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醫學院治安管理處罰辦法

6402

  醫學院治安管理處罰辦法

  為了加強我院治安管理,維護學院正常秩序,保證教學、科研、產業、醫療等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物不受侵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在本院管轄范圍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均可按照本辦法進行處罰。處罰分為:警告和罰款。

  第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情節輕微并能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三條 一人違反規定條款兩條以上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二人以上共同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第四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一)擾亂機關或單位秩序,致使教學、科研、醫療、產業等工作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在體育場(館)、禮堂、教室、餐廳、商店、等公共場所擾亂秩序的;

  (三)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它流氓活動的;

  (四)謊報險情,捏造或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它方法煽動擾亂校園秩序制造混亂的;

  (五)非法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六)酗酒鬧事的;

  (七)拒絕、阻礙保衛人員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五條 有下列侵占公私財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偷竊、騙取、搶奪、敲詐勒索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寫恐嚇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脅他人安全,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五)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六)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第六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一)將消防器材和設備隨意動用或移作它用的;

  (二)侵占防火間距,隨意搭棚,堆放雜物堵塞疏散通道的;

  (三)在嚴禁煙火的地方吸煙、使用明火、隨意焚燒樹枝、樹葉等雜物的;

  (四)未經電力部門同意,亂接電線、使用大功率電熱器(具)的;

  (五)有重大火險隱患,經保衛部門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七條 學校嚴禁下列行為,違者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一)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制作、出租、傳播、復制淫書、淫畫、淫穢錄像及光碟、軟盤的。

  第八條 有下列違反學院安全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一)出入校門拒絕門衛驗證、檢查,無理取鬧、強行出入的;

  (二)將?;?、證件轉借給他人的,涂改或偽造證件,冒充我校人員混入校內的;

  (三)未經學院批準,在校園內擺攤設點,從事商業活動以及上門推銷商品的;

  (四)機動車輛違反校園車速規定,或在校園練車的;

  (五)外單位人員未經學校同意、保衛處審批在校園內進行*、文娛、體育等活動的;

  (六)未經學校批準、保衛處備案而舉辦收費的舞會、卡拉OK演唱會、播放錄像等活動的;

  (七)違反噪聲管理規定,影響正常工作和他人休息而不聽勸阻的;

  (八)未經學院或單位同意,擅自在教學區、學生區、醫療區留宿校外人員的;

  (九)下班后未鎖門的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 被處罰者應在3日內將罰款交保衛處。

  第十條 罰款要開具蓋有財務專用章的收據,所有罰款全部上繳財務處。

  第十一條 保衛處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時,應嚴守法紀,秉公辦事,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條 接受本辦法處罰的單位、個人或者被侵害人,如不服裁決,可向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校保衛處執行。

  z醫學院保衛處

篇2: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2011修正)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20**修正)

 ?。?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發布 根據20**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 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 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 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 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 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并報公安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篇3:遼寧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2004修正)

  遼寧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20**修正)

  遼寧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988年2月1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遼政發[1988])12號文件發布,1997年12月2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87號修訂,根據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遼寧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正常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包括:

 ?。ㄒ唬┸囌?、碼頭、民用航空站;

 ?。ǘ┯皠≡?、俱樂部、錄像放映點、游藝場、文化宮(館、站)、青(少)年宮、音樂茶座、曲藝社、舞廳、博物館、展覽館;

 ?。ㄈw育場(館)、游泳池、海水浴場、滑冰場、旱冰場、射擊場、公園、風景游覽區;

 ?。ㄋ模┺r貿、畜牧、工業、綜合市場;

 ?。ㄎ澹╋埖?、酒館、大型商場(店);

 ?。┐笮陀嗀洉?、展覽會、展銷會、物資交流會的場所;

 ?。ㄆ撸┢渌┤罕娺M行社會活動應進行治安管理的場所。

  對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的治安管理,除執行本辦法外,應執行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應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場 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辦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公共場所安全要求,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營業。

  第五條 公共場所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ㄖ锛捌湓O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ǘ┏鋈胪ǖ罆惩?,有明顯標志;

 ?。ㄈ┫?/a>設備齊全有效,放置得當;

 ?。ㄋ模┯羞m應需要的照明設備和突然停電的應急措施;

 ?。ㄎ澹┦褂脝雾懫鞑牡囊袅?,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L景游覽區(點)的險峻路段、景點等部位,應有護欄或其他相應的安全設施;

 ?。ㄆ撸┤藛T容量,嚴禁超員;

 ?。ò耍┯袑H素撠煿芾砗途S持秩序。

  第六條 公共場所應根據其規模和治安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規模較大的公共場所,應成立治安值班室。

  私營或個體開辦的公共場所,治安工作由業主負責。

  第七條 凡舉辦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動,除經有關部門批準外,主辦或承辦單位應在活動前十天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后五日內,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作出答復。

  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并實施安全保衛工作的大型活動,應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八條 對在公共場所舉行文藝演出或放映營業性錄像的,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分別按《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二、三章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九條 從事風景游覽的渡船、游覽船(艇),必須經當地港航監督或交通部門檢驗、發證,并配備合格的渡工、船員和必要的救生、消防、通訊等設備,嚴禁無證駕駛和超載。

  第十條 公共場所應接受持有檢查證件的公安人員的檢查。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管理,并檢舉揭發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一條 任何人在公共場所均應遵紀守法,嚴禁下列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ㄒ唬┢鸷?、向場內投擲雜物和進行有礙社會風化的行為;

 ?。ǘ┪蹞p文物、名勝古跡,破壞公共設施;

 ?。ㄈy帶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和各種兇器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ㄋ模め呑淌?、打架斗毆、酗酒、賭博、賣淫、調戲侮辱婦女、販賣票證、傳播淫穢物品和封建迷信活動;

 ?。ㄎ澹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其他擾亂公共秩序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進行處罰。該《條例》沒有規定的,公共機關可以根據其性質和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并可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給公共場所造成損失的,應由責任人給予賠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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