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術學校學術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術領導,促進各專業、學科的發展,充分發揮各方面骨干教師在重大決策中的作用,成立南京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學術委員會。
第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校長實施學術領導的評議和咨詢機構。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與任務
1、研究與掌握本校教學科研現狀和國內外職業教育發展動向,對專業發展方向、途徑以及研究方向等提出建議。
2、審議本校教學科研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3、審議與評價本??蒲泄ぷ鞯倪M展,審議并推薦科研重大成果。
4、審議本校課題的立項、驗收和評價,監督研究經費的使用。
5、審議本校校本教材的立項、驗收和評價。
6、審議本校精品課程的申報和評估。
7、組織論文評審及其它教科研成果評價。
8、組織職稱評審的答辯。
9、指導校內學術活動及圖書、資料有關工作。
10、組織多樣性的學術活動,促進校內外學術交流。
第三章 組織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具有本科學歷和副高職稱,專業教師還具有與專業相關的技師或職業資格證書或非教師系列中級以上職稱,有較高教育教學和學術水平,在本專業或學科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本校在編在職教師組成,特別注意吸收中青年骨干教師進入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請,每屆任期兩年。視工作需要及人員情況,每年調整一次,可連聘連任。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設名譽委員若干人,由校長聘請有較高社會知名度的校外學者或企業技術專家擔任,并從中聘任名譽主任一人。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條 學術秘書室負責學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學術秘書室設在教科室。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需研究、審議和論證的項目,由校長或上級交議,或學術委員會內部提出,經主任、副主任討論后,交有關委員研究,結果報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必要時可召開委員會審議,由主任或副主任簽署意見后報校長辦公會。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討論委員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和總結,以及校重大學術問題。全體會議休會期間由學術委員會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審議和評定的事項或形成的決議,若須通過表決形成決定的,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表決時須有2/3以上的應參會委員出席。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投同意票、反對票或者棄權票。除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同意票超過參會委員的1/2即為表決通過。遇有緊急事宜需要表決時,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決定進行通訊投票。
第十一條 各系(部)設立學術小組,審查評議系(部)內各項教學科研問題。學術小組由系(部)內學術水平較高的人員組成,可以由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兼任,人數為單數,一般以3─7人為宜。各系(部)教學秘書負責協助系(部)主任及學術小組處理日常學術工作。
第五章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權利
1.在有權參加的學術委員會各類會議上有發言權、表決投票權;
2.對學術委員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3.對學術委員會涉及的所有事項有知情權,并有權查閱相關的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2.承擔學術委員會分配的任務,開展調查研究,收集信息、論證或審議工作,并將工作結果報告學術委員會;
3.以身作則,積極參與校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堅持參加學術委員會各類會議,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請假并說明情況;
4.秉公辦事,對在學術委員會內部討論的有關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違反保密規定者,應接受批評。情節嚴重者,經主任會議研究,提交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嚴肅處理;
5. 學術委員會討論的事項與委員有直接利害關系時,該委員應遵守有關回避的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批準之日起執行。
篇2:某圖書館工作委員會條例
圖書館工作委員會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院圖書館和全院文獻信息工作的建設,根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圖書館工作規程》設立學院圖書館工作委員會,規范我院圖書館工作,實現管理科學化,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圖書工作委員會在院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學院文獻信息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咨詢、監督、協調、實施。
第三條 圖書館工作委員會的成員由分管圖書館工作的院領導、各院(系)主管教學或科研的領導,以及有關職能處室負責人、教師代表組成。
第四條 圖書館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學院分管圖書館工作的院領導擔任;副主任一人,由圖書館館長擔任;委員若干人。
第五條 圖書館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圖書館。主任委員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辦公室主任開展日常工作。
第六條 圖書館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1、聽取和審議圖書館的年度工作報告。
2、參與圖書館建設,對圖書館文獻信息工作和文獻資源建設中有關發展規劃、工作計劃、重要規章制度以及經費管理等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研究,提出建設性意見。
3、對圖書館文獻信息工作和文獻資源建設進行監督和評估。
4、研究討論學院文獻信息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反映師生意見和要求,向學院和圖書館提出改進圖書館工作的建議。
5、制定(審議)全院文獻信息資源建設方案,在業務工作和資源配置上,對各院系資料室進行指導與協調。
6、向院領導提出加強、改進圖書館文獻信息工作及文獻資源建設的意見與建議。
7、加強圖書館工作委員會與師生之間的聯系和溝通。
8、對全院文獻信息資源建設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專項調查研究,提出調研報告;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與文獻信息資源的采集和建設工作。
9、接受圖書館委托,協助選擇有關專業的文獻信息資源(包括館藏實體資源和網絡虛擬資源),如專業書刊、電子資源數據庫預定和選購。
10、向所在部門宣傳、介紹圖書館建設和發展情況。
11、對本部門師生在使用、借還、保護圖書有監督的責任。
12、對社會或企業的圖書捐贈者的行為進行評價、通報。
13、從圖書工作委員會成員中推薦常務委員會名單。
14、研究國內外文獻信息事業的發展狀況與發展趨勢,為院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第七條 圖書館工作委m.airporthotelslisboa.com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或縮短任期時,須經院長批準。圖書館工作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如因m.airporthotelslisboa.com人事變動等需要調整時,由有關單位提名,報主任委員審定。
第八條 圖書館工作委員會委員要關心圖書館的工作,積極反映廣大教職工學生意見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推動圖書館工作更好地為學院教學科研醫療服務。
第九條 圖書館工作委員會委員提出的建議, 圖書館應積極采納。圖書館工作委員會通過的重大決議經院領導批準后,由圖書館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和結果向圖書工作委員會報告。
第十條 圖書館工作委員會每學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十一條 本條例由院圖書館工作委員會通過后實施,并負責解釋。
篇3:(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工作條例
公司(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工會章程》和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條例》,為加強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女職工工作,充分發揮廣大女職工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女職工委員會是在工會領導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職工組織,根據女職工的特點和意愿開展工作。
第三條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條女職工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基本任務
第五條團結帶領女職工發揚工人階級主人翁精神,在兩個文明建設中建功立業。
第六條依法維護女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行為作斗爭。第七條協助并監督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權益的法規、政策;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認真履行《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組織女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八條參與集體合同文本的起草、討論、修改與監督全過程,女職工委員會主任要作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參與調解工作。涉及女職工權益的問題,必須聽取女職工組織的意見。
第九條組織女職工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集體***教育活動,引導女職工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努力提高女職工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技術和健康素質。第十條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產,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協管安全活動,筑牢安全生產第二道防線。
第十一條注重對女干部的培養教育,并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選拔任用的建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女職工委員會應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各基層女職工有女會員25人以上的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25名的可以設立女職工委員。在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能企業女職工占全體職工人數的比例。
第十三條女職工委員會委員5-7人,設主任委員1人。委員會由各車間女工主任、女職工代表和有關部門的女職工組成。第十四條女職工委員會的產生由工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成,經工會委員會通過組成或召開女職工代表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工會女職工干部擔任。
第十六條女職工委員會接受同級工會的領導,同時接受上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指導。
第十七條女職工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委員相同。在任期內,由于委員的工作變動或需要調整時,由同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提出相應的替補、增補人選,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替補、增補。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女職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意見和有關制度,檢查、總結工作,定期召開委員會議,遇有重大問題,由主任或副主任臨時召*議。
第十九條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要定期向同級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女職工委員會應經常開展各種有意義的活動,增強女職工組織的活力和凝聚力,開展工作與活動所需經費由工會和行政解決。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解釋權在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