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項目水電費公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場合水電費公攤管理,保證公共資源的公平合理利用,提高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管理的各類公共場合,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區、商業綜合體、辦公樓宇等。
第三條 我公司承擔公共場合水電費公攤管理的職責,確保各項費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條 公共場合的水電費公攤管理原則上采取統一計費方式,即按照用量進行費用分攤,除非特殊情況需要另行協商。
第二章 費用計算
第五條 公共場合的水電費公攤計算周期為每月,具體計費日期由物業管理公司制定,并提前通知住戶或商戶。
第六條 公共場合水電費公攤采用涉及計費儀表進行測量,具體可以選擇智能電表和水表等設備。
第七條 每個計費儀表必須與該公共場合的專門管理系統對接,確保數據的準確記錄。
第八條 根據各項公共設施的需求,對公共場合水電費進行分類,如冷水費、熱水費、公區照明費、電梯用電費等。
第九條 每個分類的費用,需明確計算方法,以確保費用的精確計算。
第十條 每個計費儀表的使用人(業主、租戶等)需確保儀表的正常使用,如果出現故障,應及時上報物業管理公司,并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維修或更換。
第三章 費用分攤
第十一條 公共場合的水電費分攤采用比例費用分攤方式,具體分攤比例由各個使用單位(業主、租戶、商戶等)按照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各使用單位應按時交納分攤費用,并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相關費用繳納協議,并記錄費用繳納情況。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約定周期向各個使用單位提供費用分攤明細,確保費用的透明度和可查性。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建立公共場合水電費公攤管理專項賬戶,將各使用單位交納的費用按比例劃入該賬戶,用于支付公共場合的水電費用。
第四章 監督與違約處理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定期檢查公共設施的使用情況,確保計費儀表和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建立完善的費用分攤記錄和歸集系統,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七條 各使用單位有義務配合物業管理公司的檢查工作,并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
第十八條 對于拒不繳納費用或者違約的使用單位,物業管理公司將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包括但不限于催繳、停止公共服務等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定期進行公共場合水電費公攤管理制度的檢查和修訂,確保制度的適用性和實施效果。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加強與業主委員會、租戶委員會等相關組織的溝通與合作,共同解決公共場合水電費公攤管理中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經公司高層批準后生效,并在公司內進行宣傳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 若果公共場合水電費公攤管理中出現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果,可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訴。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如有修改或調整,須經公司高層批準。同時,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管理的所有公共場合,各使用單位須嚴格遵守。
篇2:小區公攤水電費共用水電費分攤培訓
小區公攤水電費共用水電費分攤培訓
一、共用水電費分攤的法律依據
1.《z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五條第二款:“社區公共部位水電及電梯運行的分攤費用以實際使用情況按甲方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由乙方公布分攤金額,甲方須與管理服務費用一并繳交?!?/p>
2.《z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十九條:“共用的專項設備運行的能源消耗及損耗,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不明確的,應獨立計量核算,業主應當據實分攤合理的費用?!?/p>
3.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
湛江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共用水電收費行為,根據《印發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價〔20**〕1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住宅小區共用水電費用分攤問題規定如下:
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負擔,不得向業主分攤。
二、住宅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區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服務公共服務費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三、在住宅小區內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四、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電梯等公共設施設備的共用水、電費用,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本樓業主合理分攤。
五、小區范圍的路燈用電費用,也應單獨設置計量表,由小區所有業主按實合理分攤。
六、向業主分攤的公共設施設備共用水、電費,應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向業主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及各業主分攤的金額,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業主自用水、電費與共用分攤水、電費分別列明,以便業主明明白白繳費。
二、小區內涉及業主共用水電費可以分攤的項目一般情況下有:
1、電梯用電電費;
2、走廊樓梯照明用電電費;
3、路燈照明電費;
4、供水二次加壓用電電費;
三、共用水電費的分攤原則:
1、物業服務公司自用水電費不得向業主分攤;
2、綠化、水池噴泉、值班室水電不得向業主分攤;
3、喜慶活動、宣傳、裝飾用水用電不得向業主分攤;
4、未單獨設置計量表不得向業主分攤;
5、共用水電費須“按實合理分攤”;
6、共用水、電費,應單獨列帳,按繳費周期公布費用分攤的辦法、總金額及各業主分攤的金額。
四、按法律法規,一般情況下共用水電費分攤的計算公式如下:
根據《物權法》第八十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專用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p>
1、電梯用電電費分攤:
按樓層遞增系數法:
電梯用電電費分攤:按基本電量乘以樓層系數法分攤。
第2~5層為第一段,系數為1;第6~10層為第二段,系數為1.2;第11~15層為第三段,系數為1.4;如此類推。每5層劃分一段,按20℅遞增;每段系數為[1+(N-1)*0.2],注:N為所處段數;首層不使用電梯的用戶不參與分攤。
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電量=電梯用電量/一段戶數*1+二段戶數*1.2+...+N戶數段×[1+(N-1)*0.2]
業主電梯分攤電量=基本電量*[1+(N-1)*0.2]
業主電梯用電電費分攤費用=業主電梯分攤電量*用電價格
2、走廊樓梯照明用電分攤(按座分攤):
走廊樓梯照明電費分攤=[(走廊樓梯照明電量×用電價格)/該座總建筑面積] ×業主房屋建筑面積
3、路燈照明電費分攤(按整個小區分攤):
路燈用電電費分攤=[(路燈電量×用電價格)/小區總建筑面積] ×業主房屋建筑面積
4、供水二次加壓用電電費分攤(按整個小區分攤,從使用加壓供水的樓層開始):
公式一:二次加壓用電電費分攤=(業主分表水量/住戶分表水量總和)×(水泵電量×用電價格)
注:最公平合理
公式二:二次加壓用電電費分攤=[(水泵電量×用電價格)/小區總建筑面積] ×業主房屋建筑面積
五、共用水電費分攤的起計日期
為優惠業主及便于計算,共用水電費分攤從收樓日期的次月1日起計收。
六、未銷售空置單元(含已銷售但未到約定收樓日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
未銷售的空置單元(含已銷售但未到約定收樓日期)的共用水電費分攤由房屋的產權單位(發展商)繳付。
七、未收樓空置單元(已到約定收樓日期)共用水電費分攤辦法:
未收樓空置單元(已到約定收樓日期)的共用水電費分攤,按《z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五條第四款:
“業主未按約定時間辦理收樓手續的,自《收樓通知書》約定的交樓日期后15日,視為業主默認收樓,乙方依照上述規定向該業主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p>
該單元的共用水電費分攤自該單元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日期的次月1日起開始計收。
八、其它問題的統一回復口徑:
1.為什么好幾個月的共用水電費分攤現在一起收???
答:
2.共用水電費分攤是通過銀行代扣還是繳納現金?
答:正常情況下通過銀行代扣與物業服務費一起代扣,但業主亦可至物業服務中心財務以現金方式繳納。
3.共用水電費的計量是否每個分攤項目都按規定要求安裝了計量表?
答:是的,業主如有質疑可至現場核實。
4.共用水電費分攤分攤明細會公示嗎?公示在什么地方?公示日期是每月的哪一天?
答:會張貼公示,公示在小區公共欄內,每示的日期為每月的1-5日
5.......
篇3:民法典物業公攤水電費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公攤水電費作出的規定如下:
1、物業收取公攤水電費是合法的。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2、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3、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