原貌,所有有關費用均由有關單元之業主及或使用人負責。
26.各業主及住戶不得在前后花園內開井或種植深根植物,各業主或住戶須保持前后花園的清潔且無荒蕪,否則管理公司可通知其限期改正,過期不改正的,管理人員可進入花園清理或代為種植,費用由業主負責。各業主應留意修剪花園植物,以防樹枝過墻刺傷行人,園內植物高度以不影響左鄰右舍為宜,否則管理公司有權責令其遷移或要求業主限期整改并恢復原狀。
27.各業主不得在天臺及露臺加建任何封閉式建筑物。搭設花架應符合規定,以不影響房屋整體外觀且高度不能高于樓層高度為原則,同時亦須事先得到管理公司書面同意。天臺花園裝修原則上應從小從簡,不能超過設計規定的承載力,以確保結構安全。不得在天臺樓板上鉆孔、開鑿槽坑,不得在欄河墻填土種樹木、鋪泥植草。做小水池、小石山應做好防水、排水等措施,在確保防水安全、排水通暢的情況下方可施工。否則,因此而導致滲水、漏水的后果由業主負責。鋪泥厚度以不大于10CM為宜,種植苗木以不高于欄河為宜,砌小石山及其它園藝以不高于欄河為標準。嚴禁將盆景置于欄河墻頂上,以策安全。
28.該物業裝有公共電視天線,業主及住戶不得私自增設個別戶外天線。
29.別墅單元不可用作商業或其它非住宅用途。車位只可用作停車之用。為保持小區統一和諧的外觀,各別墅單元之車庫門未經管理處/及或業委會之書面同意嚴禁隨意更改尺寸或顏色。
30.該物業內飼養寵物需按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31.所有要搬離小區的物品(指家私、電器、裝修材料等),業主必須親自陪同方可搬離小區,并配合保安員記錄有關物品數量、名稱、業主地址、住戶身份證號碼等,以便日后查核。如業主確實無法陪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稱、數量、身份證號碼以及委托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并簽名確認同意,方可將物品搬離。
32.執行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決議。
篇2: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
答:針對實踐中業主權利和義務不明確的問題,《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享有10項權利: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必須履行6項義務:
?。?)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六條)。
篇3:商品房公用設施和公用建筑面積業主權利和義務
商品房公用設施和公用建筑面積業主權利和義務
一、商品房的公用設施和公用建筑面積如何確定?
首先,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八條的規定:“公用建筑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體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積;
2、兩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p>
由購房者負擔的小區配套設施還包括小區內公共綠地、花園、道路及樓房前后左右的空地。
其次,從商品住宅樓分攤的土地面積來看:
1、樓房基礎實際占用的土地即樓基部分,樓內所有住戶均對這部分土地使用權按份額共有。
2、樓前滴水或樓基至公用道路之間的土地和樓后由樓基至化糞池或公共道路之間的土地即樓房周圍為該樓服務的土地,應為樓內住戶按份額共有。
3、商品樓房價在小區內的公共用地的取得費用已分攤到房價之中,所以,其小區內的公共用地也應為小區內所有住戶按份額共有。
二、購房者的權利和義務
因為住宅小區的公用建筑部分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費用是計入房價由購房者來承擔的,所以購房者對公用建筑部分和公共設施既擁有自己享有的權利,又有交納相關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1、購房者對房屋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對于自有房屋,由于產權歸屬個人明確;而對于住宅區中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設施,由于其為全體產權人所有必須由全體業主同意后才會有效。
2、住宅小區的公用建筑部分和公用設施任何業主只能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共同承擔義務,共同維護,不能在共有部分和公用設施所占用土地上建筑任何屬于其自用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此范圍內建筑任何為其創利的經營性設施。
3、在小區樓房出售前,其公用建筑部分和公用設施的所有權歸開發商,一旦樓房售出給業主,其對公用建筑部分和公用設施的任何變動,都需通過全體業主的同意。
4、當業主入住小區達到40%以上時,就要組建業主管理委員會,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并明確公用建筑部分和公共設施的范圍和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