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縣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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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縣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總結

農村經營管理工作是當前農村工作的重點之一,其工作的好壞事關農村社會穩定全局。**年,我縣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市農經部門的悉心指導下,在局領導的精心帶領下,全站同志團結協作,深入學習實踐***,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部、省、市、縣的總體工作部署,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為重點,以加快和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為中心,以農民持續增收、農村和諧穩定為目標,積極創新工作思路,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取得了比較滿意的效果。

一、基本情況

(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情況。我縣自**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證工作開展以來,嚴格按照上級精神,查漏補缺,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到目前為此,全縣已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5.1萬本,證書到戶率達99%,證書的填寫較為規范。尚有一小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還未換發到戶,其主要原因:一是土地即將被征用,所以暫停了權證的發放;二是有部分農戶舉家外出務工經商,導致權證滯留在村組干部手上。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簽訂情況。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開展以來,我縣共續簽補簽合同5.1萬份,合同到戶率達99%,合同內容的填寫比較規范完整。

3、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情況。自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明確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后,我縣“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的現象已大為減少,但仍有個別村小組存在這種做法。截至到目前,我縣不存在鄉村組織強行收回農戶承包地的情況。

4、農村土地流轉情況。我縣各鄉(鎮)土地流轉嚴格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截止到**年第三季度,我縣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戶50761戶,承包土地面積187413.96畝,全縣農村土地流轉面積36998畝,占承包土地總面積的19.7%;土地流出農戶12306戶,占承包總戶數的24.2%;簽訂流轉合同的農戶1289戶,其中規范簽訂流轉合同的農戶638戶,分別占流轉農戶數的10.5%和5.2%;簽訂流轉合同流轉的土地5536.3畝,占流轉土地總面積的15%;農戶間自發流轉土地面積35086畝,涉及農戶11747戶,分別占流轉面積和流出農戶數的94.8%和95.5%;鄉村組織提供信息流轉土地面積1912畝,涉及農戶559戶,分別占流轉面積和流出農戶數的5.2%和4.5%;土地流轉形式主要以出租為主,占流轉土地面積的78.6%,轉包、互換、轉讓、入股和其他形式只分別占流轉土地面積的6.5%、7.4%、3.9%、0.2%和3.4%。到目前為止,我縣沒有發現鄉村組織包辦、代替或截留土地流轉收益的現象。

5、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情況。近年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信訪案件呈上升趨勢,引發案件的原因大多數是因為農村稅費改革前由于農民承包土地需要繳納的正常稅費任務較高,種地利益少,部分農民不想要土地,就私下口頭協商或者通過他人口頭磋商,達成不收租金但劃轉稅費任務的土地流轉口頭約定。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不斷深入,上級惠農政策的不斷落實,農村征地補償價格和范圍的不斷提高、擴大,農民的珍地、惜地意識大大增強,紛紛開始要求收回承包地。這樣一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矛盾就加速激化,但因為只有口頭協議沒有書面協議,一方站得住理,一方依據于法,爭執不斷,矛盾升級。針對這些矛盾糾紛,我縣高度重視,嚴格要求各鄉(鎮)做好解釋調處工作,不得相互推諉,把矛盾處理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今年以來,我縣各鄉(鎮)所接7件土地承包糾紛信訪案件已基本調處到位。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工作

1、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登記情況。截至到目前為止,我縣經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36家,在去年的基礎上新增了12家。具體情況如下:

(1)按注冊時間分類:**年注冊登記10個,占總數的27.8%;**年注冊登記14個,占總數的38.9%;**年注冊登記12個,占總數的33.3%。

篇2: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2014)

  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意見

  津政辦發〔20**〕2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67號)和《*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都市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津黨發〔20**〕2號)精神,建立健全現代農村產權制度,加快農村資源資本化改革進程,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理論、"***"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我市關于加快推進農村產權確權登記、農村資源資本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的有關要求,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面向"三農"、統籌城鄉的發展思路,立足農村經濟發展現狀,穩步推進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拓寬融資渠道,為我市現代都市型農業和美麗鄉村建設提供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促進我市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目標要求。經過3至5年努力,在我市有農業的區縣全面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確權登記工作。加快推進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融資工作。建立以農村信貸扶持、擔保增信和風險補償機制為核心的農村金融配套政策支撐體系,加快盤活農村資源資產,著力解決"三農"融資難題,有力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增活力。

  二、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工作

  (一)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全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將農戶承包地塊、面積、承包合同、承包經營權證書全面落實到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積極探索流轉土地的登記頒證工作,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依申請對流轉土地的期限、面積、位置等予以登記頒證。建立農村承包土地信息化管理系統,實施長期化、動態化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要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前提下進行,因地制宜,緊密結合村情、民情,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登記內容、程序開展工作,依靠群眾妥善處理各類具體問題。

  (二)繼續開展林權確權登記工作。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10號)和《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林權登記發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資發〔20**〕33號)及我市的有關要求,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要繼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林權權利人向所在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權登記,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依法發放林權證或林木所有權證。

  (三)開展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工作。為發揮農業設施在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中的積極作用,暢通農業設施融資渠道,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積極開展農業設施確權登記工作。農業設施所有權人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農業設施確權登記,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發放農業設施權屬證書。

  三、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融資工作

  (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工作。在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工作的基礎上,本著先易后難、由點帶面、服務"三農"、風險可控的原則,穩步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工作。各金融機構和具有貸款功能的法人機構根據自身實際,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特點,加強金融產品創新,優化貸款審核程序,提高貸款審核效率,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優先提供融資服務。

  (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登記應在中華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辦理,公示抵押物權屬狀態。對未依法取得權屬證明或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權利不予登記。標的物權屬查詢是各金融機構和其他權利人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業務的必要程序。

  (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融資工作保障制度。成立天津農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貼息、貸款擔保補貼和風險補償制度。成立天津農業資產管理公司,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可能產生的不良資產進行管理和處置,化解金融風險。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工作機制。成立天津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常務副市長崔津渡、副市長王宏江任組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陳宗勝、于忠誠和市農委主任張國慶任副組長,市農委、市法制辦、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市金融辦、市檔案局、市高法院、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為成員單位。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委,承擔市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有農業的區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安排專職工作人員推動相關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報市領導小組備案。

  (二)明確工作職責。市農委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組織、推動和落

  實,組織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抵押登記管理工作,與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做好銜接。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抵押貸款貼息、貸款擔保補貼和風險補償的相關扶持政策。市金融辦、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登記操作規程,指導融資機構通過   動產融資登記服務機構辦理登記、公示、查詢和取得相關證明工作。天津銀監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指導金融機構開展融資業務。市檔案局負責指導各區縣做好相關工作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三)做好宣傳工作。有農業的區縣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的重要性,讓廣大農民了解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法定程序和具體內容,積極配合各有關部門開展此項工作。

  (四)強化經費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設施等確權登記、抵押登記及其業務培訓、宣傳等相關工作經費由市和區縣兩級財政予以保障,全面做好確權登記和抵押融資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確保把利民惠民的好事辦好辦實。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3月7日

篇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協議書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鄉(鎮) 村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地塊 名稱坐落(四至)地塊數(塊) 面積(畝) 質量等級 (肥力水平) 備注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年月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采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 。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年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 年月 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 。(雙方須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發包方、雙方指定的第三者中的任一方鑒證,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后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并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并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鑒證、備案后生效。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 (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住址: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日期: 年月日

  鑒證單位:(簽章)鑒證日期:年月日

  注:本合同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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