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蘭科技人才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吸引境內外優秀人才來滬合作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支持本市優秀科技人才參與國際合作交流活動,加快上海的科技進步與社會經濟發展,增強上海的綜合競爭能力,特設立白玉蘭科技人才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基金資助境內外優秀人才來滬合作開展長期或短期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孵化和轉化、科學知識普及教育以及科技管理等活動期間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費用。
本基金資助上海地區優秀科技人才參加境外有一定影響的國際學術會議所需的部分交通、生活費用。
第三條(適用對象)
凡直接承擔費用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申請條件的本市合作單位或出國人員所在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均可提出申請。
第四條(基金設立、捐助與資助)
本基金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上海市財政局共同設立,并接受境內外個人、團體和企業的捐助。本基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審批資助一次。對于特殊情況,本基金秘書處經基金理事長批準,可先行審定、實施?;鹳Y助年限為一年,資助經費根據所開展的工作性質與內容一次核定撥款。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五條(來滬合作者的條件)
來滬合作者應具備以下第(一)、第(二)項以及相應的條件:
(一)學風端正,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
(二)一般應獲博士學位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上海地區承擔的國家或上海市重大研究開發項目所急需的人才;
(四)在科技管理、科學知識普及教育等科技活動中對上??萍歼M步、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有指導作用的人才;
(五)在科學研究中,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具有前瞻性創新成果的人才;
(六)在技術開發與成果孵化和轉化中,取得較明顯的社會、經濟效益的人才。
第六條(合作項目的條件)
合作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利于解決上海關鍵科學與技術問題,加快研究與開發進展,降低研究與開發成本;
(二)有利于開闊思路,提高管理水平,促進人才培養;
(三)非國家保密項目;
(四)具有合作協議或合同。
第七條(參與國際學術交流的條件)
國際學術交流項目的主題應與上海市重點發展的科學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目標緊密相關。申請資助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的,一般應承擔國家和上海市重大或重點項目,并具有將在國際學術會議作特邀報告或大會報告的邀請信和已被國際學術會議接受的論文(至少應為口頭宣讀的論文)。
第三章申報、評審與管理
第八條(申報材料)
申請單位應向本基金秘書處提交《白玉蘭科技人才基金申請書》和有關附件材料。
第九條(評審程序與原則)
本基金秘書處受理申請、組織評審、確定資助人員和經費,報基金理事會審定后予以公布。
基金評審的原則是依靠專家,發揚民主,擇優支持,公正合理。
第十條(合同簽訂與檢查)
本基金秘書處負責與通過評審的申請單位簽訂《白玉蘭科技人才基金資助合同》,檢查基金資助的執行情況。申請單位應認真落實《白玉蘭科技人才基金申請書》中承諾的各方面支撐條件,支持并督促有關人員認真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經費管理)
資助經費在申請單位的管理監督下,由有關合作者支配使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二條(完成程序)
資助期限結束后一個月內,申請單位應督促有關人員認真撰寫《白玉蘭科技人才基金總結報告》,并附有關材料。申請單位應填寫《白玉蘭科技人才基金財務決算》,一式二份,一并報送基金秘書處審核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與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基金理事會組成)
本基金設基金理事會?;鹄硎聲缮虾J姓嘘P部門領導和捐助資金達到一定額度以上的國內外個人、團體企業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基金理事會職責)
基金理事會負責籌集資金、審定工作方針和年度計劃、審定正副秘書長人選、審定經費資助原則、審定獲資助者、審查經費使用情況和修改管理暫行辦法等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與顧問)
基金理事會理事長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上海市財政局提名,基金理事會通過?;鹄硎聲鶕枰善刚垏鴥韧庵耸繐晤檰?。
第十六條(基金理事會秘書處)
基金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是基金的辦事機構。秘書處掛靠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正副秘書長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上海市財政局共同提名,基金理事會通過。秘書處負責對外聯絡、組織評審、信息發布、基金財務管理和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基金使用原則)
基金年度經費主要依據基金增值和專項撥款、贊助,基金本金原則上不動用?;鹦姓k公開支一般不超過當年基金收入的10%。
第十八條(審計監督)
基金實行單獨建帳管理,??顚S?,接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物業公司費用、基金收取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費用、基金收取管理制度
1.0程序目的
通過對物業管理服務中各項費用、基金的測算、收取進行規范化管理,使各項費用、基金能及時得到收取,收取標準既符合公司利益,又能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使住戶滿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管理處所管物業各項費用、基金的收取管理。
3.0主要職責和權限
3.1管理處收費文員負責按批準的《費用收取標準》及時收取各項費用。
4.0程序內容
4.1《費用收取標準》的制定及費用測算
4.1.1管理處負責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將相關資料、數據提請公司審核。
4.1.2制定《費用收取標準》時,應考慮符合公司利益,同時又不違反行業法規和政府管理部門的要求,又為大多數業戶所能接受。
4.1.3客服中心負責收集外部及行業收費信息和價格,當需要改變收費標準時應及時提供修改《費用收取標準》意見至公司。
4.2費用收取
4.2.1相關部門負責在每月30日應將收費用項目等轉交財務部計算制單,客服中心負責在5個工作日內將填制好的《收費通知單》派發住戶。
4.2.2如住戶在當月15日前及當月30日前均未繳交相關費,客服中心將填制《費用催交通知》,對在當月未交納費用的住戶,將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4.2.3對欠費逾2個月以上且發出催交通知后仍不繳費的住戶,財務部應知會客服中心采取措施追繳費用。
4.3基金的收取管理
4.3.1基金主要指房屋主體維修基金,管理處應根據小區使用狀況,依據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4.3.2管理處對房屋主體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須完全依照行業法規的要求,并接受有關部門和住戶的監督、質詢。
5.0 支持性文件
5.1《費用收取標準》
6.0 質量記錄
6.1《收費通知單》
6.2《費用催繳通知》
篇3:常州物業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管理制度
常州物業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常州市房管局、常州市財政局常房發[20**]7號和常財基[20**]1號以及常房發[20**]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做好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以下簡稱本體基金)的代收代交和續籌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在辦理業主入伙手續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元)向業主足額收取本體基金,并開具本體基金專用發票;未交清本體基金的業主一律不得交房。
三、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向業主收取的本體基金,無論總額多少,都必須于五個工作日內如數交到公司財務部。
四、公司財務部在匯總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收取的本體基金后,應嚴格按照市房管局《關于加強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代收代交管理的通知》規定,于每月10號前將本公司上月代收的本體基金解繳市物業管理中心。
五、當維修基金余額不足應歸集基金總額的30% 時,公司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應積極配合所在區房管局和業主委員會及時進行續籌。
六、本體基金的使用應按照市人民政府常政發[20**]28號以及市房管局常房發[20**]83號文件規定。在接受業主委委托的前提下,制訂維修工程預算書,向市基金中心申請用款,與有資質房屋修繕單位簽訂維修工程合同,實施維修工程,并參與工程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