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某小學安全大檢查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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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小學安全大檢查工作總結

  為全面貫徹落實上級關于學校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強化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創建平安學校,根據區教體局教育[**]23號文,《關于立即開展全區學校安全大檢查的通知》精神,我校對各項安全工作情況進行了認真細致的檢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學校是培養人才的基地,學校平安穩定事關千家萬戶,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首先,學校成立了以校長**同志任組長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按照通知指示精神及學校安全檢查考核目標,組織進行了學校安全工作自查。

  (1)制定了《**市第二小學**——**學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和《**市第二小學安全工作應急預案》;

  (2)制定了各種安全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制度辦事;

  (3)對學校校舍做了深入細致的檢查,并做了記錄,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立即進行了維修,確保了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

  (4)是對對學校各處室(儀器室、微機室、多媒體室、圖書室、儲藏室、體育室、值班室、各年級辦公室)的安全工作進行了認真檢查,對所查的內容做了記錄,發現問題立即進行了解決。

  二、一崗雙責,綜合治理

  (1)學校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制訂了外來人員登記制度,領導帶班制度,安全保衛檢查制度,使學校的安全工作達到了規范化、制度化。

  (2)全體教師簽訂了《安全工作責任狀》,實行“一崗雙責”制度。針對“三防”(防火、防盜、防霉)做了大量的工作。配備了消火器材,加固了門窗,對校園的設施進行了加固,做到了人防和技防相結合,確保了學校財產的安全,

  (3)做到了學校,社區和街道辦事處共建,學校與鰲峰辦事處及城南社區簽定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對學校周邊環境進行了治理,清除了周邊環境的不安全隱患。

  三、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1)學校利用校會、升旗儀式、少先隊主題會、班會對學生進行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利用案例進行正反兩方面的教育,以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自救能力。我們還組織師生學習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樹立“教育在先、預防為主”的思想,廣泛開展法制、安全教育,把安全、法制教育作為素質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劃,把安全、法制教育落實到廣播、櫥窗等宣傳陣地,定期出版墻報、專欄,通過多種途徑將安全教育滲透到班級教育、課程教學和學生各項活動中,保證學生受教育面達到100%。

  (2)學校常年堅持學生路隊制度,從小培養學生講秩序,講文明的好習慣。

  (3)結合“綜合治理宣傳月”活動,我校在開學初就請劉少來同志做了交通安全講座;三月安全教育日時狠抓了交通安全教育。四月全省第四個預防溺水教育周,對學生集中進行防溺水教育;同時加強對流行性傳染病的防控工作;五月和六月將集中進行反*和禁毒教育。

  (4)各學科教學中,滲透安全知識教育,使安全教育內容真正進課堂。在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活動中,我們還要特別注意加強對學生的網絡安全、預防青少年犯罪和加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等方面教育。組織學生參加加強集體活動時,要進行安全教育、組織紀律教育,做好預防保護。著重抓了體育課中的安全意識教育。

  (5)加強了對學校教學樓、實驗室及其他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檢查和防范措施,特別是注意做好防火、防盜、防毒、防爆、防突發性災害事故的工作,及時采取措施清除不安全隱患。

  (6)堅持開展防震減災演練,塑造“和諧校園”。

  (7)根據區教體局教育科的統一部署,重點抓了出操和散操時學生上下樓梯的隊伍秩序,確保有序上下樓梯,做到萬無一失。

  四、存在問題,及時整改

  (1)進一步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

  (2)學校的地面排水不夠順暢,雨天少數地方容易積水;

  (3)教學樓墻壁的瓷磚已經開始脫落,需要在暑假校安工程中予以解決。

  (4)全民健身器材不適合在學校使用,而且使用期限已到,應予以報廢拆除。

  (5)籃球場邊教師宿舍樓安裝的空調外機容易碰傷學生。

篇2: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08)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號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已經20**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護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檢查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安全檢查,是指對進入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的專業性檢查。

  本辦法所稱大型社會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

  第三條 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的大型活動,應當由主辦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決定舉辦的紀念、慶典等大型活動的安全檢查,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的安全檢查進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鶕笮突顒訄鏊?、規模、內容等實際情況,制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ǘ┲概晒ぷ魅藛T對安全檢查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ㄈ┎樘幇踩珯z查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組織實施安全檢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瞻踩珯z查規定制定安全檢查方案和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ǘ┡鋫鋵I的安全檢查人員;

 ?。ㄈ┡鋫浒踩行У陌踩珯z查儀器和設備;

 ?。ㄋ模﹦澏ò踩珯z查通道和區域,設置相應標識,對安全檢查區域實行封閉管理;

 ?。ㄎ澹槌俗喴?、安裝假肢或者體內植入醫療器械等有特殊情況的人員,設置專門的安全檢查通道和場所;

 ?。┙邮芄矙C關現場工作人員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可以自行實施安全檢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

  大型活動主辦者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查的,應當與其簽訂安全檢查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安全檢查方案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大型活動場所提供者應當根據安全檢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檢查場所和通道,在安全檢查區域按規定設置圖像信息采集系統并保存圖像資料。

  第九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ㄒ唬┍ㄐ?、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

 ?。ǘ屩?、彈藥、匕首等管制器具;

 ?。ㄈ┒酒?、淫穢等違禁物品;

 ?。ㄋ模┪:依?、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影響大型活動秩序的其他物品。

  第十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對攜帶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應當在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向公安機關備案,在售(發)票時向社會公告,并在入場票證上注明。

  未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告的物品,大型活動主辦者和安全檢查人員不得限制受檢查人攜帶。

  大型活動主辦者已經向公安機關備案并公告限制攜帶的物品,不得在大型活動場所內銷售。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就近設置物品寄存處,方便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臨時寄存物品。

  第十二條 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凑找幎ㄖb,佩帶工作證件;

 ?。ǘ┪拿鞫Y貌,尊重受檢查人;

 ?。ㄈ﹪栏駡绦邪踩珯z查操作規范;

 ?。ㄋ模┎坏脫p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ㄎ澹┌l現受檢查人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告知受檢查人將物品寄存或者自行處置;

 ?。┌l現不能排除疑點的物品、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向現場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十三條 受檢查人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堅持攜帶限制攜帶的物品的,安全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大型活動場所。

  第十四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邮?、配合安全檢查,不得擾亂安全檢查秩序;

 ?。ǘ┰诎踩€以外排隊等候,依次接受安全檢查;

 ?。ㄈ┙洐z查發現可疑物品的,自行取出接受檢查;

 ?。ㄋ模┸囕v接受安全檢查時應當熄火,駕駛員和乘車人應當下車接受安全檢查;

 ?。ㄎ澹┤藛T、物品和車輛離開活動場所后再次進入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不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組織實施安全檢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活動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三)、(六)項規定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安全檢查實施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酒店安全檢查細節培訓

  酒店安全檢查細節培訓

  1. 員工的執行力度。

  2. 員工的責任心。

  3. 檢查員工在崗時間做什么事。

  4. 接待客人的服務質量。

  5. 閑雜人員進入酒店,員工如何應付處理。

  6. 對客服務時的用語儀容、儀表。

  7. 檢查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到位。

  8. 巡邏要做到一看,二聽,三聞及有沒有巡邏到位。

  9. 消防聯動系統是否完整。

  10. 監控設備有無故障及登記制度。

  11. 消控中心滅火器的保養情況。

  12. 值班記錄本是否登記清楚。

  13. 檢查各班組領班工作是否到位。

  14. 員工遇到火警時,是否及時報警處理。

  15. 檢查員工有無定期檢查消防栓。

  16. 檢查考勤室有無做好打卡制度。

  17. 查包制度有沒有落實。

  18. 外來人員進入酒店是否做好登記制度。

  19. 有無定期對外圍消防栓進行放水。

  20. 保安巡查時發現不能糾正的事情,有沒有立即向上級報告。

  21. 檢查員工有無定時的按時巡邏。

  22. 值班室是否整齊、清潔。

  23. 室內物品擺放不整齊。

  24. 檢查工作場所存放私人物品。

  25. 室內物品壞損未及時報修。

  26. 物資進出、門衛未規定收取出口單。

  27. 對易然易爆物品控制不嚴,致使流入客用場所。

  28. 對衣冠不整的人員不加控制。

  29. 未按規定辦理施工單位人員出入登記手續。

  30. 夜間未按規定巡邏。

  31. 在值崗時觀看賓客娛樂。

  32. 處理問題不恰當,造成不必要的摩擦。

  33. 消防人員不懂消防設備的性能和操作要領。

  34. 未按規定定期檢查消防設施。

  35. 未按規定記錄檢查結果。

  36. 無關人員隨意出入消防監控中心。

  37. 按到報警信號未檢查。

  38. 未按規定檢查油庫等重點防火區域或檢查不細致。

  39. 消控中心未對主機進行常規自檢。

  40. 噴淋泵結合器與消火栓泵結合無明顯區分標志。

  41. 標志破損未更新。

  42. 未按規定檢查防火、疏散設施。

  43. 自行車棚內車子擺放不整齊。

  44. 外來人員停放車輛未加阻止。

  45. 停車場車輛停放不當。

  46. 應接服務不主動。

  47. 指揮車輛停、倒車時動作不標準。

  48. 未按時開關有關照明燈具。

  49. 發現有破損的燈具未報修。

  50. 報修燈具后未向領班通報。

  51. 服務過程中未使用禮貌用語。

  52. 視頻探頭、煙感探頭被人為動過,未糾正。

  53. 未按規定播放錄像和背景音樂。

  54. 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考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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