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園區暫住人員管理規程
1.0目的
規范小區暫住人員的管理,創建良好、舒適的住宿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小區出租暫住人員、施工人員閑游逗留"三無"人員的管理。
3.0職責
3.1保安部主管負責對小區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的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相關證件辦理審批工作。
3.2保安部領班負責小區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3.3當值保安員負責按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具體實施對小區的出租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的管理。
3.4保安內勤負責協助主管經理、保安部主管辦理有關證件及各類資料的存檔工作。
4.0工作程序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主管經理和保安部在管理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原則。保安部在管理人員在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要文明服務,文明執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部管理人員在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5.0管理
5.1出租屋暫住人員的管理
5.1.1出租屋暫住人員必須在入住七天之內到保安部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
5.1.2保安部對小區內分管片區的出租屋暫住人員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登記存檔。
5.1.3保安部隊員對轄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的結果填寫《房屋出租登記表》后上交保安內勤存檔。
5.1.4保安部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搬遷情況要及時掌握。
5.1.5協助公安機關對小區的出租屋暫住人員進行清查,對漏辦的對象督促其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
5.1.6出租屋的衛生、用電安全、租住人員變動、治安責任等實施管理,對租住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準確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5.1.7出租屋暫住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小區的各項管理規定。
5.2施工人員的管理
5.2.1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在入住的當天必須持有業主的有效證件,到管理處辦理《施工證》。
5.2.2保安部內勤檢查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填寫的《臨時施工申請表》與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合,經核實后呈交主管經理管審批。主管經理審批當天保安部內勤辦好《施工證》,并作登記存檔。
5.2.3保安部對小區的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施工地點、住宿地點、住宿情況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作好登記。
5.2.4對施工單位的宿舍衛生、用電安全、滅火器配備實施的管理、對施工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行為發生。
5.2.5施工人員嚴禁在小區內傳播組建各非法組織及其它違法犯罪活動,違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并清理出小區。
5.2.6施工人員在小區施工期間在公共場所內禁止大聲喧嘩。
5.2.7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必須遵守小區的各項施工規定,違者作清出小區處理。
5.3對小區內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5.3.1保安部按《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對小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依法管理:
5.3.1.1將清查小區的"三無"人員的工作作為保安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5.3.1.2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對小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管理,將小區內違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三無"人員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5.3.1.3保安部治安應急分隊采取不定時或有針對性方式對小區內的主要公共場所、交通道路(如停車場、食街、商業街等)人員進行清查;
5.3.1.4對在小區內閑游、逗留的乞討人員、派傳單的人員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小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徹底清查并將其驅出小區外;
5.3.1.5對于在住宅小區內擾亂治安秩序,屢次不改或不聽勸說"三無"人員。將其帶回保安部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作記錄存檔。
6.0記錄存檔
6.1保安內勤對小區的業主、暫住人員、施工人員所辦理的《出租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施工證》的辦證資料及證件有效期等進行歸檔,對于"三無"人員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應填寫"查獲'三無'人員的情況一覽表"登記存檔。
6.2保安內勤根據《查獲'三無'人員的情況一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施工證》的存檔資料,及時將證件的有效期限反饋給保安部主管,督促有關人員補辦有關證件。
篇2:住宅小區暫住人員管理規定
住宅小區暫住人員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暫住人員的管理,保證小區居住環境的安定,確保業主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等職能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不得利用出租屋從事非法活動。
二、暫住人員必須持有效合法證件,并到派出所戶籍管理辦公室申報暫住臨時戶口。
三、在本市工作的暫住人員,須持有本轄區所簽發的暫住證。
四、在本市工作的港、澳、臺和外國人,須持有居住證。
五、投靠親友的外來人員,按時間要求到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
六、凡暫住人員須持有合法證件并自覺到管理處進行登記。
七、暫住人員必須遵守小區的有關管理規定。
八、暫住人員不得在小內從事非法活動。
篇3:暫住人員管理規定
(二)暫住人員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暫住人員的管理,保證小區居住環境的安定,確保居民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等職能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不得利用出租屋從事非法活動。
二、暫住人員必須持有效合法證件,并到派出所戶籍管理辦公室申報暫住臨時戶口。
三、在本市工作的暫住人員,須持有本轄區所簽發的暫住證。
四、在本市工作的港、澳、臺和外國人,須持有居住證。
五、投靠親友的外來人員,按時間要求到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六、凡暫住人員須持有合法證件并自覺到物業管理站進行登記。
七、暫住人員必須遵守小區的有關管理規定。
八、暫住人員不得在小內從事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