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安管員的權限
一、對殺人、放火、搶劫、盜竊、強奸等犯罪嫌疑人,有權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但無實施拘留、關押、審訊、沒收財物及罰款的權力。
二、對發生在安管區內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秩序以及提供情況,但無勘察現場的權力。
三、按照規定,制止未經許可的人員、車輛進入安管區內。
四、對出入小區的人員、車輛及其攜帶、裝載的物品,按公司規定進行驗證、檢查。
五、按照公司規定進行安全防范檢查。在執行安管服務過程中,如遇違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兇報復,可采取正當防衛措施。
六、宣傳法制,做好"四防"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報告和整改。
七、對攜帶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藥槍及其他形跡可疑的人有權進行盤查、監視,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八、對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為的人,有權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但沒有處罰的權力。
九、對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但無處罰、裁決的權力。
十、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人,可以監視、檢舉、報告,但無偵察、扣押、搜查等權力。
十一、如有損壞小區公物的情況發生,必須責令責任人照價賠償或報告領導,但無扣押證照、物品或處以罰款的權力。
篇2:產業園區安管員安全管理權限
產業園區安管員安全管理權限
1.對殺人、放火、搶劫、盜竊、強奸等犯罪嫌疑人,有權抓獲并扭送公
2.安機關,但無實施拘留、關押、審訊、沒收財物及罰款的權力。
3.對發生在園區內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護證據,維護秩序以及提供情況,但無勘察現場的權力。
4.按照規定,制止未經許可的人員、車輛進入園區內。
5.對出入園區的人員、車輛及其攜帶、裝載的物品,按公司規定進行驗證、檢查。
6.按照公司規定進行安全防范檢查。在執行安全服務過程中,如遇違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兇報復,可采取正當防衛措施。
7.宣傳法制,做好“四防”工作,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報告和整改。
8.對攜帶匕首、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或自制火藥槍及其他形跡可疑的人,有權進行盤查、監視,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9.對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為的人,有權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但沒有處罰的權力。
10.對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但無處罰、裁決的權力。
11.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人,可以監視、檢舉、報告,但無偵察、扣押、搜查等權力。
12.如有損壞園區公物的情況發生,必須責令責任人照價賠償或報告領導,但無扣押證照、物品或處以罰款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