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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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珍稀、瀕危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加強野生植物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農業部按照《條例》第八條和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范圍,主管全國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設立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國野生植物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由部內有關司局組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護

第四條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制定和調整由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提出初步意見,經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專家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后,由農業部按照《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五條農

業部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天然集中分布區域,劃定并建立國家級或省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和省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國家級或省級野生植物類型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建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志。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點和保護標志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統一制定。

第七條

農業部根據需要,組織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建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檔案,為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及保護方案提供依據。

第八條

農業部建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監測制度,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動態監測。

第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監視、監測本轄區內環境質量變化對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情況的影響,并將監視、監測情況及時報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地或周邊地區實施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對是否影響野生植物生存環境作出專項評價。

建設項目所在區域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規定,對上述專項評價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對建設項目提出具體意見。

第十一條

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造成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野生植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進行少量采集的,應當申請辦理采集許可證。

(一)進行科學考察、資源調查,應當從野外獲取野生植物標本的;

(二)進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馴化,應當從野外獲取種源的;

(三)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應當從野外獲取標本或實驗材料的;

(四)因國事活動需要,應當提供并從野外獲取野生植物活體的;

(五)因調控野生植物種群數量、結構,經科學論證應當采集的。

第十四條

申請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采集許可證:(一)申請人有條件以非采集的方式獲取野生植物的種源、產品或者達到其目的的;

(二)采集申請不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規定,或者采集申請的采集方法、采集時間、采集地點、采集數量不當的;

(三)根據野生植物資源現狀不宜采集的。

第十五條

申請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申請表》,經采集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后,向采集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采集許可證。

采集城市園林或風景名勝區內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按照《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和前款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申請采集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進行科學考察、資源調查,需要從野外獲取野生植物標本的,或者進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馴化,需要從野外獲取種源的,應當提供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項目審批文件、項目任務書(合同書)及執行方案(均為復印件)。

(二)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需要從野外獲取標本或實驗材料的,應當提供項目審批文件、項目任務書(合同書)及執行方案(均為復印件)。

(三)因國事活動,需要提供并從野外獲取野生植物活體的,應當出具國務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因調控野生植物種群數量、結構,經科學論證需要采集的,應當出具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部級以上科研機構的論證報告或說明。

第十七條

負責簽署審核意見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同意采集的,報送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負責核發采集許可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來的審核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者。

接受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在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之前,應當征求本部門業務主管單位的意見。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核發采集許可證后,應當抄送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核發采集許可證后,應當向農業部備案。

第十八條

取得采集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植物種(或亞種)、數量、地點、期限和方式進行采集。采集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向批準采集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申請查驗。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轄區內的采集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實時監督檢查,并應及時向批準采集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報告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填寫《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二級野生植物申請表》,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由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負責批準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在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之前,應當征求本部門業務主管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條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許可為一次一批。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許可文件應當載明野生植物的物種名稱(或亞種名)、數量、期限、地點及獲取方式、****等項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采集限定采集方式和規定禁采期。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采集方式和禁采期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定。

禁止在禁采期內或者以非法采集方式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第二十二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應當填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申請表》,并經申請者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后,報農業部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審批表》。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來的審核材料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在報批前應當征求部內相關業務司局的意見。

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應當將簽發的進出口許可審批表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和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申請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的法人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進出口合同(協議)復印件。

(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提供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核發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許可證》復印件;野生植物****為收購的,還應當提供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出售、收購審批件及購銷合同(均為復印件)。

(五)出口含有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成分產品的,應當提供由產品生產單位所在地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產品成分及規格的說明,以及省級以上專業科研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成分檢驗報告。

(六)以貿易為目的的,還應當提供國務院外經貿部門或授權機構核發的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野外考察的外國人,應當在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的陪同下,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路線、植物種類進行考察。

考察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外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考察活動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及時將監督檢查情況報告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

外國人野外科學考察結束離境之前,應當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此次科學考察的報告副本。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培育利用、宣傳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申請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許可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申請表》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出口許可審批表》等文書格式,由農業部規定。有關表格由農業部野生植物保護管理辦公室統一監制?!冻鍪?、收購國家重點保護二級野生植物申請表》等其他文書格式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湖南省植物保護條例(2006)

  湖南省植物保護條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9月30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輕農業有害生物危害,加強植物保護,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對農業有害生物實施監測、預報、預防、治理和控制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植物保護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農業生物災害治理與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植物保護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植物保護體系,將公益性植物保護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農業生產經營者對農業有害生物實施綜合治理,做好本轄區的植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植物保護工作,其所屬的植物保護機構負責植物保護的具體工作。

  氣象、林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科學技術、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植物保護工作。

  第二章 監測與預報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網絡建設規劃。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設規劃,加強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站點和信息網絡建設。

  第七條 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站點的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動、損毀監測預報站點的監測設施或者破壞其觀測環境。

  因實施城鄉建設規劃或者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區域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站點的,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在省植物保護機構指導下重建;需要遷移其他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站點的,應當征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當地縣(市、區)植物保護機構指導下重建。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不可抗力造成監測預報站點或者監測設施損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組織修復。

  第八條 進行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需要在農田、果園或者其他農業生產場所安裝監測預報設施,或者植物保護專業人員因監測和預報需要,進入農田、果園或者其他農業生產場所,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不得阻撓;給農業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有害生物發生的預測工作。

  監測預報站點負責農業有害生物的調查監測,并及時準確地提供監測數據。各級植物保護機構負責綜合分析各地測報數據,及時作出農業有害生物發生趨勢預測。

  第十條 農業有害生物預報、警報由植物保護機構負責發布;農業生物災害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農業有害生物預報、警報或者農業生物災害信息。

  第十一條 氣象部門應當向植物保護機構無償提供植物保護所需的基本氣象觀測資料。植物保護機構不得將得到的基本氣象觀測資料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無償刊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植物保護機構提供的農業有害生物預報、警報和農業生物災害信息。

  第三章 預防與治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信息,組織開展農業有害生物的預防和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農業有害生物預防治理措施,組織植物保護機構開展植物保護技術及產品科學安全使用的宣傳、培訓和咨詢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農業生產經營者傳遞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信息,并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者預防和治理農業有害生物;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進行預防和治理。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采用農業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學防治技術預防和治理農業有害生物。

  農業生產經營者采用化學防治技術時,應當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禁止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有害生物的抗藥性、防治技術的有效性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可以提出特定農業區域或者特定時段內禁用和限用的農藥名錄,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公布。

  第十五條 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在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或者種子、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在調運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從國外引進種子、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按規定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對可能潛伏農業有害生物的種子、種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隔離試種;經檢疫不帶農業有害生物的,方可分散種植。

  對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應當實施檢疫。

  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植物檢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嚴防外來農業有害生物入侵。

  對擬引進的外來農業生物,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對策。

  第十七條 對已經入侵的外來農業有害生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查清發生區域,進行嚴密監測,作出風險評估,實施分級管理,進行有效控制和除害。

  第四章 重大農業生物災害控制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重大農業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并按照應急預案預備資金、儲備物資。

  發生重大農業生物災害時,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及時采取控制和除害措施,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同時通報毗鄰地區。

  第十九條重 農業生物災害災區內的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消除災害。

  第二十條 預防、控制和消除重大農業生物災害所需的資金、物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調配。調配的資金、物資應當用于抗災救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 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控制重大農業生物災害組織實施的植物保護行為,給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植物保護技術與產品的研究和推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植物保護技術與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第二十三條 推廣植物保護新技術、新產品,應當事先經過推廣地區試驗、示范,證明其

  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

  跨農業生態區組織推廣植物保護新技術、新產品,應當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示范,并通過專家論證。

  第二十四條 進行當地未發生的農業有害生物活體試驗、研究,應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擴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植物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農業生產經營者按照規定做好農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植物保護事故報告制度。發生植物保護事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重大植物保護事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植物保護事故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可以作為事故處理的依據。

  植物保護事故鑒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植物保護專業人員應當具有植物保護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專業培訓,達到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鄉鎮植物保護專業人員的穩定,逐步改善其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移動、占用、損毀監測預報站點的監測設施或者破壞其觀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發布農業有害生物預報、警報、農業生物災害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給農業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推廣未經試驗、示范或者未經專家論證的植物保護新技術、新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農業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當地未發生的農業有害生物活體試驗、研究,不依法采取隔離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農業有害生物擴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立即進行除害處理,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責任人不進行除害處理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除害處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三 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 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植物保護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植物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不著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農業有害生物,是指對農作物及產品產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蟲、螨、草、鼠、軟體動物和其他生物。

  (二)農作物,包括糧食、棉花、油料、麻類、糖料、蔬菜、果樹(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樹、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桑樹、煙草、中藥材、草類、綠肥、食用菌等作物。

  (三)公益性植物保護,是指面向社會提供農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報、防治指導、植物保護技術推廣、植物檢疫等公共服務的植物保護行為。

  (四)重大農業有害生物災害,是指對農作物及產品造成重大危害和嚴重損失的遷飛性、暴發性蟲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及其他生物災害。

  (五)植物保護事故,是指因推廣植物保護技術及產品,或者因實施植物保護措施,造成使用者或者他人經濟損失、人身傷害及其他損失,或者造成環境污染的事件。

  第三十六 條本條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公路綠化工程成品保護苗木后期管理植物病蟲害防治

  公路綠化工程成品保護、苗木后期管理及植物病蟲害防治

 ?。?)目的

  該工程的質量目標為國優。為了能使該工程項目質量滿足合同要求,達到《市政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優良等級。維護企業形象,爭創文明施工工地,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此成品保護措施。

 ?。?)措施

  1、苗木的后期管理及養護要從以下8個方面入手:

  a、夏秋季節加強對植物內雜草的防治,主要采用人工拔草與除草劑滅草相結合的措施。

  b、及時對樹木進行修剪。

  c、及時對灌木、樹木進行澆水。

  d、每季節對灌木、樹木進行追肥一次。

  e、及時對灌木、喬木進行病蟲害防治。

  f、防范人為的破壞和牲畜的踐踏、啃咬。

  g、對枯死、損壞或丟失的樹木花草及時補種。

  h、對綠化區內進行衛生保潔及表土進行保護。

  2、病蟲害防治主要從一下3個方面著手:

  a、采用的種苗必須經植物檢疫部門檢疫合格,且是抗病蟲害強的優質品種。

  b、對花灌木、喬木及時進行噴灑農藥,把苗木病蟲害消滅在萌芽狀態。

  c、充分利用植物的多樣化來保護和增殖天敵,抑制病蟲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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