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物業固定值班崗工作規程
1.目的
通過對出入口的控制,確保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DH物管公司安全崗亭、門衛、大堂等固定崗位。
3.職責
3.1熟悉轄區內人員情況。
3.2維護轄區內的設備、設施和環境衛生。
3.3嚴格執行來人來訪登記制度。
3.4嚴格執行物品搬遷及人員出入管理制度。
3.5協助郵遞員做好郵件收發工作。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人員及車輛出入管理
4.1.1值班員上崗3個月內,須熟悉本責任區內業戶及車輛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樓座、人口狀況、相貌特征、常規出入時間等。
4.1.2當業戶進入轄區時,應及時為其開啟門鎖或道閘。
4.1.3當發現有需要幫助的業戶進出大門有困難時,應主動提供幫助。
4.1.4車輛憑卡出入、臨時停放車輛要求按規定區域停放,并做好登記。
4.1.5與相關崗位人員保持聯絡,及時將有關人員或車輛情況反饋給相關崗位,密切配合。
4.1.6當值護衛員應做好當班記錄,如實填寫值班記錄。
4.2來人來訪登記
4.2.1非業戶憑有效出入證(卡)進出大門,謝絕推銷或其他閑雜人員進入。
4.2.2來訪人員須明確說出所找業戶或客戶的姓名、樓座等,必要時可用對講通
話,確認后在《來人來訪登記表》登記進入;有業戶預約之人員(如送貨、送餐、小型維修等)要進入轄區內須出示有效證件,說明事由并用對講或電話詢問業戶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登記放行。
4.2.3值班員在登記前,應認真核對證件,若不符,謝絕入內;若相符,應清晰登記來訪人姓名、有效證件名稱及號碼、出入證號碼等,檢查登記后不論是否放行,都必須再次敬禮說聲:“謝謝合作!”。
4.2.4若遇上級領導檢查或前來指導、參觀的社會各界人士來轄區,應立即起立敬禮,然后將參觀的人數、單位等情況記錄清楚、備查。
4.2.5若遇不愿出示證件,蠻橫無理者,應耐心做好解釋工作,盡可能消除其不滿情緒。
4.3物品搬遷制度
4.3.1當有業戶搬遷時,值班員首先應通知班長到場。
4.3.2查驗《物品放行條》。
4.3.3當值班長督導搬遷業戶從貨梯或貨運通道進行搬遷物品。
4.3.4值班員查閱物品與《物品放行條》上所列物品是否相符。若不符應,要求業戶停止搬遷并由班長報管理服務中心查明原因。若相符,則由當值班長與值班員簽字放行。
4.4郵件發放
4.4.1郵局投遞到轄區的報刊、雜志等郵件由郵遞員統一發至各戶信箱。
4.4.2快件、特快專遞、郵件通知單等,需要給郵局辦理簽收的郵件,應認真做好《郵件收發登記》和及時送到業戶手中,并讓業戶填好簽收表。
4.4.3對地址不明或已搬遷業戶的郵件要認真核對,確定無誤后及時退回郵局。
4.4.4避免發生積壓信件的現象,不允許有死信,更不允許私自撕拆業戶信件,
私揭郵票。
4.5維護責任區內的設備、設施及清潔衛生。
5.相關文件
HW-CQ01《安全管理程序》
HW-CQ05《安全管理監控程序》
6.記錄
HW-CQ05-02-F1《來人來訪登記表》
HW-CQ05-02-F2《護衛員交接班記錄表》
KF-CQ03-01-F7《物資搬運放行條》
KF-CQ08-F2《郵件登記表》
篇2:低壓配電室值班管理規程
低壓配電室值班管理規程
1.0目的
規范設備房管理,為設備提供良好的運行環境;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z客戶服務中心
3.0管理職責
3.1工作責任人:工程部主管;
3.2值班人員負責低壓室的日常巡查工作;
4.0定義
無
5.0規程
5.1低壓配電室設專人24小時值班,每兩小時巡視各配電柜一次;
5.2非工作人員進入配電室,須經相關主管人員同意,且有工程部專業人員陪同,并在《特殊設備房來訪進出登記表》上作好相關記錄;
5.3低壓配電室內停送電操作必須由持證值班電工按操作規程操作,操作完畢應在值班記錄上作詳細記錄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
5.4值班電工應按規定對配電室設備進行巡查,做好巡視記錄,用電高峰期、風、雷、雨天氣時應加強巡視,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報告工程部主管;
5.5配電柜開關供電線路應設有明顯標識,如分合閘指示卡、資料卡等;檢修停電,必須懸掛示牌。任何人不得隨意移位或破壞標示牌;
5.6配電室內禁止亂拉、亂接線路,供電線路嚴禁超載運行,如確有特殊原因,應由工程部工程部主管或工程部領導同意后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短時供電,并應增加巡視的頻率;
5.7嚴禁違章違規操作,操作及檢修時必須按規定使用電工絕緣工具,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5.8在配電室內進行任何整改或變動必須經工程部領導簽字同意方可進行,進行較大的變動時還須報告中心領導批準后進行;
5.9照明和通風設施良好,溫度保持在40℃以下;
5.10配電室氣體滅火系統必須保持隨時有效,嚴禁使用泡沫類或水來滅火,并應配置手持氣體滅火器放置于明顯且易于取用的地方;
6.0附則
按照程序定期實施保養檢修計劃;
7.0支持性文件
篇3:學校消防值班室操作規程
學校消防值班室操作規程
第一條 接火災報警,應立即攜帶消防電話等通訊工具,迅速到報警點予以確認。
第二條 如未發生火情,應查明報警原因,采取相應措施,并認真做好記錄。
第三條 如確有火災發生,應立即向消防控制室報告,利用現場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第四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根據火災情況啟動消防設備,組織人員到現場滅火,報告單位值班領導,并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通知保安檢查通道是否開通。維持治安,疏散人員,檢查應急電原是否開啟。
第五條 情況處理完畢后,恢復各種消防設備于正常運行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