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園交通事故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最大限度的控制事態發展,明確責任及分工,盡量減少負面影響,能迅速、果斷、有效地進行處理,避免因突發事件給業戶及園區、公司財產造成損失。
2.0范圍
適用于軟件園項目的交通事故處理。
3.0職責
3.1保安部全面負責各部門協調工作,并組織交通事故現場的保護及傷員搶救。
3.2客戶服務部負責對業主進行安撫、解釋以及事后的損失統計工作。
3.3綠化保潔部負責現場的清理及環境恢復工作。
4.0程序
4.1保安部
a.當交通事故發生時,保安部主管必須親自到達現場查看情況,同時向項目經理匯報現場情況。
b.如交通事故并未造成人員傷亡及園區財產損失,當事人愿意自行解決時,保安部主管要求當事人迅速將車輛停放到不影響園區秩序及交通的位置,再對事件進行解決。如當事人撥打122報警電話,保安部主管則安排人員維持事故現場周邊秩序,確保不影響業主正常交通秩序。
c.如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園區財產損失,保安部主管必須安排人員對現場進行保護維持現場秩序;撥打122報警電話,同時安排撥打120急救電話并設人員在小區門口接應救護車并引路到達事故現場對傷員進行救護。在等待120及122過程中,防止肇事者逃跑。
d.保安部主管負責統計現場破壞損失,必要時組織人員對現場進行拍照或錄像以備當事人賠償備案使用。
e.如當事人之間矛盾升級發生打架斗毆,保安部主管負責安排保安員進行勸阻調節,如勸阻無效則請示項目經理是否通知當地派出所出面解決。
4.2客戶服務部
a.根據保安部主管的通知,客戶服務部主管負責向保安部主管提供相關業主資料。
b.安排人員做好業主來電來訪的接待工作。
c.如有人員傷亡,協助保安部做好有關人員安撫工作。
4.3綠化保潔部
a.在交通事故現場取證完畢、人員進行疏散后,負責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清理。
5.0相關支持文件:
5.1《緊急突發事件處理標準作業規程(緊急預案)》
6.0相關表格:
篇2:某客運公司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 客運公司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一條:總則
為了防范交通事故的發生,規范在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時的處理程序,依法、公正、公平的處理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和責任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查處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與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交通事故的管轄
一、凡我公司車輛涉及或我公司人員因工作原因涉及的交通事故,公司安全運營部都具有管轄權。
二、凡公司的車輛之間、人員之間、車輛與人員之間發生的輕微事故,在肇事雙方自愿服從調解處理的前提下,安全運營部根據現場和有關部門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自行處理。
三、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下(含 200 元)的輕微事故,責任分部按本辦法自行處理,處理結果必須按《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報安全運營部。
四、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上的事故由安全運營部按本辦法處理。
五、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額不確定時,由安全運營部、維修中心、責任分部相關人員及涉案人員共同定損。
六、凡屬于涉及本公司之外的第三者的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必須首先報告安全運營部,由安全運營部根據事故的性質、大小,報告交警、保險、旅游監察等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第三條:交通事故的處理原則
發生大、小事故或重、特大事故苗頭,都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以現場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分析原因,劃清責任,按責論處。由安全運營部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進行原因分析,達到教育責任人本人及全體員工、防范類似事故發生的目的。
第四條:交通事故的報告、處理程序
一、事故報告程序
1 、發生輕微事故,涉及的分部應及時報告安全運營部和安全分管領導,安全分管領導應在一小時之內向總經理匯報,安全運營部以《安全日報》的方式,向總經理報告;
2 、發生一般性事故,涉及分部應及時報告安全運營部和安全分管領導,分管領導接到報案的第一時間立即報告總經理;
3 、發生重大以上事故,安全運營部和所涉及分部的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安全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安全分管領導、安全運營部和所涉及分部的負責人應在第一時間以最快的方式趕到現場,搞好現場處理,了解基本情況,對事故性質作出初步認定,安全分管領導根據事故性質,及時向總經理、交通、交警、旅游監察、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報告,并在事發后 2 小時內上報文字材料。
二、現場處理
1 、現場處理應遵循“傷者第一、救護第一”的原則。
2 、發生事故后 , 首先盡可能地搶救傷者,駕駛員或現場員工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屬地安全員或屬地領導 , 在不破壞現場(設置標記、灰印等)的前提下盡快疏通道路。
3 、安全人員接到報案后,要立即趕到現場,同時報告安全運營部或安全分管領導;安全人員到達現場后應首先檢視有無傷情,了解傷者基本情況,及時組織搶救,以最有效的方式將傷者送往就近醫院搶救治療,待有關人員到達后參與事故處理;同時,測繪事故現場圖、收集有關證據證言、影像資料、旁證材料、事故經過等原始材料。
4 、安全運營部人員接到報案后,向報案人簡單了解情況后報告分管領導,并根據情況,聯絡交警、保險、救護、旅游監察等相關部門參與現場處理。
5 、現場的搶救、調查、取證、測繪及影像資料的攝取等現場處理程序完成后,安全運營部制定事故車輛的施救、搶修方案并組織實施,所涉及到的公司各個部門要積極配合。因事故導致車輛嚴重損毀,超出了公司的施救搶修能力的,安全運營部應協調保險及社會專業施救機構積極完成事故車輛的施救搶修任務。
6 、有人員受傷住院治療的,安全運營部和涉及分部要妥善安排好傷者的護理,與醫護人員溝通,隨時掌握傷者情況,及時辦理轉院、出院手續。
7 、凡發生大小事故,責任駕駛員立即下車待崗,接受調查處理,如實寫出事故經過,有處理權限的部門(安全部、分部)經理或安全助理應及時主持對肇事駕駛員進行談話教育,使其認識到錯誤和危害,接受處理決定,處理程序履行終結后,調整好工作狀態方可繼續上崗。對典型案例,機務安全部要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吸取教訓,總結經驗,制定整改措施,防范類似事故發生。事故處理時限如下:
( 1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下的輕微性事故,由所屬分部在事發當天完成調查,做出處理決定。并將結果于次日報送安全運營部。
( 2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至 4999 元的,安全運營部在事發當天完成調查,次日做出處理決定。
( 3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5000 元以上的,由安全運營部在事發當天開出《事故處理待崗通知單》, 5 天內完成調查(責任分部的調查時限 2 天,安全部的調查、處理時限 3 天),做出處理決定。
( 4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因相關因素暫時不能確定的,安全運營部在事發當天開出《事故處理待崗通知單》,待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確定后的 3 天內由安全運營部做出處理決定。
( 5 )凡發生的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上的事故,由公司在當月底行文處理。
( 6 )違反上述規定的,每
次罰相關責任人獎金 50 元。
三、損失確定
事故發生后,對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下的事故,責任分部的安全助理或安全員及時協調維修中心并組織責任人共同定損,及時修復車輛。對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上的事故,安全運營部應協調組織保險、維修、配件供應等有關部門,以及事故涉及的責任分部、責任人共同參與,及時進行損失認定并組織事故車輛搶修。所有事故的定損,責任單位(分部、安全部)都必須記錄完整,存檔備查。
四、結案處理
1 、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下(含 200 元)的行車輕微事故,由分部經理或安全助理主持、安全員記錄,涉及到的責任人參加進行事故分析,做出責任認定,依據本辦法第六條做出處理決定,開出處理通知單,并將事故處理結案材料在次日報送安全運營部。
2 、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 元以上的行車事故,由安全運營部主持,分部安全管理人員與涉及到的事故責任人參加,召開事故分析會,進行調查分析,做出責任認定(有交警部門介入的,按交警部門的認定)。
3 、安全運營部在責任認定后三日內征求分部意見后擬定處理文件,報分管領導審批處理。
4 、對于違章現象、事故苗頭(指車輛駛出路外、側翻、碰山等重、特大險情),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者的一般及一般以下的事故,由安全運營部處理,報安全分管的領導審定后執行;未損傷車輛的扣當月安全獎,損傷車輛的先扣除當月安全獎,再按事故損失比例承擔經濟損失。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者的事故及一般以上事故,原則上一律提請交警部門依法處理,安全運營部依據其處理結論按本辦法進行處理。
5 、對事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有處理權限的部門申請復議。即:對分部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向安全運營部申請復議,對安全運營部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向公司安委會申請復議;凡是經復議處理的決定或安委會的處理決定為最終處理決定。
第五條:交通事故的處理材料
凡屬交通事故或重、特大交通事故苗頭,安全運營部必須存檔以下材料:
一、肇事人手寫的事故經過;
二、事故現場圖;
三、現場旁證;
四、現場影像資料;
五、安全違章、肇事情況調查表;
六、責任認定書、結案書;
七、直接經濟損失有效票據;
八、對肇事人的處理結論;
九、其它有關的材料;
第六條:交通事故的處罰標準
一、事故處理后由財務部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二、直接經濟損失在 200.00 元以下的行車輕微責任事故,第一次扣安全獎 15 元;第二次扣當月安全獎; 30 天內三次、合同期內達四次的提請安委會予以解聘。此類事故只計入事故責任人安全考核和責任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率考核,不計入責任單位的事故頻率、次數考核。
三、凡是不涉及本公司以外的第三者且直接經濟損失介于 200 元(含)- 30000 元的一般性事故,在肇事雙方自愿服從公司安全管理人員調解處理的前提下,按照責任人所負事故責任的比率(如:全責為 100% 、同等責為 50% 、主次責(有 9 : 1 、 8 : 2 、 7 : 3 、 6 : 4 )與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總額的 10% 的積承擔經濟責任(事故總損失的 10% ×個人事故比例來承擔事故的部分直接經濟損失)。
損失金額
責任人
待崗學習
備注
5001-10000 元
負主責駕駛員
2 天
10001-15000 元
同等責任
2 天
15001 - 20000 元
同等責任
3 天
20001 - 25000 元
負次責駕駛員
3 天
25001-30000 元
負次責駕駛員
3 天
損失 20000 元以上負全責的、損失 25000 - 29999 元負主責的、 30000 元以上負同等責任給予解聘。
重大(指造成人員死亡 1-2 人,或重傷 3-10 人或財產損失 3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的)、特大事故(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3 人以上;或重傷 11 人以上;或死亡 1 人,同時重傷 8 人以上;或死亡 2 人,同時重傷 5 人;或財產損失 6 萬元以上的)一律由交警部門按照法律程序處理,公司對肇事人給予解聘。
四、有交警介入處理的,根據交警做出的處理結論,按責任承擔事故的部分直接經濟損失。按第六條第三款處理。凡有交警部門介入處理的事故,交警部門收取的事故處理費由肇事人承擔。
五、由于駕駛員保管車輛的責任心不強或車輛停放不當,造成車輛、財產受損,按事故的全責承擔部分直接經濟損失。
六、對多起行車肇事的,在處理過程中,視其情節,加重處罰:
1 、 30 天內發生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輕微性事故(不含 200 元以下事故) 2 起的,除按照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處理外,并處待崗學習、執勤半個月;發生 3 起的,予以解聘。
2 、 30 天內發生一般性事故(單起事故按第三條未達到待崗學習、執勤的)和輕微性事故各一起的(不含直接經濟損失 200 元以下的事故),除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進行經濟處分外,并處待崗學習、執勤 20 天。
3 、 30 天內發生輕微性事故 1 起(不含 200 元以下事故)之后,再次發生一般以上事故,而且所發生的事故按第三條規定已達到待崗學習、執勤 15-20 天,除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經濟處理外,并處待崗學習、執勤 25 天。
4 、 30 天內發生輕微性事故 1 起(不含 200 元以下事故)之后,再次發生一般以上事故,而且,所發生的事故
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已達到待崗學習、執勤 20-25 天,除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經濟處理外,予以解聘。
七、隱瞞事故不報,一經查出,對責任人視其情節,給予停崗 3 個月或者解聘的處分。
八、對隱瞞事故不報的分部,追究分部領導的責任。一經查實,每一起隱瞞事故扣分部經理及分管安全經理助理當月獎金 100 元,月考核達到 3 起的,取消當月獎金。年度考核發生隱瞞事故不報達到 5 起的分部,對責任分部班子的年度考核實行否決。
第七條:替班、副班駕駛員及其他人員肇事的處理
一、經公司考核,辦理了合法手續的替班、副班駕駛員(指未熟悉路況、車況,公司安排跟車的駕駛員)在單位安排的替班、跟車中發生事故,按以下規定認定責任:
1 、試用期駕駛員發生 200 元以下次輕微事故 1 起的,延長試用期一個月,發生 2 起的終止試用;發生輕微事故損失 1000 元以下的,延長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駕駛員發生事故損失超過 1000 元以上的,終止試用。
2 、主車駕駛員擅自離崗讓副班駕駛員單獨開車肇事的,主車駕駛員負全部責任并從重處理;副班駕駛員按偷開車輛處理;
3 、副班駕駛員擅自單獨開車肇事的,負全部責任。
二、其他非生產性的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經主管部門同意,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參照本辦法酌情處理。
第八條:嚴重違章肇事的處理
有下列情況之一違章肇事的,屬于嚴重違章行為,一切經濟損失由責任人自理,視其情節輕重,除按本辦法第四條實行經濟處罰外,一律解聘。
一、醉酒后開車;
二、無證駕駛車輛;
三、擅自帶學徒開車;
四、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外單位駕駛員駕駛;
五、擅自開車辦私事;
六、偷開車輛;
七、本單位員工攜帶“三禁品”上車的;
八、擅自雇請駕駛員開車。
第九條:非工作性涉外事故的處理
擅自為外單位或他人開車 違章肇事 ,造成公司連帶責任,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一切后果由肇事人承擔,并予以解聘處理。
第十條:事故費借支、審核、報賬規定
一、事故借款、報賬由公司 安全運營部 負責事故處理的 安全管理人員 直接向財務部辦理 , 并按程序及時完成事故理賠、報賬。
二、突發事故急需借款,總經理及財務總監不在公司時,經分管領導審批并電話請示財務總監、總經理后可直接到財務借款,財務部應及時督促完善借支手續。
三、事故開支的各種原始票據,必須齊全有效。無法開具國家統一有效的各種票據的,必須有領款人和兩個經辦人簽字蓋章及公安交警交通事故處理機關的簽章,方可報賬。
四、財務設立安全專項賬目,每月對安全費用(含借支)清算一次。
五、安全人員必須做到一起事故結案后其經費在三個工作日內一次結清,不得占用安全經費,凡拖欠、占用安全經費,情節嚴重的,按挪用公款論處。
第十一條:附則
一、有事故處理權限的管理人員和為事故處理舉證的員工,必須以實事求是、誠信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公平的分析、舉證和處理,處理材料必須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如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憑主觀臆斷草率處理,更不能捏造、歪曲事實、偽造證據,徇私枉法。一經發現,按照公司的誠信原則視其情節,給予撤職、停崗、停薪、解聘處理。
二、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三、本辦法頒布后,與此辦法相悖的公司內部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四、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篇3:第四中學交通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第四中學交通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為了預防和減少校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保障乘車師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精神,特制定本預案。
一、可能引起校車交通事故的原因
駕駛員疲勞駕車、超速、超載、隨意變道、闖禁令標志、應變能力差、車容車況差、車輛安全性能差(特別是制動系統)等情況都是可能誘發的原因。
二、預防辦法和措施
1、加強對駕駛員交通法規、安全行車的教育。
2、加強對乘車師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別要教育學生不要把頭、手伸出車窗外。
3、選擇經驗豐實、駕駛技術熟練、駕齡較長、自覺守法的同志擔任校車駕駛員。
4、選擇認真負責的老師隨車,做好學生的安全保護工作。
5、做好車輛例行保養工作,出車前要對車容、車況、安全性能(特別是制動系統)進行檢查。
6、不準違法超載、超速。
7、有條件的學校為低年級學生配備保險帶。
8、租賃的校車也適用本預案。
三、應急處理程序
一旦發生校車交通事故,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報警并通知學校和家長家屬等。
2、報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先口頭后書面)。
3、處置乘車人員。
?。?)發生受傷者,要盡快及時送醫院救治。
?。?)及時疏散人員,組織人員及時做好同乘學生或教師的護送工作。
4、保護事故現場,配合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調查,并參與調解。
5、及時做好學生及家長安撫工作,控制事態,維持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正常進行。
6、如有傷亡事故,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教師車禍根據政策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7、保險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