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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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圖

  本辦法規定了非標準配置的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要求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工程項目及相關協作單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辦法的引用而成為本辦法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辦法,然而,鼓勵根據本辦法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辦法。

  GB5019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3.術語及定義

  本辦法采用下列定義

  3.1臨時用電是指在施工、生產、檢維修等作業過程中,臨時性使用30V式30以下的低壓電力系統作業。

  3.2非標準配置的臨時性用電線路是指除按標準成套配置的,有插頭、連線和插座的專用接線排和接線盤以外的,所有其它用于臨時性用電的電氣線路,包括電纜、電線、電氣開關、設備等(簡稱臨時用電線路)

4.職責

  4.1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辦法,負責對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4.2各項目組織推行、實施本辦法,并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4.3員工接受臨時用電安全培訓,執行臨時用電管理辦法,參加臨時用電作業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臨時用電應執行相關的電氣安全管理,設計,安裝、驗收等標準規范,臨時用電作業涉及動火時,應同時作業許可證。超過6個月的用電,不能視為臨時用電,必須按照GB5019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或GB5008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執行。

  5.1.2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應由電氣專業人員進行。

  5.1.3在開關上接引、拆除臨時用電線路時,其上級開關應斷電上鎖。

  5.1.4潮濕區域、戶外的臨時用電設備及臨時建筑內的電源插座應安裝漏電保護器,在每次使用之前應利用試驗按鈕進行測試。

  5.1.5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路設置。

  5.1.6臨時用電單位不得擅自增加用電負荷,變更用電地點、用途,一旦發生此類現象,生產單位應立即停止供電。

  5.1.7臨時用電線路和電氣設備的設計與選型應滿足爆炸危險區域的分類要求。

  5.1.8進行臨時用電拆、接線路的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佩戴個人防護裝備。

  5.2施工組織設計

  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上(含5臺)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應專門進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現場勘測

  2)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

  3)負荷計算

  4)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電器的類型和規格

  5)設計配電系統,繪制臨時用電工程圖紙,主要包括用電工程總平面圖、配電裝置布置圖、配電系統接線圖、接地裝置設計圖。

  6)確定個人防護裝備

  7)制定臨時用電線路設備接線、拆除方案

  8)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工程建設等施工作業的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符合相關標準或規定的要求。

  5.3架空和地面走線

  5.3.1使用周期在1個月以上的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架空方式安裝,并滿足以下要求:

  1)架空線路應架設在專用電桿或支架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及臨時設施上;

  2)在架空鐵踣上不得進行接頭連接,如果必須接頭,則需進行結構支撐,確保接頭不承受拉、張力;

  3)臨時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

  4)在起重機等大型設備進出的區域內不允許使用架空線路。

  5.3.2使用周期在1個月以下的臨時用電線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線方式,地面走線應滿足以下要求:

  1)所有的地面走線應設有走向標識和安全標識;

  2)需要橫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擠壓危險的部位,應加設防護套管,套管應固定;當位于交通繁忙區域或有重型設備經過的區域時,應用混凝土預制件對其進行保護,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3)要避免敷設在可能施工的區域內;

  4)電線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

  5.3.3臨時用電線路經過有高溫、振動、腐蝕、積水及機械損傷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頭,并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5.4用電線路安全要求

  5.4.1所有的臨時用電線路必須采用耐壓等級不低于500V的絕緣導線。

  5.4.2臨時用電應設置保護開關,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所有的臨時用電都應設置接地保護,接地電阻值應滿足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接地線和接零線應分開設置。

  5.4.3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一分配電箱一開關箱(上級過載保護電流應大于下級)。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一分配電箱一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5.4.4配電箱應保持整潔、接地良好。

  5.4.5所有的臨時配電箱應標上電壓標識和危險標識。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設有安全鎖,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電箱、開關及電焊機等電氣設備15m范圍內,不應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5.4.6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

  5.4.7所有臨時用電線路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檢查合格,搬遷或移動后的臨時用電線路應再次檢查確認。

  5.4.8臨時用電線路的自動開關和熔絲(片)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不得隨意加大或縮小,不得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5.4.9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點處切斷電源,搬遷或移動臨時用電線路時,應先切斷電源。

  5.5用電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5.5.1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一機一閘”制,嚴禁兩臺或兩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使用同一開關。

  5.5.2在水下或潮濕環境中使用電氣設備或電動工具,作業前應由電氣專業人員對其絕緣進行檢查測試,帶電零件與殼體之間,基本絕緣不得小于2MΩ,加強絕緣不得小于7MΩ。

  5.5.3使用潛水泵時應確保電機及接頭絕緣良好,潛水泵引出電纜到開關之間不得有接頭,并設置非金屬材質的提泵拉繩。

  5.5.4使用手持電動工具應滿足如下安全要求:

  1)設備外觀完好,標牌清晰,各種保護罩(板)齊全

  2)在一般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工具;若使用類工具時,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

  3)在潮濕作業場所或金屬構架上等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所,應使用Ⅱ類或Ⅲ類工具

  4)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管道內,應使用Ⅲ類工具。若使用Ⅱ類工具應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電器;

  5)Ⅲ類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Ⅱ類工具的漏電保護器及Ⅱ、Ⅲ類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結器等應放在容器外或作業點處,同時應有人監護。

  5.5.5臨時照明應滿足以下安全要求:

  1)現場照明應滿足所在區域安全作業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2)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

  3)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導線

  4)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罩

  5)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

  5.6標簽、標識

  5.6.1所有斷開開關應貼有標簽,注明供電回路和臨時用電設備。所有臨時插座都應貼上標簽并注明供電回路和額定電壓、電流。

  5.6.2所有開關箱、配電箱(配電盤)應有安全標識,在安裝區域內,應在其前方1m遠處的地面用黃色油漆或黃色安全警戒帶做警示。

6.安全職責

  6.1作業申請人

  1)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2)辦理作業許可證;

  3)組織危害因素辨識,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4)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5)組織實施作業;

  6)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6.2作業批準人

  1)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風險;

  2)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批準和取消作業。

  6.3作業人員

  1)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2)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3)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蚓o急情況,迅速撤離現場并告知作業負責人;

  4)掌握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的方法。

  6.4電氣專業人員

  1)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對作業人員的影響;

  2)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可以處理異常情況;

  3)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暫停作業;

  4)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5)發生緊急情況,采取正確應急措施。

篇2:安管部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安管部動用明火/電熱器具/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在小區重點防火區域,需要動用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需向大廈物業管理處申請,在得到管理處批準并取到動火證后,才能在該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

  1.動火部門負責動火作業時的安全措施,包括作業前清除可燃物,作業后檢查有無燃燒隱患。

  2.動火作業者必須持有《上海市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才能上崗操作,并需嚴格執行“十不準”的有關規定。

  3.動火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位進行動火作業。

  4.動火申請當日有效。應當日作業當日申請,隔天動火必須重新申請。

  5.動火部門必須委派動火現場監護人,由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全面消防安全檢查,以及配備專用的滅火器材。

  6.安保部應及時派員到場驗看動火證及特種作業證,檢查動火現場的安措施。動火作業者必須接受安保部的檢查。

  7.正在使用的電加熱器必須安設災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8.電加熱設備在使用時必須安設災不燃燒不導熱的基座上,并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9.電加熱設備的導線絕緣損壞或無插頭,電路中未安裝熔斷器時,均不得使用。

  10.導線的安全載流量必須滿足電加熱設備的容量要求。

  11.易燃易爆的物料,嚴禁用電熱方式烘干。

  12.嚴格控制臨時線路負載量,熔斷裝置應按額定容量安裝,不得隨意加大。

  13.導線連接處應接合牢固,防止接觸電阻過大,臨時線路架空必須保持2米以上,并予以牢固。

  14.維修技術員應嚴格執行消防責任制度,按制度要求進行安全操作。

篇3:大學分校區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管理辦法

  大學分校區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zz校區臨時用水、用電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是為了規范**大學(華東)zz校區水電收費的管理,節約水電資源,減少水電費的流失,降低學校辦學成本。具體辦法如下:

  二、臨時用水、用電管理及計量

  第二條 校區內基建施工、維修工程等需臨時用水用電必須裝表計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安裝計量表,無表不得用水用電。

  第三條 基建施工、維修工程等需臨時用水用電時,施工方應將其所需用水量、用電負荷等相關資料,報送規劃建設辦公室審查通過后,到后勤管理處辦理臨時用水用電手續,簽訂臨時用水用電協議,根據用水情況和用電設備的容量預繳2000-5000元的水電費(經規劃建設處批準的施工單位,可不預繳水電費,在工程撥款中予以扣除實際發生的水電費),自費安裝水電計量裝置,并按基建施工水電價格標準繳納水電費,否則不予供水供電。

  第四條 計量裝置的管理和能源費的收繳,統一由后勤管理處或后勤管理處授權的單位負責。其它任何單位和部門無權向用戶收繳能源費。

  第五條 水電計量裝置損壞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后勤管理處報修。后勤管理處應及時予以維修或更換(維修、更換新表等設施的費用由其使用單位和個人自理),用戶不得擅自更換水電計量裝置。

  第六條 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的計量裝置,應安裝在單獨封閉的鐵箱內并加鎖,水、電計量裝置安裝完成后,經規劃建設辦公室和總務辦公室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送水、送電。

  第七條 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線路、設備的安裝應符合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的施工規范要求。

  第八條 用水、用電單位和管理單位應設用水、用電管理機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設具有相關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

  三、水電費用繳納

  第九條 施工水電費,按施工企業的總水、電表計量的數量(變壓器損耗按用電量分攤),每月抄表一次,工程結束結清水電費后,方可予以撥付工程款。

  四、違章用水用電的制止與處理

  第十條 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合法用水用電,禁止違章使用水電和竊水、竊電的行為。竊水竊電行為包括:

  1、在供水、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管接線用水用電。

  2、繞越水電計量裝置用水用電。

  3、偽造或開啟水電計量裝置的封印用水用電。

  4、故意損壞水電計量裝置。

  5、故意使水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

  6、采用其它方法竊水竊電。

  第十一條 對用電用水檢查中發現的竊水、竊電現象,規劃建設處和后勤管理處的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水供電。竊水竊電者應按所竊水電量補交水電費,并承擔補交水電費三倍的違約金。竊水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報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竊電量按以下方法確定:即在供電線路和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使用天數再乘以3倍計算確定。以其他行為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實際竊用的天數再乘以3倍計算確定。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天數至少以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動力用戶按16小時的計算,照明用戶按8小時計算。

  對竊水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水表口徑所對應流量的3倍收取水費。

  第十三條 非人為因素導致的計量裝置不準時,責任方應盡快查明原因,立即改正,計量表故障期間的計量按如下方法計算:取計量準確時前后十天的平均值乘以計量表故障的實際天數。

  第十四條因違章用水用電造成供水供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必須承擔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因違約用水用電或竊水竊電導致他人財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權要求責任者停止損害,并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因用水、用電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水、電系統及設備損壞,造成工程停水、停電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當事單位和個人負責,并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五、附則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20**年5月修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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