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的合同管理
1、項目合同體系
2、對勘察、設計合同的管理
2.1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前的管理
2.1.1勘察、設計合同的簽訂應采用勘察、設計合同示范文本,根據時設計要求按勘察、設計合同標準條件逐條進行談判,對需要修改的、補充的、具體確定的條款要逐條落實,并寫入勘察、設計合同專用條件。經過談判,雙方對勘察、設計合同內容取得完全一致意見,即可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
2.1.2勘察、設計合同的主要條款應明確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完成的任務;應明確規定勘察設計質量要求;應明確規定業主對勘察、設計單位的支持,包括提供給勘察設計單位的各種資料和數據及其他協作條件;應明確業主對勘察設計單位應支付的勘察設計費用;還應明確對于雙方糾紛、索賠、保險、仲裁、賠償、擔保等等有關詳細規定。
2.2勘察、設計合同履行中的管理
2.2.1做好費用支付的管理。要求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合同委托合同簽訂后向業主提交一份合格的履約擔保。隨著工程的進行,按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勘察、設計單位的酬金,不拖延,以免支付逾期違約金,并由有關人員建立勘察、設計費用支付臺帳。
2.2.2做好合同代替性信件的管理。建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臺帳或采用計算進行管理,準確及時地記錄雙方對合同的修改、增減勘察、設計工作量、變更勘察、設計費等的來往信函、協議的確認情況。
2.2.3對勘察人員、設計人員履行勘察、設計合同的義務隨時進行檢查,對其違約行為進行管理,督促其按照合同協議履約。
3、對監理合同的管理
3.1監理合同簽訂前的管理
3.1.1監理招標時,對監理投標人的資格、資信和履約能力進行審查,通過資格的預審,對潛在的監理投標人資質進行審查。
3.1.2監理合同的簽訂采用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按監理合同標準條件逐條進行談判,對需要修改的、補充的、具體確定的條款要逐條落實,并寫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經過談判,雙方對監理合同內容取得完全一致意見,即可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協議書,雙方簽字蓋章監理合同即生效。
3.1.3在與其他承包人,如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簽訂合同時明確寫入監理人與其他承包人的關系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以便于監理人監理工作的開展。
3.2監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
3.2.1做好費用支付的管理。要求監理單位委托合同簽訂后向業主提交一份合格的履約擔保。隨著工程的進行,按監理合同約定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單位的酬金,不拖延,以免支付逾期違約金,并由有關人員建立監理費用支付臺帳。
3.2.2做好合同代替性信件的管理。建立監理合同管理臺帳或采用計算進行管理,準確及時地記錄雙方對合同的修改、增減監理工作量、變更監理費等的來往信函、協議的確認情況。
3.2.3對監理人員履行監理合同的義務隨時進行檢查,對其違約行為進行管理,督促其按照合同協議履約。
4、對施工合同的管理
4.1施工合同的簽訂前的管理
4.1.1在招標之前,通過投標資格預審,對承包人的資格、資信和履約能力進行審查,以篩選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前來投標。
4.1.2在工程招標定標之后,應做好施工合同的談判簽訂管理。在合同談判期間,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投標書及合同通用條款,逐條進行談判。對通用條款的哪些條款要進行修改,哪些條款不采用等等,都應提出具體要求和建議,與承包人進行談判。經過談判后,雙方對施工合同內容取得完全一致意見后填入專用條款,即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4.1.3施工合同條款內容除當事人寫明各自的名稱、地址、工程名稱和工程范圍,明確規定履行內容、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外,還應明確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質量保證期、雙方互相協作等內容。
4.2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的管理
施工合同一旦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施工合同的履行應遵守全面履行和誠信履行的原則。對施工合同履行的管理主要是通過管理工程師(項目管理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來實現的,工程師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規定完成發包方的工作和應盡義務,同時對承包方的施工活動按施工合同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其具體工作有以下幾方面:
4.2.1在工期管理方面。按合同規定,要求承包人在開工前提出包括分月、分段進度計劃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并加以審核;按照分月、分段進度計劃,進行實際檢查;對影響進度計劃的因素進行分析,屬于發包人的原因,應及時主動解決,屬于承包人的原因,應督促其迅速解決;在同意承包人修改進度計劃時,審批承包人修改的進度計劃;確認竣工日期的順延等。
4.2.2在質量管理方面。檢驗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檢驗工程使用的半成品及構件質量;按合同規定的規范、規程,監督檢驗施工質量;按合同規定的程序,驗收隱蔽工程和需要中間驗收工程的質量;驗收單項竣工工程和全部竣工工程的質量等。
4.2.3在費用管理方面。嚴格進行合同約定的價款的管理;當出現合同約定的情況時,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對預付工程款進行管理,包括批準和扣還;對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進行工程款的結算和支付;對變更價款進行確定;對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費用,如安全施工方面的費用、專利技術等涉及的費用;辦理竣工結算;對保修金進行管理等。
4.3施工合同的檔案管理
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對合同文件,包括有關的簽證、記錄、協議、補充合同、備忘錄、函件、電報、電傳等都做好系統分類,認真管理。為了防止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項目管理人員應及時填寫并保存經有關方面簽證的文件和單據,主要包括:發包方負責供應的設備、材料進場時間以及材料規格、數量和質量情況的備忘錄;材料代用議定書;材料及混凝土試塊化驗單;經設計單位和工程師簽證的設計變更通知單;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質量事故鑒定書及其采取的處理措施;合理化建議內容及節約分成協議書;中間交工工程的驗收文件;趕工協議及提前竣工收益分享協議;其他有關資料。
5、材料采購合同的管理
5.1材料采購合同簽訂前的管理
5.1.1在招標之前,通過投標資格預審,對設備、材料供貨商的資格、資信和履約能力進行審查,以篩選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前來投標。
5.1.2在工程招標定標之后,應做好材料采購合同的談判簽訂管理。在合同談判期間,
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投標書及合同通用條款,逐條進行談判。對通用條款的哪些條款要進行修改,哪些條款不采用等等,都應提出具體要求和建議,與供貨商進行談判。經過談判后,雙方對材料采購合同內容取得完全一致意見后填入專用條款,即可正式簽訂材料采購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材料采購合同即生效。5.1.3材料采購合同條款內容應詳細寫明各種材料的品種、型號、規格、等級、數量等;應寫明材料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即性能、規格、質量、檢驗方法、包裝以及儲運條件;應寫明交貨期限、交貨方式及地點、價格條款。
5.2材料采購合同履行中的管理
材料采購合同一旦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施工合同的履行應遵守全面履行和誠信履行的原則。對材料采購合同履行的管理主要是通過管理工程師(項目管理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來實現的,工程師應當嚴格按照材料采購合同規定完成采購方的工作和應盡義務,同時對供貨方的履約活動按采購合同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其具體工作有以下幾方面:
5.2.1按照合同規定的日期,督促供應商按期交付材料,防止進度拖延。
5.2.2按合同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貨物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包裝等進行檢測和測試,以確定是否與合同相符。
5.2.3按合同中明確規定貨款的結算辦法和結算時間對材料采購已經履行的部分進行按實結算。
6、對現場變更和簽證的管理
6.1工程變更的程序
6.1.1提出變更要求。施工承包人、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均可提出工程變更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多數是從方便施工條件出發,提出變更要求的同時應提供變更后的設計圖紙和費用計算;業主提出設計變更大多是由于當地政府的要求,或者工程性質改變;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大多是發現設計錯誤或不足。
6.1.2監理工程師審查變更。無論是哪一方提出的工程變更,均需先由監理工程師審查批準。監理工程師審批工程變更時應與項目管理單位和施工承包人進行適當的協商,尤其是一些費用增加較多的工程變更項目,更要與業主進行充分的協商,并最終征得業主同意后才能批準。
6.1.3編制工程變更文件。工程變更文件包括:工程變更令,主要說明變更的理由和工程變更的概況,工程變更估價及對合同價的影響;工程量清單,工程變更的工程量清單與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相同,并需附工程量的計算記錄及有關確定單價的資料;設計圖紙(包括技術規范);其他有關文件等。
6.1.4發出變更指示。監理工程師的變更指示應以書面形式發出。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指示發出后應盡快加以書面確認。
6.2工程變更的估價
工程變更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失效,但對變更的影響應按合同條件進行估價。如監理工程師認為適當,應以合同中規定的費率及價格進行估價。如合同中未包括適用于該變更工作的費率和價格,則應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合同中的費率和價格作為估價的基礎。若合同清單中既沒有與變更項目相同,也沒有相似項目時,在監理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后,由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商定一個合適的費率和價格作為結算的依據;當雙方意見不一致時,監理工程師有權單方面確定其認為合適的費率或價格。
6.3工程簽證
工程變更將造成工程成本的變化,為了明確建設單位和承包商的經濟責任,加強經濟核算工作,保證施工企業的合理收入,要進行工程變更簽證。工程簽證的范圍一般包括以下一些方面:施工場地內的障礙物清理;由于設計不同或設計變更通知單下達不及時所造成的人工、材料、機械費用損失;由業主負責供應的材料沒有及時進場,或材料規格、品種、質量不符而發生調換代用、加工、退貨、試驗及積壓所造成損失;因工地條件限制,材料及半成品需要二次搬運的人工、機械費;停電、停水等造成的窩工費;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材料、機械等損失;因氣候影響無法施工的停工費;業主借用承包商工人的人工費;業主要求趕工而增加的人工費及機械臺班費;工程緩建或停建,材料及機械遷出費;業主與承包商臨時協商的人工費及材料費等。
7、對索賠的管理
7.1項目管理人員和監理工程師對索賠文件的處理
索賠文件送達監理工程師后,監理工程師應根據索賠額的大小以及對其權限進行判斷。若在監理工程師的權限范圍之內,則監理工程師自行處理;若超出監理工程師的權限范圍則應呈項目管理人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規定:工程師接到索賠通知后28d內給予批準,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工程師在28d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因此,工程師應充分考慮這種時限要求,盡快審議研究索賠文件。有時,為了贏得足夠的時間,工程師可先行對索賠文件提出質疑,待承包人答復后再行處理。
對索賠報告提出質疑有如下幾種情形:索賠事件不屬于發包人的責任;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負有責任,要求承包人劃分責任,并證明雙方的責任大??;索賠事實依據不足;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已免除了發包人的責任;承包人以前已放棄了索賠要求;索賠事件屬于不可抗力事件;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減小損失;損失計算被不適當地夸大。
7.2處理索賠的程序
7.2.1談判協商。處理索賠事項時,最好的辦法是舉行雙邊磋商,也就是談判協商。談判前應完成對索賠文件的質疑,當認為索賠文件無可非議時就應建議舉行雙邊磋商。在談判時要注意:
7.2.1.1了解承包人的真實意圖。有時承包人的索賠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真實意圖可能是別的什么問題;也有的承包人為增強討價還價的能力而有意高估損失。這些都需要在談判中了解并判定,只有了解承包人的真實意圖后才能有的放矢地處理好索賠。
7.2.1.2迅速結束談判。索賠問題的解決宜快不宜遲。因為一來拖延時間會使人們記憶淡薄,對解決索賠更加不利;二來會使雙方合作關系緊張,對工程的實施產生不利影響。
7.2.2邀請公平的中間人進行調解。當談判無結果而陷入僵局時,則應經過雙方協商或單方邀請與索賠無利害關系的中間人(單位),如監理單位,來公平地調解。
篇2:項目工程合同管理流程(指引)
項目工程合同管理流程(指引)
1.目的
明確工程合同編制、簽署、審批和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操作要求,明確相關部門責任,避免經濟糾紛和規避風險,保護公司利益。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項目合作工程合同及工程開發過程中的各種重要的經濟工程合同。
3.術語與定義
3.1工程合同文本是指公司與其它單位或部門之間簽署的工程合同文書(正本)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如合約對方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料)。
4.職責
4.1總部-造價部
4.1.1負責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本。
4.1.2負責簽署戰略采購協議和監控項目公司備案合同。
4.2項目公司-造價部
4.2.1負責工程合同談判和起草工程合同文件。
4.2.2負責工程合同交底、存檔和報備。
4.2.3負責工程合同執行中的內部和外部溝通。
4.2.4負責對工程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提出改進公司標準化工程合同的建議。
4.2.5負責按工程合同約定向工程合同單位提出違約索賠。
4.3項目公司-財務部
4.3.1負責審核付款條款合理性。
4.3.2負責發票處理方式和稅務條款合理性。
4.3.3審核工程合同的經濟條款。
4.3.4依照工程合同規定,審查付款憑據,辦理付款手續;
4.3.5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4.4項目公司總經理
4.4.1經董事會授權的工程合同簽定及變更的審批權。
5.工作程序
5.1編制標準工程合同文本
5.1.1總部造價部負責組織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本,并在全公司范圍內統一參考使用;
5.1.2施工總包、監理、勘察、樁基檢測、有線電視、電信、用水、用電、設計工程合同的行業示范版本經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最終由公司總裁批準生效;
5.1.3根據工程合同履行情況、政府法規政策調整、案例分析等結論,標準工程合同文本應持續改進。
5.1.4公司總部及項目公司應根據發展需要及各職能部門實際能力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的方式進行工程合同經辦及審批的授權,授權范圍變更時,原授權書作廢。
5.2確定工程建設合作方
5.2.1工程建設單位選擇必須按照《工程采購管理流程》的有關規定來選擇;
5.2.2政府行為、行業壟斷的合作方可參加政府招投標或直接簽訂工程合同;其他需要與指定單位簽署工程合同的,需經過公司招標委員會批準。
5.3工程合同談判和草擬
5.3.1工程合同由項目公司經辦部門負責草擬,總部已制訂標準文本的,應盡量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5.3.2采用工程合同標準文本的,經雙方協商,可以對標準條款進行修改,也可增加補充條款。
5.3.3政府有關部門有強制性規定,可采用所要求的工程合同文本;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用工程合同標準文本的業務,應參照以往的工程合同或最相類似的工程合同標準文本或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擬定工程合同。
5.4工程合同審批
5.4.1與供方商談一致后,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審批表的要求,將草擬好的工程合同分別報部門經理、法務人員等審核,各審核人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工程合同提出書面或者口頭修改意見,經辦部門根據修改意見整理出最終的工程合同文本,各審核部門根據最終的工程合同文本在工程合同審批表上簽署是否同意的意見。
5.4.2如審核部門對工程合同提出修改意見,經辦部門必須重新組織與供方的洽商,必要時各意見提出部門均應參加洽商,雙方取得一致后進行修改;
5.4.3不同性質、類別和內容的工程合同,審核程序可以有差異(工程合同的審核權限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為準),所有非標準工程合同及標準工程合同修改條款均需有法務人員審核;
5.4.4所有涉及結算的工程合同均須經造價部和公司法務人員審核。工程合同經各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5.5工程合同的簽署和下發
5.5.1工程合同擬稿必須經過審批之后方可簽署;
5.5.2經辦部門負責辦理工程合同簽章手續;
5.5.3公司工程合同專用章應設專人負責保管,除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否則不得向任何人出借;
5.5.4工程合同內容在一頁以上的,應在每頁加蓋騎縫章;
5.5.5工程合同一般應由雙方同時簽字蓋章;不能同時簽字
蓋章的,應盡量避免我方先行簽字蓋章;對方簽字蓋章應在我方報批審核程序結束之后進行。
5.5.5.1工程合同簽定時,法律事務管理員應依據分管副總經理的簽字時間,確定為合同生效和簽訂的時間。
5.5.6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或者需要登記備案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5.7工程合同簽署后應及時在《工程合同管理臺帳》內登記。
5.5.8工程合同生效后,經辦人應及時將應由公司持有的工程合同全部交資料室存檔,由檔案員根據工程合同的類別,復印下發至相應的業務部門;同時,需轉交一份原件予財務部門留存,財務部以此作為付款的依據。
5.6工程合同交底及履行
5.6.1造價部、工程技術部應根據《工程招標管理流程》進行工程合同的交底。
5.6.1.1在工程合同簽定后兩周內,造價部、工程技術部須完成合同交底并形成書面會議紀要。
5.6.2工程合同訂立之后,工程技術部及項目部負責按工程合同要求對工程及其建設單位進行管理;財務部負責對工程合同的收、付款內容進行監督;法務人員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工程合同的履行給予必要的協助;
5.6.3工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造價部負責按《工程合同》有關要求對項目工程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5.6.4在工程合同當事人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或者發生與工程合同有關的爭議時,經辦部門須及時向部門經理報告并知會法務人員,經辦部門不能與對方協商解決的,應及時報法務人員,由法務人員請示主管領導決定依法采取何種措施;
5.6.5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對來往函件或者單據進行簽字的,具體經辦人應報部門經理簽字;如需當場或立即簽字的,可由經辦部門經理書面授權的人員直接簽字。但是,來往函件或者單據涉及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終止的,按照本規范關于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解除的有關規定進行。
5.7工程合同變更和轉讓
5.7.1合同訂立后,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工程合同內容的,或者對方提出變更要求的,經辦部門應及時向部門經理請示,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同意變更的,始得變更,雙方應書面對變更內容進行確認,我方由經本公司主管領導書面授權的人員簽字確認。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7.2工程合同訂立后,對方當事人提出把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或者我方需要將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由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者補充工程合同。
5.7.3法律、法規規定變更、轉讓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8工程合同解除
5.8.1工程合同當事人提出解除工程合同或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如不可抗力)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的,參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雙方就工程合同解除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8.2工程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出工程合同約定的解除工程合同條件成就,據此要求或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工程合同的,經辦部門應立即報部門經理并知會法務人員,以決定解約條件是否成就或解約方式是否有效。
5.9工程合同保管和銷毀
5.9.1一般工程合同公司要求有兩套完整原件,由公司資料室和財務部各持一份;
5.9.2所有招投標文件必須在公司資料室保存一套完整原件,如相關部門因工需要借用須履行借用審批手續,或由資料室發放副本。
5.9.3工程合同的歸檔、保管、保密、使用、銷毀應按《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執行。
6.支持性文件
6.1《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
7.相關記錄
7.1《工程合同標準文本審批表》
7.2《工程合同對方情況調查表》
7.3《工程合同呈批表》
篇3:地產開發項目工程類合同管理作業指引
E地產開發項目工程類合同管理作業指引
1.目的
為規范開發項目工程類合同的管理,依據相關法律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指引。
2.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開發項目以及委托公司管理的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開發項目”)。其他開發項目參照本制度執行。
3.工程類合同分類
3.1前期工程合同
3.2建筑安裝工程合同
3.3基礎設施工程合同
3.4配套設施工程合同
4.職責
4.1公司經濟合同部為開發項目工程類合同管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
4.2項目部(公司)依據內部管理職責承辦工程類合同管理事宜,具體包括:
4.2.1定期編制合同計劃;
4.2.2負責合同文本起草;
4.2.3組織合同談判、合同文本審查、報批及簽訂;
4.2.4落實合同執行,并負責統一對外解釋、爭議協調和合同糾紛處理。
5.合同計劃
5.1合同計劃是編制資金計劃的主要依據。項目部(公司)根據開發項目年度發展計劃、年度招標計劃等,編制年度合同簽訂計劃。
5.2合同計劃需按月滾動編制,月度合同計劃隨同《預算經理月度報告》(見本指引附件1)上報經濟合同部。
5.3凡經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年度合同簽定計劃,按授權約定權限執行,超出授權范圍的,按相關處理原則執行。
6.合同簽訂
6.1項目部(公司)要按公司下發的合同示范文本擬定合同條款,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合同示范文本的固定條款。對于未使用合同范本,或者雖然使用合同范本但對固定條款作了更改的,項目部(公司)在履行合同審批程序時要具體說明原因。
6.2項目部(公司)在簽訂、審批合同時,要嚴格遵循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相關流程和規定。
6.3為提高工作效率,原則上要求通過招標程序簽訂的合同,自定標之日(以會議紀要為準)起的30個工作日內,項目部(公司)應完成合同簽訂工作。
6.4對于下列情形之一者,項目部(公司)必須經過簽報審批后方可履行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6.4.1合同簽訂他方主體與中標單位不一致的;
6.4.2合同價款與中標價有出入的;
6.4.3合同變更及補充協議。
7.合同執行與監控
7.1項目部(公司)要密切跟蹤合同執行,定期(按月)編制《合同執行情況匯報》(見本指引附件2)隨同《預算經理月度工作報告》上報經濟合同部。
7.2經濟合同部要定期對項目部(公司)工程類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檢查,對下述合同執行偏差、重要事項等,以“合同重大差異事項報告”形式匯總分析:
7.2.1洽商變更金額超合同10%的合同項目;
7.2.2預計單項結算成本偏離成本目標(-10%,5%)以上的合同項目;
7.2.3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無合同付款項目;
7.2.4目標外及預算外支出項目等。
8.補充協議
8.1補充協議是工程類合同的完整組成部分,任何補充協議的簽訂必須充分說明合同變更理由,以及合同變更可能對工程成本、質量和時間進度等產生的影響,并提供有效依據。
8.2補充協議的決策程序應與主合同決策程序一致。
8.3不得以補充協議方式肢解主合同。
9.合同付款
9.1項目部(公司)應定期編制工程類資金需求計劃,經濟合同部負責對該計劃進行審核。
9.2項目部(公司)要嚴格按合同有關規定支付合同預付款、進度款和結算款,不得提前支付、超付。
9.3項目部(公司)申請支付工程進度款時,要依據如下有效單據:
9.3.1施工單位上報的月報量或付款申請單;
9.3.2監理公司的審核單;
9.3.3項目部(公司)內部工程進度款審批單;
9.3.4其他相關資料。
9.4工程進度款審核結果必須經項目部(公司)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確認。
10.合同檔案及管理
開發項目結束后,合同檔案按相關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11.附則
11.1本指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11.2本指引由經濟合同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