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入股方):
乙方(受讓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在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合作開發經營權股份合作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股份合作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愿將位于 區 鎮 村 村民小組的 畝()承包地(詳見附件1)的土地合作開發經營權與乙方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暫為商業用途,使用權全權交由乙方生產經營。(乙方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可根據需要改變土地用途。)
二、股份合作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期限為20年,自20**年05月01日起至2032年04月30日止。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期限結束后,乙方享有按本合同現行約定,優先承包經營權。
三、效益分成與支付方式
甲、乙雙方按照甲方占10%比例,乙方占90%比例分配效益。所有商業經營活動未產生收益前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分成、到期收回股份合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甲方于20**年05月01日之前將股份合作土地交付乙方。
3.乙方依法全權享有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4.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分成。
5.乙方負責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經營和產品處置,甲方負責提供所需的土地,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全力配合乙方的所有工作,在未產生收益前乙方不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6.甲、乙雙方合作經營所需水電供應及道路等基礎設施,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甲方現有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由甲、乙雙方共同維護使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使用;股份合作土地經營尚欠基礎設施部分,由乙方實地考察后提供一定設備,所需用地、取水點由甲方負責解決。合同簽訂后由甲乙雙方共同核定甲方現有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核定情況表作為合同附件2。)乙方提供設備建造的各類基礎設施(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合作期間權屬乙方。
五、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違約方須賠償給守約方因此所造成的所有的損失,另外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后附加賠償按本合同所簽定的最長年限的租金總額的雙倍賠償。
2.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3.乙方在股份合作的土地上從事違反相關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處罰,相關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其他
1.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股份合作前,甲方在股份合作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原有合作關系等甲方必須在本合同簽定后一個月內處理清楚,否則承擔由此給乙方帶來的一切損失。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由甲、乙雙方共同維護使用。
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
2.乙方因生產需要招聘員工,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甲方。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經協商,決定由本組村民委員會鑒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請求當地村民委員會、當地人民政府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相關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年*月*日*年*月*日
篇2: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11修正)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
?。?0**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中與行政強制法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二、刪去《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20**修正本全文)
第一條 為保證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開發區規劃,使用開發區土地進行建設必須遵守辦法。
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蕪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區的建設和土地,實行統一規劃、征用、開發和經營管理。
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開發區內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開發區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地段的詳細規劃和平面布置由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編制,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開發區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調整方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涉及開發區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開發區內的土地,不得破壞開發區內的地上、地下設資和資源。
第七條 在開發區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以下證書:
?。ㄒ唬┻x址意見書;
?。ǘ┙ㄔO用地批準書;
?。ㄈ┙ㄔO用地規劃許可證;
?。ㄋ模┩恋厥褂米C;
?。ㄎ澹┙ㄔO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按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后十五日內持設計任務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讓,領取土地使用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自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按批準的總體設計破土動工。確有特殊原因,需延遲動工的,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遲動工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 需要臨時利用土地或搭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須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清場。
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具體布局應按照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關于建筑道路、綠化等各種用地比例的規定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范圍內的一切建筑,應符合國家建筑規范和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有權對開發區內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和工程施工質量等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須有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應按年交納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標準由開發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從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土地使用金免繳三年,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免繳五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確實無法繳納的,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當年土地使用金。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開發區經濟發展、環境條件的變化對土地使用金進行調整,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于三年,其變動幅度每次不超過3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內,如遇土地使用金調整,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
第十三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退回;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未經批準拖延施工的,由開發區管委會注銷土地使用證,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使用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規劃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為實施總體規劃,決定折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已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安置的,被拆除的單位(戶)應按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逾期交付土地使用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的5‰滯納金。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所使用的“兩書三證”,由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分批領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授權蕪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開發區土地預出讓合同
開發區土地預出讓合同
江陰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
土地預出讓合同
甲方:______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管理委員會
乙方:______
乙方擬在江蘇省江陰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內設立 有限公司,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項目所征土地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項目情況
乙方在江蘇省江陰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內投資建設______項目,公司名稱為________(以核準名稱為準),該項目總投資______萬美元,注冊資本______萬美元。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生產規模為____。
(二)宗地位置
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以東、______以西、______以南、______以北,土地總面積約______畝(實際面積以國土局測量為準),該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確定在______名下。
(三)轉讓形式
甲方向乙方上述項目一次性規劃約畝的土地,并出讓其使用權(實際詳細面積以國土局測量為準)。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為50年,用途為工業用地。
(四)宗地價格
甲方向乙方出讓上述____________項目建設用地的價格為(大寫)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畝;出讓土地的價款總額預計約為(大寫)______萬元,出讓土地最終的價款總額按國土使用證確認的出讓土地面積及分攤面積(依據園區的有關規定確定)計算。長江岸線費用由乙方向國家有關部門協商交付。
(五)支付方式
上述土地費用分三期支付,支付期限及方式如下:
(1)雙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七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至甲方指定的帳戶;
(2)自乙方收到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關于批準該地塊為城鎮建設用地的通知復印件后一周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該宗地總金額的40%即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
(3)自乙方收到《靖江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復印件后一周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該宗地總金額的40%,即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
(4)在領取土地使用權證之前,一次性繳付全部余額(出讓土地最終的價款總額與定金及已支付的土地價款之差)。甲方須在領取土地證之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5)本條第(1)項所涉之定金在乙方將第(2)(3)(4)項所涉之土地價款支付完畢后,轉化為土地價款。
(六)雙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責任
(1)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負責辦理該宗地范圍內的拆遷、征地、矛盾協調、辦理國有土地預審批等手續。
(2)負責協助乙方辦理該項目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報批手續(該項目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按實際發生金額另行向乙方結算)。甲方將在_____年____月底前協助乙方辦妥上述出讓土地的規劃許可證和用地許可證,并保證在______年
月份具備開工建設條件(如因乙方原因延遲除外)。
(3)對乙方在建設、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與當地居民之間的矛盾與問題提供協調服務。
(4)在乙方企業完全符合甲方進區條件的前提下,甲方按國家產業政策規定,使乙方企業享受園區規定的優惠政策,并協助乙方積極按政策對上爭取更多有關外資企業優惠政策。
2、乙方責任
(1)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款。
(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即_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供項目報批所需材料并使項目進入報批程序。并在該項目報批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時,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
(3)為加快公司的建成,乙方同意立即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章程等有關資料。保證于年 月 日前根據甲方提供材料清單將全部材料提交給甲方。若甲方逾期七天未收到上述材料,甲方將有權對該項目用地的價格及位置重新做出調整。
(4)保證企業正式竣工投產之日起____年內產出達到甲方園區規定的____萬元/畝的產出標準(以銷售收入計)。
(5)承擔該宗地的土地登記費、土地評估費、土地地質災害評估費、土地測量費、土地契稅。
(6)乙方在該宗地范圍內的項目建設規劃,平面布置、廠房立面設計必須經甲方園區國土規劃建設局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
(七)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及政策的變化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2、遇有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及政策的變化的一方,應在7天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八)違約條款:
1、逾期交納土地出讓金,按每天千分之一收取滯納金。
2、逾期天未按第五條的約定交付定金或逾期30天未按第五條的約定繳付土地價款的,視為乙方根本性違約。
3、乙方未能履行第六條"乙方責任"之第(4)項約定,則無權享受甲方園區規定的優惠政策。
(九)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雙方信息
1、甲方的開戶銀行:________
甲方的帳戶:________
甲方的帳號:________
2、乙方的聯系方式:______郵編:______
3、甲乙雙方保證前述信息有效,任意一方對前述信息的變更都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4、甲方的有關合同履行的書面通知或其他文件(下稱書面文件)將送達至本條第2款確定的地址;雙方確認,甲方將書面文件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寄出之日起第3天為乙方收到之日(如該日為休息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十)其他約定
1、本協議為土地預出讓協議,自該項目領取營業執照后,甲、乙雙方將正式簽訂土地出讓協議并到有關國土局辦理正式土地出讓手續,乙方在上述土地上的權利及義務以乙方與相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的《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為準。
2、乙方依據本合同支付完畢所有合同價款后,可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對上述出讓土地進行轉讓、出租、抵押,但應預先通知甲方,且第三方按轉讓、抵押、承租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第三方亦應遵守本合同約定。
3、甲方向乙方出讓上述項目地塊中的池塘面積由乙方自行處理,但甲方給乙方池塘面積部分每畝1.5萬元作為補償。
3、本合同第五條所涉之定金為履約定金。
4、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5、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6、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各執二份,招商局、經濟發展局、財政審計局、國土規劃建設局各執一份。
附:省江陰經濟開發區靖江園區進區企業優惠政策
甲方:______開發區靖江園區管理委員會乙方:______
代表簽字: ______代表簽字: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