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附小教學質量考核加分辦法
為了建立健全學校質量管理體系,客觀評價教師教學水平和工作業績,全面提升學校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考核加分辦法。
一、考核對象:全體任課教師(包括校聘)。
二、加分標準
(一)語文、數學學科
1、平均分:以A、B合卷計算,超過區校年級平均分1分及以上,得6分;超過年級平均1分以內或等于年級平均分,得5分;低于年級平均分2分及以內,得4分;低于年級平均2分以上,5分以下,得3分;低于年級平均5分及以上,得2分。
注:A任教數學雙班,以兩班得分之和乘以七分之四。
B接班者兩年內將本期平均分加上上期與年級平均分的差距分值后,再與其它班級比較(限接任低于年級平均分班級的教師)。
2、優生率:班級學生成績在年級前30%的學生個數從多到少計算,排列前2名得3分,3、4名得2分,5、6名得1分(任教雙班的數學老師分班計算得分,再將2個班的總分乘以七分之四)。
3、學困率:班級學生成績在年級后30%的學生個數從少到多計算,排列前2名得3分,3、4名得2分,5、6名得1分(任教雙班的數學老師分班計算得分,再將2個班的總分乘以七分之四)。
(二)英語學科
任教年級平均分超過區平均分1分及以上,得12分;達到區平均分,或超過區平均分1分以內,得10分;低于區平均分2分以內,得8分;低于區平均分2分及以上,5分以下,得6分;低于區平均分5分及以上,得4分。
(三)體育學科
1、以區運動會成績為依據,A組、B組均獲團體一等獎,人均得8分;或按輔導成績從大到小排列,前2名得8分,3、4名得6分,5、6名得4分,其余得3分;承擔運動會展示項目,效果良好得8分,效果一般得6分,效果較差得3分。三類得分取最高分,不重復計算。
2、以學生體質檢測成績為依據,在合格率達標的基礎上,按優秀率從高到低排列,前2名得4分,3、4名得3分,5、6名得2分,其余得1分。
(四)美術學科
1、以區藝術節成績為依據,獲團體一等獎,人均得8分;或按輔導成績由高到低排列,分別加8、6、4、3分。兩類得分取最高分,不重復計算。
2、按課標要求組織專家組對學生進行素質抽測,效果良好得4分,效果一般得2分,效果較差得1分。
(五)音樂學科
1、以區藝術節比賽所負責單項成績計算,一等獎得8分,二等獎得6分,三等獎得3分(得分低者下一輪可以優先選擇項目)。
2、按課標要求組織專家組對學生進行素質抽測,效果良好得4分,效果一般得2分,效果較差得1分。
(六)科學及信息學科
1、以成都市科技競賽年度總排名為依據,排列前2名,人均得8分;排列3-5名,按輔導成績從大到小排列,第1名加8分,第2名加6分,其余加3分;排列6名及以后,按輔導成績從大到小排列,第1名加6分,第2名加4分,其余加3分。
2、按課標要求組織專家組對學生進行素質抽測,效果良好得4分,效果一般得2分,效果較差得1分。
(七)滿意度加分
組織教學質量滿意度測評。每學期組織一次學生(或家長)學科教學質量問卷調查測評,滿意率90%及以上加1分,滿意率95%以上加2分。
三、實施辦法
1、教導處組織相關人員落實成績或相關信息收集、審核、計算,及時與教師溝通確認。
2、區質量監測年級、學科從區質量考核辦法。
成都林玉中學附屬小學 20**年3月
篇2:法學院關于進一步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的管理規定
教學管理制度
法學院關于進一步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的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法學院本科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根據《江西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江財教務字[20**]40號)、《江西財經大學教學工作問責制度》(江財教務字[20**]3號)等教學管理與質量控制文件的規定,結合法學院本科教學管理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法學院教師(含外聘教師、兼職教師)承擔的所有全校公共課、專業課等課堂教學,包括一專、二專等課堂教學。
第三條 任課教師應當根據《江西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規定的要求進行課前準備、組織課堂教學。
(一)任課教師應當根據課程負責人或課程小組的要求與布置編寫教學大綱、教學進度表、教學講義、電子教材、教學案例等教學資料。其中,教學大綱、教學進度表應在每學期開學后的一個月內(即上半年的3月底、下半年的9月底)將電子稿提交所在系,經課程負責人、系主任審查同意后提交院教學秘書,由院教學秘書統一制訂成冊;教學講義、電子教材、教學案例等教學資料的電子稿應于每學期授課任務結束后提交院教學秘書,由學院根據該課程建設情況裝訂成冊。
(二)任課教師因病請假、因公出差等原因需要調、停課的,應按照教務處相關文件規定提前辦理調、停課書面手續。因特殊情況無法提前辦理的,應在上課前報告所在系主任和院教學秘書,院教學秘書應將該教師調、停課的原因及調、停課程等情況報告教務處;該教師應在調、停課事由消除后一個星期內補辦調、停課書面手續。
(三)任課教師應當積極參加所任課程教學小組的教研活動,堅持集體備課制度;有多位教師擔任同一門課程教學任務的,應做到統一教學大綱、教學進度和教學基本要求。
(四)任課教師應認真組織課堂教學、維持課堂秩序,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于課后向院教學秘書或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反映。
(五)任課教師應當自覺地改革教學方法、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院倡導和鼓勵 “講辯寫練”教學方法的運用,并建立實施與推廣這一教學方法的考核機制。
第四條 任課教師應當根據課程性質積極組織實踐教學,加強實踐教學的指導。教師指導實踐教學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任課教師應當根據教務處相關文件的規定組織學生進行考試,考試方法分為閉卷、隨堂開卷、撰寫課程論文、撰寫案例報告、撰寫實驗報告等種形式。采用閉卷、隨堂開卷考試的,應按照教務處的文件規定進行命題、閱卷和成績登記等工作。有關命題、閱卷和成績登記等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課程教學任務結束后,任課教師應當在學期結束前將學生成績錄入教務處教學信息管理系統,并將試卷、參考答案交至院教學秘書;答題紙、試卷分析報告應在第二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提交院教學秘書。
采取撰寫課程論文、撰寫案例報告、撰寫實驗報告等考試形式的,任課教師應當在學期結束前將學生成績錄入教務處教學信息管理系統;學生提交的課程論文、案例報告、實驗報告等材料應在第二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提交院教學秘書或實踐教學秘書。
第七條 學院積極開展以“碩本聯動”法律實踐教育、“雙師教學”法、“親歷教學”法等為主導的“講辯寫練”教學方法的改革。學院每學期根據教師個人申請并結合學院教學工作的實際情況編制計劃表、統一組織實施。對于參與上述教學活動的教師,學院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補助:
1、“雙師教學”:主講50元/節,輔講50元/節;
2、在職法律碩士參與本科課堂案例教學:50元/節;
3、負責邀請并組織現實庭審活動:80元/次/人;
4、指導學生進行課外模擬法庭訓練:80元/次/人;
5、組織、指導學生開展校內模擬實習:80元/天;
6、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80元/次/人。
學院于每年年終由院分管領導根據活動材料進行認定,并登記造冊、發放補助金額。
第八條 任課教師違反《江西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及本管理規定的,造成教學責任事故的,應當根據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教學責任事故(以下簡稱教學事故)的類型與認定。
教學事故分為一般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和特別重大教學事故:
1.一般教學事故。一般教學事故是指教師有違反《江西財經大學教學工作問責制度》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經教務處及督導組發現并給予通報批評的行為;以及經學院自查發現屬于上述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行為。
教師有違反本管理規定或其他管理規定行為,對正常教學活動造成一定影響的,也應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
2.重大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是指教師違反《江西財經大學教學工作問責制度》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對正常教學活動造成嚴重影響并經教務處給予通報批評的行為。教師有違反上述規定行為之一,經學院自查發現或教務處及督導組發現但未給予通報批評的,應當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
教師一年內二次造成一般教學事故的,應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
3.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特別重大教學事故是指教師違反《江西財經大學教師教學工作規程》和學校制定的其他教學管理文件規定,對正常教學活動及學校教學管理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行為。由學校及學校教學管理部門認定屬于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的,應當認定為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經院學術委員會或院務會議認定為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的,應當認定為特別重大教學事故。
(二)教學事故的處理。教師違反教學管理規定,造成教學事故的,除按照學校規定進行處罰外,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造成一般教學事故的,由學院對該教師給予通報批評,年終扣除人民幣300元。
2.造成重大教學事故的,由學院對該教師給予通報批評,年終扣除人民幣600元,并不得參與評優、評先。
3.造成特別重大教學事故的,由學院對該教師給予通報批評,年終扣除全部教學行為獎(即學院年度發放行為獎的50%);一年內造成重大教學事故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應視為特別重大教學事故,年終扣除全部教學行為獎(即學院年度發放行為獎的50%)。
第九條 教師承擔職業技術學院、成人教育學院等歸屬于學校統一管理的課程,違反學校教學管理造成教學事故的,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管理規定自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十一條 本管理規定由院務會議解釋。未盡事宜,由院務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附則
《江西財經大學教學工作問責制度》(江財教務字[20**]3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嚴重教學責任事故:
(一)在各類教學活動中有違背四項基本原則或損害國家和民族尊嚴的言行,并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泄漏試題并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丟失尚未評閱的試卷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經正常程序而隨意評定、改動成績,造成學生成績嚴重失實的;
(五)監考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監考規則》,造成考場秩序混亂,致使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教師填報教學工作量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
(七)在各類教學活動中,因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嚴重傷害或財產重大損失的;
(八)教師、教學管理人員等故意采購盜版教材,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因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失職行為,致使教室無法使用,嚴重影響教學活動的;
(十)由于教學管理人員的過錯,丟失學生原始成績等重要教學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同一責任人在同一學期內出現兩次或兩次以上一般教學事故的;
(十二)其它對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一般教學責任事故:
(一)教師擅自調課(包括變更主講教師、教學時間、地點等)、缺課、停課的;
(二)教師無正當理由遲到、中斷講課或提前下課,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教師在授課時使用手機、尋呼機或吸煙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教師對畢業論文(設計)的指導不認真負責,造成成績嚴重失實的;
(五)教師批閱試卷馬虎,致使出現多次閱卷錯誤或漏改、漏登、錯登學生成績的;
(六)教師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報送學生考試成績的;
(七)試題多處出錯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
(八)管理人員無正當理由在開課一周后未能供應教材,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
(九)管理人員未及時送達教學計劃、教學通知等教學文件,或當教學出現事故時,應采取補救措施而未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教學秩序受到影響的;
(十)教室管理人員未能及時提供教學用具,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的;
(十一)教輔人員在設備損壞后不及時報修并督促的;
(十二)因其它行為對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一定影響的。
篇3:坪頭中學教學質量管理制度
坪頭中學教學質量管理制度
1、教學質量是學校的生命線,必須是學校工作重點中的重點。
2、教學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是學校校長。主管校長對教學質量負主要責任,教務處主抓落實,年級組長、班主任、科任教師是教學質量的直接責任人。
3、學校教學質量的提升采取年級組長負責制。具體操作辦法是:學校在全體教師中聘任教學業務高、組織能力強的教師擔任年級組長,并和年級組長簽訂質量目標責任書;開學初由年級組長在征集教師意愿的基礎上面向全校雙向聘任班主任、各學科任課教師,年級組長和班主任、任課教師簽訂質量目標責任書;全學年由年級組長組織全組教師學生努力奮斗,力爭實現質量指標。
4、學校教務處要有質量奮斗的具體措施。開學初制定奮斗計劃,計劃內容包括質量兩奮斗策略、質量分抓體系、各種質量指標、及考評制度。教學過程中要常抓教學常規的落實,指導年級組、班主任、科任教師教學工作,保證教學質量穩中有升,要適時組織教師會議,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弘揚好的教學做法,樹立典型教師,做到宣揚到點、輻射到面。學期結束要進行教學質量考核,組織教學質量分析會。
5、教務處、教研組要組織有效地學習競賽活動,促進良好學風的形成和學生的全面發展。
6、各任課教師要把課堂教學作為提升教學質量的主要陣地,鉆研教材、斟酌教法、組織學生、實現有效教學;要加強教學研究,學習先進經驗,開展同伴互助、接住各種先進教學手段實現高效教學。
7、各班主任要加強學生管理及學風建設,營造健康積極向上的教學氛圍,各班要有明確的質量指標,質量指標要讓全體學生明確并為之奮斗。
8、學校要有科學的教學質量評價機制,不單以分數為唯一評價依據,并有激勵性。
9、學校后勤及其他組織要做好教學的服務工作。
10、學校要每年考核表彰教學質量對教學質量做出杰出貢獻的教師,要有一定的資金用于獎勵,并將考核結果納入教學人員崗位職責考核之中,同時要表彰學習成績優異、學科競賽成績突出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