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住宅小區機動車行駛停放及泊位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蕭山區《關于加強住宅小區機動車管理意見》等有關法規、政策,按照《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業主(臨時)公約》等有關約定,為加強小區車輛管理,規范小區車輛行駛停放,合理有效地利用泊位資源,形成小區良好的交通秩序,確保行人、車輛安全,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利益。特制訂本公司物業管理區域住宅小區機動車行使及停車泊位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進出小區通行及泊位憑證管理
1、機動車進出小區大門時,需憑證通行(特種車輛、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工程車輛除外)。進出小區都應限速在每小時5公里以內,減速慢行,禮讓行人;值勤保安員驗證放行(必要時逐輛登記核查),移動通報,維持交通秩序,業主應將車輛停放相應確定的泊位上,外來車輛應服從保安員的指揮停放在指定泊位上,車主應自行妥善保管車輛物品。
2、擁有機動車的業主應自覺向車庫(位)產權人購買、租用車庫位,在向本小區物業管理處交納車庫(位)物業管理服務費后,領取《機動車泊位證》、IC卡;駕駛機動車出入小區大門時,應將《機動車泊位證》放置在前擋風玻璃右下角,刷IC卡進出小區。
3、專供業主(使用人)機動車使用的《機動車泊位證》和IC卡發放對象為已有自備車庫(位)的、已租賃車庫(位)的、已租用公共泊位的,并已按約定及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使用人)車輛,實行一庫(位)一車一卡一證的管理辦法。
4、外來車輛臨時進入小區時,需說明事由,在征得物業管理人員、被訪住戶同意后,憑駕照或其他有效證件換取《臨時泊位證》,并由管理處工作人員刷卡放行,按指定路線行使和泊位停放。
二、收費標準及費用使用管理。
1、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實行計時收費有償服務。外來車輛離開小區時,須按停車記錄時間,按《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公共泊位臨時泊車1-4小時以內收取泊位有償服務費4元/輛,泊車過夜收取泊位有償服務費6元/輛;如在車庫(位)臨時泊車,按產權人的委托要求管理及收取相關費用。
2、利用小區道路等資源設置的公共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應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則。公共泊位使用權按月租賃,收費標準為每個泊位每月100元(以《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標準,各小區可根據車輛、車位擁有情況及業主委員會決議調整確定泊位包月收費標準;城市花園南草坪泊位每月150元/輛收費,中心花園按業主委員會的要求不收費;美之園東、西區目前根據業主意見暫時按60元/輛收費)。
3、公共泊位的有償服務收益,按《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用于該小區的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歸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建議單獨建帳,存入銀行指定專戶,由業主委員會掌管,30%用于車位管理,70%用于小區公共設施的修理,使用方法等同于物業維修資金,即由物業提出預算報告,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后實施,每半年進行一次收支賬目公示)。
三、公共泊位租用及管理。
1、公共泊位設置,應按業主委員會的意見,按《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公共泊位使用權的租賃應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公開招租,租期以季為單位,最長不超過一年(已租用使用一季度以上,確有正當理由需要退租的,可書面向管理處提出,經核實后予以退還剩余租金),期滿后重新公開招租,已確定租用人的車位,可由物業管理處在該租賃泊位上設置標識牌號明示使用人。各小區可根據小區的實際情況和業主委員會的意見,在車輛多于車位時,采用先到先停,不固定車位的方式,以提高泊位利用率。
2、公共泊位按照業主(使用人)優先的原則,除外來車輛臨時停車用外,不得將泊位出租給小區業主(使用人)以外的他人和單位。
四、車庫(位)的管理。
地下車庫(位)的所有權屬于產權人,收益歸產權人。業主需使用車庫(位)時,應向產權人購買或租用,并按已獲得使用權車庫(位)的數量及時到本小區物業管理處辦理《機動車泊位證》,領取IC卡,并按約定及時繳納車庫(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其他有關車輛管理事項
1、對凡需在小區內泊車,但沒有公共泊位使用權的、沒有車庫(位)使用權的機動車(需臨時出入小區的特種車輛、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工程車輛除外),按外來車輛收費標準計時收取泊位有償服務費。
2、對于沒有按約定及時交納公共泊位租賃費、車庫(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車輛,本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拒絕其進入。
3、對違反本《住宅小區機動車行使停放及泊位管理辦法》,不按位停放,影響小區道路暢通或公共安全的機動車,小區物業管理處將按照蕭山區"關于加強住宅小區機動車管理意見",對勸阻無效的車輛報告請求小區業主委員會、交通警察進行依法處理,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及后果由該機動車主承擔。
4、凡在住宅小區內發生交通事故,當時人應當及時報警,也可
按國家《交通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自行協商處理,小區物業管理處可幫助當時人協商處理。
5、本管理辦法所指,僅負責車庫(位)、公共泊位的租賃服務及泊位清潔、相關設備設施維修等物業服務,按有關法規規定不承擔車輛及車內物品的保管責任,請車主妥善保管自己的車輛及車內物品。
6、本物業管理公司各管理處可根據各小區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篇2:本溪市城市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2011)
本溪市城市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20**)
?。?0**年11月25日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年1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維護機動車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噲?,是指供機動車輛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向社會機動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住區或者特種車輛停放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市車輛停放管理機構依法在城市機動車道和人行道附道或部分占用人行道上施劃的臨時停放車輛的位置。
?。ǘC動車停放,是指機動車在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內的停放。
?。ㄈ┑缆放R時停放,是指機動車在道路停車泊位內或者各種??空军c的短時間停放。
第四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車行道內機動車停放管理和違規停放的行政處罰工作。
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市政設施的機動車違規停放的行政處罰工作。
市國土、工商、價格、財政、消防、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停放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停車場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老城區改造與新城區建設并重、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科學規劃與嚴格管理相統一。鼓勵投資建設、開辦停車場。
第二章 車場的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消防、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建設專項規劃和國家停車場配建行業標準,編制停車場配建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修改調整配建標準適用編制配建標準審批程序。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停車場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并與主體建筑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未按照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場的,主體建筑不得驗收交付使用。
第九條 未經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者減少停車位數量。
建筑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后的配建停車位標準的,應當按改變功能后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增加停車位。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益性停車設施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顚S?。
第十一條 建設城市中央商務區和商業街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投資建設公共停車設施。開辦大型商場、酒店、餐飲娛樂、倉庫、車輛服務及其他應具備停車場所等經營項目時,停車設施未達到停車場配建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采取補建、購買及租賃等方式補足停車位。
車站、旅游景點、醫院、體育場(館)、影(?。┰?、展覽館、圖書館等公共建筑應當配建專用停車場,未配建停車場或未達到停車場配建標準的,應當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理單位實施改造。
第十二條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的意見,經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三條 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停車場,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停車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市車輛停放管理機構直接管理或者委托停車場經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由產權單位管理或者委托停車場經營企業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經市車輛停放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本溪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的公共停車場可以提供有償停放服務。
市車輛停放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停車場,依照相關法規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本溪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髽I法人或者非法人經濟組織營業執照;
?。ǘ┖细竦耐\噲鲆巹澓藢嵓翱⒐を炇召Y料;
?。ㄈ┓弦幎ㄒ蟮耐\噲鲈O施和經營管理設施;
?。ㄋ模┩\噲龉芾碇贫?/a>和與停車場管理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市車輛停放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本溪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書面告知。
第十七條 取得《本溪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的公共停車場收取停車費,停車場管理單位或經營者應當向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或備案手續。
停車費標準區別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ㄒ唬┸囌?、旅游景點、醫院、體育場(館)、影(?。┰?、展覽館、圖書館等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建筑設置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ǘ┥虉?、酒店、餐飲娛樂等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停車場管理單位未取得《本溪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的,不得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免收停車費:
?。ㄒ唬┰诠I區、物流區、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公益性機構等場所配套的室內和露天停車場臨時停車的;
?。ǘ﹫绦腥蝿盏尼t院救護車輛和實施作業的工程搶修車輛。
?。ㄈ┦熊囕v停放管理機構劃定的免費停車泊位。
第十九條 未經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變更、注銷、停止使用;如需變更、注銷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規定:
?。ㄒ唬┰谕\噲龀鋈肟诘娘@著位置設置停車場標志、停車引導和車輛停放信息電子顯示牌;
?。ǘ┰谕\噲鰞仁﹦澩\嚥次痪€,設置出入口標志、行駛導向標志、彎道安全照視鏡、坡(通)道防滑線;
?。ㄈ┡渲帽匾耐L、照明、排水、通訊、消防和監控等設施。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
?。ㄋ模┦杖⊥\囐M必須明碼標價,使用合法有效的統一票據;
?。ㄎ澹┕就\噲龇諆热?、收費主體、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管理制度、監督電話和營業執照;
?。┴撠煂M出車輛進行登記;
?。ㄆ撸┚S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
?。ò耍┴撠焾鰞韧7跑囕v的安全;
?。ň牛┒ㄆ谇妩c場內車輛,發現可疑車輛或者無主車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ㄊ┍3滞\噲霏h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內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車輛停放。
第二十二條 因舉辦各類大型活動,需要在公共廣場和空地等市政設施臨時停放車輛的,承辦單位必須提前3個工作日報市車輛停放管理機構辦理市政設施臨時占用手續。需要占用道路臨時停放車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臨時停車場地由承辦單位指派專人進行管理,活動結束后應當立即恢復原狀。
第四章 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專用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渲帽匾耐L、照明、排水、消防、防盜等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
?。ǘ┡鋫湎鄳墓芾砣藛T,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ㄈ┳龊猛\噲龇阑?、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條 住宅區應當配建停車場。機動車停車場產權為建設單位的,由建設單位經營管理或委托車輛停放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產權為業主共有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停車場經營企業經營管理;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第二十五條 住宅區停車位不夠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單位可以在機動車停放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劃定露天停車泊位,個人不得擅自施劃停車泊位。
第二十六條 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和本居住區停車需要的前提下,空置停車位可以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經營許可程序,收費標準按照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機關、企事業等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在工作日內不得收取停車費。
第二十七條 住宅區機動車停放日常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道路臨時停放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道路交通專業規劃,編制道路臨時停放方案,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停車需求進行調整。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臨時停放方案,設置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路段、主干路交通繁忙禁停時段和出租車乘降站點。
出租車在車站、醫院、大型商場、餐飲娛樂、圖書館等公共建筑及主干路非禁停時段經營時,應當即停即走,方便群眾出行。不得停車候客,阻礙交通。
第二十九條 市車輛停放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臨時停放方案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停車泊位標志、標線,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
第三十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ㄒ唬┫劳ǖ篮兔さ?;
?。ǘ┑缆方徊婵诤蛯W校出入口五十米、公共交通站點前后三十米范圍內;
?。ㄈ┓煞ㄒ幰幎ㄆ渌灰嗽O置的路段。
第三十一條 收費停車泊位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置收費標識和公示牌。公示牌的內容包括經營者名稱、收費依據及標準、準停時段、泊位數、監督投訴電話等。經營者應當佩戴統一標志,出具由收費機關提供的合法票據。
第三十二條 已設置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及時進行調整或撤銷:
?。ㄒ唬┎环显O置技術標準或條件的;
?。ǘ┯绊戃囕v、行人通行的;
?。ㄈ┲苓叺墓餐\噲瞿軌驖M足停車需求的。
第三十三條 舉行大型活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對臨時停車位進行臨時調整的,應當將調整情況以顯著標志予以告知。遇有重大活動或者突發公共事件時,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或者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三十四條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時,機動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趧澏ǖ耐\囄粌劝吹缆讽樞蟹较蛲\?;
?。ǘ圩o和正確使用停車設施;
?。ㄈ┌赐\噷嶋H占用的停車位數和收費標準繳納停車位使用費;
?。ㄋ模┩\嚂r間不得超過24小時;
?。ㄎ澹┯鲇杏暄┨鞖?,不得妨礙城市防洪排水和除雪作業。
第三十五條 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诔鞘械缆奋囆械纼确峭\嚶范位蛘咄\嚥次痪€以外停放機動車輛;
?。ǘ┰谌诵械劳\嚥次痪€以外停放機動車輛;
?。ㄈ┰谲囆械?、人行道和公共場地范圍內擅自設置停車位、施劃停車標線或者設置障礙影響合法停車泊位、乘降車道口以及各類標志牌的正常使用;
?。ㄋ模p壞道路停車泊位線及停車附屬設施;
?。ㄎ澹┱加玫缆吠\嚥次换蚶脵C動車擺攤設點;
?。I運車輛、運輸車輛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長期停放或者載客拉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標準的,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本溪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擅自提供機動車有償停放服務的,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對停車場管理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停車場管理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市車輛停放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裝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非專用停車場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裝載垃圾、渣土的車輛進入非專用停車場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或經營者應當責令立即駛離,拒不駛離的,由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城市道路車行道內違法停車行為,由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超時停放的車輛阻礙交通或者妨礙執行其他緊急任務的,市、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車輛并將車輛移至指定地點,并以適當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入。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害或者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收取停車費的停車場管理單位因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入因過錯造成停車場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市規劃建設、公安、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工作人負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客貨營運車輛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其他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師范學院校園機動車輛出入及停放暫行管理規定
大學師范學院校園機動車輛出入及停放暫行管理規定
為了認真落實國家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教政<1996>12號),中央綜治辦、中央維穩辦、*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維護高校穩定工作的通知》(教黨<20**>9號)文件精神,維護校園內的正常秩序,減少校園內機動車輛流量,預防交通事故發生,確保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經研究,特制定本規定。
一、機動車輛管理
1、機動車輛出入、停放歸口學院保衛處管理。
2、機動車輛通行
因我院校園內道路狹小、人口密集,人、車流動量大,本著盡量減少校園內機動車輛停放和流動的原則,對個人和外單位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加以限制。
1機動車輛一律憑保衛處發放的通行證進、出校門及在校園內停放(通行證必須放在擋風玻璃前)。
2出租車原則上不允許進入校園(送病人或給校內單位送貨等特殊情況除外)。
3外單位來院臨時辦事的機動車輛,到門衛處登記并領取通行證方可進入停放。校內舉辦大型活動、大型會議請來的領導、來賓、或者來校聯系工作需進入的車輛,由院辦公室和保衛處統一安排停放。
4車輛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禁止超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禁止與師生爭道。
5禁止在校園內學車、練車。
3、機動車輛停放
1院內停放的機動車輛一律憑保衛處發放的通行證在統一劃定的車位內停放,禁止亂停、亂放。
2臨時停放的外來機動車輛應停放在臨時停車位內。
3租房戶及校外機動車輛原則上不能進校停放,特殊情況必須經保衛處批準方可停放。
二、辦證對象
1、需經常進出校園的教職工及家屬的私人機動車輛;
2、在院內購房的校外人員的機動車輛;
3、教職工憑行駛證、駕駛證,校外人員憑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到保衛處辦理機動車輛通行證及停放證,并與保衛處簽訂停放協議。
三、違規處理
1、所有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凡違反者,保衛處有權沒收通行證。
2、在校園內發生的交通事故,車主直接撥打122報警電話,同時報保衛處,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3、拒不執行本規定者,保衛處將視其情節輕重采取必要的措施強制執行。對無理取鬧、故意滋事的人員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