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財務費用催收制度(三)
1.0 目的
為更好的完成各項收費工作,使管理中心正常工作運行不受影響。
2.0 在繳費通知單截止日期前兩天顧客仍未交費,禮貌致電顧客提醒交費。
3.0月在繳費通知單截止日期3-5天后,如顧客仍未交費,由客戶部再次致電顧客盡快交費,欠費時間超過一個月的顧客,由客戶部專人上門催收;了解拖欠原因并向上級匯報。
4.0 欠費時間超出三個月者,由部門經理上門催收并整理情況說明、解決處理方案,上報項目經理。同時了解顧客滯繳原因,如因顧客對物業服務不滿而拒絕交費,應及時整理客戶意見,上報項目經理后,協調各部門解決問題并向顧客反饋;如因顧客自身原因未交,則請顧客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并確認最后交費日期。
5.0 此財務費用催收管理制度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6.0 相關紀錄:C*WY-KH-SCJL-07《客戶繳費通知單》
篇2:催收改造費用案例:口講無憑,書面為證
空口無憑 后患無窮
案例描述:
某花園在20**年進行了改造,催收改造費用的同時,有部分住戶因種種理由不愿交費。
處理過程:
業主聲稱管理處的改造方案從沒通知他們,也沒有讓他們看,他們根本不了解,所以暫時不能交改造費,后經了解,管理處的方案曾在小區張貼很久,收費時也曾將方案及其實施情況告知住戶,但未留下任何記錄作為證明。后經反復溝通,解釋,業主交完欠費。
案例點評:
在一些重大的事項與業主溝通后,一定要留下書面證據,以免口說無憑,使工作變得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