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漯醫專黨委組宣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守則
1.選拔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章程規定的干部條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
2.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強化黨委(黨組)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沒有按規定進行醞釀動議、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的不上會,沒有按規定核實清楚有關問題的不上會,沒有按規定向上級報告或報告后未經批復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上會。
3.討論決定前,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人選的干部檔案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必聽、線索具體的信訪舉報必查,堅決防止“帶病提拔”。
4.黨委(黨組)成員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到會,與會成員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5.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人選的推薦考察、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應當說明具體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情況。
6.與會成員應當逐一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最后表態。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會議討論決定情況由專人如實記錄,決定任免事項應當編發紀要,并按規定存檔。
7.討論的人選,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8.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反對和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9.干部任免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10.嚴守紀律,不準任人唯親,不準突擊提拔調整干部,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任用干部,不準泄露討論決定情況,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篇2:員工任免調配和解聘辭退管理程序
一、員工聘用、解聘、任免、調配等的審批權限
(一)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聘用、解聘、任免、調配等由公司正、副總經理提出,報懂事會批準,部門經理一下人員的聘用解聘、任免、調配等由公司正、副總經理研究后批準執行。
(二)員工的聘用、解聘、升職、降職和調配必須嚴格按照董事會規定的編制、名額及程序進行。
二、員工升職
(一)升職條件
1、將任職務的職位出現空缺;
2、由于公司發展需要增加新的部門或職位;
3、其他原因引起的職位空缺等。
(二)升職者應具備的條件
1、具有在公司工作的良好業績,經濟效益明顯,工作效率高,計劃性強;
2、具有與新任職務所相適應的領導能力、組織能力和業務能力;
3、具有做好新職工作的自信心、責任心;
4、個人品德好,團結協作精神強;
5、身體健康。
(三)升職審批權限及程序
1、根據業務需要和職位空缺,升職人員需填寫《人事任免申請表》;
2、升任部門副經理、業務主管的由公司正、副總經理研究批準;
3、升任部門經理的由總經理審核,報董事會批準。
三、員工免職或降職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辦理免職或降職
1、調任新::職務的。
2、不能勝任所擔任職務的。
3、違反國家法律或不遵守公司制度和紀律,已經不適合繼續擔任該職務的。
4、公司裁減項目、部門、職務的。
5、其他原因等。
四、員工的調配
(一)調配權限:部門經理具有在所轄范圍內調配員工的權利,總經理具有在全公司范圍內調配員工的權利。
(二)調配程序:由需調配部門經理填寫"人員變動申請表",經批準后報辦公室備案,業務主管以上員工須報總經理批準。
五、員工的解聘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可以解聘員工:
1、雙方一致同意的;
2、員工不能勝任
3、員工自行提出變動工種或調整工作,經研究無法另行安排的;
4、員工患病1個月以上不能復工或經治療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
5、公司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無法安排富余人員或需要裁減員工的;
6、其他原因。
(二)因以上原因被解聘的員工,可享受如下補償:
1、工作滿6個月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2、工作滿7個月不足一年的,發給一個月工資;
3、工作滿1年不足2年的,發給一個半月工資;
4、工作滿2年以上的,發給二個月工資。
六、員工的辭職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員工可以申請辭職
1、認為專業不對口,不能發揮技術專長的;
2、認為勞動條件惡劣,危害員工安全與健康的;
3、認為條件和福利差(因工作不
4、認為公司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的;
5、員工脫產學習或到境外定居的。
七、員工的辭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有權將其員工辭退
1、違反公司保密紀律和工作紀律,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2、由于員工未履行職責或有失職、過失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3、工作態度惡劣,::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
4、有貪污、盜竊、欺詐、賭博、腐化、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和劣跡的;
5、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
八、員工的除名
1、員工違法犯罪,視為自動解聘,公司立即將其除名或送國家司法部門處理。
2、員工自行離職(一年內曠工10天以上或無故曠工3天以上),公司予以除名處理,一切后果有自行離職者自負。
九、辦理辭職或辭退手續的程序
(一)凡要求辭職者,本人須在離開工作崗位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報告,并填寫《員工離職審批表》交所在部門。經部門經理批準后,送辦公室審核,報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
(二)凡被公司辭退的員工,接到公司通知后,由辭退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審批表》,送辦公室審核,被辭退者按通知時間辦理離職手續。
(三)反辭職或辭退的員工,均須按照"員工調出交接手續清單"中的要求,向公司結清費用、債務、交清物品以及所負責部門的帳目、文件等。
(四)凡未按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者,公司扣除該員工一個月工資。
(五)凡辭職、辭退的員工所欠公司的物品、債務、費用、罰款及帳目、文件等,如不按時按規定清還,公司有權從該員工工資、獎金或浮動工資中扣除,情節嚴重的公司有權追究法律責任。
篇3:房地產任免制度
為加強集團管理干部的聘任與管理工作,結合集團發展要求,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聘任管理干部基本標準
對企業忠誠,有較強的業務能力、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及創新意識,素質高、善學習,具有敬業精神和強烈的工作責任心。
二、聘任范圍
部門副經理以上中高級管理人員。
三、聘任權限
集團總裁聘任:
集團副總裁、各直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集團各部門經理。
各直屬公司總經理聘任:該公司部門經理、副經理
四、聘任期限
各公司總經理任職一屆3年,其他職位暫定一年一任。任職期滿,經考核勝任者,繼續任職;不勝任者,解除職務。
五、聘任程序
集團人力資源部將每次考評結果報集團主管領導及總裁審批。各公司部門經理級以上及集團各部門經理的聘任,由總裁根據考評結果提名,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總裁簽發聘任書。聘任決定以文件形式發到各公司各部門并存入個人檔案。各公司部門經理級以下(含部門經理)的崗位任命由各公司根據考評結果自行任命,任命文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及有關領導備案。
六、續聘
聘任期滿,可以續聘,續聘程序與聘任程序相同。
七、解聘
1、聘任期滿,聘任職務自行解除。
2、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聘任職務自行解除。
3、崗位變動,::原聘任職務自行解除。
4、工作中因失誤造成嚴重影響后果者,集團總裁及各公司總經理有權解聘其職務。
5、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集團總裁及各公司總經理有權解聘其職務。
6、考評成績較差,實際工作中證明不能勝任職務的,集團總裁及各公司總經理有權解聘其職務。
7、本人因各種原因不欲繼續擔任所聘任職務,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集團總裁及各公司總經理批準后解聘其職務。
八、此規定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