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應合理配置和加強管理
為確保建筑滅火器的合理配置與使用,及時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最大限度地減少火災損失,應及時解決以下問題:
1.建筑設計單位在進行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消防設計時,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要求將滅火器的配置類型、規格、數量以及位置納入設計內容,并在工程設計圖紙上標明。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設計內容配置滅火器。其他單位在購買滅火器時,應申請消防監督機構根據本單位使用場所的性質,確定滅火器的配置類型及數量。
2.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員工尤其是崗位責任人接受滅火器維護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培訓教育,適時組織滅火演練,確保每個員工都會正確維護和使用滅火器,單位還應當保存培訓和演練情況的記錄。
3.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滅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建立維護管理檔案,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人,并且對維護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單位應當至少每12個月組織或委托維修單位對所有滅火器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根據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規定,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還是未經使用,手提式和推車式1211、干粉、二氧化碳滅火器距出廠日期滿5年,以后每隔2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手提式和推車式機械泡沫滅火器、手提式清水滅火器距出廠日期滿3年,以后每隔2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手提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手提式酸堿滅火器距出廠日期滿2年,以后每隔2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凡使用過和失效不能使用的滅火器,必須委托維修單位進行檢查,更換已損件和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滅火器報廢制度,凡手提式化學泡沫、酸堿滅火器距出廠日期滿5年的,手提式清水滅火器距出廠日期滿6年的,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距出廠日期滿8年的,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必要場所配置的手提式和推車式1211滅火器、推車式干粉滅火器(貯氣瓶式)距出廠日期滿10年的,手提式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距出廠日期滿12年的,均應予以強制報廢,重新選配新滅火器。
4.公安消防機構要督促設計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加強對單位落實滅火器配置和維護管理職責的監督檢查,切實增強單位撲救初起火災的自防自救能力。要將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納入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的內容,并作為受理的前提條件之一,對缺少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內容的工程項目,應當告知建設單位予以補充,重新申報。要將單位落實滅火器配置和維護管理情況納入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重點對滅火器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哈龍滅火器替代、完好有效情況、單位落實防火檢查、培訓和演練情況以及員工掌握滅火器操作技能等情況進行抽查,并對滅火器生產、經銷、維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滅火器生產、經銷、維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使用單位正確合理地選用、配置適合本場所的滅火器。
篇2:裝修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設計
裝修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設計
本裝飾工程施工層數較多、施工面積較大,因此配備足夠有效的防火設備是本工程消防工作的重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J140-9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要求,本工程為公共類建筑裝飾,因裝飾用木材等較多,極易起火,本工程為嚴重危險等級,屬A類火災防火工程。
(1)滅火器配置設計原則
A類火災防火配置基準
危險等級嚴重危險等級
每具滅火器最小配置滅火級別5A
最大保護面積(m2/A)10
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該少于2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于5具,同一樓層或一個防火區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滅火器按規范要求選用磷酸氨鹽干粉滅火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均選用同一類型、操作方法相同的滅火器。
(2)滅火級別計算S
Q = K
Q-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滅火級別
S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保護面積
U -滅火器配置場所相應危險等級的滅火器配置基準
K -修正系數 (本工程配置設計按K=1.0)
具體滅火器配置數量由現場專職安全員根據現場實際面積、使用需求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