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員的權限規定
根據公安部保安管理規定的精神,保安員有如下的權限:
一、在執行任務時,對殺人、放火、搶劫、盜竊、強*等現行違法犯罪分子,有權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但無實施拘留、關押、審訊、沒收財產及罰款的權力。
二、對發生在護衛區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秩序以及提供情況,但無勘查現場的權力。
三、按照規定,制止未經許可的人員、車輛進入護衛區內。
四、對出入護衛區的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裝載的物品,按照合同規定進行驗證、檢查。
五、在執行保安服務工作中,如遇違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兇、報復,可采取正當防衛。
六、對攜帶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藥槍及其他形跡可疑的人有權進行盤查、監視,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
七、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分子,可以監視、檢舉報告,但無偵察、扣押、搜查等權力。
篇2:小區物業保安員工作權限(一)
保安員工作權限
1.0目的:提高隊員的工作法律意識,增強工作效率。
2.0適用范圍:保安員日常工作開展。
3.0主要內容:
3.1對刑事案件等現行違法犯罪人員,有權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但無拘留、關押、審訊、沒收財產及罰款的權力。
3.2對發生在小區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現場秩序,以及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但無現場堪查的權力。
3.3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規章制度,勸阻或制止未經許可進入小區的車輛及人員。
3.4對進出小區內的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裝載的物品,按照規定進行驗證、檢查,但無人身檢查權。
3.5按照要求對小區進行安全防范檢查,協助上級制定有關安全保衛的規章制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6當值過程中有違法犯罪人員不服制止,甚至行兇、報復的,可采取正當防衛,但不得涉及無辜,或不當防衛。
3.7對單位員工進行法制宣傳,協助客戶做好四防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問題及時協助小區住戶進行整改。
3.8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員有權進行盤查監視,并報告公安機關或保安部。
3.9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條例”的有權制止,但無處罰、裁決的權力,無處理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勞動爭議的權利。
3.10對有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監視,并向保安部報告,但無偵查、扣押、搜查的權力。
4.0基本要求:
4.1不徇私情,公平公正,堅持原則,文明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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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物業保安員職責和權限范本
1、有權制止一切違法犯罪行為,在執行任務時,對殺人、放火、搶劫、盜竊、強奸等現行違法犯罪分子,有權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但無實施拘留、關押、審訊、沒收財產和罰款的權力。
2、對發生在所護衛區內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持秩序、提供情況,但無勘察現場的權力。
3、在防范和打擊犯罪活動時,保安員可以配備和使用非殺傷性防衛械具。
4、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人,保安員有權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但沒有罰款、裁決等處罰的權力。
5、對違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兇、報復,可采取正當防衛。
6、對攜帶和運送可疑物品,身帶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藥槍及其他形跡可疑的人員有權進行盤查、監視、報請當地公安機關處理,但無權偵察、扣押、搜查。
7、對出入小區、大廈的可疑人員、車輛及所攜帶、運載的物品,按規定有權進行驗證、檢查。
8、按照規定,有權制止未經許可的人員、車輛進入小區、大廈內。
9、積極配合衛生、綠化、維修等其他服務,制止違章行為,防止破壞,不能制止解決的向總值班室或班長報告(制止違章要先敬禮)。
10、熟悉和愛護小區(大廈)內配套的公共設施、機電設備、消防器材,并熟練掌握各種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1、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是非分明,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12、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各項治安防范活動或行動,努力完成各項治安服務工作。 13、密切聯系群眾,積極向業主(住戶)進行治安防范和管理方面的宣傳,協助業主(住戶)做好“四防”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向業主(住戶)報告,協助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