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保安部警棍佩帶使用規定(九)
為嚴格規范警棍使用,特制定如下規定:
1、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佩帶的自衛防暴器械,保安員應嚴格保管和使用,不得將警棍轉借他人。
2、當值保安員應將警棍掛在腰帶后側。
3、不得在崗位上隨便玩?;驌]舞警棍。
4、處理一般問題時,不得手持警棍或用警棍指著客人講話。
5、非緊急情況或人身安全未受威脅的情況下,保安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使用警棍攻擊他人。
6、當值保安員要妥善保管所佩帶的警棍,如有遺失或損壞,要照價賠償。
7、交接班時要檢查清楚后再交接,接收人發現警棍被損壞而不報告,應負責賠償。
篇2:物業保安警棍使用規定5
物業保安警棍使用規定5
1.警棍由保安領班保管,做好備案登記;
2.領用時要注意愛護、隱蔽,不得隨意擺動轉借他人使用。無特殊情況不準濫用,防止損壞、丟失、被盜,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3.攜帶警棍保安員只有在以下情況方能使用警棍:
4.賊人對管理公司的財產、員工及業主/住戶生命構成危害時;
5.賊人向我保護目標及保安人員攻擊,行兇并構成實際危險時;
6.賊人做案被發現后逃跑頑抗時;
7.危急情況下非使用警棍不能自衛或完成任務時。
除上述情況外,嚴禁使用。警棍使用后要詳細登記上報備查。
8.警棍只用于自衛用途,使用時應避免敲擊頭部或要害,除警棍外,保安員嚴禁使用其它任何種類之物品作武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