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年終工作總結范本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年度工作總結*縣洪山殿鎮共有4.76萬人,其中已婚育齡婦女9434人,一年來,在上級計劃生育部門的指導下,我們積極應對綜合改革的形勢,搶抓機遇,迎難而上,按計劃、有步驟地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初步形成了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動了計劃生育工作的上層次上水平。我們的主要做法和體會是:
一、加強隊伍建設,為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組織保證。
配齊配強村級計生工作隊伍是提高村級計劃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條件。一年來,我鎮高度重視村級計生工作網絡建設,把能否承擔起計生工作的擔子,基層計生工作網絡是否健全,黨員和干部能否帶頭實行計劃生育,作為檢驗農村基層黨組織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健全村黨支部、村委會、村計生協會三位一體的管理服務體系。
一是選準選好能抓善管計生工作的村級班子。在換屆選舉中,我們把能否帶頭實行計劃生育,能否積極參與計生工作作為推舉候選人的重要依據,對計生工作開展好的給予保護,對違反計生或計生工作抓得不好的給予否決。**至**年村級換屆中,計生部門積極參與,組織、民政等部門嚴把候選人的計生審核關,有3名村計生專干被勸退,有2名村支兩委候選人因違反計生被否決。
二是優化村級計生工作隊伍。全面推行村級計生工作人員聘任管理制度、考核獎懲制度和業務培訓制度,不斷提高村干部服務計劃生育工作的能力。從**年開始,對村計生協常務副會長實行定額補助,今年又對村計生專干全部實行工資統發,村黨支部書記的工資統發50%,做到人員精干,待遇落實,職責明確。
三是把計生工作網絡鞏固在村民小組。全鎮469個村民小組共選配462位計生協會會員小組長,把計生工作的各項制度措施落實到千家萬戶。
二、著力夯實基礎,積極推進計劃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為進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鎮把夯實村級工作基礎,促進平衡發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通過舉辦村黨支部書記、村計生專干、村計生協常務副會長培訓班,統一思想認識,讓大家明確開展村民自治是計生工作的內在要求,是基層民主化進程的必然趨勢,是提高群眾滿意率的重要途徑,讓鎮村干部的思想認識不斷有新的提高,從而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年,有26個村主動申報村民自治,今年,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全面鋪開,至8月底,全鎮41個村已有39個依法制定了《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二是抓后進轉化。建立“后進村”整改制度,對班子薄弱、計生底子不清、管理水平差的村實行重點管理,按“一年甩后進、二年上水平、三年創先進”的要求,狠抓后進村的轉化,促進全鎮計生工作平衡發展。**年,連續兩年被列為“重管”的大旗村,村黨支部書記被撤職,村計生專干被勸退。
三是抓打假治水。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從嚴追究責任,**年,鎮里對隱瞞村民違法生育的某村黨支部書記予以“取消‘十佳村干部’資格,收回榮譽證書,收回獎金,通報全鎮”的處理,有效治理了計劃生育工作環境。
四是抓責任落實。建立分工明確、權責一致的計生工作責任機制,簽訂《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開展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職責和經濟獎懲措施。**年底,對8個村民自治示范村和8個村民自治合格村進行表彰獎勵,對5個出現違法生育多孩、違法生育漏報的村實行責任追究,有2名村干部受到黨紀處分,35名負有管理責任的鎮、村相關責任人受到經濟處理。
三、加強督促指導,確保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
我鎮把推行計生村民自治工作作為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內容,鎮里制定了《關于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意見》、《關于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補充規定》,印發了《村級計生協會工作考核辦法》,對村民自治工作的開展作出全面的規劃、安排,把村民自治工作創造性地結合于“十佳村干部”評比、平安村創建、協會日常工作活動之中,使村民自治活動有聲有色地開展。為確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扎實推進,鎮里定期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采用抓典型促后進的辦法,通過召開現場督戰會、請先進典型介紹經驗等辦法,促進工作平衡發展。鎮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在對各責任區、村的計生工作進行季度考核時,都把村民自治作為重要內容,較好地推動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扎實開展。
四、采取綜合措施,調動廣大群眾參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積極性。
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關鍵在于千方百計調動群眾參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積極性。一年來,我們堅持以利益導向和提供優質服務為載體,以極大的熱情去關注群眾的切身利益,多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通過加大政策推動力度,積極營造良好工作氛圍,鼓勵和穩定計劃生育戶的守法行為,從而讓群眾思想上要求計劃生育,行動上支持村民自治。
一是把優質服務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結合起來,同部署、同落實。近年來,我鎮切實加強鎮服務所和村服務室建設,投入35萬元創建省級示范服務所,改善村級服務室硬件設施,不斷拓寬服務領域,育齡群眾身心健康得到了切實維護,群眾對計生工作的滿意度不斷得到提高。**年7月,我們邀請縣計生技術專家進村入戶開展婦科病查治,共接診育齡婦女551人,查出婦科病患者216人,其中子宮肌瘤3人,內分泌紊亂21人,各種婦科炎癥患者192人,使這些對象及時得到合理治療,有效地改善了生活質量。**年9月,鎮計生協會開展扶貧助學活動,組織會員募集資金7350元,為34個村49個兩女計生家庭解決了小孩上學的燃眉之急。柞子村計生協會發動會員建立了花卉苗木基地,建立了協會會長、理事聯系計生貧困戶制度,一年來,該村共有18戶貧困家庭在協會的幫助下脫貧致富。
二是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計劃生育家庭的社會保障機制。鎮里對獨生子女戶、兩女戶制定了一系列優待政策,包括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補助兩女戶養老保險費、設立“女孩成才獎學金”、重點扶持計生家庭等。各村也紛紛擬定對計劃生育戶的優待措施:柞子村對兩女家庭的小孩實行全免費入學;永忠村對積極主動參加孕情監測的育齡婦女每次補助5元,為自覺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兩女戶,投保一份500元的養老保險;前塘村對計生協理事實行風險工資,每月60元與工作業績掛鉤。其他各村也紛紛響應,據統計,共有35個村對兩女戶補助養老保險費;23個村對自愿放棄再生育的家庭給予獎勵;20個村規定了對獨生子女家庭的優待措施;13個村對兩女戶的小孩補助學費;9個村對及時落實孕檢和節育措施的夫婦進行補助或獎勵。
通過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推行,村級班子成員、計生專干、計生協會抓計生工作的自覺性普遍提高,村民計劃生育的法律意識顯著增強,群眾參與計生管理的積極性得以有效調動,村級民主決策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全鎮計生工作水平穩步提升,一個以“兩委負總責,協會為骨干,村民搞自治,群眾做主人”的新的管理機制正在逐步形成。
我鎮推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已經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與上級的要求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村民自治尚有差距。下階段,我們將不斷改革創新,提高村民自治的主動性,增強村民自治的生命力,把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扎實地推向新的水平。
一、完善網絡,進一步構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嶄新平臺
一是組織機構要到位。鎮里成立由鎮黨委書記任組長的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領導小組,村里成立由村黨支部書記為組長的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領導小組,并且配強配齊鎮村計生協會工作班子,選配好村級計劃生育信息聯絡員,健全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格局。
二是工作網絡要到位。對計生協會會員進行重新摸底登記,把那些熱心計生公益事業的種養能手,致富先鋒和計劃生育志愿者吸收為新會員,同時,對會員實行考核評比,每年評選優秀會員,發給獎金或紀念品。
三是陣地建設要到位。不斷完善村人口學校、村計生協會、村服務室“三位一體”服務陣地,健全協會活動欄、政策宣傳欄、村務公開欄,為計生優質服務的開展提供溫馨舒適的環境。
四是制度建設要到位。進一步建立健全學習制度、例會制度、會員聯系制度和評比表彰制度等。將會員小組活動落到實處,對計劃生育信息實行資源共享,形成齊抓共管機制。鎮里每年對村民自治工作和協會工作進行考核,評選出村民自治示范村、村民自治合格村和優秀村級協會,并給予獎勵。
二、以人為本,進一步營造計劃生育村民自治良好氛圍
一是上情下達,強化思想認識。鎮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計生協會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會議,傳達上級精神,總結村民自治工作情況。以成功創建全市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為契機,不斷更新觀念,要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優,全力以赴打造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品牌。
二是精心策劃,強化宣傳教育。鎮里將充分利用電視、宣傳車、板報、標語等形式,進村入戶開展宣傳服務活動。在開展集中式宣傳活動的同時,結合“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繼續開展“好婆婆、好媳婦、計劃生育模范戶”評選,繼續大力宣傳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繼續宣講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的好處和自治方法,不斷提高群眾的參與率,使宣傳工作更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形成人人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濃厚氛圍。
三、權責掛鉤,進一步促進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健康運行
一是進一步打造“陽光計生”,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制度。設立計生計劃生育村務公開欄,定期公開村民的婚育、節育情況,計劃生育獎勵處罰情況及舉報獎勵辦法等。對計生協會員,通過發放會員聯系卡的形式,明確其工作職責和任務,每月一次信息反饋,每季度一次情況碰頭,年終一次總結評比,并兌現獎罰措施;有條件的村每年從村集體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資金,專門用于計生村民自治的開展和表彰獎勵。
二是進一步打造“民本計生”,健全利益導向機制。在落實計劃生育戶法定社會經濟政策的基礎上,積極督促各村執行好村民自治章程,落實業已公布的優侍措施,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是進一步打造“誠信計生”,逐步建立扶貧幫困機制。在開展村民自治的過程中,把宣傳教育、結對幫扶、解決困難有效結合,使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的生活水平在總體上不低于違法生育家庭,更好地落實“四自”功能作用。
篇2: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2014年)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24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陳 武
20**年2月26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并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體系。
第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結果應當成為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具有否決其政績效力的依據。
第二章 生育調節與人口管理
第五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開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就落實生育政策、節育措施、孕情檢查、獎勵措施等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城市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物業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管理范圍內有關的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各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獎勵措施。
第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瞞報、虛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結婚,其余均已超過45周歲尚未結婚的。
前款規定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八條 符合規定生育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予批準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然流產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產的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二)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死亡證明的;
(三)已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手術,不能提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第九條 已婚育齡婦女每半年應當進行一次免費孕情檢查。孕情檢查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對不符合規定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育齡夫妻按照政策生育后,應當自覺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進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用人單位做好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用人單位,應當為流動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育齡婦女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卡,應當將流入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納入常住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范圍,做好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收養人收養子女,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h級以上民政部門在辦理中國內地公民收養登記時,應當憑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狀況證明或者無子女證明,方可依法辦理收養手續;無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狀況證明或者無子女證明的,民政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收養手續。
第三章 技術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憑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和《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介紹信》提供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或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制度和檔案,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基本項目統一結算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孕婦在醫療保健機構分娩時,應當提供計劃生育服務手冊、二孩生育證或者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負責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填寫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分娩報告卡》,并在孕婦分娩后7個工作日內通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獎勵與保障
第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下列規定增發退休金,增發后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總額:
(一)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5%;
(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20**年3月1日零時后生育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5%;20**年3月1日零時前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當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繼續享受原規定待遇,即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10%。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獨生子女:
(一)雙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個子女后又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又收養一個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屬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滿18周歲死亡而僅剩一人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總數兩個及兩個以上,且發生撫養教育行為的。
第十九條 農村居民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
(三)調整承包地、宅基地時優
先安排,分配集體收益時按多一人份額分配;
(四)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五)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就業、就醫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120元,并按下列途徑支付:
(一)夫妻雙方在不同單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單位分別支付50%;
(二)夫妻雙方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四)夫妻雙方屬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雙方是農村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雙方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額支付。
第二十一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下計劃生育專職工作人員的獎勵,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法生育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按違法行為被查出時的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下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違法生育二個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違法生育三個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違法生育第四個子女以上(含第四個)的,按上述標準計征倍數類推。
違法收養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對雙方當事人按上述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二十四條 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基數,城區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法定的統計數據為征收基數,縣(含縣級市)以本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法定的統計數據為征收基數。
當事人實際收入高于當地上一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應當結合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情節和實際收入水平確定征收基數,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計征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作書面征收決定書,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
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的繳納地點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指定征收點收到款項后,應當于當日解繳國庫。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征收決定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征收決定的機關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周年,第一次繳納應當不低于應征收社會撫養費總數的40%。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違法生育子女的,雙方當事人及其違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體經濟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 為違法懷孕人員提供場所或者為他人藏匿生育嬰兒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本辦法規定落實有效節育措施、補救措施或者不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二)騙取、提交虛假無效計劃生育證明;
(三)隱瞞或者編造虛假的生育或者避孕節育情況;
(四)與計劃生育證明有關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人,被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經縣級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認,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員違法生育或者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落實有關獎勵與優惠規定;
(二)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三)不履行法定人口和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義務;
(四)其他不履行協助管理計劃生育義務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辦理代征代繳社會撫養費的有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截留、貪污、挪用、克扣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罰款;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五)利用職務索取、收受賄賂;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或者征收社會撫養費不依法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原來的獎勵或者處理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夫妻離婚或者喪偶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負責;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以及再婚后的夫妻雙方原有子女總數兩個的,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同時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回發證機關,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再退回;
(二)違法生育,屬夫妻離婚的,各自所受行政處分不變,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社會撫養費未交清的繼續交清,雙方承擔的數額應自行協商解決;屬喪偶的,按原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社會撫養費未交清的部分減半交付或者征收;
(三)獨生子女未滿18周歲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過去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再退回;違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違法生育所受行政處分不變,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或者社會撫養費已交部分不退回;
(四)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收養子女的,應當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同時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回發證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2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石嘴山市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計劃生育條例》辦法
石嘴山市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法
20**-6-5
第一條 為了保障我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居住在石嘴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市而居住在石嘴山市行政區域外的公民,以及石嘴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和不斷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執行人口計劃的完成情況作為考核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一項主要內容。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它群眾組織要認真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任務,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財政、計劃、人事、監察、公安、工商、農牧、林業、編制、民族事務、國土資源、藥品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綜合管理的原則,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其他國家機關應當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檢查、評比和考核制度;人口與計劃生育的考核和評比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進行;各級計劃生育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計劃生育管理機關。
第七條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禁止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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