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流程
1、目的
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降低企業運營風險,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控制企業財務風險,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2、適用范圍
公司和外部簽訂的各類合同和協議。
3、職責
3.1業務承辦部門:合同調查、合同談判、合同文本擬訂、組織合同評審、合同履行及合同的補充、變更及解除,合同條款審核及合同的評估,根據需要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合同的審核、蓋章、履行等業務。
3.2財務科:合同條款的審核、登記、合同結算及合同評估。
4、流程負責部門
業務承辦部門
5、定義
5.1業務承辦部門:需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部門。
5.2技術部門:合同中質量條款、技術條款涉及的部門。
5.3重大合同:涉及金額在200萬人民幣以上的單筆合同。
6、關鍵點
C4/D4節點:合同條款審核
B7節點:合同履行
7、管理指標
結果類指標:
合同履約率=嚴格履行合同數量/簽訂合同總數量×100%
8、流程圖
公司領導A
銷售公司B
財務部門C
備注
0開始
1合同主體資信調查
合同談判、合同評審
合同文本擬訂
合同條款審核
5審核簽字
合同簽訂
6合同簽章、登記
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規定
7合同履行
8合同補充變更
合同解除
9合同結算
合同條款審核
10合同資料整理存檔
合同資料整理存檔
合同借閱登記表
11合同評估
12結束
9、節點說明
B1節點:合同主體資信調查
合同涉及的項目按公司各種業務的操作流程經過審批后,由業務承辦部門選擇準合同對象。在合同訂立前,業務承辦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充分了解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信用狀況等有關情況,確保對方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
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具備簽署合同的資格,能以自身名義獨立對外簽署合同;
(2)涉及專營許可或法律法規有資質(等級)要求的,應具備相應的有效許可證書、資質(等級)證書等;
(3)合同簽署人,應具備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4)履約信用記錄良好;
(5)其他與合同簽署、履行相關的情況。
B2節點:合同談判、合同評審
業務承辦部門在授權范圍內,組織相關部門與初步確定的準合同對象按照自愿、公平原則,磋商合同內容和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對于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組織法律、技術、財會等專業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加強合同談判的保密工作,必要時簽訂保密協議。
業務、法律、技術、財務等專業人員應對談判中涉及的相關內容提出專業的意見或作出說明。
B3節點:合同文本擬訂
合同談判后,業務承辦部門根據協商談判結果,擬訂合同文本,合同文本應由公司擬定并使用公司或國家的標準合同文本,特殊情況下,可以使用對方合同文本或與對方共同商定的合同文本。
合同應包括以下基本條款:
(1)首部:合同名稱、簽約各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簽約目的和依據。
(2)合同正文
A標的,包括產品、勞務、工程、技術等;
B質量標準及驗收方法;
C價款或者報酬;
D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包括交付時間、地點、運輸方式、運輸費用的承擔、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等;
E質量保證、售后服務;
F違約責任;
G解決爭議的方法;
H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主要條款。
(3)結尾和附則:包括合同的份數、生效條件,并有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同時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還應寫明合同的附件等其他有關事項。
擬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自擬的合同應做到條款齊全、責任明確、邏輯性強,語言嚴謹、簡練、準確,不得有模棱兩可,表達有歧義的語句;
(2)合同中的專業術語、專有名詞、重要概念應設??罱忉?
(3)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不準涂改;
(4)在與合同對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時,應盡量約定產生糾紛時,由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C4/D4節點:合同條款審核
對擬定完成后的合同文本,簽訂前須財務科、法務部等部門對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經濟性、可行性及嚴密性進行審核。對于影響重大的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文本,應組織財務科、審計部、法務部門及相關專業部門進行會審,以保證公司的利益。(國內銷售合同與國外銷售合同只審核現執行標準版本,如發生變更的重新審核。)
財務科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包括:
(1)資金結算、價款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2)借款合同資金適用效果的可行性;
(3)復核合同價款數據計算的準確性。
業務/財務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包括:
(1)合法性:
A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資格;
B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是否與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C訂立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D其他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2)嚴密性:
A條款完整、齊備,具體包括:
a交易標的是否明確、具體;
b交易程序是否明確、具體;
c是否由于表述不嚴謹而存在權利義務不明確的情況;
d條款之間是否由于配合問題而存在權利義務不明確的缺陷;
e爭議處理方式是否明確具體;
f是否存在由于術語或關鍵詞不統一而造成的條款沖突,或存在影響權利義務明確性的表述不一致;
B權利和義務具體、明確;
C相關附件完備;
D合同中明示的或隱含約定的管轄條款對公司是否有利。
(3)安全性: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
業務承辦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包括:
(1)合同主體資格:
A合同對方是否具有簽約資格和履約能力;
B合同對方的名稱是否正確。
(2)合同的經濟性:
A市場供應、需求情況經調研屬實;
B市場供應、需求價格預測可靠、合理;
C應予考慮的其它經濟因素。
(3)合同的可行性:
A整體項目具有可靠性、可操作性;
B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4)合同的安全性: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技術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包括:
(1)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3)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4)技術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A5/B5節點:合同簽訂
對經審核同意簽訂的合同,業務承辦部門按照合同金額的大小及既定的合同簽批授權提交相關負責人對合同進行簽批與對方當事人正式簽署(對于國內合同,業務承辦部門應要求對方必須加蓋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C6節點:合同簽章、登記
財務科負責對簽批權限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加蓋合同專用章,具體見《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規定》(附件1)。為防止已簽署的合同被篡改,須在合同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對簽署的合同進行登記,并按既定的編號規則分類歸檔。
國外合同加蓋業務專用章。
B7節點:合同履行
合同訂立后,承辦部門應與對方當事人一起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嚴格履行合同。原則上禁止先履行后簽訂合同的情況發生。
承辦部門應跟進合同履行情況,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合同簽訂部門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原件或復印件):
(1)合同文件(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傳真、信函、圖表、廣告、授權委托書、電子郵件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單證票據;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信用證、完稅憑證、有關財務賬目;
(4)作為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樣、樣品及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5)證人證言;
(6)其他證據材料。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合同糾紛,經公司同意,可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B8節點:合同補充、變更/合同解除
業務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發生的具體事項對原訂立的合同進行補充、變更和解除合同,以保證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失、維護企業信譽和形象。當合同進行補充、變更時,應重新進行談判,并簽訂補充、變更或解除協議,合同補充、變更、解除的審批流程和審批人與原合同相同。
C9節點:合同結算
業務承辦部門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金額或方式辦理結算業務。
對到期欠款,財務科及時督促業務承辦部門催收。
財務科嚴格按照合同要求結算。
C10節點:合同資料整理、存檔
合同資料指從合同立項到合同履行完畢的全部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等資質證明、技術資料、圖紙、合同、出貨單、發票、客戶反饋、索賠記錄、收款證明、變更及解除協議等。
國內合同原件由財務科存檔,進口合同原件由物資供應部存檔,出口合同原件由國際業務部存檔,其他合同資料由各相關部門存檔。其他部門在借閱合同時,需登記《合同借閱登記表》(附件2),歸還時再進行注銷。
C11/D11節點:合同評估
財務科每季度對各類合同履行的總體情況進行抽查并形成記錄,抽查比例不低于5%;對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少于3筆)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并監督責任部門改進,必要時組織召開專題會議。
10、相關文件及記錄
附件1:《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規定》
附件2:《合同借閱登記表》
附件1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加強企業合同的專用章管理,規范企業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及保管,制定本規定。
2、使用范圍
合同專用章主要用于與公司發生經濟業務往來單位簽訂的各種書面合同、協議。加蓋“合同專用章”之后的合同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專用章的保管
合同專用章由財務科專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員有事外出(如開會、學習等),則根據財務科負責人指定的人員代為保管并辦理代保管手續,代保管期間負有保管、使用責任。在節假日期間,與財務專用章等印章統一封存財務科保險柜。
4、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企業因業務需要對外簽訂合同由企業董事長或其授權簽訂合同的責任人員簽章,同時業務經辦人員簽章,財務科印章管理人員根據《對外簽訂合同授權委托書》授權權限審核無誤后加蓋合同專用章。財務科印章管理人員須對簽署的合同進行登記,并按合同順序號依次存檔。
印章管理人員對用印范圍和用印手續嚴格審查,嚴禁對缺少審核及報簽文件的合同、屬于代簽但缺少授權委托書的合同及空白合同等不符合公司規定的合同蓋章。
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帶合同專用章外出使用的,應經總經理批準,到財務科辦理備案手續。
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對于違反本規定,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附件2合同借閱登記表
借閱日期
合同日期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
借閱部門
借閱人簽字
歸還日期
歸還人簽字
篇2:項目工程合同管理流程(指引)
項目工程合同管理流程(指引)
1.目的
明確工程合同編制、簽署、審批和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操作要求,明確相關部門責任,避免經濟糾紛和規避風險,保護公司利益。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項目合作工程合同及工程開發過程中的各種重要的經濟工程合同。
3.術語與定義
3.1工程合同文本是指公司與其它單位或部門之間簽署的工程合同文書(正本)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如合約對方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料)。
4.職責
4.1總部-造價部
4.1.1負責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本。
4.1.2負責簽署戰略采購協議和監控項目公司備案合同。
4.2項目公司-造價部
4.2.1負責工程合同談判和起草工程合同文件。
4.2.2負責工程合同交底、存檔和報備。
4.2.3負責工程合同執行中的內部和外部溝通。
4.2.4負責對工程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提出改進公司標準化工程合同的建議。
4.2.5負責按工程合同約定向工程合同單位提出違約索賠。
4.3項目公司-財務部
4.3.1負責審核付款條款合理性。
4.3.2負責發票處理方式和稅務條款合理性。
4.3.3審核工程合同的經濟條款。
4.3.4依照工程合同規定,審查付款憑據,辦理付款手續;
4.3.5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4.4項目公司總經理
4.4.1經董事會授權的工程合同簽定及變更的審批權。
5.工作程序
5.1編制標準工程合同文本
5.1.1總部造價部負責組織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本,并在全公司范圍內統一參考使用;
5.1.2施工總包、監理、勘察、樁基檢測、有線電視、電信、用水、用電、設計工程合同的行業示范版本經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最終由公司總裁批準生效;
5.1.3根據工程合同履行情況、政府法規政策調整、案例分析等結論,標準工程合同文本應持續改進。
5.1.4公司總部及項目公司應根據發展需要及各職能部門實際能力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的方式進行工程合同經辦及審批的授權,授權范圍變更時,原授權書作廢。
5.2確定工程建設合作方
5.2.1工程建設單位選擇必須按照《工程采購管理流程》的有關規定來選擇;
5.2.2政府行為、行業壟斷的合作方可參加政府招投標或直接簽訂工程合同;其他需要與指定單位簽署工程合同的,需經過公司招標委員會批準。
5.3工程合同談判和草擬
5.3.1工程合同由項目公司經辦部門負責草擬,總部已制訂標準文本的,應盡量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5.3.2采用工程合同標準文本的,經雙方協商,可以對標準條款進行修改,也可增加補充條款。
5.3.3政府有關部門有強制性規定,可采用所要求的工程合同文本;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用工程合同標準文本的業務,應參照以往的工程合同或最相類似的工程合同標準文本或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擬定工程合同。
5.4工程合同審批
5.4.1與供方商談一致后,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審批表的要求,將草擬好的工程合同分別報部門經理、法務人員等審核,各審核人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工程合同提出書面或者口頭修改意見,經辦部門根據修改意見整理出最終的工程合同文本,各審核部門根據最終的工程合同文本在工程合同審批表上簽署是否同意的意見。
5.4.2如審核部門對工程合同提出修改意見,經辦部門必須重新組織與供方的洽商,必要時各意見提出部門均應參加洽商,雙方取得一致后進行修改;
5.4.3不同性質、類別和內容的工程合同,審核程序可以有差異(工程合同的審核權限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為準),所有非標準工程合同及標準工程合同修改條款均需有法務人員審核;
5.4.4所有涉及結算的工程合同均須經造價部和公司法務人員審核。工程合同經各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5.5工程合同的簽署和下發
5.5.1工程合同擬稿必須經過審批之后方可簽署;
5.5.2經辦部門負責辦理工程合同簽章手續;
5.5.3公司工程合同專用章應設專人負責保管,除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否則不得向任何人出借;
5.5.4工程合同內容在一頁以上的,應在每頁加蓋騎縫章;
5.5.5工程合同一般應由雙方同時簽字蓋章;不能同時簽字
蓋章的,應盡量避免我方先行簽字蓋章;對方簽字蓋章應在我方報批審核程序結束之后進行。
5.5.5.1工程合同簽定時,法律事務管理員應依據分管副總經理的簽字時間,確定為合同生效和簽訂的時間。
5.5.6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或者需要登記備案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5.7工程合同簽署后應及時在《工程合同管理臺帳》內登記。
5.5.8工程合同生效后,經辦人應及時將應由公司持有的工程合同全部交資料室存檔,由檔案員根據工程合同的類別,復印下發至相應的業務部門;同時,需轉交一份原件予財務部門留存,財務部以此作為付款的依據。
5.6工程合同交底及履行
5.6.1造價部、工程技術部應根據《工程招標管理流程》進行工程合同的交底。
5.6.1.1在工程合同簽定后兩周內,造價部、工程技術部須完成合同交底并形成書面會議紀要。
5.6.2工程合同訂立之后,工程技術部及項目部負責按工程合同要求對工程及其建設單位進行管理;財務部負責對工程合同的收、付款內容進行監督;法務人員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工程合同的履行給予必要的協助;
5.6.3工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造價部負責按《工程合同》有關要求對項目工程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5.6.4在工程合同當事人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或者發生與工程合同有關的爭議時,經辦部門須及時向部門經理報告并知會法務人員,經辦部門不能與對方協商解決的,應及時報法務人員,由法務人員請示主管領導決定依法采取何種措施;
5.6.5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對來往函件或者單據進行簽字的,具體經辦人應報部門經理簽字;如需當場或立即簽字的,可由經辦部門經理書面授權的人員直接簽字。但是,來往函件或者單據涉及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終止的,按照本規范關于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解除的有關規定進行。
5.7工程合同變更和轉讓
5.7.1合同訂立后,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工程合同內容的,或者對方提出變更要求的,經辦部門應及時向部門經理請示,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同意變更的,始得變更,雙方應書面對變更內容進行確認,我方由經本公司主管領導書面授權的人員簽字確認。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7.2工程合同訂立后,對方當事人提出把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或者我方需要將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由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者補充工程合同。
5.7.3法律、法規規定變更、轉讓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8工程合同解除
5.8.1工程合同當事人提出解除工程合同或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如不可抗力)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的,參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雙方就工程合同解除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8.2工程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出工程合同約定的解除工程合同條件成就,據此要求或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工程合同的,經辦部門應立即報部門經理并知會法務人員,以決定解約條件是否成就或解約方式是否有效。
5.9工程合同保管和銷毀
5.9.1一般工程合同公司要求有兩套完整原件,由公司資料室和財務部各持一份;
5.9.2所有招投標文件必須在公司資料室保存一套完整原件,如相關部門因工需要借用須履行借用審批手續,或由資料室發放副本。
5.9.3工程合同的歸檔、保管、保密、使用、銷毀應按《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執行。
6.支持性文件
6.1《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
7.相關記錄
7.1《工程合同標準文本審批表》
7.2《工程合同對方情況調查表》
7.3《工程合同呈批表》
篇3:項目工程合同管理流程(指引)
項目工程合同管理流程(指引)
1.目的
明確工程合同編制、簽署、審批和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操作要求,明確相關部門責任,避免經濟糾紛和規避風險,保護公司利益。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項目合作工程合同及工程開發過程中的各種重要的經濟工程合同。
3.術語與定義
3.1工程合同文本是指公司與其它單位或部門之間簽署的工程合同文書(正本)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如合約對方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料)。
4.職責
4.1總部-造價部
4.1.1負責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本。
4.1.2負責簽署戰略采購協議和監控項目公司備案合同。
4.2項目公司-造價部
4.2.1負責工程合同談判和起草工程合同文件。
4.2.2負責工程合同交底、存檔和報備。
4.2.3負責工程合同執行中的內部和外部溝通。
4.2.4負責對工程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提出改進公司標準化工程合同的建議。
4.2.5負責按工程合同約定向工程合同單位提出違約索賠。
4.3項目公司-財務部
4.3.1負責審核付款條款合理性。
4.3.2負責發票處理方式和稅務條款合理性。
4.3.3審核工程合同的經濟條款。
4.3.4依照工程合同規定,審查付款憑據,辦理付款手續;
4.3.5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4.4項目公司總經理
4.4.1經董事會授權的工程合同簽定及變更的審批權。
5.工作程序
5.1編制標準工程合同文本
5.1.1總部造價部負責組織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本,并在全公司范圍內統一參考使用;
5.1.2施工總包、監理、勘察、樁基檢測、有線電視、電信、用水、用電、設計工程合同的行業示范版本經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最終由公司總裁批準生效;
5.1.3根據工程合同履行情況、政府法規政策調整、案例分析等結論,標準工程合同文本應持續改進。
5.1.4公司總部及項目公司應根據發展需要及各職能部門實際能力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的方式進行工程合同經辦及審批的授權,授權范圍變更時,原授權書作廢。
5.2確定工程建設合作方
5.2.1工程建設單位選擇必須按照《工程采購管理流程》的有關規定來選擇;
5.2.2政府行為、行業壟斷的合作方可參加政府招投標或直接簽訂工程合同;其他需要與指定單位簽署工程合同的,需經過公司招標委員會批準。
5.3工程合同談判和草擬
5.3.1工程合同由項目公司經辦部門負責草擬,總部已制訂標準文本的,應盡量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5.3.2采用工程合同標準文本的,經雙方協商,可以對標準條款進行修改,也可增加補充條款。
5.3.3政府有關部門有強制性規定,可采用所要求的工程合同文本;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用工程合同標準文本的業務,應參照以往的工程合同或最相類似的工程合同標準文本或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擬定工程合同。
5.4工程合同審批
5.4.1與供方商談一致后,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審批表的要求,將草擬好的工程合同分別報部門經理、法務人員等審核,各審核人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工程合同提出書面或者口頭修改意見,經辦部門根據修改意見整理出最終的工程合同文本,各審核部門根據最終的工程合同文本在工程合同審批表上簽署是否同意的意見。
5.4.2如審核部門對工程合同提出修改意見,經辦部門必須重新組織與供方的洽商,必要時各意見提出部門均應參加洽商,雙方取得一致后進行修改;
5.4.3不同性質、類別和內容的工程合同,審核程序可以有差異(工程合同的審核權限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為準),所有非標準工程合同及標準工程合同修改條款均需有法務人員審核;
5.4.4所有涉及結算的工程合同均須經造價部和公司法務人員審核。工程合同經各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5.5工程合同的簽署和下發
5.5.1工程合同擬稿必須經過審批之后方可簽署;
5.5.2經辦部門負責辦理工程合同簽章手續;
5.5.3公司工程合同專用章應設專人負責保管,除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否則不得向任何人出借;
5.5.4工程合同內容在一頁以上的,應在每頁加蓋騎縫章;
5.5.5工程合同一般應由雙方同時簽字蓋章;不能同時簽字蓋章的,應盡量避免我方先行簽字蓋章;對方簽字蓋章應在我方報批審核程序結束之后進行。
5.5.5.1工程合同簽定時,法律事務管理員應依據分管副總經理的簽字時間,確定為合同生效和簽訂的時間。
5.5.6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或者需要登記備案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5.7工程合同簽署后應及時在《工程合同管理臺帳》內登記。
5.5.8工程合同生效后,經辦人應及時將應由公司持有的工程合同全部交資料室存檔,由檔案員根據工程合同的類別,復印下發至相應的業務部門;同時,需轉交一份原件予財務部門留存,財務部以此作為付款的依據。
5.6工程合同交底及履行
5.6.1造價部、工程技術部應根據《工程招標管理流程》進行工程合同的交底。
5.6.1.1在工程合同簽定后兩周內,造價部、工程技術部須完成合同交底并形成書面會議紀要。
5.6.2工程合同訂立之后,工程技術部及項目部負責按工程合同要求對工程及其建設單位進行管理;財務部負責對工程合同的收、付款內容進行監督;法務人員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工程合同的履行給予必要的協助;
5.6.3工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造價部負責按《工程合同》有關要求對項目工程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5.6.4在工程合同當事人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或者發生與工程合同有關的爭議時,經辦部門須及時向部門經理報告并知會法務人員,經辦部門不能與對方協商解決的,應及時報法務人員,由法務人員請示主管領導決定依法采取何種措施;
5.6.5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對來往函件或者單據進行簽字的,具體經辦人應報部門經理簽字;如需當場或立即簽字的,可由經辦部門經理書面授權的人員直接
簽字。但是,來往函件或者單據涉及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終止的,按照本規范關于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解除的有關規定進行。5.7工程合同變更和轉讓
5.7.1合同訂立后,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工程合同內容的,或者對方提出變更要求的,經辦部門應及時向部門經理請示,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同意變更的,始得變更,雙方應書面對變更內容進行確認,我方由經本公司主管領導書面授權的人員簽字確認。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7.2工程合同訂立后,對方當事人提出把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或者我方需要將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由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者補充工程合同。
5.7.3法律、法規規定變更、轉讓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8工程合同解除
5.8.1工程合同當事人提出解除工程合同或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如不可抗力)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的,參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雙方就工程合同解除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8.2工程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出工程合同約定的解除工程合同條件成就,據此要求或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工程合同的,經辦部門應立即報部門經理并知會法務人員,以決定解約條件是否成就或解約方式是否有效。
5.9工程合同保管和銷毀
5.9.1一般工程合同公司要求有兩套完整原件,由公司資料室和財務部各持一份;
5.9.2所有招投標文件必須在公司資料室保存一套完整原件,如相關部門因工需要借用須履行借用審批手續,或由資料室發放副本。
5.9.3工程合同的歸檔、保管、保密、使用、銷毀應按《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執行。
6.支持性文件
6.1《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
7.相關記錄
7.1《工程合同標準文本審批表》
7.2《工程合同對方情況調查表》
7.3《工程合同呈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