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度
(1)總則
第1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通過對人身、機械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根基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簡稱“三不放過”)。
第3條
事故統計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事故統計分析應與設備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
第4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本制度作出降低事故性質標準的解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制度、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第5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司所有部門和二級單位以及包括基地建設在內的所有工程建設項目。
(2)事
故
第1條
人身事故
1.1
記錄事故:
1.1.1職工受傷,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事故。
1.1.2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未造成人身傷害的未遂事故。
1.1.3已發生的性質惡劣、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嚴重未遂事故。
1.2
輕傷及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傷職
工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1.3
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重傷范圍按原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頒發的《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執行。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的重傷(包括伴有輕傷)而無死亡的事故。
1.4
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傷合計達10人及以上的事故。
1.5
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達1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2條
機械設備事故
2.1凡由施工機械原因引起的機械損失、人員傷亡或其它災害造成的機械損失,均定為機械設備事故
2.2
機械設備事故分類:
2.2.1記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2千元以上不足5萬元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但性質嚴重的未遂事故。
2.2.2一般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不足300萬元的事故(包括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30天內不能修復的事故)。
2.2.3重大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事故(包括經濟損失不足以上數額,60天內不能修復或原機械修復后不能達到原來銘牌出力的事故)。
2.2.4特大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以上的事故。
(3)事故調查處理
第1條
即時報告
1.1
重傷事故、死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分公司行政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用電話或傳真向公司和當地政府安全監督部門報告,死亡事故還應向當地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及工會報告。
1.2
特大、重大機械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分公司行政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用電話或傳真向公司匯報,
1.3
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3.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1.3.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
計;
1.3.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第2條
事故調查組織
2.1
人身事故調查組織
2.1.1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隊(班)長報告,由隊(班)長主持調查、處理并登記后向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報告。
2.1.2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隊(班)長報告,由隊(班)長報告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
輕傷事故由事故單位行政負責人主持調查、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于事故發生后三日內報送公司安管部。
2.1.3記錄事故中的嚴重未遂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
嚴重未遂事故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項目經理)主持,專職安全員、工程技術人員參加,進行調查、處理并填寫“嚴重未遂事故報表”報送公司安管部門。
2.1.4“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由安管部分別報送省電力公司和當地政府安監部門批復。
2.1.5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執行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其相關規定。
2.1.6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及其相關規定。
2.2
機械設備事故調查組織
2.2.1機械設備記錄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組織事故調查組并會同公司安全管理部、技裝部在20天內調查處理結案。
2.2.2一般機械設備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會同技裝部組織事故調查組在30天內調查處理結案。
2.2.3重大機械設備事故由公司分管經理組織事故調查組并會同市電力公司安監部門等管理部門在60天內調查處理結案。
2.2.4特大機械設備事故由國家電力公司或國家電力公司委托相關電力公司,由分管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組在90天內調查處理結案。
第3條
事故調查程序
3.1
保護事故現場
3.1.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3.1.2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
3.2
收集原始資料
3.2.1事故發生后,公司安全管理部或委托事故單位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進行筆錄,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公司安全管理部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3.2.2事故調查組處理后,安全管理部及時將有關材料交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施工技術資料、安全工作票以及事故的原始材料等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3.2.3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時間、地點、物件管理人。
3.2.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以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3.3
調查事故情況
3.3.1人身事故
3.3.1.1應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
、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3.3.1.2應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設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3.1.3應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情況,過去的事故記錄,違章違紀情況等。
3.3.1.4應查明事故現場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路、光澤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質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治療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3.3.2
機械設備事故
3.3.2.1應查明發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前設備的運行情況。
3.3.2.2應查明設備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
3.3.2.3應查明設備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剎車裝置等的記錄和動作情況。
3.3.2.4調查機械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3.3.3.5應查明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
3.3.3了解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事故單位的管理、安全(施工)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點問題;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3.4
分析原因責任
3.4.1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4.2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記錄;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3.4.3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根據《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中第143條的規定確定事故調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
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3.6
提出責任人員處理意見
3.6.1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責任確定后,根據國家和電力行業有關規定以及“重慶吉通電力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由公司安委會討論決定。
3.6.2對下列情況的人員應從嚴處理:
3.6.2.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
3.6.2.2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3.6.2.3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6.2.3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機械設備運行、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第4條
事故調查報告書
4.1重大及以上機械設備事故、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事故調查組在事故發生后20天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并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和公司領導,經公司領導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4.2公司領導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立即召開公司安委會會議
,提出《事故處理報告書》,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分別報送市電力公司和事故發生地政府安監部門批復。
4.3事故調查結案后,公司安全管理部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具體情況應有以下全部或大部分資料:
1)
傷亡事故登記表或電網、機械設備事故報告;
2)
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書及批復文件;
3)
現場調查筆錄、圖紙、技術安全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
物證、人證材料;
6)
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7)
事故責任者的自訴材料;
8)
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
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
處分決定和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11)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2)
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部門)等。
(4)事故統計報告
第1條
事故報告
1.1下列事故應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1.1.1人身死亡、重傷事故,填寫《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1.1.2重大及以上機械設備事故,填寫《機械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
1.2《事故調查報告書》由公司以文件形式在事故發生后的30天內報送出去。
1.3人身死亡事故、機械設備事故應隨《事故調查報告書》上報影像資料。
第2條
月(年)度報告、報表
2.1
根據事故類別分別填寫以下報表:
1)《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機械事故月(年)報表》
2)《電力建設施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5)附則
第1條
本制度與國家、電力行業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時,以國家、電力行業的為準。
第2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管理部。
附表:
1傷亡事故登記表
2人身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3機械設備事故調查報告書
4《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機械事故月(年)報表》
5《電力建設施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
篇2:醫院醫療差錯、事故登記報告處理制度
> 某醫院醫療差錯、事故登記報告處理制度1、醫務科、護理部及醫療、醫技科室都應建立醫療差錯、事故登記、討論報告制度。各科室應指派專人登記發生差錯、事故的經過、原因及后果,務必做到及時、準確并及時組織討論總結。
2、凡發生醫療差錯、事故或可能是醫療差錯、事故的事件,當事人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剖邑撠熑思皶r向醫務科或護理部報告。發生嚴重差錯或醫療事故后,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報告醫務科、院領導。對重大事故,應做好善后工作。當事人及所在科室主動填寫差錯登記表或醫療事故登記表。
3、差錯、事故發生后,如不及時(當即)匯報,或有意隱瞞,事后發現,要根據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4、差錯、事故發生后,醫務科護理部及其它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事發的詳細經過,并必須于當班或當時完成調查經過(含討論),盡快做出準確的科學結論。由醫院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上報院領導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醫務科、護理部在組織調查處理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過程中,應有專人保管有關病案、資料和空藥瓶、血袋,任何人不得涂改、偽造、隱藏、銷毀、丟棄,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6、為查明事故和醫療糾紛原因,必要時由醫務科、護理部向死者家屬及時提出尸檢要求,要有書面要求及家屬的書面答復意見。如拒絕和拖延尸檢而影響對死因的判斷,由拒絕和托延一方負責。為確保尸檢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應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具有冰凍條件的,可延長至7日。
7、情況調查清楚后,由院、科向家屬、單位做詳細說明。任何人不得隨意向其家屬及單位解釋。必須嚴格遵守保護性醫療措施。
8、各科室要嚴格執行各項部門規章及醫療制度,積極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和避免重大差錯事故的發生。
篇3:醫療缺陷、差錯、事故及糾紛管理制度(7)
> 醫療缺陷、差錯、事故及糾紛管理制度(七)(一)各科室均應建立醫院缺陷、差錯、事故及醫療糾紛登記本,并設專人管理,對科內發生的醫療缺陷、差錯、事故和糾紛及時登記??苾葢皶r組織討論,分析原因,定性后將差錯、事故、重大糾紛記入差錯、事故登記本并及時上報。
(二)醫療差錯、事故及重大糾紛要及時上報醫教科。一般差錯一月內上報,嚴重差錯一周內上報,醫療事故和重大糾紛當日上報。
(三)發生醫療差錯、事故及糾紛,首先由科室派專人負責接待、記錄、處理,要耐心聽取意見,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對原則問題不要輕易下結論,須經科、院討論后正式向家屬解釋。要做好保護性醫療工作,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醫療糾紛。如科室處理有困難,醫教科、門診部、護理部可分別派人協助解決。
(四)對重大醫療事件或醫療糾紛,醫教科應在24小時內向市衛生局作口頭或書面報告,并妥善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五)醫療差錯、事故和糾紛的原始資料必須嚴密保管,不得丟失、涂改、偽造、隱瞞及銷毀。
(六)對臨床診斷不明確死亡原因或對死因有爭議的死亡事件,必須進行尸檢。醫生應及時填寫尸檢通知單,由家屬簽字。如家屬堅決不同意尸檢,動員家屬履行簽字手續。如未做尸檢動員工作而影響醫療糾紛的處理,由當事醫生承擔責任。
(七)醫教科對科室上報和病人投訴的醫療事件,要及時做好登記。登記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及當事科室、醫療事件遭遇人及住址、事件的發生經過或投訴的主要內容。并及時進行調查,有關人員和科室應在一周內將事件經過、對投訴的答復和科室的定性意見上報醫教科。
(八)醫療差錯、事故及重大糾紛每季由院安全醫療小組討論鑒定和評析,評析內容為醫療事件的原因、性質,糾紛屬可以避免、創造條件可以避免或不可避免,并對當事人和當事科室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得當。并于次月10日前上報衛生局。
(九)每月組織一次醫療缺陷登記、定性及差錯、事故、重大糾紛登記、上報情況檢查,如有隱瞞不報,對當事科室進行必要處理。
(十)對發生的醫療事件,由醫教科負責檔案組卷,內容包括醫療事件信息來源、當事科室的討論意見、當事人的書面陳述和認識、院部的調查報告、定性意見、醫院的處理意見、醫患雙方的協議書、院科二級的評析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