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的個人資料
客戶與物管經理的日常往來,有時候必須提供個人資料,如申請按金轉戶或退款;有時候在不知不覺間都會透露個人資料,其中包括:客戶的訪客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記錄泊車人士的個人資料、緊急聯絡資料及電話號碼、在業主會議的委托文書中顯示的個人資料、大廈管理的會議記錄、業主或其他人士的投訴個案中提及的資料,甚至保安系統中也會記錄業主/租戶的個人起居作息習慣等。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于20**年公布一份指引,名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物業管理指引》,并指出公署不時收到及處理不少有關物業管理的查詢及投訴,因此有需要就物業管理團體的日常運作制訂一套清晰的良好行事指引。在物業管理的工作上,物業管理團體,例如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互助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經常需要收集及使用業主、住客及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這些活動都會受到條例的規限。
個人資料的收集:目的及用途
住戶需明白他們可拒絕向物管公司提供個人資料,但物管公司可能無法為該住戶提供服務。物管公司應通知住戶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可能會應用于什么用途,例如:
1、處理出入智能卡或住戶證;
2、核實身份;
3、推廣公司服務;
4、為顧客設計所需的服務;
5、進行市場研究或顧客意見調查;
6、處理業主/租戶投訴及賬戶查詢;
7、按金轉戶或退款。
并保證不會將業主/租戶個人資料出售或交與他人作交易。
物管公司所收集的個人資料類別常包括:
1、聯絡資料,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地址、通訊地址及(或)寄發賬單的地址;
2、商業資料,如公司的名稱及職銜;
3、業主/租戶的信用卡資料,如卡主姓名、卡號及信用卡到期日;
4、業主/租戶的賬戶資料,如賬戶號碼或用戶賬號。
以上資料都必須小心處理,例如存放于上鎖的文件柜,只限負責的員工有權接觸相關資料。資料如有遺失,物管公司應立刻通知資料擁有人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隱蔽式攝錄機收集雇員的個人資料
除了小心處理業主/租戶資料外,物管公司亦要保障員工的個人私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一份調查報告,指物管公司以隱蔽式攝錄機收集雇員的個人資料,是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事件源于兩名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前雇員,曾派駐由該公司負責管理的一個私人屋苑。投訴人不滿公司在沒有知會他們的情況下,透過隱蔽攝錄機收集他們的個人資料,于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調查報告列出以下結果:
1、投訴人被公司以擅離職守理由解雇,原因是公司以隱蔽攝錄機拍攝到投訴人在當值期間,各自多次在屋苑的職員更衣室內長時間逗留。
2、雖然管理公司解釋安裝隱蔽攝錄機的目的為保安原因,不過,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調查后,認為管理公司安裝隱蔽攝錄機的真正目的是監察雇員當值時的情況,因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2)原則,即必須是以合法及在該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
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亦考慮到,擅離職守的嚴重性并不足以支持管理公司進行嚴重侵犯私隱的隱蔽式監察。管理公司可選擇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對投訴人進行監察,例如進行突擊巡查。專員亦考慮到管理公司沒有制訂在監察員工方面的私隱政策,雇員亦未被知會雇主會作出此類安排。
根據上述個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有以下建議:該案的裁定并非鼓勵雇員以私隱作后盾而疏忽職守;實際上,為了達致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雇主對雇員的日常工作進行監察,實屬無可厚非。調查報告旨在促進雇主對個人資料保障的認識,解釋在有需要進行監察雇員日常工作時,雇主應采取何種措施,以符合條例的規定。
物管公司可參考個人資料(私隱)公署于20**年發出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雇主監察雇員工作活動須知》,了解雇主可在什么情況下及以哪種方式進行監察。
物管公司應制訂私隱政策,當中應包括清晰地向客戶及雇員解釋進行監察的理由、情況及方式,并妥善管理及保存由此得來的資料。
篇2:醫療相關制度:保護性醫療制度和保護病人隱私制度
醫療相關制度:保護性醫療制度和保護病人隱私制度
1、醫院和病房要保持安靜,避免過多的噪音刺激,影響病人的休息,為病人的治療創造一個良好的舒適的環境。
2、醫護人員在診治病人的過程中,要注意病人的心理狀態。說話熱忱,檢查要細致,治療要恰當、有效、及時,爭取病人及家屬的信賴和合作。
3、對在住院治療中的精神異常者,或原有精神異常和一些有輕生念頭的病員,要做好安全保護工作,避免發生意外。
4、各級醫護人員查房時,不在病人及家屬面前討論不應討論的病情和治療問題。
5、對一些患有惡性疾病的病員(如惡性腫瘤),醫護人員應采取“逐步滲透”的方式將病情向家屬或病人說明,以避免對病人造成突然的精神創傷,甚至失去治療信心和出現意外的情況。電
6、住院病歷是病人的診療檔案,非本科醫護人員不得翻閱,本院醫護人員除了教學、科研、醫療、質控工作之外,亦不允許跨科翻閱病歷。未經醫務科同意,不得摘錄病歷。凡是需隨送病歷到各科作特殊檢查或會診或送出院結帳病歷,均不能給病人或家屬自己攜帶。
7、在日常醫療工作中,醫務人員之間有診療意見分歧,不能私自告訴病人及家屬,以免造成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影響診療工作。
8、在醫療發生意外情況時,應及時向醫務科及主管副院長甚至院長匯報,并由科主任或醫務科向家屬說明情況,做好解釋,爭取家屬理解。不要隨便議論,以免引起誤解和發生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9、對涉及到需追究法律責任的病人(如交通事故,兇殺案等),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其病歷材料要妥善保存,未經醫務科同意,不允許任何人摘錄病情材料。
篇3:物業管理客戶隱私保密工作
客戶的個人資料
客戶與物管經理的日常往來,有時候必須提供個人資料,如申請按金轉戶或退款;有時候在不知不覺間都會透露個人資料,其中包括:客戶的訪客姓名及身份證號碼、記錄泊車人士的個人資料、緊急聯絡資料及電話號碼、在業主會議的委托文書中顯示的個人資料、大廈管理的會議記錄、業主或其他人士的投訴個案中提及的資料,甚至保安系統中也會記錄業主/租戶的個人起居作息習慣等。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于20**年公布一份指引,名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物業管理指引》,并指出公署不時收到及處理不少有關物業管理的查詢及投訴,因此有需要就物業管理團體的日常運作制訂一套清晰的良好行事指引。在物業管理的工作上,物業管理團體,例如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互助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經常需要收集及使用業主、住客及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這些活動都會受到條例的規限。
個人資料的收集:目的及用途
住戶需明白他們可拒絕向物管公司提供個人資料,但物管公司可能無法為該住戶提供服務。物管公司應通知住戶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可能會應用于什么用途,例如:
1、處理出入智能卡或住戶證;
2、核實身份;
3、推廣公司服務;
4、為顧客設計所需的服務;
5、進行市場研究或顧客意見調查;
6、處理業主/租戶投訴及賬戶查詢;
7、按金轉戶或退款。
并保證不會將業主/租戶個人資料出售或交與他人作交易。
物管公司所收集的個人資料類別常包括:
1、聯絡資料,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地址、通訊地址及(或)寄發賬單的地址;
2、商業資料,如公司的名稱及職銜;
3、業主/租戶的信用卡資料,如卡主姓名、卡號及信用卡到期日;
4、業主/租戶的賬戶資料,如賬戶號碼或用戶賬號。
以上資料都必須小心處理,例如存放于上鎖的文件柜,只限負責的員工有權接觸相關資料。資料如有遺失,物管公司應立刻通知資料擁有人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隱蔽式攝錄機收集雇員的個人資料
除了小心處理業主/租戶資料外,物管公司亦要保障員工的個人私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一份調查報告,指物管公司以隱蔽式攝錄機收集雇員的個人資料,是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事件源于兩名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的前雇員,曾派駐由該公司負責管理的一個私人屋苑。投訴人不滿公司在沒有知會他們的情況下,透過隱蔽攝錄機收集他們的個人資料,于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
調查報告列出以下結果:
1、投訴人被公司以擅離職守理由解雇,原因是公司以隱蔽攝錄機拍攝到投訴人在當值期間,各自多次在屋苑的職員更衣室內長時間逗留。
2、雖然管理公司解釋安裝隱蔽攝錄機的目的為保安原因,不過,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調查后,認為管理公司安裝隱蔽攝錄機的真正目的是監察雇員當值時的情況,因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2)原則,即必須是以合法及在該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
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亦考慮到,擅離職守的嚴重性并不足以支持管理公司進行嚴重侵犯私隱的隱蔽式監察。管理公司可選擇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對投訴人進行監察,例如進行突擊巡查。專員亦考慮到管理公司沒有制訂在監察員工方面的私隱政策,雇員亦未被知會雇主會作出此類安排。
根據上述個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有以下建議:該案的裁定并非鼓勵雇員以私隱作后盾而疏忽職守;實際上,為了達致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雇主對雇員的日常工作進行監察,實屬無可厚非。調查報告旨在促進雇主對個人資料保障的認識,解釋在有需要進行監察雇員日常工作時,雇主應采取何種措施,以符合條例的規定。
物管公司可參考個人資料(私隱)公署于20**年發出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指引:雇主監察雇員工作活動須知》,了解雇主可在什么情況下及以哪種方式進行監察。
物管公司應制訂私隱政策,當中應包括清晰地向客戶及雇員解釋進行監察的理由、情況及方式,并妥善管理及保存由此得來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