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據《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遵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有償服務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聘用人數與任務
甲方聘用乙方公共秩序維護人員 人、保潔人員 人,負責甲方每天24小時公共秩序的管理和安全巡視工作;保潔范圍是甲方指定的室內外衛生和公共區域,保證甲方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條協議期限
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服務費用及支付辦法
乙方派駐服務人員進駐甲方園區后,從次月開始支付乙方上月服務費用。甲方憑乙方開據的發票于當月10日(節假日自動順延)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服務費。服務費用標準為:公共秩序維護員 元/人/月(含發票),保潔員 元/人/月(含發票)。具體金額總數以上月派遣服務人員考勤表為基準。服務費用包含乙方派駐人員全部勞動報酬(含工資、工裝、保險、橡膠棒或警棍),除此以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乙方應保證支付給乙方工作人員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乙方人員的社會統籌由乙方人員辦理,否則因工資及社會統籌引起的糾紛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
如遇所在地市統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乙方提出調整服務費標準,須提前叁個月書面告知甲方,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訂立補充協議。
第四條服務內容
1、公共秩序維護員
(1)乙方公共秩序維護員根據甲、乙雙方的管理規定和管理標準,負責甲方園區24小時值班、巡邏、安全檢查和秩序維護等工作,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2)乙方公共秩序維護員必須做好車輛、人員、物資出入的門禁登記、檢查和門禁監控。禁止未經甲方同意的閑雜人員、車輛進入園區,維護園區內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3)乙方公共秩序維護員做好園區的守護、巡邏、維護秩序和安全設施的檢查等安全防范工作,對重點區域的監控及錄像要嚴格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查詢處理。如有刑事案件發生,應及時報警。
(4)乙方當班人員應服從甲方的安排;引導進出車輛整齊、有序停放。
(5)對突發事件予以處理,對園區內發生的刑事、傷亡、火災等事故及時上報和處理,按規定報警并迅速處理,保護現場,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2、保潔服務內容
(1)環境衛生包括:道路、公共場地、宣傳欄、樓梯間和門前清掃和保潔
(2)建筑物內部的樓道、大廳、公共場地、衛生間的清掃和保潔。
(3)路面、公共場地、每日清掃,清潔無雜物、無積水,垃圾桶、果皮箱外表整潔,無遺撒,及時清運垃圾,保證環境衛生整潔。
(4)樓內公共場地地面潔凈,物業管理圈,樓梯扶手無污垢,玻璃干凈明亮,電梯門及轎箱內保持光亮,衛生間內地面、潔具清潔衛生無污物,空氣流通無異味。
第五條雙方權利義務
1、乙方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業務、身體健康,并能遵守甲、乙雙方規章制度,對出入的人員要講究文明禮貌,講究溝通方式,不得與商戶及外來客戶爭吵和發生矛盾。
2、乙方人員應努力提高服務質量,避免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對單位內部發生的突發性事件、災害性事故、治安刑事案件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及時準確的向公安機關和單位領導報告,并保護好現場,認真做好記錄。
3、乙方應保證派駐甲方的人員穩定,無特殊原因不得調入或調離,如有特殊情況需進行人員調整,需提前15天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方可調整。
4、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工作期間所必需的工作環境和設施,由乙方無償使用;乙方派駐的工作人員有義務管理好甲方提供的工作環境和設施。
5、甲乙雙方對派駐的工作人員進行共同管理,定期考核檢查,甲方有權進行業務監督和工作指導,對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人員有權要求乙方調換。甲方因工作需要增減乙方人員數量,應提前三天通知乙方負責人,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及時對人員數量進行調整。
6、乙方人員應著統一制式服裝上崗,必須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及工作時間安排,上班時間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7、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應時刻提高警惕,不定時巡查,因乙方人員工作失職造成甲方公共設施損失,由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8、工作人員發現不安定因素和苗頭性問題,應及時協助甲方解決。
9、甲方為乙方無償提供用水、用電,并及時對供水、排水、排污管道進行維修。
10、乙方員工因維護甲方利益因公負傷,甲方應對該員工給予適應慰問。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協議雙方應遵照執行,不得無故提前解約。
2、雙方因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自動終止。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
開戶行:
篇2:勞務派遣合同書范文(三)
勞務派遣合同書范文(三)
甲方:**省**市**縣總工會幫扶貧困勞動保障就業中心
乙方:
**省**市**縣總工會幫扶貧困勞動保障就業中心(以下稱甲方)與 (以下稱乙方),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勞務事宜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方依照乙方要求派遣符合乙方聘用條件的勞務人員從事 工作。
第二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合同到期前30日,甲乙雙方未提出終止,本合同自動順延壹年,以后依此類推。
第三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與派遣到乙方的工作人員(以下稱派遣人員)簽訂相關勞動協議,并及時辦理變更、解除、終止、續訂工作。
2、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對派遣人員進行管理,使其服從乙方各項規章制度及工作安排。
3、甲方派遣人員各項手續應齊備,達到乙方崗位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或派遣人員承擔。
4、甲方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自動離職或辭職的,甲方應在30日內重新派遣。
5、甲方要求乙方向派遣人員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因派遣人員自身原因造成的經濟性賠償除外。
6、甲方對派遣人員社會保險問題根據派遣人員的不同情況,并遵照當地政府的政策予以解決。
7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增減或變動派遣人員。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按照國家相關勞動政策及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制度,對甲方派遣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2、乙方有權明確派遣人員的工作職責,根據其工作表現給予獎勵或處罰。并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加班,但應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派遣人員補休。
3、乙方及時反饋甲方派遣人員的工作表現及遵章守紀情況,如需要增減派遣人員時,變動崗位工資時或聘用期限到期時,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安排相關事宜。
4、甲方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如被確認不符合崗位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退派,但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
5、乙方為派遣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環境、必要勞動工具和工作服。
6、乙方應按按期發放甲方派遣人員的工資。
7、甲方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的費用如培訓費、就業證費等由乙方或派遣人員承擔,可由甲方協助辦理。
8、派遣人員提出辭職,乙方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乙方在接到辭職信后,應在2日內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要求派遣人員在離崗后,到甲方辦理各種離職手續。
9、派遣人員因履行職責,為保護甲方所管轄的物業的財產,造成派遣人員身體受到傷害,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甲方只負責協調和處理乙方與派遣人員的關系。
第五條 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勞務派遣費為每人200元/年。半年以內按100元計算。半年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第六條 甲方派遣人員在乙方工作期間,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第七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依據工作需要和甲方派遣人員工作表現隨時退回甲方派遣人員,并且不承擔任何補償:
1、甲方派遣人員在試工期內,不符合乙方錄用條件的;
2、甲方派遣人員工作失職,對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甲方派遣人員嚴重違反乙方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的;
4、甲方派遣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甲方派遣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隱瞞不報被查出不符合派遣條件的。
第八條 除第七條以外,乙方要退回甲方派遣人員,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并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給予甲方派遣人員經濟補償及相關補助。遇有國家或北京市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乙方不得退回派遣人員,直至條件消失為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在本協議第七條情況出現,乙方退回甲方派遣人員時,甲方發生拒絕接受,應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
2、乙方應根據本協議條款定期支付派遣服務費,如發生違約現象,乙方除應補繳所欠勞務派遣費外,還應向甲方支付賠償金。賠償的標準為每人每年服務費標準的25%。并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勞動法》規定,維護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如發生侵害現象,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書面意見,另一方應以書面形式答復,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遇有其它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依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并結合乙方實際情況協商解決。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按法律程序執行。
第十三條 《合同有關定義及說明》,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3:勞務派遣合同模板
20**年勞務派遣合同模板[1]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
經濟類型:
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
登記注冊地:
實際經營地:
聯系人:聯系電話:
乙方(用工單位):
經濟類型:
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
登記注冊地:
實際經營地:
聯系人:聯系電話:
泰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勞動者為乙方提供勞動的事宜,訂立本協議。
一、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終止。雙方應在協議期滿前日協商辦理續延或者終止手續。
二、被派遣勞動者數量、派遣崗位、派遣期限
甲方向乙方派遣的人員數量、從事崗位和派遣期限如下:
1、甲方派遣(人數)到乙方(崗位)從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為,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方派遣(人數)到乙方(崗位)從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為,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甲方派遣(人數)到乙方(崗位)從事(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為,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被派遣勞動者在乙方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每天工作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的,由乙方按照相關規定負責申報并征得甲方同意,在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并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2、休息、休假:按國家和乙方的規定執行。
3、乙方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權利。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征得被派遣勞動者同意,并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勞動報酬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乙方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的權利。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甲方與乙方商定的被派遣勞動者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工資發放形式為(由甲方發放、由乙方直接發放、由甲方或乙方委托銀行發放)。
3、甲方與乙方協商確定,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標準采用下列第()方式:
(1)被派遣勞動者實行月薪制,每月為元,具體辦法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2)被派遣勞動者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被派遣勞動者的基本工資為每月元;績效獎金考核發放辦法根據乙方規定執行??冃И劷鹩梢曳街苯影l放。
(3)被派遣勞動者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管理按照乙方的規定執行,定額單價為。乙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應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定額,應當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
被派遣勞動者在乙方連續工作的,乙方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實行工資調整。
五、社會保險
1、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由甲方負責,甲方和被派遣勞動者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被派遣勞動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2、雙方商定,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按照下列第()方式結算:
(1)由甲方負責發放被派遣勞動者工資,乙方直接發放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的,乙方應當每月向甲方結算一次被派遣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2)由乙方負責發放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的,乙方負責按月向甲方結算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乙方保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被派遣勞動者遵守國家和乙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
2、乙方安排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屬于、不屬于)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者其他特種作業。被派遣勞動者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負責定期為其進行健康檢查,并按每月的標準向其支付崗位津貼(補貼)。
3、乙方及其管理人員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被派遣勞動者有權拒絕乙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并不視為違反本協議。被派遣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被派遣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乙雙方均有負責及時救治、保障其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的連
連帶義務。甲方應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5、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乙雙方共同承擔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的連帶義務。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方共同負責教育被派遣勞動者,按照本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被派遣勞動者按約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留用的,應當與甲方及被派遣勞動者協商續延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被派遣勞動者由甲方安排。
3、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義務,或者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致使被派遣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乙方承擔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4、被派遣勞動者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乙方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乙方有權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規定處理;被派遣勞動者因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有關情形,乙方需退回的,應與甲方協商妥善處理辦法。
5、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間,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滿的,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甲方和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八、本協議履行中相關問題的處理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甲乙雙方或一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履行;若甲乙雙方或一方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協議。
2、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應當在妥善處理好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進行。雙方或一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協議,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九、勞務費用結算
1、勞務費用的構成:勞務工工資費用、社會保險費和勞務派遣服務費。
2、費用結算標準:
(1)勞務工工資費用由乙方按本協議約定及應發放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總額按月支付甲方。
(2)被派遣勞動者的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繳費手續,由甲方負責,保險費用由乙方按月支付甲方。
(3)甲方按照派遣員工總數每人每月元標準或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的%收取勞務派遣服務費。
3、乙方每月5日前從銀行足額劃付到甲方帳戶,并提供各項費用結算清單。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甲方必須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
4、甲乙雙方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
十、其他約定: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爭議,應當依法處理。若因員工問題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積極協調解決,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依法將本協議內容告知員工。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