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黨費使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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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黨費使用管理規定[1]

按照章程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咨、薪級工咨、績效工咨、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一l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

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于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華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郜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

對違*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解放軍和中華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篇2:(公司)黨費使用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黨費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規定:

  黨費的使用只能用于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必要開支,用于對全體黨員有益的事項上。黨費的使用必須嚴格把關,嚴禁單位挪用、借用、占用和個人隨便動用黨費;嚴禁用黨費請客送禮;嚴禁用黨費搞基建和生活福利、使用黨費應合理計劃,量入為出。注意節約,防止超支,反對浪費。要盡量把錢用好,較多地為基層黨員服務,充分發揮黨費在黨的建設中的作用。

  黨費的使用范圍:

  (1)教育、培訓黨員費用的補充開支。如黨員教育的學習材料費,黨員培訓的場地租費等。

  (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設備,這主要是指購買供黨員學習的政治理論書籍、有關的業務工作的輔導資料、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的工具書以及訂閱黨刊、黨報等。

  (3)表彰“先進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的活動費用。這主要是應用于開展這一活動的組織費用,不用于個人的物質獎勵。

  (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這是指那些不能從單位行政補助費中解決的特別困難補助者,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在黨費中開支。

  2.黨費的管理

  加強黨費的管理,要健全和認真執行黨費的管理的各項制度。

  (1)專人管理:支部要指定專人負責黨費的管理,一般可由支部組織委員負責、如果組織委員工作變動或因改選等原因不再負責黨費管理工作,必須及時辦好移交手續。

  (2)憑證收支,黨費的收入和支出都應有原始憑證。黨小組、兌支部都要有黨費收交登記表和清單。原始憑證有經手人和審批人的簽名,方才有效。支部將黨費上繳上級黨組織時,應填寫《基層黨組織黨費現金交款單》。

  (3)按月上繳。黨費應按月逐級上繳。在正常情況下,負責收取黨費的同志不應個人長期保管現金,任意拖欠不上繳。

  (4)??顚S?,支部使用黨費要嚴格按照中央組織部關于黨費使用范圍的規定,并且切實根據工作需要和節約的原則,將黨費用于本支部黨務活動的必要開支。

  (5)及時統計。支部的黨費帳目要按月登記,及時統計,如黨員直接交納數、各黨小組交納數與支部上繳上級黨組織數是否一致,各黨小組本月上繳額與上月上繳額有無非正常增減,支部使用黨費有無超支等,不要等年底才集中一次統計。

  (6)定期檢查,黨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支部每季度檢查一次,也可組織黨小組自查、互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是:黨員是否按時、按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不能按時、按規定交納黨費的原因和改正措施;各黨小組能否按時交納黨費;支部黨費管理制是否健全,手續是否完備,黨費使用是否合理,年終要將黨費檢查的情況和數字向黨員公布,以接受黨員監督。

  (7)定期報告。每年年終支部要向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黨費收取、管理、使用的情況。報告應包括:本年度支部收繳、管理、使用的情況;黨員交納黨費的情況;黨費收繳、管理、使用工作做得好和違反規定的典型事例;黨費收繳、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今后改進的意見和措施。

  (8)嚴格管理。黨費要單獨設帳,不能同行政等其他費用混在一起。不要按個人名義或其他款項存人銀行。使用黨費要嚴格審批手續。如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堵住漏洞,黨員貪污黨費或變相貪污黨費是-種性質惡劣的行為,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對貪污黨費的黨員要從嚴處理。視其貪污數額、情節和態度,給予必要的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篇3:職學院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暫行規定

  職學院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暫行規定

  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印發〈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通知》(組通字[1998]2號)精神,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現就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一)黨員交納黨費的數額及標準。

  以當年1月工資單上所列的固定工資(稅后)為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為:400元以下(含 400 元)/月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月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月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月2.0%,1500元以上/月3.0%。

  (二)黨員應自覺地按月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不能從工資中代扣。如有特殊情況不能直接交納或不能按月交納時,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黨員(或親屬)代為交納或預交、補交,但預交、補交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所在黨支部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三)黨支部在向黨員收取黨費時,必須在黨費證和《收繳黨費登記簿》上如實登記,并按月將所收黨費上交院黨委組織部。

  (四)各黨支部應指定專人(支部一般為組織委員)負責黨費的收繳工作,并按季度及時將黨費上交校黨委組織部。每年3、6、9、12月的1-10日為上交黨費時間,院黨委組織部安排專人負責收繳。

  二、黨費管理

  (一)黨費在院黨委的領導下由組織部統一管理。黨費管理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在指定的銀行設立專門帳戶,建立黨費收繳、使用的專用帳薄,定期與銀行核對帳目。

  (二)黨費的利息全部納入黨費收入之列。

  (三)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應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四)院黨委組織部每年年底應向xt市委組織部報送《黨費收支、結存情況表》和專題報告。學院召開黨代會時,應由黨費審查小組向大會報告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各黨總支部應在每年年底將黨費收繳及使用情況呈報院黨委組織部,并向所在單 位全體黨員進行通報。院黨委組織部將定期檢查或抽查各黨支部黨費收繳、管理情況,并于每個季度末和每年年底,對黨費收繳、管理情況進行通報,通報結果將作為考評基層黨組織的重要依據 。

  (六)對挪用或貪污黨費的黨員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三、黨費使用

  (一)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二)我院收繳的黨費,按照有關規定,黨費總額的60%上繳市委組織部,20%返回給黨支部用于開展組織活動,剩余的黨費留校黨委用于全院性黨員教育活動。返回給各黨支部的黨費,主要用于培訓黨員,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等。

  (三)嚴格黨費使用的審批手續,院黨委留用黨費,使用200元以內,須經組織部部長簽字報銷;200元以上,報請院黨委書記同意后開支,再由院黨委書記簽字報銷。返回黨費的使用,須經黨支部委員會議集體討論,書記簽字后,于下年年初到院黨委組織部審核報銷。

  四、其他

  (一)本規定由院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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