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區保安員權限規定執行標準
一.在執行任務時,對殺人、放火、搶劫、盜竊、強奸等現行違法犯罪分子,有權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但無實施拘留、關押、審訊、沒收財產及罰款的權力。
二.對發生在轄區內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秩序以及提供情況,但無勘察現場的權力。
三.按照規定,制止未經許可的人員、車輛進入小區內。
四.對出入小區的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裝載的物品,按相關規定進行驗證、檢查。
五.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安全防范檢查。
六.在執行保安服務工作中,如遇違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兇、報復,可采取正當防衛。
七.宣傳法制,協助業主做好"四防"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協助業主及時整改。
八.對攜帶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藥槍及其他形跡可疑的人,有權進行盤查、監視,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九.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有權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但沒有處罰的權力。
十.對違法犯罪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但無處罰、裁決的權力。
十一.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分子,可以監視、檢舉報告,但無審查、扣押、搜捕等權力。
篇2:小區物業保安員工作權限(一)
保安員工作權限
1.0目的:提高隊員的工作法律意識,增強工作效率。
2.0適用范圍:保安員日常工作開展。
3.0主要內容:
3.1對刑事案件等現行違法犯罪人員,有權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但無拘留、關押、審訊、沒收財產及罰款的權力。
3.2對發生在小區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現場秩序,以及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但無現場堪查的權力。
3.3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規章制度,勸阻或制止未經許可進入小區的車輛及人員。
3.4對進出小區內的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裝載的物品,按照規定進行驗證、檢查,但無人身檢查權。
3.5按照要求對小區進行安全防范檢查,協助上級制定有關安全保衛的規章制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6當值過程中有違法犯罪人員不服制止,甚至行兇、報復的,可采取正當防衛,但不得涉及無辜,或不當防衛。
3.7對單位員工進行法制宣傳,協助客戶做好四防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問題及時協助小區住戶進行整改。
3.8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監視,并報告公安機關或保安部。
3.9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條例”的有權制止,但無處罰、裁決的權力,無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勞動爭議的權利。
3.10對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監視,并向保安部報告,但無偵查、扣押、搜查的權力。
4.0基本要求:
4.1不徇私情,公平公正,堅持原則,文明執勤。
編寫: 審核: 批準: 日期:
篇3:P物業保安領班權限
東莞市**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保安領班權限
A.上級主管:安防部經理
B.督導下級:安防員
C.領班本職權限:
1.對經理工作負責。
2.做好全班的考勤。
3.主持班前會,分派下屬工作,檢查儀表儀容。
4.不斷巡查,督檢各崗位執勤情況及時糾正違紀違章。
5.處理一般治安事件和客人投拆,并上報經理。
6.保管好本班公用物資。
7.無權訓斥下屬隊員,有權批準隊員脫崗處理其它事。
8.如遇隊員吃飯,病假時,補頂其崗位。
9.友善團結一班人,主持班后總結會,講評當天執勤情況,填寫好執勤記錄上報。
10.對本班隊員進行日常培訓和考核。
11.對本班隊員有口頭批評警告和建議扣罰錢款、表彰獎勵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